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冰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探究
韩冰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俄罗斯现代意义的宪法产生可追溯于19世纪后半期农奴制废除、资本主义开始发展,至1905年革命为宪法孕育时期;1905年到1917年十月革命为宪法初生时期,该阶段的宪法具有专制主义性质;1917年到20世纪80年代为宪法成长时期,宪法具有工具主义性质;80年代至今为宪法成熟时期,宪法具有现实主义性质。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
俄罗斯历史丰富复杂,其宪法发展体现不同形式和性质。考察俄罗斯的宪法历史发展,应将研究视野放远到俄罗斯的整个历史当中。宪法作为近代法治的产物,对俄罗斯宪法的历史考察应追溯于1861年农奴制瓦解、资本主义的发展。
1855—1856年,沙皇政府与西欧国家发生了克里木战争。这次战争的惨败暴露了俄国在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落后,更暴露了俄国农奴制和专制制度的腐朽。1861年2月19日签署《关于农民摆脱农奴制依附地位的总法令》,此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俄国资本主义向前发展,但是延续了几百年的农奴制已经根深蒂固,改革只在形式上为农民规定了自由身份,实质上农民仍然匍匐于沙皇脚下,要感激贵族的“高尚”恩赐。总之,这是农奴制和专制制度有所松动的时期,统治者面临腐朽制度带来的统治威胁,开始对资产阶级和农民的要求进行思考并寻找办法。认为俄罗斯宪法历史发源于此,主要原因是,1861年农奴制改革意味着资本主义在俄国开始发展,预示着俄国近代的开始,具备了宪法繁育的土壤;统治者采取的改革措施,作为国家管理手段或统治手段,客观上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背景下的国家运行机制。
解放农奴的法令颁布之后,从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以及皇室农民获得人身自由,尽管昔日的农奴还要偿付高额人头税,生活状况并不因此而改善,但毕竟从法律上改变了农奴的地位。这些法律上自由的农民在宪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成为宪法意义上必不可少的自由主体。
1864年地方自治改革中,区级选举的议会由城镇居民、公社农民和所有非贵族出身的土地所有者个人组成。1870年市政改革将地方自治的管理原则和实践应用于城镇,城镇议事会由有产者和纳税人选举产生。尽管改革结果不能真正实现地方自治,但改革中组建的议会体制已经有了代议制的色彩,比如,以一定身份或财产为标准层层选举代表。这次改革一定程度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尽管是在专制基调之上,但无疑是朝向民主的一次努力,不能不为后来的联邦制奠定基础。
1864年司法改革最主要的措施是司法和行政分离,司法机构成为独立部门,司法程序开始具有公开性。法律程序开始区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重罪案审理采用陪审团审讯程序,由治安法官处理较轻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审判最高机构为最高法院,之下设各法庭,遵守俄罗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显然,司法改革的内容已经比较接近今天普遍认可的法治要素。这次改革最大的宪法价值在于,它逐渐规范了社会基本的法律秩序,以法律手段应对专政和混乱。历来宪法可解决的都是非血腥暴力的社会局面,它是国家理性的抉择,一个混乱的非理性的无序社会只需要武力解决问题,绝不可能诞生宪法。
俄国的国家推进型改革,虽是迫不得已,客观上却有利于自由主义思想在俄国的广泛传播。当发现统治者的“自由主义”不能解救人民时,俄国民间开始形成包括自由主义者、保守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和激进主义者在内的各种思想流派,出现了民主派、马克思主义小组、工人阶级解放斗争协会、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和自由主义解放同盟等等。这些对于封建专制思想起到极强的冲击效果,也为后来俄罗斯社会的思想多元和俄罗斯宪法思想体系注入了最初的思想基础。
总体而言,这是一个宪法的萌动阶段、孕育时期,正是因为有了这个时期的思想准备、制度试验、改革反复,才为俄罗斯第一部宪法的最终产生奠定基础。
1905年“血色星期天”事件后,尼古拉二世被迫颁布《关于设立国家杜马的诏书》、《国家杜马章程》和《国家杜马选举条例》[1],1905年10月17日颁布十月诏书,宣告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1906年4月23日颁布《根本法》,即俄罗斯帝国宪法。
认为1906年根本法是俄罗斯的第一部宪法,根据俄罗斯学者的观点,可将理由概括如下[2]:
1.赋予法律文件以宪法意义。法律条文需要有国家杜马和国务会议通过,经沙皇确认生效。
2.明确区分根本法和一般法。一般法不得违背根本法,不得与根本法原则相悖。
3.确定沙皇的权限范围。通过一系列条文广泛列举皇帝的各项权力,虽然皇权仍基于上帝旨意,但已并非“无限”。
4.确立国家杜马、国务会议共同组成的两院制体制。明确国家杜马和国务会议共同拥有立法权,规定了二者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5.规定根本法的效力。明确根本法颁布和实施程序,以及根本法以外的各项法规必须经过颁布,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
6.保障公民的公众权利或政治权利。任何人犯罪都只能按法定程序受到追究,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只能按法定方式受到监禁,每个人的住宅神圣不可侵犯,俄罗斯臣民有权举行非武力的、不违法的和平集会,每个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口头及书面发表自己的观点,俄罗斯臣民有权组织不违法的社团等等。
1906年根本法的诞生使君主立宪制在俄罗斯得以确立,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法律文件,从历史角度看,标志着俄罗斯宪法史正式开始。但是,这又是一部俄罗斯统治者迫不得已做出让步的法律文件,它极大程度地维护了腐朽的专制统治。统治者仍牢牢控制行政、武装部队、外交政策、王位继承、帝国法院和领地等方面的大权,法律规定的选举制也是非全民的和非直接的选举,经选举产生的杜马获得了立法权,却经常受到来自沙皇任命的国务会议的阻挠,杜马获得的预算权也有近40%不在其预算范围之内[3]。因此,在承认1906年根本法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应认清其历史局限性。
这样,国家缓慢地但是确定地在朝宪法专制方向发展。最高专制权力属于皇帝,当然皇帝也并非无所限制;议会制和司法独立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提出法治国家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但是,此时国家仍一直处于革命纷扰之中,国内长期采取镇压反革命的极端措施,专制统治伴随着宪法的运行发展。这一阶段宪法体现为宪法专制主义的性质。
1918年7月通过《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苏维埃体制。伴随苏联三部宪法,俄罗斯相应制定了三部宪法,这三部宪法在主要内容、形式和精神主旨方面都追随了苏联宪法。
1918年宪法不是建立在宪法发展继承性原则之上,其基础是1918年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第一批命令。该宪法最大程度强调了意识形态,有明显的阶级性。宪法中直接规定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在工人阶级利益领导下,消灭一切人剥削人的制度,完全消灭社会等级,毫不留情地打击剥削制度。1918年宪法是一部革命型宪法,是通过武力改变社会和国家制度、推翻革命前既存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的宪法。1925年宪法反映了苏俄加入苏联的事实,保留了明显的阶级性,在行文上弱化武力、打击、消灭等规范的描述,删除世界革命和全人类利益的内容。1925年宪法开始具有法律性,宪法作为法律规范的法律性开始严肃起来,改变了1918年宪法具有普遍政治内容的特点。1937年宪法有限地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但这些民主的宪法制度被赋予了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1937年宪法形式相对完善,清楚规定了建立在宪法性规范系统化基础上的国家法律制度,也出现了一些章节,如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1978年宪法是最不稳定的一部宪法,变化频繁剧烈。宪法首次引入“人民”概念,即拥有国家所有权力的人民。其宪法民主的范围相对广泛,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原则,不取决于出身、社会财产地位、教育水平、语言、宗教信仰、种族、居住地等,这些都是以往宪法没有的。宪法充分列举了公民的权利,引入了一些新权利,如居住权、保护健康权等。宪法还首次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要经过全民讨论,并经过全民公决。1978年宪法还首次规定了由俄联邦人民通过和宣布对宪法的改革。1978年宪法整体内容增多,加强了对宪法调整对象规范的系统化,包括社会制度和政治基础、经济体系、社会发展和文化、国内政治活动、保卫社会主义祖国。这些都说明了宪法调整对象的拓展和宪法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
有学者称这一时期的宪法为“极权主义宪法”,因为,它们将国家视为旨在实现共产主义目的而变革所有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4]。“极权主义宪法”用俄文表示为“тоталитарно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тоталитарное”一词的俄文释义为“政治上是暴力恐怖的、充分压制个人民主权利和自由的”。这一界定显然不能符合该时期宪法的性质特征。诚然,苏俄历史上形成了“党政不分的集权体制”[5],但是,这里的“集权”是权力合而为一,统归一人或少数人行使,是权力的集中,与“тоталитарное”压制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含义在逻辑上分属不同层面,集权体制是从国家的管理体制层面给予归纳,宪法的性质是从法律条文层面,宪法运行与宪法规范本身不可混淆论之。
客观地说,界定这一时期宪法的性质特征,不能脱离其采取的指导思想以及维辛斯基提出的“法律工具主义”的巨大影响,错误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并将法律视为统治阶级工具的理论,直接导致了法律实施方面的虚无主义。然而,这一时期的宪法法律又都是以共产主义为前进方向,共产主义理想仍旧是争取全人类的解放。遗憾的是,错误的指导思想和学说观点深深影响了当时宪法法律的方向,伟大美好的共产主义是最高的终极目标,其他一切价值和利益都在它面前处于服从地位。因此,这一时期宪法的性质特征可概括为宪法工具主义。
另外,未将这一阶段宪法界定为社会主义宪法,是因为从开始宪法萌动到现行俄罗斯联邦宪法,并非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的二分法能够概括。跳出“资”与“社”的意识形态束缚,才是客观对待一部成长中的宪法应持的态度,也才能够理解俄罗斯联邦的宪法何以经历历史动荡仍能浴火重生。正是通过漫长的演进,才有宪法成熟时期的来临。
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俄罗斯历史人们耳熟能详。现行宪法诞生于政治大地震的背景之下,宪法的通过以总统派的胜利实现了苏俄宪法向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彻底转身,在基本制度和发展方向上都进行了全新改变。成熟时期的宪法,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宪法实施以来表现出的理性和稳重。经过苏联解体前后的民主化、自由化改革,尽管未能解决俄罗斯发展道路上的所有问题,但既定事实是俄罗斯已经走上了这条看起来更像西方的道路,东西方气质共同汇聚于俄罗斯,无法说清哪条路真正正确,但俄罗斯国家和人民需要安定和发展。俄罗斯需要在现有宪法框架下发展自己,认定选择的这条宪法道路,并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当然,1993年宪法也受到争议。有人批评这部宪法中很多体制“更多地相似于法国的政治体制”[6],确立了总统的超级地位;也有人认为,俄联邦宪法受政治情势制约,制宪过程漫长复杂,观点林立,对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不够充分,宪法内容存在缺陷和问题[7]。但重要的是俄罗斯的三任总统都秉持对宪法的尊重,坚持在宪法框架下维持国家的管理与运作,将宪法看做是一个不容质疑、不可动摇的既定现实,是全民的选择、是民主的方向,这无疑是一种正视宪法的现实态度。如同俄联邦宪法法院院长В·Д·佐尔金在俄联邦宪法15周年纪念日的讲话中所说,“国家学会了在宪法的新框架内生活”。因此,可将这一时期宪法的性质特征概括为宪法现实主义。当然,将这一时期称为宪法成熟时期,并非认为俄罗斯宪法已臻于完善,任何事物都处于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包括宪法。
俄罗斯的宪法历史发展进程也是俄罗斯近代以来探寻抉择国家发展道路的历史进程,腐朽的农奴制和专制制度阻碍宪法发展在先,不当适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遭遇宪法曲折在中,选择自由主义民主化道路在后。俄罗斯宪法经历了宪法的孕育时期、初生时期、成长时期和成熟时期。俄罗斯是一位横卧在欧亚大陆上的巨人,他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不仅是因为缔造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对俄罗斯宪法的历史发展进程进行研究,更应当从一个国家的全部历史进程着眼,从中则可以发现一条从无到有、从混乱到稳定、从幼稚到成熟的宪法发展道路。
[1]刘显忠.近代俄国国家杜马:设立及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9.
[2][俄]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个性、民主家庭、公民社会及法制国家的形成:(下卷)[M].张广翔,等,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150.
[3][美]尼古拉·梁赞诺夫斯基,马克·斯坦伯格.俄罗斯史(第七版)[M].杨烨,卿文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380.
[4][俄]M·B·巴格拉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M].莫斯科:规范出版社,2005:47.
[5]刘向文.苏共丧失执政地位的原因及其教训[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96:52.
[6][俄]Л·А·奥昆科夫.俄罗斯联邦宪法释义[M].莫斯科:别克出版社,1994:5.
[7]董晓阳.俄罗斯宪法制度的演变与时代特征[J].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1).
Study on Historical Developments of Russian Constitution
HAN Bing
Russian Constitution,in the contemporary sense,can be traced back from the abolishment of the serf system in the late 19th century,when capitalism began to develop in Russia,to Russian Revolution of 1905;this could be seen as the breeding period of Russian Constitution.And from 1905 to the October Revolution in 1917 is the birth period of Russian Constitution,which characterized of a nature of absolutism;from 1917 to the 1980s,in the growing period,Russian Constitution showed a nature of instrumentalism;lastly,from the 1980s till today,the Russian Constitution is in a maturing period,showing a realism nature.
Russia;Constitution;Historical developments
DF2
A
1008-7966(2012)02-0135-03
2011-11-15
韩冰(1979-),女,黑龙江兰西人,讲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俄罗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