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完善

2012-08-15 00:47肖颖
关键词:账簿知情权行使

肖颖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150060)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完善

肖颖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150060)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证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针对实践中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所遇到的问题,以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制度为基点,明确提出受理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公司机构为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以及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目的判断标准,以期完善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实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大多数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导致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护。为了使股东实现预期利益,各国法律都赋予了股东以知情权作为股东权利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而会计账簿查阅权则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为此,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尽管上述《公司法》引入了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制度,由于对受理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公司机构、不正当目的的判断、答复股东查阅申请等方面规定过于原则,而本法的实施细则也没有予以细化,一方面导致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案件的标准不同,处理的结果各异;另一方面也导致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受到阻碍,不利于股东权益的保障。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目前的趋势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日本等法治国家都已经在立法中确认了股东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而司法实践当中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保护也非常的完善。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起始于美国,美国学者认为股东查账权主要涵盖以下几点:查阅权的主体应具备的资格、查阅目的的是否正当、目的正当性的举证责任、查阅请求提出的形式、义务公司对查阅权的抗辩、如何处罚拒绝查阅等方面。而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细致与全面,《美国标准公司法》(2002年修订)第16.02节“股东对记录的检查”规定:公司股东有权于通常的营业时间在公司的主要办公地检查和复制公司的最新年度报告,不需要任何理由,而检查和复制公司财务记录,则应当是善意的、处于正当目的,并且做了合理的具体陈述。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因而,不得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加以限制[1]。日本学者认为股东与公司相比,无论从信息上还是从经济实力讲都处于一种弱势地位,所以应侧重保护股东的权益免受公司董事经营管理人员的侵害。《日本商法典》第293条之6节2项规定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需以书面形式提出[2]。《韩国商法典》也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及相应文件。关于对查阅权的限制,从国外法律来看主要从三个方面限制,第一,适当目的;第二,限制股东资格;第三,对查阅文档区别对待[3]。

(二)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综合来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研究:

1.对查阅权本身的研究。沙良永、李晓宁、武莉华等人①参见沙良永:《股东账簿查阅权研究》,载于《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一期;李晓宁:《论股东的查阅权》,载于《华商》2007年12月B版;武莉华:《论股东账簿查阅权》,载于《现代商业》,2008年第9期。从股东账簿查阅权本身出发,对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概念及意义、股东账簿查阅权的主体、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客体范围、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理由及程序条件以及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限制与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2.对正当目的研究。潘云波,俞巍、王燕莉等人②参见潘云波、俞巍:《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及实现方式》,载于《人民司法》2011年第6期;王燕莉:《论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之正当目的》,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6卷第2期。对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正当性目的进行了研究。潘云波等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以保护股东合法权利的立法价值取向入手,导出遵循诚信原则来认定正当性目的,进而在司法实践中以案例来解释分配有关正当性目的争议的举证责任,并且认为应当从公司法第34条的立法目的出发,即从保护股东的利益出发,在个案中尽可能地作出有利于股东的解释。对于如何遵循诚信原则认定股东的正当目的,两位作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目的事由的具体化,二是目的事由的合法化,三是目的事由的关联化,四是目的事由的安全化。而对于如何依法分配有关正当目的争议的举证责任,他们认为:“一是股东负有说明目的的法定义务,这决定了股东必须就查阅公司账簿所依据的目的性事由的存在加以举证证明;二是公司负有拒绝股东查阅须说明理由的法定义务,这决定了公司必须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所依据的具体事由的存在加以举证证明。”

3.对查阅权的主体、范围或对象的研究。毛永红、刘荫、吕争、周世新、鞠冬莲、程磊、郭少伟、高玲飞、李燕、夏巍予等人③参见毛永红:《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法律构成探析》,载于《晋中学院学报》2010年第27卷第2期;刘荫、吕争:《股东账簿查阅权范围的研究》,载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年第6期;周世新、鞠冬莲:《股东账簿查阅权范围法律界定的分析》,载于《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程磊《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载于《城市开发》2011年第11期;郭少伟:《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主体资格的认定——基于股东知情权案例的梳理和研究》,载于《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年第6期;高玲飞、李燕、夏巍予:《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查阅范围》,载于《网络财富》,2010年8月。对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范围和对象进行了研究。

4.对查阅权的立法完善与司法救济方面的研究。郑光辉、蒋敏,徐旭、高扬、陈开梓、马文高等人④参见郑光辉:《股东查阅权的立法反思与建议》载于《网络财富》2010年12月;蒋敏、徐旭:《股东知情权的司法保护》,载于《人民司法》2009年第4期;高扬:《关于完善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若干建议》,载于《知识经济》,2010年第15期;陈开梓:《论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司法救济》,载于《黄山学院学报》2007年第9卷第6期;马文高:《论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载于《经济师》2008年第10期。主要从完善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程序规定、股东知情权及其司法保护范围、股东知情权案件的起诉条件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5.其他方面的研究。苏丹、蒋晓彤等人⑤参见苏丹:《股东账簿查阅权若干问题探析》,载于《交通财会》,2009年第10期;蒋晓彤:《中美公司法上的股东查阅权比较》,载于《南方论刊》2010年第7期。对股东账簿查阅权所涉及的行使程序,以及在比较法意义上进行了中美对比研究。

上述作者从各个方面对股东账簿查阅权进行了研究,取得不同的成果。但研究的范围比较集中,没有涉及本文所关注的公司内部受理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具体机构以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改进建议。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立法的不足

(一)没有规定受理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公司内部的具体机构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现行公司法仅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但没规定具体受理机构,如此则很可能导致在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互相推诿。

(二)“不正当目的”规定过为抽象

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对于什么是“正当目的”的认定主观性比较强,认定的难度也较大。同样在本法的实施细则中也无细化。这势必造成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不正当目的的不同解释,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

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立法的完善的建议

(一)使受理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公司机构具体化

笔者认为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向公司的监事会提出、不设监事会的向监事提出。监事会负责股东行使查阅权具有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所不具备的优越性,这是由监事会的产生过程相对严格、监事会的职能、高度的独立性等特点决定的。

(二)将“正当目的”与“不正当目的”明确化

笔者认为应该以列举的方式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具体化、明确化“正当性目的”与“不正当目的”。

首先,对查阅目的正当性进行判断的标准要明确。所谓正当目的,美国学者Hamilton教授认为,“所谓正当目的,就是指那些与当事人因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各项权益有联系的目的”[4]。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有理由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界定正当目的应坚持符合三个条件:善意性、合理具体性和直接相关性。所谓善意性,是指股东提出的查阅账簿的请求是善意的,是维护自身或公司利益的。如果仅仅是怀疑股东查账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商业信息、取得不当利益,就将股东的知情权置之不理,势必造成法律规定的形同虚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之初不仅存在资格的问题,同样也有人格的充分考虑,如果在设立企业前后对同一股东的诚信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既有悖于商业诚信原则,也有悖于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原则。

对于正当目的的限制,主要是从主观上对股东行使查阅账簿权进行限制。美国作为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的起源,其成文法和相关判例侧重于主观方面的限制。根据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的规定,正当目的应当同时符合三个要件:“股东是为了适当的目的而提出账簿查阅权的,是善意的;股东合理地、具体地阐明了他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记录的目的;所查阅的记录同股东所欲达到的目的具有直接关系。”[5]由此,我们可参考在立法或制定实施细则时将“正当目的”具体化如下:关联交易;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费用成本过高;报表出错;会计账目弄虚作假;严重亏损;领导离职;核销资产;纳税调整;关联借款;转移支付;违反会计制度或准则[6]。“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会使部分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无论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还是出于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都有理由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也应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以便尽早解决问题和防止损失的扩大。”[7]

最后,对于“不正当目的”的判断标准要明确。我国新《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后半部分要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这种在法条中抽象表述,而没有对不正当目的的类型加以具体列举,将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个案差异。笔者认为,被司法审判所确认的不正当目的情形包括但不局限于:(1)股东与公司同类经营,可能具有竞争关系;(2)股东有可能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公司的利益;(3)股东查询的内容和其目的不具有关联性等。

(三)适合我国国情的做法

应当对“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作类型化列举。对“不正当目的”的界定,日本公司法规定:存在前款请求时,公司除认为属于下列之一的场合外,不得拒绝该请求:(1)提出该请求的股东(以下本款称“请求人”),以有关为确保或行使其权利的调查之外的目的提出请求时;(2)请求人以妨碍该公司业务的完成、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提出请求时;(3)请求人经营实质上与该公司业务处于竞争关系的事业,或为该事业从事者时;(4)请求人为向第三人通报通过阅览或誊写会计账簿或与此相关的资料得知的事实而从中获利,提出请求时;(5)请求人曾在过去两年之内,向第三人通报通过阅览或誊写会计账簿或与此相关的资料得知的事实而从中获利时[2]。我国应借鉴。另补充一点:即股东在明显不适当的时间提出查阅会计账簿时,公司虽暂时无法举证股东目的的不正当性,仍可暂时拒绝股东进行查阅,如公司正要进行竞标、签订非常重要的合同期间等。

综上所述,使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具体化、明确化、合理化,从而强化对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真正成为应对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有效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双赢。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02.

[2]赵旭东.境外公司法专题概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64.

[3]旅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49.

[4]R.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al Nutshell[J].(4th,ed)WestGroup,1986.

[5]公莉,杨红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正当目的之探析[J].上海百货,2007,(23).

[6]鱼涛.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7]张远堂.公司法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04.

On the Perfec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tockholders’Right to Inspect Accounting Books

XIAO Ying

Exercising the account book consulting rights of stockholders is a double-edged sword.On the one hand,it is to guarantee the realization of stockholders’information rights as well as a basi Cright that the company grants to the stockholders.On the other hand,the consulting rights exercised by stockholders will give heavy loss to the company.With an aim to solve the problem that stockholders come across when exercising the account book consulting right,based on the systems of account book consulting rights stipulated in the“company law”,this essay discusses its shortcoming as well as giving suggestions on legislation and justice,explicitly putting forward it is the supervision committee of the company that accepts stockholders to exercise consulting rights.Based on this,it discusses the standard to judge the stockholders consulting account book,so as to improve account book consulting right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stockholders’account book;consulting rights

DF411.91

A

1008-7966(2012)02-0098-03

2012-01-12

肖颖(1974-),女,吉林东丰人,副教授。

[责任编辑:曲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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