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辉,张 培,郑 博
(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5)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经济往来,它们构成了最基本的市场经济活动,而这种经济活动一般通过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来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关系。一旦企业之间的商业行为满足合同的构成要件,那么这种行为就具备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双方需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没有合同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就不可能有效和正常地进行,由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容丰富多样,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形式以约定为一般情形,以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为例外。但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合同不成立。
1.2 合同主体的资格
虽然合同采取意思自治,双方可以灵活约定合同内容,但是合同法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却有其主体资格要求。《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3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签订后,需牢记己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轻易放弃己方的权利并督促对方依照合同履行义务以保障己方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和取得合同利益,同时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
1.4 合同的实际履行
清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对方的违约行为、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己方的损失。因此,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应时时对照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实际履行己方义务、切实享有己方权利。
根据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程序及时间,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大致可分为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和合同履行阶段的的法律风险。
2.1 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关于在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2个问题:①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实际履行能力;②承包人是否分别向其他建筑人或安装人签订合同。合同法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人不得将建筑工作主体结构的施工转包或分包他人。
2.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涉及的标的价值也比较大,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比较综合、复杂的过程。其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
3.1 选择正确的合同形式
一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按照承包者的多寡分为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按价格确定的方式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形式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不一样,因此当事人对合同形式的选择是自愿行为,一旦选定了即立即具有了法律效力而受到约束。
3.2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及其防范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水平低下,组织措施不力、技术水平较差或因发包方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而产生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因承包方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纠纷,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修理或返工、改建。如果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要切实有效地防止以上质量纠纷的出现,承包人应针对有关工程质量容易产生的纠纷,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力求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同时,发包人和监理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及时指出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这样才能有效地堵住工程质量管理上的漏洞,消除隐患,避免出现纠纷和损失。
3.3 转包引起的纠纷及防范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建筑人等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和建筑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依照合同法规定,转包的范围只限于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施工,并且分包人不得再转包。针对由转包引起的纠纷,合同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是否允许承包人转包非主体结构的施工及转包条件。这样能有效地减少因转包而发生的纠纷。
3.4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及防范此种情况往往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金额低于承包工程的实际造价,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补偿价差,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理由拒绝引起的纠纷。针对工程价款纠纷,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周密的预测和估算,在合同中确定合理的价款,避免因材料价格等因素的波动而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更不能为了得到工程项目的承包机会而一味地压低报价,这样往往使自己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处于不利地位。作为发包方,应认真履行及时付款的义务。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且接受该工程。如果发包人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总而言之,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及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同双方的共同努力,重视合同签订阶段和履行阶段每一个环节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把好与合同相关的每一道关,才能“防患于未然,消患于无形”。
[1]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电工程造价指南[S].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