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玉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哈尔滨 150018)
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与制约因素分析
王 玉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哈尔滨 150018)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种社会亚文化,青少年犯罪是犯罪问题的一部分,但与成年人犯罪表现形式不同,其人生观与价值观正处于形成时期,更易受文化规范的影响与制约。通过文化冲突理论和社会解组理论来审视青少年犯罪问题,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情势分析了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危害,而法治文化氛围的营造能够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制约因素。
文化冲突;青少年犯罪;法治文化;制约因素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一般要具有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其中将社会危害性放在首位,即使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也是必不可少的组成特征。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而刑法规范的制定正是源于社会文化和社会的变迁。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则是背离社会文化的,或者说是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对立的社会亚文化的表现。青少年犯罪是犯罪问题的一个缩影,具有犯罪问题的整体特征,但更具独特性。青少年犯罪不仅是一个重要的道德教育问题,更是严重的社会深层次矛盾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青少年犯罪已经从单纯地受家庭教育环境的单一影响因素,转变为家庭、学校、社会和媒体等各个层面的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青少年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各方面教育无效或失败的直接后果。惩罚不是目的,教育的目的是使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使人生的终极可能性敞亮。青少年犯罪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其中的影响与制约因素是复杂多样的。但是,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道德救赎功能能否发挥的淋漓尽致?是否可能?何以可能?这是笔者想进一步深入细致分析的缘起。
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它是依据集体的一般文化而出现的,它既不是一个离体的脓疮,也不是一个寄生的肿瘤。它是一个有机体,是文化的产物[1]2。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不仅表现在集体性精神意向的违背,更表现为犯罪亚文化与主文化的矛盾对立。青少年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决定,反过来又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犯罪首先是违反社会文化规范的,文化冲突之所以能够引发犯罪,不但在于它能导致行为规范上的冲突,而且在于能促进犯罪心理的形成,弱化犯罪控制,其中包含法律控制和道德控制。文化冲突之所以能够弱化法律控制,在于它能造成青少年价值选择的迷失。之所以能够弱化道德控制,在于它能造成青少年心理良性发展的缺失。犯罪问题只能以文化来充分解释。所谓文化,就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一个人生活在某一集体内所必具的能力以及区别于其他集体的特性等在内的整体[1]3。
文化冲突理论是上世纪美国学者塞林根据美国的移民犯罪文化所提出的,塞林主张,作为文明生长过程的一种副产品,社会中必然存在文化冲突,这种文化冲突是不同社会价值、利益、规范和文化准则的冲突。因而,文化冲突易造成个人行为规范的矛盾和社会的不稳定,文化冲突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文化冲突是社会变迁过程的自然结果,社会变迁导致产生无数的社会群体,每个社会群体对于生活情景都有自己的定义,对社会关系也各有各的解释,而对其他群体的社会价值却全然无知或每有误解[2]。
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文化正处于形成和完善时期,青少年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认知度在下降,深受西方文化的强烈挑战和社会转型文化的影响,主文化的文化规范性产生了危机,出现了主文化危机与文化认同的混乱。青少年犯罪亚文化滋生,犯罪亚文化是主文化中的消极因素部分。如在青少年亚文化中,青少年可能会反对主文化所认可的权威(如家长、老师、学校等),反对主流的教育方式的束缚,但是并不会反对一切的主流文化,虽然青少年通过犯罪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实际上他们也希望得到主文化规范的认同。
同样的犯罪行为在不同的文化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相同的文化而不同的时期又有不同的意义。传统的道德理念与新时期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也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旧道德强调的是家族生死与共的家族完整关系,所以杀父之仇是不共戴天的,报杀父之仇是维护家庭种族关系的正义表现,在古代有人在其父被别人杀害以后,义无反顾地去杀害凶手被认为是值得称赞的行为。但是,在现今法律规定杀人以尽子责仍然是杀人犯,家族利益是要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的,替父报仇仍然是要负刑事责任的。随着社会的变迁,道德观念的改变,犯罪事由也随之改变。
有些青少年犯罪表现是以不能适应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为表征的。在农村生活的行为模式中,农村社区的行为规范如个人对朋友的态度、裙带关系、家庭集团、两性关系、交往和工作关系都比较稳定,周围人处于熟人社会之中,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就会受到表扬和称赞。但是,这些好品德在城市生活里,依然如此行事就会上当受骗。如果在城市轻易地相信别人,有些青少年整天里成帮结伙地厮混在一起,把他们之间当朋友,甚至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就会成为共犯或同谋犯。
社会解组理论是美国社会学犯罪问题探讨最早提出的,许多犯罪学理论以芝加哥社会学系为中心,也称芝加哥学派,以都市解组地区高犯罪率的现象为探讨重心。社会解组理论的基本观点阐述如下:(1)功能论的观点认为,人类社会彼此相互依赖,并且维持某种程度平衡的状态。(2)社会秩序的观点认为,当社会内部有高度的凝聚力,把社会中的每个人与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时,这时社会组织便会出现,社会秩序才能够存在。(3)对社会规范的观点认为,社会规范是一种每个人都努力达到的价值与目标,社会规范也与对错、是非等行为有关,更重要的是社会规范必须是一种社会的共识,大家愿意接受的东西。(4)对于为何出现偏差问题的看法,当价值和规范的共识建立了,而传统的标准无法正常地发挥作用,这时社会冲突、社会解组以及大量的偏差问题就会随之出现。简单地说,社会解组理论强调,当社会系统的平衡机制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受到干扰,这时冲突与解组最容易发生,社会控制力量消失,偏差问题自然随之而来。
在犯罪青少年与都市区域中,社会解组理论家运用了核心圆模式来研究不良青少年。芝加哥都市的不良少年逮捕率都出现在高的移民年代,意味着城中区人口快速移往郊区,而新的移民的来到则取代了城中原来的人口。不良青少年与族群无关,但与他们所居住的环境有关。不良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地区为过渡区,过渡区的社会情境促成偏差行为的出现;稳定的社区有较低的不良少年犯罪率;青少年犯罪率较高的社区,他们的社会价值与犯罪率低的社区不同;低收入区有高的挫折感与被剥夺感;社区的社会情境,例如过度拥挤、社区环境恶化、外国移民集中等,与青少年犯罪率有直接的关系;低阶社会缺少稳定的社会价值,如此造成青少年追求违法的行为,美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可以说具有共同的文化特性。
通过社会解组理论的分析,随着中国工业化或城市化发展而导致社会快速变迁,导致城市社区正式控制功能的下降,和邻里亲友等非正式关系的解体,这种社会解组也会助长一般犯罪和青少年犯罪。
随着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期的变迁,大量农村人口转移至城市,工业化或城市化发展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青少年犯罪问题就是其中之一。结合当代我国文化冲突和社会变迁的多元文化,阐述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危害,其中不良文化的影响包括很多因素,本文仅从中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几个进行阐述。
随着当今信息市场的发展,暴力文化充斥着青少年的精神世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青少年犯罪率的增长。因此,暴力文化对青少年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暴力文化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一些犯罪纪实电视、电影和报刊书籍中以真实的镜头描述着暴力性犯罪,罪犯者的心理动机、实施暴力前的技术分析和施暴的动作过程都描述得非常细致,难免对好奇心与模仿性极强的青少年产生负面作用,青少年长期生活在这样一种暴力文化的氛围中,势必影响其正常的心理健康发展,他们在面对问题的解决时会首先考虑到暴力手段,他们会潜移默化地认为运用暴力来处理一些矛盾与争端是最正常的行为。因此,暴力文化对于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引起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目前,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仅次于环境污染和吸毒贩毒的世界性三大公害之一。在我国暴力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也处在向上发展的势头,暴力文化的泛滥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和实例不胜枚举。中国社科院2010年2月发布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显示,2009年中国犯罪数量打破了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的平稳态势,出现大幅增长,其中,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等案件大量增加;2009年1—10月,中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和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大幅增长,刑事案件数增幅在10%以上,治安案件数增幅达20%左右,全年刑事立案数达到530万件,治安案件数达到990万件。2009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黎立抢劫银行的大案震惊全国[3]。凶杀暴力情景和犯罪情节的描述,不论是以古代社会为背景的拳脚打斗、刀棍砍杀,还是以当代社会为背景的枪战,都在向青少年灌输了一种不良的暴力文化。由此可见,暴力文化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误导了青少年的行为航向以致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科技进步带来社会更大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不良的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就是其中之一。网络文化从狭义上是指与网络时代相关的人的交往活动、价值观念和一种生活方式,简而言之就是指人们通过网络来接触外部世界和认知世界的行为方式。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为整个人类开启了全新的虚拟空间,其中对于青少年的思想、行为意识和价值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发展中心第15次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已有网民9 400万人,其中24岁以下的网民占全部网民大军的51.7%[4]。良好的网络文化能够为青少年的成长提供学习平台,培养青少年积极乐观的心理倾向,对促进青少年良好个性发展和青少年社会化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文化中的不良因素就可能给青少年带来危害后果,其中的不健康内容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过分地沉迷于网络导致青少年的学业荒废,网络的虚拟世界使青少年产生对现实世界的认同危机,随之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网络不良文化为青少年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行为模式。网络游戏的内容多是带搏杀、打斗等情节,使一些痴迷于游戏的青少年大受影响,甚至纷纷效仿。青少年在网络上受到大量不良信息的侵扰,他们又缺乏完整的认识评估能力,很容易不加以鉴别地吸收和采纳,对青少年的行为产生暗示效应,促使其模仿网络不良行为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另外,网络文化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不需要面对面的交流和谈话,只要通过虚拟的信息就可以进行对话,我们熟知的QQ聊天或QQ游戏,任何人都可以随便用不同的名字、性别、年龄与人交流而不会被人察觉,这一特点也促进了青少年不道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
家长是青少年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行为方式和言行表达以及家庭为孩子成长所提供的环境都会对孩子产生深刻的影响。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能够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保障和智力支持。与之相反,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则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甚至成为一些青少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严景耀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到,在他生活的那个年代他就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了,青少年犯罪与成年犯罪的不同在于青少年犯罪往往只与家庭有关,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比较单一,但也可以从中看出家庭对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性。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变迁,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因素已经非常多元化了,包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家庭环境的影响仍然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不良的家庭环境主要包括残缺的家庭结构、经济基础较差的家庭、父母家庭成员之间恶化的关系、父母素质低管教孩子的方式不当等等。这些都有可能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和提高青少年犯罪的增长率。事实证明,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的青少年内心中普遍地缺乏父爱和母爱,他们都比生活在“完整型”家庭中的孩子更容易出现性格扭曲或个性畸形。美国学者麦考德在一次研究青少年越轨行为时发现,在所有越轨青少年中,有11%的在家中得到关爱,20%被疏忽,19%被虐待,而被拒绝的占50%。可见,父母的关爱对子女是多么的重要。
据调查研究表明,当问及一些小学生遇到被同学打时作何反应,有45%的孩子毫不犹豫地回答“打他”,因为他们从上幼儿园起家长就向他们灌输不能吃亏,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观念。在孩子暴力倾向的养成中,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代家庭存在的比较明显的问题是对孩子的过分溺爱和放任,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无法形成是非以及价值的基本判断,以致唯我独尊、任性妄为。但是我们必须正面回应的问题是,处在这样一个社会结构急剧变动的时代,曾经有的道德理想主义在不断地被解构,各种各样的社会变化和社会问题使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变得极其混乱不堪,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树立一种正确的价值定位是很困难的。道德教育不是靠灌输的,而是靠家长的身体力行,依靠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熏陶树立起来的。
法治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治建设的价值观念意蕴和价值理想担当,指引人们按照法治的价值观进行思维和行动。法治文化氛围的营造能够成为制约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法治文化真正地使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融注在青少年的内心和行为方式中,从而制约青少年犯罪率的提升。
青少年维权涉及法律意识的树立、具体权益的知晓和维权方法技能的掌握等多方面的内容。在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但具体如何去干预、去处罚,则规定得非常原则和笼统。例如,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疏于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应当承担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分和刑罚处罚在内的法律责任,但现实社会尽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疏于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案件不少,遗憾的是真正由法律来处理的案件并不多,大多数案件通过居民委员会或私利救济等方式来解决。
张文显在《法哲学范畴研究》一书中认为,权利本位法律文化主题是以激励为机制的社会调整,它鼓励人们以积极的公民的意识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法律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从义务本位模式到权利本位模式是法律文化的历史进步和必然[5]。因此,青少年权利的维护可以有效地防范犯罪。注重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学校和家庭又疏于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导致青少年通过非法途径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要使青少年对社会事物有明辩是非的能力,对自己所具有的合法权益的内容要有一个基本了解,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和确立法制观念,青少年才可能有效抵御来自外界的腐朽思想侵蚀、不良人员教唆和不法行为侵害,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和司法等方方面面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维权义务,开展维权工作,对青少年进行长期的教育和引导。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法治建设的接班人,因此,对于青少年的法治文化的培养关乎民族未来的兴旺发达。法治文化培养应该从娃娃抓起。全国各地大中小学校应结合法治文化建设的成果,积极开展各类法律知识宣传和法治文艺活动。尤其各大中专院校更应制定相应的普法计划和普法日志,针对青少年思想意识形成时期,世界观、价值观处在萌芽阶段的特点,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我国古代就重视父母自身的榜样示范作用,陆世仪在他的《思辩录辑要》中讲道:“教子是以身率先。”颜之推在他的《颜氏家训》中也说道:“夫风化,自上而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也。”由此可见,家庭中父母良好的言传身教是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是青少年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必须坚持以课堂教育为主,积极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开展法制实践活动,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不断增强教育的方向性、指导性、趣味性和参与性,充分利用学校的优越资源,全方位地开展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共青团及学生组织也须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动员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各种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把开展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与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政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相结合,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扎实有效推进普法教育活动的开展,增强和培养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随着社会信息化功能的进一步扩大,大众媒体越来越影响着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媒体传播积极健康向上的内容,能促使青少年更好地认知世界、改造世界和美化世界。媒体传播由于其形式的多样性,内容的广泛性,影响形式的多面化,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对世界观正在形成中的青少年影响较大。
媒体由于具有直观、生动、便捷、刺激等特点,在青少年中有着非同寻常的作用和影响。它可以使青少年们足不出户地感受到外界的信息和掌握全球信息动态。但是,媒体传播是一把双刃剑,利用不利的话反而会导致一定的负面效应,加速青少年犯罪的传播。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于媒体传播的监管,提高青少年的媒介素养,保证公共领域中青少年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健康地接受媒体传播的信息。媒体要在预防犯罪上起到积极、正面的作用。媒体以其特有的视听效果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更具有优势,从正面传播和引导青少年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和健康的心理发展。多播放一些对青少年身心有益的电视、广播节目,可以在媒体中开辟一些专门供青少年观看的栏目,采用青少年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正面教育。媒体传播与青少年违法犯罪存在一定的关联,避免或减少媒体传播的失范和负面效应,提升媒体传播的正面作用,有助于促进媒体自律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通过对文化冲突理论和社会解组理论的审视,虽然结合的是美国的移民社会的情景,但是对于中国的犯罪文化学仍然具有借鉴意义,为深入地研究中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文化冲突理论和社会解组理论进行中国化和本土化,需要继承原有理论的精华,但同时也要注意理论的分析限度,立足于中国的转型社会的现状,注重文化规范对犯罪发生的影响与制约。分析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现阶段一些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从而提出法治文化氛围的营造,能够成为制约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1]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M].吴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2][美]索尔斯坦·塞林.犯罪:社会与文化[M].许章润,么志龙,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29-136.
[3]中国社科院.2010年《法治蓝皮书》[EB/OL].人民网,2010-02-25.
[4]柴春元.如何预防网络诱发的青少年犯罪[N].检察日报,2005-08-18.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54.
Analysis of Culture Impact on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the Restrict Elements
WANG Yu
Crime is a kind of social subculture which have society harmfulness.Juvenile crime is a part of the crime problem,but in different forms of expression with the adult crime,the outlook on life and value is in the period of formation,more susceptible to the influence and restriction of cultural norms.Through the theory of cultural conflict and social disorganization to examine the problem of juvenile delinquency,combined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tage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situation,and pointed out the harm of bad culture on juvenile delinquency,and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atmosphere can become restrict elements to juvenile delinquency.
cultural conflict;juvenile delinquency;the rule of law culture;restrict elements
DF611
A
1008-7966(2012)06-0042-04
2012-10-11
王玉(1982-),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研究员,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法理学、地方法治研究。
[责任编辑:李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