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t标准煤等节能减排目标。
《规划》要求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t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t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t标准煤下降32%)。
为此,规划要求优化产业结构:继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合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和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发展规模,提高新建项目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准入门槛,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善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规划》明确:“对违规在建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
《规划》还要求把能源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能评和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新建、扩建项目实施排污量等量或减量置换。
为淘汰落后产能,《规划》要求重点淘汰小火电2000万kW、炼铁产能4800万t、炼钢产能4800万t、水泥产能3.7亿t、焦炭产能4200万t、造纸产能1500万t等。
为推进节能减排,《规划》要求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促进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推进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油气战略进口通道、国内主干管网、城市配网和储备库建设。
《规划》还明确要求“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有序发展核电。”
《规划》指出,初步测算表明,“十二五”时期我国计划实施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需投资约23 660亿元,可形成节能能力3亿t标准煤,新增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削减能力分别为420 万 t、277 万 t、40 万 t、358 万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