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殊意义,是监督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非法证据的取得是以牺牲有关人员的人权为代价的,所以对非法证据在原则上应予以排除,但可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以达到保护人权和制止违法这两个目标。依据“毒树之果”理论,可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划分为“毒树”和“毒果”。“毒树”证据应该排除,但对行政诉讼领域中“毒果”证据效力的判断,则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恶性的大小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也应充分考虑行政效率问题。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对于行政相对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如处以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执法部门在调查时取得的“毒果”证据应认定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第二,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取得的“毒果”证据应认定为合法证据而予以采信;第三,非执法部门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毒果”证据应认定为合法证据而予以采信。
摘自《江淮论坛》2 0 1 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