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运作原理及实践完善——兼论捕权上提的影响及应对

2012-08-15 00:47:01
关键词:犯罪案件职务办案

蒲 阳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泰州 225321)

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运作原理及实践完善
——兼论捕权上提的影响及应对

蒲 阳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泰州 225321)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推行的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是刑事诉讼“互相配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捕权上提改革开展后,给该机制的运作带来诸如办案时间紧张、不捕率上升等问题。检察机关应积极应对捕权上提,整合控诉犯罪资源、采取措施,完善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

侦捕诉一体化;捕权上提;运作原理

侦捕诉一体化是检察机关为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在实践中对自侦、侦监、公诉各部门权责配置的优化改革。而捕权上提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举措。表面上,捕权上提会导致“侦”和“捕”的进一步分离,影响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运行。但实际上,捕权上提正是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这与侦捕诉一体化在初衷上是一致的。捕权上提给侦捕诉一体化带来的问题,也可通过该机制的完善得到解决。

一、侦捕诉一体化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侦捕诉职能分由不同主体实施,是“分工负责”的具体体现。职能分离有利于侦查、批捕、公诉相互监督制约,但强调职能分离,忽视相互配合,也存在一些问题。

1.侦与诉不协调。侦查人员对审查起诉的证据规则缺乏了解,无法把握如何收集、固定证据才便于公诉时有力指控犯罪。必须克服“重破案、轻证据”的侦查导向,加强侦、诉协调,着眼于以起诉标准收集证据,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2]。

2.捕与诉脱节。由于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之间形成空档,侦监部门对侦查活动和证据变化情况缺乏了解和监督。案件提请逮捕时,承办人需熟悉案件,把握案件性质。而到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仍需重复阅卷审查、提审复核等工作,显然延长办案时间,增加诉讼成本。

针对上述问题,部分基层院积极开展试点,整合检察资源,侦查、侦监、公诉部门相互配合支持,相互监督制约,建立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该机制有以下特点: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具有充分法理基础。实施侦捕诉一体化并非凭空想象,有明确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如“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等规定,是符合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侦监、公诉提前介入侦查环节,既是配合又是制约,在刑事诉讼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运作过程看,该工作机制是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贯穿整个查办职务犯罪刑事诉讼过程的最好体现[3]。

突破诉讼阶段的限制,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实现。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在遵守刑诉法原则前提下,一定程度突破了诉讼阶段的限制。此前自侦部门取证后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移送侦监、公诉部门审查。而按照该机制,在整个审判前阶段,自侦部门和案件审查部门紧密配合,收集证据同时即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起诉决定。这样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资源,证据收集与相应责任相联系,保障诉讼目的顺利实现[4]。

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变侦监、公诉对侦查活动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主动监督。侦查部门也由被动接受监督变为主动跟踪案件进程,对案件处理有监督权、知情权、建议权,对证据存在的问题可以配合侦监、公诉部门及时补充完善。

二、捕权上提的背景及意义

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应当慎用。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制约自行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确保公平正义,也就是“监督者由谁来监督”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捕权上提改革,把原来由省级以下侦监部门对自侦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的做法改变为由上一级侦监部门决定,提高查办自侦案件工作水平[5]。

此项改革对强化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保障相应的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首先,提高监督的刚性。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常常难以抵御外界的说情风,办案压力大。逮捕权上提,有利于弱化同级压力、排除外部干扰,客观公正审查办理案件。其次,防止逮捕权滥用。改革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批捕权由同一检察院行使,不严格按照逮捕条件作出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审查逮捕流于形式。捕权上提后,克服了“自侦自捕”方式监督弱化的缺陷,提高了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的公信力。最后,规范执法行为。改革前各级侦监部门碍于情面,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不能很好履行监督职责。改革后能有效弥补这种不足。自侦部门将更加注重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将得到明显改善,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办案质量。

三、捕权上提后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面临的问题

市院侦监部门办理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基层院之前审查逮捕的自侦案件都转移到市院受理,加上其自身需要批捕的案件,市院侦监部门的工作量和以往相比有了明显提升,“捕”这一环节的压力倍增,势必会影响与侦查、公诉部门的协作。

侦查部门办案时间更加紧张。职务犯罪手段隐蔽多样,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反侦查能力,侦查的难度越来越大,需要更多时间来收集和固定证据。捕权上提后,侦查部门除确保案件实体质量外,还要在制作案卷、材料移送等环节上花更多工夫,使得本已不多的办案时间更加捉襟见肘[6]。

不捕率上升,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决策具有一定的风险,原有的办案模式下,侦监部门更容易与自侦部门风险共担,配合查案需要,对有较大犯罪嫌疑和取证可能的案件先逮捕再补充证据。但捕权上提后,由于办案理念、案件熟悉程度及考核机制等方面差异,市院侦监部门对于风险的态度更加谨慎,一定程度提高批捕标准,导致不捕率上升,不利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

协调沟通工作难度增大,与侦捕诉一体化强调配合的理念相悖。捕权上提前,基层院自侦部门与侦监部门对案件分歧可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予以快速解决。捕权上提后缺乏快速沟通的平台,部分案件上下级检察院的争议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

四、捕权上提后侦捕诉一体化的完善

捕权上提后出现的问题,其实质是如何权衡、协调公正与效率、打击犯罪与内部监督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应积极应对,整合控诉犯罪资源、完善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更新观念,提高人员素质,扎实练好“内功”

面对全新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模式,基层侦查部门要更新思想观念,提高办案能力。彻底转变以捕代侦、向侦监部门借用办案时间的传统观念,清醒认识反腐倡廉的严峻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心,既确保案件顺利突破,又充分重视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随着犯罪嫌疑人学历的明显上升,犯罪手段越来越趋向于知识性、隐蔽性,给侦查人员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要通过自我学习和定期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掌握法律、经济知识,提升审讯技巧和发现证据的能力,加强理论研究和探索,注重经验积累,不断开拓思路。学习和掌握新的办案手段和取证方法,改变由口供向外扩展的传统取证方式,注重外围证据的查找与固定,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避免无口供就不能批捕的被动局面。

(二)改善硬件水平,营造良好外部工作环境

加强对侦监部门的物质技术保障。及时增加配备必要的车辆、手提电脑、移动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等办案工具。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检察专网建设,确保网络安全和保密,方便两级检察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资料传输[7]。

全面推行电子笔录,实现办案资源在侦、捕、诉阶段共享。加大对侦查部门硬件投入,确保在侦查阶段所有言词证据均形成电子笔录。职务犯罪侦查中,各类言辞证据所占比重较大,采用电子笔录形式,不但录入速度快、易于识别,而且易于复制,便于在各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免去重复阅卷,节约办案时间。此外,电子笔录还可方便地通过检察内网报送,节省了时间。对于其他证据材料,可借鉴一些大型考试扫描阅卷系统,扫描后通过检察内网报送案卷材料。基层院配备智能高效的扫描仪,专业的扫描仪和专职人员,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制度。既提高办案效率,还可确保信息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建立职务犯罪立案报备制度。基层院及时通报侦查进展情况,有利于市院掌握案情,适时介入,指导办案。在报备过程中,需要加强配套监督机制,公开办案流程,防止变成下级提出意见,上级履行手续的局面,这样不仅使改革流于形式,而且浪费司法资源。市院侦监部门可作出规定,基层院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通知市区两级院侦监部门,这样就能对侦查部门有效监督,也为批捕与侦查部门的有效协调创造条件。

完善捕前证据引导机制。市院侦监部门与基层院侦查部门应当提高案件信息快速传递能力,实现高效纵向沟通。对重大疑难案件,市院侦监部门应派员提前介入,参加案件讨论和决策,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要求进行交流,注意及时解决意见交叉、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做好捕前证据引导,保证案件质量。同时,上下级院侦捕信息资源整合应实现常规化。市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基层院侦查部门应定期召开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联席会议,对阶段性案件总体情况进行沟通反馈。

建立不捕案件异议制度。捕权上提后,基层院对市院不予逮捕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可以提出复议。市院侦监部门由于办案理念与证据标准掌握上的差别,对一些案件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会影响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除了在前面阶段沟通协调外,还应当赋予基层院提出异议的正式渠道。一方面对市院批捕权形成一定监督制约,使其更为谨慎,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一方面还能促进双方更加有效进行沟通。

总之,捕权上提后的侦、捕关系,仍应符合“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规定。市院批捕部门与基层院侦查部门各负其责,参与而不干预,协作而不代替,既不淡出程序之外,仅仅履行手续;又不越俎代庖,弱化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力度。

(四)制定捕诉衔接工作规则,确保取证质量,改革完善公诉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介入时间及引导方式

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侦查、批捕部门应加强与公诉部门的沟通联系。捕权上提后,市院侦监部门与基层院侦查部门对案件可能出现不同认识,此时市院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应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引导侦查取证和侦查活动监督时的联系沟通制度,进一步增强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以指控成功为原则,紧紧围绕调取证据开展工作。强化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围绕证据的全面性、稳定性、体系性、合法性开展工作。

此外,公诉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介入时间及引导方式都应当进行改革完善。进一步扩大了引导侦查案件范围,将原来重大、疑难案件扩大为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全部案件;将公诉引导侦查介入时间确定为案件立案后至侦查终结前;为进一步提高引导侦查的效率,公诉部门还应采取多种引导方式,如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采用座谈、碰头会等方式引导侦查;对疑难复杂和新领域、新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采用阅卷、配合取证等深入引导的方式,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五)对具有决策风险的案件试行附条件逮捕

附条件逮捕又称风险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4条中规定的一项逮捕条件。具体内容包括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时,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

在办理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这一规定对侦查机关掌握侦查主动权,及时有效地搜集和固定证据,查清案件事实非常有利。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附条件逮捕局限于一般刑事案件,没有拓展至职务犯罪案件,无法全面发挥其优势。

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其证据体系庞杂,种类多样,短时间取证难度较大,在侦查前期阶段获取全面证据相对不易。但是,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很强的发展性,突破空间大,可以利用后续侦查措施充分挖掘窝案串案。如贿赂案件中行贿人或受贿人单方已作有罪供述,或者犯罪数额虽不够批捕条件、具有风险有深挖可能等,实际上都非常适宜采用附条件逮捕措施。

目前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只有捕与不捕两种选择,无法针对其特点进行相对灵活的应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部门的查案力度。捕权上提后,如果缺乏附条件逮捕,在考核机制、办案风险等因素的影响下,大量具有发展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因为市院侦监部门证据标准掌控相对严格而直接决定不予逮捕,从而丧失继续侦查取证以及深挖案件的良机[8]。因此,为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应当制定完善的操作规则,对部分具有决策风险的案件试行附条件逮捕。市院侦监部门可根据案件发展性这一本质要素,决定是否附条件逮捕。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19.

[2]沈昭.论自侦部门“侦、捕、诉”配合制约办案模式[J].法治论丛,2004,(5).

[3]徐燕平.侦捕诉联动工作机制研究[J].犯罪研究,2008,(1).

[4]石凯.“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检察官,2006,(8).

[5]郑建刚.自侦案件“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J].检察实践,2003,(5).

[6]张晨,等.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对策选择[J].犯罪研究,2009,(6).

[7]叶青.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对策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6).

[8]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J].法学,2009,(7).

The Theory&Practice of Operating the Mechanism for Capture&Detection——The Impact and Response of the Up- rising Right for Capture

PU Yang

The“Investigate& Arrest& Prosecution”Integration work mechanism implemented in the practice by prosecuting authority is a directly expression of“Inter working”principl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After the reform of“Arrest Approval Power to a Higher Level”has started,it has created some problems of operating the mechanism such as limited investigation time、non-arrest ratio goes up etc.Prosecuting authority should cope with“Arrest Approval Power to a Higher Level”positively,integrate accused criminal resources and take measures to improve“Investigate& Arrest& Prosecution”Integration.

“Investigate& Arrest& Prosecution”Integration;Arrest Approval Power to a Higher Level;Operation Principle

DF71

A

1008-7966(2012)01-0103-03

2011-11-08

蒲阳(1979-),男,四川阆中人,助理检察员,法律硕士。

[责任编辑:王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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