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敬华,杨 闯,陈江涛,钟春艳
(1.科学技术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北京 100038;2.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吉林 吉林 132101;3.湖南省茶叶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125;
4.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业综合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097)
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的工艺化、科技成果的产品化、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几层含义[1]。
目前,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途径多种多样,主要途径有:(1)通过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进行转化;(2)通过以科技为主的农业综合开发进行转化;(3)通过技术教育培训转化;(4)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转化;(5)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化。
关于农业科技成果的数量没有权威的统计,很多文献都引用农业部科技司的统计数据,每年通过省部级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近6 000~7 000项。翟虎渠2009年提到,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业科技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进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确认的农业类科技成果5万项以上,获国家和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9 485项,其中国家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2 008项[2]。2011年,在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知网版)中检索共有农业类成果记录66 601条。2000年以来的记录共有65 044条,年均6 000条以上,其中2009年为9 303条。
2010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中全国共登记科技成果42 108项,其中基础理论成果3 288项,属于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的占10.47%;软科学成果1 791项,第一产业占12.02%;应用技术成果共37 029项,第一产业占15.82%。应用技术成果的体现形式均以新技术、新产品为主,处于成熟应用阶段的成果占75.26%,处于中期阶段和初期阶段的成果所占比例分别为14.92%和9.82%。综合统计,2010年农业科技成果共计6 417项,应用技术成果5 858项。相比于应用技术成果总体水平,农业领域的科技成果水平较低,中国农业科技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对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计算,尚无科学的理论依据与计算方法。农业部科技司2000年的统计报告中指出,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仅为30%~40%,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70%~80%的转化率,真正形成规模的不到20%。据资料统计,中国每年鉴定省、部级农业成果3 000项左右,科技总量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当,但真正能够推广应用、取得规模效益的仅占20%[3]。马扬[4]认为,我国的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到15%,专利实施率不到10%。而高校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约为10%[5]。农业部科技司2008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25%。同时,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能够得到大面积、跨地区推广的仅有15%左右。
上述数据说明,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能够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的比例偏低,大部分成果仍滞留在实验室、计算机、试验田(场)、展览馆或档案库(室)中,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相距遥远。因此,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实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重要。
198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技术转移法《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l986年又对该法作了修改与补充,并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美国政府制定了“即使是由联邦政府提供的研究资金而由学校科研机构发明的研究成果,专利权也毫不例外地属于大学所有”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各大学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l993年,美国政府又制定了将国家实验室预算的10%~20%用于同企业直接合作的政策,协调和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联姻”。
1952年,日本制定了《企业合理化促进法》,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引进新技术;1986年又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1994年和1995年又分别制定了“新技术立国”政策和《科学技术基本法》,以增加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1972年,韩国陆续制定了《技术开发促进法》、《技术振兴法》、《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法》等一系列法规,以规范和鼓励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对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的职能关键在于“启动政策”,通过制定经济、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并辅以投入资金及一系列减免税政策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2.2.1 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通过制定国家的科技发展目标与规划,建立起相应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以及一系列优惠政策,并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积极扶持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土面积较大的国家,其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主要采用省(州)和地方政府主持的模式。例如加拿大是由各省农业部全权负责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工作。比利时、希腊、荷兰等欧洲国家,及马来西亚和泰国等亚洲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多采用中央政府主导模式实现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由于中央政府财力较充足、人手较多、信息传递较及时,因此成果转化工作能够较顺利进行。
2.2.2 以大型企业为依托模式 大中型企业一般都拥有自己的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机构,即企业内部的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美国著名的孟山都公司多年来一直从事农业生物技术研究,近二三十年来,美国的私人种子公司已逐步取代了大学试验站和研究所在育种方面的地位[6]。
2.2.3 以大学、科研院所为主体的模式 很多国家的农业大学和科研单位不仅承担农业科技教育与创新任务,而且还担负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转化的任务,这类推广体系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州立大学农学院是农业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农学院普遍设立农业推广系,县级设立推广办公室,相当于州立大学的派出机构,推广人员和大学教师实行定期轮岗,经费则由联邦、州和县三级共同承担。在英国苏格兰,其三个农业科技的推广区分别由每一个地区中的一所大学负责。
2.2.4 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带动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在农业科研力量较强、农业技术人才密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划出一定区域,对农业高新技术成果集中开发、集中投入,形成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基地、中试基地、生产基地,带动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加速转化,使农业科技成果实现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转化模式。其最大特点是能在局部区域形成有利于成果应用的示范平台、配套的优惠政策、良好的资金渠道,完善的支撑服务体系等。如以色列,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科研单位和生产基地的结合,针对干旱和沙漠化的生产条件建立了多个以沙漠农业和节水农业为主体的试验示范农场,并通过创办专门的基金支持试验示范农场的建设与运营。
2.2.5 农民组织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该模式下各类农民组织积极参与或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典型代表国家有丹麦、比利时、挪威、法国等。丹麦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是面向小型农场;比利时、挪威和日本等农民组织的推广体系与政府体系并存,既有分工,也有合作;法国和一些讲法语的非洲国家,有相当部分的农业成果转化工作是由农民协会承担。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专利法》、《技术合同法》。90年代,又相继出台了《科技进步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和其他有关法规。1999年,我国颁布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在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特别注重加大了激励措施。同年颁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研成果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新技术交流推广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产学研联合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规。
2001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简称“转化资金”),“转化资金”旨在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前期性开发、中试、熟化。2001~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1.5亿元,共支持5 047个项目,开发新品种8 070个,研发新技术1 542项,建立中试线2 708条,带动农民2 284万人,推动了农村科技创业和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了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高了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发展质量。
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经过半个世纪的建设和发展,特别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已基本形成了与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种运行机制与模式。
3.3.1 科、教、推三结合的运行机制 农业科研、教学、推广部门通过共同承担项目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形成的“科、教、推”三结合运行机制,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天津科润黄瓜研究所(原天津市黄瓜研究所)就是这方面的成功案例。1978年,该所与宁阳县建立合作关系,宁阳县现已成为最大的良种繁育基地,该所在宁阳安排的黄瓜制种面积累计达1.3万hm2,生产黄瓜良种1 600万kg,增加农民收入达10亿元。1997年,天津黄瓜研究所与宁阳县联合承担了山东省科委攻关计划项目“黄瓜杂交制种高产技术开发”,研发出高产杂交制种技术,开发区平均产量达112.4 kg/667m2,创全国最高水平。
3.3.2 农业公司或企业为主导的运行机制 此类农业技术企业一般是带动农村经济产业化的龙头企业。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以大型企业作为科技需求的一方,始终处于主动地位[7]。内蒙古伊利集团是全国乳品行业龙头企业之一,该集团采取与农户合作建设奶源基地,联合科研机构的专家,给予奶源基地的奶农以全程技术服务,一方面保证了原料牛奶质量,一方面使农户减少了养殖风险。截至目前,伊利集团可控奶牛头数达到200多万头,累计为奶户发放奶款150多亿元,奶源基地的建设带动了数百万农牧民脱贫致富,同时推动了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3.3.3 农业高新技术科技园的运行机制 农业科技园不但具有研究开发层面上的转化功能,而且具有非常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1997年,中央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筹办建立了陕西杨凌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该区由10个科教单位及其试验基地作为园区的主体,常年开展以小麦育种、旱作农业、节水灌溉等多领域研究与开发;同时建立试验基地、生产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并初步形成良种、生物农药、新型饲料、专用肥、节水灌溉设备等13个主导产业。这种形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对加速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及其成果转化有重要意义。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科技企业在出口贸易,财政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应给与扶持和优惠政策,真正赋予农科单位和农科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促进和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应进一步加强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改革农业科技体制,加强农业科研管理,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质量,建立新的激励机制。
4.2.1 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信息平台 建立全国性的农业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加工和发布信息网络,尽快形成全国农业科技成果储备平台。
4.2.2 创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构建一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和示范基地,开展重大农业科研成果的中试、熟化,为企业、农民和农业技术合作组织提供公益服务。重点强化以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依托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
4.2.3 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整合现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资源,将分散的推广服务机构合并,建立统一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程服务。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农业科技型企业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积极性,发挥大型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大型种养户的积极参与和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构建技术创新联盟,整合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解决产业集成创新中的科技、工程和装备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人才,支持企业培养和吸纳科技创新型人才,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人才储备和知识支撑。同时,要抓好农村职业教育,动员农民参加技术培训,加强科技示范户、示范村的建设,通过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农民的科技意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
[1]徐国兴,贾中华.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比较及其政策含义[J].中国发展,2010,10(3):45-49.
[2]翟虎渠.30年来我国取得农业科技成果5万多项 [J].中国农业信息,2009,(1):15.
[3]刘新云,代 丽,赵智慧,等.高等农业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9,11(3):362-364.
[4]马 扬,陈 刚,孙剑峰.科技成果转化的阻滞分析及政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00,18(2):16-22.
[5]谢克昌.提高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科技产业,2005,(2):46-47.
[6]赵庆惠.发达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特点及转化模式分析[J].世界农业,2010,(8):10001.
[7]刘 惠.试论我国农业科技产业化及其基本模式[J].农业现代化研究,1999,20(1):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