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苗圃深化改革及加快发展对策

2012-08-15 00:44李呈杰郭仁德王吉贵蹇兆忠
河北林业科技 2012年3期
关键词:苗圃林业经营

李呈杰,郭仁德,房 堃,王吉贵,王 珺,蹇兆忠

(1.莱芜市林业局,山东 莱芜 271100;2.莱芜市国有苗圃,山东 莱芜 271100;3.山东省林木种苗站,山东 济南 250014;4.聊城市中心苗圃,山东 聊城 270000)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山东省国有苗圃坚持“以林为根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积极推进分类经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优化结构,国有苗圃的圃容圃貌、经济状况和精神状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为造林绿化、生态文明建设、繁荣区域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1 国有苗圃取得的成绩

1.1 国有苗圃改革不断深化,分类经营管理取得了新突破

国有苗圃不同于其它产业,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走出了一条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体现国有苗圃特点的分类经营管理体制,这是国有苗圃改革的巨大成果。1998年2月,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国有苗圃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10号文,下简称10号文)。10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国有苗圃实行分类经营,分级管理,将国有苗圃划分为商品经营型、生态公益型和混合经营型3种类型,并对每一类苗圃制定了不同的配套政策。按照10号文件规定,1998年,全省17个市132个县(市、区)先后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林业、财政、人事、劳动、税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国有苗圃分类经营改革领导小组,用了1a时间,到1999年3月,全省160处国有苗圃中有157处划定了经营类型,其中生态公益型苗圃122处,混合经营型苗圃33处,商品经营型2处。2009年2月10日,针对一些地方国有林场苗圃改革力度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8号,下简称8号文件)。文件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国有苗圃分类经营政策,生态公益型苗圃人员经费、基础设施和造林、营林、护林等建设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按照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要将国有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村村通”工程。这些政策是解决国有苗圃职工收入低、基础设施落后的优惠政策,也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山东省国有苗圃发展的重要文件。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分类经营政策,国有苗圃的事业费有了很大提高。全省157处中,有18处苗圃成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44处苗圃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80%以上的在职职工、90%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半以上的国有苗圃加入了医疗保险。

1.2 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成为山东省科技创新的重点基地

国有苗圃不同于群众性育苗,承担着生物多样性保护、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试验示范、育苗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重要任务。目前,在国有苗圃范围内,已经建立起了山东省主要树种的种质资源保护区或基因库,仅黑杨派基因库就汇集了3000多个系号,毛白杨基因库汇集了1000多个系号。国有苗圃已成为全省林木良种之源、科技创新之源和育苗高新技术示范推广基地,为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1.3 发挥越来越突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一个苗圃,一处基地,就是当地种苗产业的一面旗帜,影响和带动着周边种苗产业的发展。大家知道,任城区李营镇以济宁市任城区国有苗圃为依托,发展种苗产业,全镇苗木面积已发展到4333.13hm2,年销苗木1.5亿株,总收入4.3亿元,苗农人均收入5600余元,任城区李营镇成为享誉全国的“苗木之乡”。可以说,没有任城区国有苗圃资源作依托,就不可能有李营镇种苗产业的大发展,也就没有当地群众的脱贫致富。这个道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所证明。

1.4 深化内部改革,苗圃自身活力不断增强

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的原则,各地进一步深化国有苗圃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通过内部改革,减少管理人员,改革工资分配办法,进一步提高苗圃的自身活力。如泰安市组织开展了“国有苗圃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年”活动。

1.5 加大资金投入,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在国家和省财政对国有苗圃扶持资金的引导下,各地针对国有苗圃基础设施落后,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差等困难,不断加大对苗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帮助苗圃修道路、建拦水坝、打深水井、架输电线,修缮危旧房屋,国有苗圃的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

2 国有苗圃存在的问题

国有苗圃经过几代人,几十年的坚持不懈、艰苦奋斗,生态建设、产业建设、生态文化建设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的看到,由于多数苗圃信息闭塞,加上苗圃自身的特殊性,在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2.1 分类经营政策落实不到位,职工收入低

一些地方对国有苗圃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认识不够,对国有苗圃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全省仍有68处生态公益型苗圃实行差额拨款,其中40多处苗圃差额拨款率不足50%,有55处生态公益型苗圃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没保障,收入低。

2.2 投入不足,国有苗圃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

全省国有苗圃房屋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据统计,危房面积达7.2万m2。自1980财政投资政策改变到1998年近20a时间,国家和省财政停止对国有苗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特别是近年来,在新农村建设“村村通”惠民工程中,国有苗圃被边缘化,制约了国有苗圃经济的发展。全省有40多处国有苗圃经济极度困难,交通、通讯、住房、医疗等设施滞后,全省157个苗圃中,目前还有58个国有苗圃不通公路,36个国有苗圃不通电话,23个国有苗圃不通电,73个国有苗圃吃水困难。

2.3 经营管理人才匮乏

绝大多数大专院校毕业生不愿意进,人才断档,与苗圃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2.4 国有苗圃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擅自改变苗圃隶属关系,全省2处国有苗圃被非法搬迁,有18处苗圃被非法占用,总面积83.24hm2,严重侵犯苗圃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尽快加以解决。

3 国有苗圃的发展

国有苗圃是林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建设的主要阵地和林业生产的重要基地。苗圃更是国有森林资产的骨干。几十年来,国有苗圃不仅在生态建设和培育后备森林资源上为国家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还通过发展林业产业和多种经济,有力地推进了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在新时期,国有苗圃在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中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促进苗圃的改革与发展,是当前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执法监督为保障,按照“以林为主、生态优先、分类经营、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全面落实分类经营政策,推进各项改革,建立适应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要求的国有苗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苗圃经济,努力实现生态和经济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国有苗圃在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3.2 主要任务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国有苗圃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以分类经营改革为主线的各项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引进汇集优良树种和品种3000个,建立省级区域性种质资源库10处,建立现代化示范苗圃50处,建立60处保障型国有苗圃,林木种植资源稳定增长并得到全面保护和合理开发,育苗结构进一步优化,苗木质量明显提升,示范带动和生态保障功能明显增强。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生产生活条件有明显的改善,职工收入有所提高,把国有苗圃建成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资源经营持续、职工稳定和谐的现代林业示范基地。

4 管理措施

4.1 建好一个班子

国有苗圃领导班子和职工是国有苗圃建设的主人,苗圃班子建设事关苗圃事业的成败。苗圃工作千头万绪,最终要靠干部、职工来完成,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搞好苗圃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重视国有苗圃领导班子建设,真正把那些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人挑选到班子中来,配备好带头人,带领职工干事创业。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抓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三个环节,发挥好人才作用。要加强对苗圃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责任感,努力为苗圃发展建功立业。

4.2 推进苗圃改革

(1)推进分类经营改革,这是国有苗圃深化改革的主线。生态公益型苗圃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化林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主要经营措施是强化资源保护,科学育苗,发挥保障作用。要按照鲁政办发【2009】8号文件,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2)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改革。改革是国有苗圃适应市场经济、促进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现苗圃可持续经营的必然要求。当前苗圃和苗圃经济正处在一个重要转折时期,面临着众多机遇和挑战。因此,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关心和支持国有苗圃的改革和发展。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国有苗圃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平等竞争、合理流动的用人新机制。国有苗圃的经济林、用材林和多种经营项目,可采取承包、租赁、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对承包经营不规范、不合理,造成国有林地和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完善、调整或终止。同一县市区国有苗圃数量较多、单个苗圃经营规模过小的,经省政府同意,可按照减少机构设置和规模经营的要求,采取就近合并,以优化整合资源,减少管理成本,提高规模效益。

4.3 切实维护国有苗圃合法权益

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即苗圃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和后背森林资源培育的基本用地,是苗圃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应保持其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有苗圃经营范围,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合并、分离和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苗圃林地、改变隶属关系和林地用途,对确需占用国有苗圃林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违法占地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处理,该退回的要退回,该恢复原貌的恢复原貌,该补办手续的要补办手续。国有苗圃在经营范围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部门审批,严禁“先占后批”、“不批就占”等违法行为。要做好国有苗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及时换发或补发国有林权证书。

[1]蹇兆忠.从国有苗圃面临的形势谈国有苗圃的管理[J].山师学报,2010,(1)

[2]李成凯.莱芜市国有苗圃的作用,谈国有苗圃发展的对策[J].山师学报,2008,(4).

[3]蹇兆忠.关于国有苗圃的地位与国有苗圃的改革[J].山师学报,2005,(1).

[4]房用.关于加强林业基础科技研究的思考[J].林业科技管理,2001,(1).

[5]房堃.对非公有制种苗基地管理和发展策略的探讨[J].山东林业科技,2003,(2).

猜你喜欢
苗圃林业经营
欢迎订阅《林业科学研究》
《林业科技》征稿简则
种植苗圃抢先机 解决好这些问题
这样经营让人羡慕的婚姻
艺术小苗圃
艺术小苗圃
艺术小苗圃
land produces
变争夺战为经营战
“特许经营”将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