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8-15 00:54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司法信息企业

汤 亮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室,江西 南昌 330003)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汤 亮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室,江西 南昌 330003)

驰名商标以其高知名度和信誉,在销售市场上拥有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当前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发展过快、认证过多、资格审查不够严格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现状和问题,本文就司法认定程序和监管方法上进行研究,期望能够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建议。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问题;对策

引 言

“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驰名商标”一旦批准使用,就会受到政府相关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局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甚至还用于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使用时,同样会受到限制或不予注册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和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保护。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管理以及保护。其后在1997年至2001年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认定了274件国内驰名商标。

在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颁布了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旧标准。新认定标准彻底废除了旧标准批量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适应性的采用了“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的两项基本认定方案,同时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减少了对“驰名商标”的管理。据统计,仅在2004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共认定了153件“驰名商标”,其中外国企业拥有其中28件。

截止目前,荣获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产品或商标共有1 624个,其中外国企业的品牌占有98个。

一、当前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现状及存在问题

“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一种或一类产品的特别商标,还是一种在国际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那些产品经长期的使用,在消费市场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赖力,为大多数消费者所认可的商标,其英文名字为“Well—Known Trademark”。在我国,“驰名商标”至少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1)“驰名商标”既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既可以适用于国内产品的认定,也可以适用于外国品牌或商品的认定。也就是说:不论申请者的具体背景或注册与否,只要这种商品或商标达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认定标准,就可以通过我国司法认定,成为我国的“驰名商标”,从而可以享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国内司法机构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有效使用范围仅限于国内的市场。在这个层面上,我国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明确规定了它的有效使用范围,即无论任何国家和企业的商标,一旦通过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就可以受到中国市场内的保护和拥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3)再一层含义就是“驰名商标”必须在相关消费人群中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4)“驰名商标”还需要拥有较高的销售声誉。也就是说:在“驰名商标”标识下的商品必须保证其优良的品质和长期的品牌信誉。

我国自从2001年起,经由人民法院依据“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法规对相关申请商标进行司法认定,从而也就形成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双轨制认定体系——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在当前,司法认定在许多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当中非常常见。当前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当前大多数企业把司法认定方式作为捷径,导致驰名商标过多

在2003年以前,是由国家工商总局一个部门认定“驰名商标”的,这种行政认定程序漫长,申请企业需要花费巨大资金,同时还受到名额的限制,因此企业想获得一个名额较难。如2001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还没有取代旧的商标法之前,劲牌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申请“驰名商标”的工作小组,他们顺利通过了湖北省工商局的资格审查,并送交国家工商总局审批,在等待审批的排位顺序上劲牌公司的申请材料排在“富康”和“安琪”之前,位居首位,但是在2002年10月公布的由国家工商总局独家行政认定的最后一批名单中,“劲牌”落选了,理由就是由于酒类商标过多,名额又相对较少,有关部门经综合考量没有通过。

(2)“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范围不够清晰,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严重

自从“驰名商标”开始司法认定以来,就到处弥漫着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由于“驰名商标”会给企业和当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知名度,各地想方设法使自己的本地企业品牌通过司法认定。如苏州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张先生曾经向记者透露:“自从2007年他们公司的‘华润雪花啤酒’获得该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后,2006年啤酒销售总量增长至500万吨,该年的商标价值人民币110亿元;2007年啤酒销售总量攀至700万吨,该年商标价值涨至136亿元人民币”。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在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后会给自己和当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就越发容易引起地方保护主义的介入了。

(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不够规范,司法部门认定自主性过高

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部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等类似的商业纠纷中,可以根据当事单位(或人)的申诉请求和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引起纠纷争议的“驰名商标”进行合理的处理,依法保障当事人(或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现行的《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方案实行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基本上负责了所有的司法认定以及为其提供法律保障的工作。但在2002年以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保护必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单个部门自行处理各自的任务,由于工作上的承接关系及部门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司法认定标准基本一致,但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时,通常会造成许多意见和执行标准上的不一致。

(4)人民法院内部没有能够完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共享是指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信息系统间,信息和信息产品的交流与共用,就是把信息这一种在互联网时代中重要性越趋明显的资源与其他人共同分享,以便更加合理地达到资源配置,节约社会成本,创造更多的财富。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避免在信息采集、存贮和管理上重复浪费的一个重要手段。信息共享的基础是信息标准化和规范化,并用法律或法令形式予以保证。信息共享的效率依赖于信息系统的技术发展和传输技术的提高,必须严格在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条件下实现。当然,不同国家的信息共享程度是不一样的,当前看来,西方国家的信息共享程度要大得多,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发达的一个无形中的指标了。信息共享的缺少对各部门、各个行业之间无论是工作方面的合作还是科研方面的数据需求都有极大的阻碍作用。如2006年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自然人李朝芳所注册的“中国康王”通用网址及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之间的商标纠纷,最终,由于“汕头康王”存在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法院强制其取消三件驰名商标。

二、针对上述相关问题的对策与改进措施

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和行政认定的双轨模式还处于发展初期,许多的工作流程、人员素质和规范标准都还不够完善,人民法院对社会上千奇百怪的商标纠纷还没有一套完善合理的处理标准,处理经验还相当欠缺。针对当前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其导致的商业纠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和对策:

(1)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在认证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和作业流程,认真履行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部门的责任是当前认定机构所应该遵循的职业操守和工作准则。

(2)积极改变目前有关部门重认定而轻保护的现象

“驰名商标”能够给企业和地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也给相关的认定部门带来了一定的工作压力,而一旦通过认定后,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维权和保护工作疏忽。在商标局和人民法院的以后工作中,应该积极避免上述现象,只有做到认定和保护的同等重视,才能为我国“驰名商标”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有效的法律支持。

(3)企业自身需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正确认识、合理使用和维护

针对当前我国商标认定的双轨模式,企业需要重新认识“驰名商标”的作用和意义。“驰名商标”不仅是一个荣誉称号,它还承担着一定的商业信誉和企业责任,如果仅仅追求它的广告价值和商业效益就会无形地扭曲了政府认定“驰名商标”的本质意义。此外还应该注重保护“驰名商标”,坚决打击雷同或相似的商标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总 结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示,而“驰名商标”是政府和市场对存在长久和信誉度高的商标的一种肯定和保护。积极完善和加强我国商标法律法规的建设和保护工作是每个企业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追求的方向。维护市场中商标的权益是每个公民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企业的发展,还与消费者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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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

A

1006-5342(2012)01-0018-02

2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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