彭小兰,李 萍
(1.华南理工大学思想政治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2.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因特网技术改变着人与世界的互动方式,实现了人类的跨时空性、便捷性、共享性交往,促进了全球社会的虚拟化、数字化和信息化发展。这种发展使得中国社会的利益结构、关系结构、道德结构和心理结构从集中化向分离化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多种道德失范现象,尤其是出现了复杂的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在充分梳理道德社会学关于道德失范研究和技术哲学关于技术本质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网络道德失范的主要类型,揭示网络道德失范的内在特质,建构应对网络道德失范的路径,是进一步开展网络道德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
网络社会的崛起重塑了网民的身份认同和社会参与,加上现实社会的经济、道德、法律、技术、管理和心理方面的不完善引发的冲突延伸至网络,导致了网络社会中主体的道德认同错位或失调,甚至产生了主体的非遵从行为和违规行为。诚如美国道德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提出的,“越轨行为是经济不平等和机会不平等产生的一种副产品。”[1](P82)从网络道德失范的发生过程和产生的破坏效应出发,可以对网络道德失范的类型展开五个方面的分析。
第一,从网络传播来讲,网络道德失范主要可划分为网站失范、即时通讯失范和搜索引擎失范三种类型。网站失范表现为一些以网站为依托的网络论坛、个人或组织微博为提高关注度,夸大负面新闻,使用消极语言攻击争议事件中没有主见者,暴力事件中的当事人与理性者,将个别现象扩大化、典型化、普遍化,引发、扩散、升级事件的危害行为。即时通讯失范表现为大量发送垃圾邮件,妨碍国内国外网众正常在线生活,造成国家国内国际形象的受损。搜索引擎失范表现为,为了满足网民对信息的需求,网络信息被分为导航类、信息类和事务类等多种形式,但这些本源性信息被断章取义、以讹传讹后,引发诸多不良事件及其危害行为。
第二,从网络安全来讲,网络道德失范主要可划分为网络利益冲突、网络暴力事件和信息伦理贫乏三种类型。网络利益冲突表现为在某国政府的支持下,特殊的网民非法侵入他国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篡改、伪造数据或破坏计算机控制系统和网络设备为目的,干扰其他国家网络系统运行。网络暴力事件表现为有些网民将裸照、色情图片、淫秽视频等不健康信息上传到公共的网络平台,对他人造成严重威胁和伤害,从而引发犯罪的事件。一些“网站为了制造高点击量、高关注度,通过置顶的方式引起网民的注意,并雇用网络写手肆意灌水,暴炒网络事件。”[2]信息伦理贫乏主要指:网络媒体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顾社会责任,反复渲染未经核实的消息,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网络营销商和技术提供商为了获取高利润,无视职业伦理,非法使用各类商业信息的现象;黑客非法侵入、攻击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甚至传播病毒,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
第三,从网络心理来讲,网络道德失范主要可划分为网络抑郁、网络排斥和网络成瘾三种类型。网络抑郁表现为部分网民过度依赖网络空间提供的虚拟生活,导致出现焦虑、郁闷和压抑等状态,削弱其社会承受能力,影响正常的人际交往。网络排斥表现为:有些青年网民把网络角色与现实角色混同,难以明确承担起自己的角色责任;部分成年网民因害怕新事物,拒绝网络,对网络信息的价值盲目否认。网络成瘾表现为网民对网络色情类信息、网络交往对象、网络交易产品、网络游戏等过度迷恋,危害其身心成长。比如,网络虚拟爱情的极端自由性,引发了现实的婚姻危机。
第四,从网络行为来讲,网络道德失范主要可划分为网络滥用、网络盗版和网络谣言三种类型。网络滥用表现为网民浏览、下载、传播和评论黄、赌、邪、怪方面的信息,造成网络越轨行为。网络盗版表现为网络抄袭、网络剽窃他人智力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网络谣言表现为部分网民或网络组织为了争夺网络话语权,通过潜伏、形成、传播和扩散多个过程,使得社会谣言在网络空间不断发酵,引发公共性的群体性危机事件,影响社会的凝聚力及公民的国家认同感。
第五,从网络群体来讲,网络道德失范主要可划分为网络围观、网络推手和人肉搜索三种类型。网络围观表现为网民非理性地参与观看网络传播的热点事件,虽不发表言论,却对意见领袖的引导持默认态度,并形成一种集体心理氛围。集体心理是在既定的条件下,聚集的一群人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趋向同一个方向[3](P45)。网络推手表现为在网络事件发生后,网络社会中的主体以形成价值判断、获得认同、强化态度的过程形成的网络集群行为。这些网民群体还通过“对目标事件进行转移式放大,加工式引导,以及对网民情绪进行非理性刺激”[4],最终形成现实集群。人肉搜索最初既是信息搜索的方式,又是虚拟社区互动的方式。人肉搜索之所以被称为一种网络道德失范现象,是国为当网民对部分人或事件的搜寻过热时,导致暴露他人个人信息,以致侵犯他人隐私权。
互联网本身的文化性、虚拟性、双重性和沉浸性的特性,以及互联网使用者的利益性、多样性、复杂性和主体性的特性,都是网络道德失范发生的重要根源。人与网络的博弈实质上是网络社会中人与其本质的博弈。从结构与功能角度讲,失范是一种制度、文化、心理、行为、主体方面的失衡、缺失状态的显性表达。网络道德失范是制度、文化、心理、行为、主体的结构性失衡和功能性缺失在网络道德方面的具体表征,也是价值规范贫困、文化认同缺失、网络心理失衡、网络交往错位和网络群体失序的现实表征。
网络社会的迅速崛起及其飞速发展,改变了人的生活样式,但也冲击着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价值规范的运行机制。当今的网络社会,一方面缺少与之相适应的共同规范或规范整合能力不强,另一方面是新生的网络价值规范不能应对新形势的压力,使支撑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础呈现真空状态。网络社会中信息的多元性、共享性,赋予网络个体多种道德选择机会,但也带来网络道德价值选择的困境。比如,网络道义与个体功利之间的冲突,网络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网络世俗价值与理想价值之间的冲突和多元价值与一元价值之间的冲突。诚如法国道德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认为,失范性自杀源于人类行动缺乏规范及由此引起的痛苦的认识,规范效用的匮乏所造成的社会失序状态[5](P217-218)。网络价值规范贫困使得各种类型的信息行为缺少伦理规范指引,使信息主体在判断行为正确与否时缺失了道德尺度。因此,网络价值标准、网络规范体系和网络意义系统的缺失、弱化是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
网络道德失范还表现为网民行动中的文化目标和文化获取手段之间的失衡。美国道德社会学家默顿认为,“文化目标和达到目标的制度化手段是制导人们行为的两个最基本的因素。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互相匹配的,人们不会作出越轨行为;当两者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人们会作出变革、逃避、反叛等失范行为。”[6](P141)在网络社会中,部分网民完成自身目标时,既竭力获取未经合法化的各种手段,又在面对夸张化的文化目标时,逐渐丧失对规范的认同。亚当·斯密认为,在什么该被谴责和什么应受赞扬的问题上,为什么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普遍存在许多不同意见的主要原因是习惯和风尚及其能影响人们对各种美的判断。所以说,文化认同在网络道德认同上起着重要影响。反思网络道德、网络法律等制度性文化的规范功能缺失,存在特点:一是网络信息的开放性、全球性,创造了网民之间跨文化的交流机会,解构了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认同;二是网络技术精英、虚拟通讯控制者、网络企业家和黑客等网络文化的创造者本身也存在文化的不成熟。有学者指出,网络文化本质上反映了现代文化性危机,即整个思想文化逐渐分裂成功利、伦理、审美三个领域,难以走向融合[7]。因此,网络道德失范的一个重要特质是文化认同困境。
人类信息化和全球化进程加速,网络社会的不平衡、矛盾性也不断升级,形成了社会的消费主义文化,从而冲击着人们的心灵。不管是网络抑郁、网络排斥,还是网络成瘾,都是人类的自我否认和负面心理效应放大的表现。行为心理研究结果表明,失范是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失调。网络心理失调与网民自我认同的匮乏、心理选择偏离、宣泄压抑路径不合理相关。道德社会学理论认为,网络道德失范并非既定的、静止的,任何规范有效性的丧失都是一个对人的行为控制力的减弱渐渐发展到完全失控的过程。这也表明网络道德习惯、网络道德信念的弱化是网络道德失范的内在因素。道德社会学理论还认为,道德失范是个体不能将规范充分内化,致使自己对于集体意识无法认同,产生思想规范犹疑和越轨行动。所以说,在个人性、自主性的网络空间中,网络道德情感是网络道德认知转化为网络行为、社会行为的催化剂。消极道德情感导致网络不道德行为的发生,积极道德情感避免网络不道德行为的发生,还能缓解社会压力。因此,网络心理失调是网络道德失范的现代性表征。
网络道德失范直接体现在交往方式与交往结果上。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赋予了现代人超越意义的能力,创造了人在网络空间的平等交往模式。但这种自由的交往也造成了人际沟通障碍和交往方式的快餐化,造成网络交往的问题。在网络交往过程中,从交往双方来说,隐秘的网络交往虽然促进了公民身份的变化,但也引起了网络社会的信任危机,还有网民话语使用的随意性扩大,引发了网络话语暴力、网络语言危机,影响了网络空间交往双方的身心健康;从交往的主体自身来说,个体网民之间,网络群体之间也时常出现角色错位。比如,网络行动者不能恰如其分地确定其在网络中的角色要求,无法在原有的自我和身份的框架下行动,出现本我和自我的排斥,丧失了归属感和意义感。道德社会学理论告诉我们,道德失范不仅是道德匮乏状态,还是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群体之间相互疏远的过程。有学者认为,“网际交往抛弃了人际交往的礼仪形式,主要关注交往的内涵。”[8]但仪式作为一种文化配置,具有一定的交往规约功能。随着技术的更新,网络产品开发、网络节点信息传播、网络社会拓展,使得网络社会的嵌套性加强,出现了微博等新型交互工具,再一次增强了网民交往的自由性,同时这种交往的个体性和情绪性却往往加剧了网络交往的错位。目前网络交往错位是网络道德失范的现实性特质。
在社会转型的中国,信息化和现代化进程交织在一起,出现了社会利益群体多样化。现实社会的利益多样化映射到网络世界,加剧了网络自由的悖论,增加了网络社会的道德社会化困境。美国学者院凯斯·桑斯坦在其《网络共和国》一书中写道,信息窄化的结果是社会趋于分裂,各种仇恨群体更容易相互联系和影响,也更容易对社会发动攻击。网络推手、网络围观、人肉搜索事件的不确定性,是网络群体化重要表征。积极的网络信息群体化形成强大的组织吸引力,强化网络社会主流群体意识;反之,消极的网络信息群体化则腐蚀个体的思想,干扰群体价值取向。道德社会学理论认为,道德失范是集体意识的缺失所造成的社会失序状态,以及社会价值基础呈现出某种紊乱无序状态。网络道德失范的产生在于网络群体的自发集结,缺乏共同的价值和文化认同,又具有极大的发泄性。美国道德社会学家默顿曾提出普遍主义、公有主义、非谋利性以及有组织的怀疑主义是四种制度上必需的规范[9](P270)。就此而言,在聚集人群的场所,网络群体事件的主体存在共同的制度性的规范缺失。这时,一旦人们的注意力被同一事件吸引,会形成一种集体心理,任何个人都可能做出与其个人意志完全不符的行为,产生负面的群体行为。所以说网络群体失序是“群体的无意识行为代替了个人的有意识行为”[3](P29)的结果。因此,网络群体失序是网络道德失范的主体性特质。
前文分析和阐述了网络道德失范的现实形态及其价值特性,那么,现代社会如何通过各种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安排,寻找有效应对网络道德失范的方式,或者说建构网络道德价值的新范式呢?
应对网络道德失范,首先要基于网络的技术本性,充分发挥技术控制技术的方式,规约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建构新型网络道德。“人类依靠技术途径与仪器工具系统的支持超越自然物种的限制”[10],人类依靠技术才能控制技术。网络技术的创新是网络道德建构的基础。一是利用网络技术干预网络传播。利用网络分析工具测量网民之中影响力最大的网站分布情况,用技术方法控制主流网站信息的发布、传播,实现渠道的监管;运用网络传播工具控制网络的即时通信,这就要求传播工具设计者在工具功能设置上具有伦理导向;基于网络社区传播的集聚性,利用自然语言语义处理技术和观点技术分析网络舆情;利用信息通讯技术研究多样的微博主题,建立采集、加工、发布等网络研判平台。二是利用网络技术维护网络安全。基于云计算技术被美国垄断,国家可以启用网络化管理,创新网络信息技术,突破“云计算”对我们网络安全的“大脑”型控制,促进国家的网络自主。基于互联网是一个分布式的网络,是一个非中央式的网络[11],国家网络技术部门应对外来的、敌对的信息进行审查与控制。基于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尚未形成,网络安全技术发展应规避部分网络信息污染。三是利用网络技术创新网络管理。基于网络群体事件的社会影响,国家实施了国家宽带计划,控制网络技术产生的标准,制定解决网络冲突的国际规则,同时启动新技术,支持网络评论员制、后台实名制、管理员删帖制、网络警察制、网民举报制,实施有效的网络管理。
除了发挥网络技术的保障作用外,还要重视网上网下政治、社会、教育空间的创设,防范网络道德失范。一是加强网络问政建设。政府要以科学思维和前瞻性眼光,积极利用网络理政,解决网络问政机制的问题;政府通过科学引导,增强网络用户的政治参与意识;积极促成网络媒介与传统媒介的融合功能。网络问政的有效实施,可以抢占网络空间的政治话语权,保障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二是加强网络舆情管理。网络舆情的表现形式多样,但其实质都是文化现象。由于文明的社会风尚和习惯对网民舆情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并且网络舆情与现实传播情境之间是相互关联的,所以网络舆情管理可以通过设网上心理诊所等多种途径加强网民的信息疏导;还可以加强网络组织的管理,促进网络日常工作的规范化,完善网络安全的规章制度等。三是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导向、保证、疏导功能,可以积极调动网络成员的自我反思与自我管理。此外,以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个维度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建构中国式的网络精神。
“在网络中人人都是一座没有执照的电视台”[12](P7),果真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其主体必然生活在现实社会的规范体系中,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关系社会得以维系的基础之一就是法律规范。加强网络立法的具有措施有:一是完善信息立法。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指出,“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13](P154)这表明实体法律制度的建设的重要性。比如,加快制订完善网络版权法,电子盗窃犯的惩处规定,黑客和数据滥用行为法规,软件管理办法以及安全报告管理规定等等。这样可以发挥法律对于网络社会群体意识的威慑力、道德底线功能,促成网络使用者树立善恶、对错观念。二是提升网络立法者的网络素养。立法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法律工作者,又是社会成员。从立法层面来讲,网络立法者既要考虑政策规范的普遍性,许多现实社会中的法规在网络社会中也适用,又要关照网络特性,制定符合网络规律的网络法规范。从网络实施来讲,法律执行者要重视法律制度的预防、警示功能。三是培养公众的网络法律意识。积极引导网民学习和遵守网络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网络工具和网络信息。网众应养成用法律思维看待和处理网络舆论事件的习惯。
网络价值范式以社会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探究网络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础为使命。一是建构网络伦理原则。网络伦理原则设计,首先应重视对现实伦理的借鉴,将诚信、智慧、正义等美德植入网络社会。其次是利用各类传媒平台,传播网络道德知识,明辨网络道德行为,培养正确网络道德意识。再次是关注网络的国际性,借鉴国外一些协会或组织的网络规范。比如,路透社制定的“诚实守信、熟悉网络、交代来源、公平原则、识别陷阱的网络报道守则”[14]。二是运用网络赏罚机制。禁止型规范具有反面导向作用,许可型规范具有正面导向作用。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可以根据价值标准和组织伦理对网络成员予以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或道德制裁。“失范只是暂时的规则匮乏状态,社会习俗仍旧可以规定和协调新的社会器官和功能及其相互关系。”[15](P31)这表明利益调控、舆论赏罚、行政赏罚等可以促进网络道德建构。三是激发网民自律。《礼记·中庸》早有“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的论述。有学者指出,“自由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状态或秩序状态。”[16](P223)互联网使用者需要澄清认识,区别网络行为中的能够和应该,提高网络使用能力。网民的自我行为控制,可以促进信息获取与信息组织的正当性。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认为,“有时候选择不但不能使人摆脱束缚,反而使人感到事情更棘手,更昂贵,以至于走向反面,成为无法选择的选择。选择将是超选择的选择,自由将成为太自由的不自由。”[17](P313)这表明在国家采取监控手段的同时,还需要启发网络行为主体对规范的自我认同。
“人”既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沟通的媒介,又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主体。道德社会学理论认为,把失范看成一种越轨行为,“并不只是指个体行为,它也涉及群体的活动。”[18](P194)从群体维度破解网络道德困境,是符合网络事件的群体性和组织性特点的。一是发挥领导群体的示范作用。领导群体作为一个重要的示范集团,具有权力的象征性,社会影响力广。领导群体在社会问题处理中,应坚持“关系和属性的统一、动态和静态的统一、整体和部分的统一、结构和功能的统一”[19]。此外,法官群体作为法律权威领导,其示范效应不可低估。二是发挥网络技术专家的示范作用。发挥技术精英的意见对大众行为的暗示作用,并利用其分析推理能力、人格因素和社会责任感,可以形成正向的群体意识。“科技的症结在于科技是人类的折射,我们丑陋,科技就会呈现出来,造成各种恶果。如果我们改变,科技可以赋予我们解放自身的巨大潜能。”[20](P347)这表明发挥在媒介素养和技术掌握上都处于优势的网络技术专家的网络影响力,可以加强科技的积极功能。三是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示范作用。网络意见领袖的产生是由网民的参与程度、感染力、说服力、贡献程度所决定的。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就是要发挥其人际传播效应的功能;发挥其把握事件积极参与者的言论导向的作用;发挥其在关键时候对网络群体意识的直接影响作用。在此意义上,网络意见领袖应提升“自我编程能力”[20](P348),提升正面掌控网络的能力,有效发挥示范作用。
道德失范是一个价值问题,“价值现象是人的自为现象,是一种仅可图像化的现象”[21]。总之,从伦理学研究范式看,只有深度探究网络道德失范的现实形态及道德价值特质,从网络技术、资源、立法、伦理、示范效应等方面多维度考量应对路径,才可能构建起有效的网络道德价值规范,使网络社会良序运转。
[1][美]罗伯特·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M].林聚任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82.
[2]邓晓霞.网络如何形成“暴力舆论场”匿名盲目炒作[N].人民日报,2010-08-10.
[3][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45,29.
[4]王子文,马静.网络舆情中的“网络推手”问题研究[J].政治学研究,2011,(2).
[5][法]埃米尔·涂尔干.自杀论[M].钟旭辉,马磊,林庆新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217-218.
[6]Robert K.Merton.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M]. New York:Free Press,1948.141.
[7]刘大椿.虚拟技术的现代性问题[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12).
[8]刘大椿,刘永谋.技术现代性与文化现代性的困惑——以虚拟现实及其沉浸性为例[J].江苏社会科学,2003,(3).
[9]Robert K.Merton,The Sociology of Science: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Investigations[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270.
[10]刘大椿.技术何以决定人之本质[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11]李伦.网络传播伦理的建构路径[J].道德与文明,2011,(2).
[12][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7.
[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4]Scott J.Vitel,Ethical Beliefs of M IS Professionals:the Frequency and Opportunity for Unethical Behavior[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1990,(9).
[15]渠敬东.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31.
[16]夏勇.宪政建设——政权与人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23.
[17][美]阿尔温·托夫勒.未来的冲击[M].孟广均等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5.313.
[18][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社会学(第4版)[M].赵旭东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94.
[19]林枫,江钟立.网络思维:基于点线符号的认知图式和复杂性范式[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1,(1).
[20][美]曼纽尔·卡斯特.千年终结[M].夏铸九,黄慧琦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48.
[21]董世峰.科学和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分化与确立[J].学术研究,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