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 吴 萍
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王云鹏
大学生平等就业与大连和谐社会建设
大连医科大学 吴 萍
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王云鹏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大学生在参与平等就业的过程中存在条件不平等,机会不平等,结果不平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大连和谐社会建设。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破解大学生不平等就业的对策,首先要搞清楚大学生就业领域的公平原则,其次明确在减少差异或抑制它们的不当影响时政府的角色。
大学生;平等就业;和谐社会;政府角色
大连地区目前部属院校、省属院校以及民办院校共计20余所,每年毕业生人数达到10余万人,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相对于人数众多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岗位已经成为“稀缺资源”。用人单位在提供就业岗位的同时,往往会附带上若干限制条件,求职者常常会受到各种理由的就业歧视,诸如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等等,不一而足。因此,社会对于反对就业歧视,创造公平的大学生就业环境,实现平等就业的呼声越来越高。大学生实现平等就业成为大连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所谓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同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从逻辑上讲,平等有三个方面:条件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我们按照这三个方面逐一论述目前大学生平等就业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大体上讲,条件的平等指的是公共权利的平等。这包括法律面前的平等,在公共场所行动的平等,一人一张选票的原则——即我们称之为政治权利和公民权的一组自由权。这里的原则,是以同一个标准去衡量所有的人,去对待所有的人,即所谓“一视同仁”。在这些情况下,个人如果因为公众歧视而受到不平等待遇,我们将努力使他们平等,以使他们受到平等对待。这么做是为了让每个人都能充分行使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
与就业相关,对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我国从建国初期开始就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首先,宪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平等就业铺下了基石。宪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特别针对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人以及妇女阐明了他们的平等地位,禁止歧视。其次,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三章公平就业,详细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劳动法第十二条、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十三条、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在一些单行法律中,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劳动权”中专门强调和重申了劳动法第十三条的精神,并且还进一步深化到“男女同工同酬”。但是不难发现,除了有关性别歧视以外,年龄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等早已超出了劳动法第十二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规定。这些歧视内容没有单行法律法规令行禁止。此外,在司法过程中,各地法院对就业歧视案件的认识不一致,有的法院甚至将就业歧视案定性为劳动争议案件,要求当事人必须经过仲裁前置才予立案,而另一个现实情况是,就业歧视案审判过程中,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过重,造成了原告与被告两者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
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和设置最有效的保障机构,立法的内容仅停留在一般的原则性内容上,司法实践中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因而无法确切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
机会平等是人类社会在从身份社会进入契约社会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和世袭制度的革命纲领,是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的平等原则。机会平等的目的与“状态”有关,指向一种实际状态(地位、权力、财富、声望)的改善,而尤其是指向某些职位,这些职位通常是一般人所艳羡并且有限的,因而这种改善常常并不止是要达到平均线,而是要超出平均线,甚至力求最大值,即要求“最佳”而不只是“基本”,就此而言,要求“机会平等”就常常不是要状态平等,而宁可说是要状态不平等。大学生就业类似这种情况。他们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歧视问题,绝大多数都是出现在发达地区、发达城市或者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行业。这些地区、城市或行业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并不能总是向应聘者传达一个信息——任何职务对每一个人都不是封闭的,都没有任何涉及性别、年龄、户籍或者专业的限制,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达到。因此,不平等就业就出现了。如果我们人为抹除那些在社会上强加的、在社会中实行的人与人之间的专断区分,自然差异仍然存在。也就是说,大学生在呼吁机会平等的同时,由于自然差异仍然存在,最终不能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利用这些机会的手段、工具、资源或能力。尽管如此,社会仍然需要为大学生创立机会平等的就业环境,因为“机会平等”是对制度的要求,这与要求个人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机会甚至创造机会完全不同。
个人间竞争的结果是人们享有不同程度的地位、收入、权威和各种社会福利。这些方面的平等,则视为结果平等。一个人社会地位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经济收入的多少、社会权力的大小以及社会声望的高低三个方面。不同职业、职位给就业者带来的经济收入、权力(权威)以及声望存在显著差别。在就业过程中,由于存在各种歧视,导致大学生选择的收入、地位和权威上的实质不平等。但现实是,大学毕业生非正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这些用人单位的基本福利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大学生在这样的组织中就享受不到这样的基本保障。如果地位、收入、权威和各种社会福利等不同结果是自由获得的,是依靠努力挣来的,在此基础上这是正当的。但是人心有一种对于平等的变态爱好:让弱者想法把强者拉下到他们的水平,使人们宁愿在束缚中平等,而不愿在自由中不平等。有大学生提出,政府是否可以采取一些强制的政策性措施,规定相关单位招收受保护群体的比例或名额。但是,在任命个人的职位时是不能做这样的规定的。一位教授或一个医生或一个公务员要通过能力测试,看是否适合其岗位,而不是用所谓的“群体代表性”或“群体比例”。如果必须适用一定的标准的话,这个标准必须是能力,而不是代表性。简单说,努力减少结果的不同意味着一些人的自由被限制或被牺牲,以便使其他人跟他们更为平等。
大学生不平等就业可能导致人们丧失投资教育的信心,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要实现大学生平等就业,提出破解大学生不平等就业的对策,首先要搞清楚大学生平等就业的至高诉求——大学生就业领域的公平原则,其次明确在减少差异或抑制它们的不当影响时政府的角色。
平等没有一个普遍原则,不同领域的问题适用不同原则。就大学生平等就业问题而言,约翰·罗尔斯提出的差异原则可能更为适合。罗尔斯提出了一种最低限度最大化标准,这种标准力图保证,所有人都将得到最低限度的一份。他相信个人会将自由选择这种安排,因为他们希望将彻底失败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所以他们愿意选择跟最低风险相一致的“最大值”。这样,罗尔斯得出了建立在最低限度最大化基础上的“差异原则”。若必须存在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那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它们必须是:(1)为了社会最弱势成员所期待的最大利益(差异原则);(2)它们必须附属于在机会公正平等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职务和位置(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在操作过程中,公平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要求那些有着类似能力和志向的人也应当有类似的生活机会,有类似的期望和成就前景,有类似的手段和资源去达到他们所向往的职务和地位,而不管他们的社会出身是什么。当然,我们也可以参考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在某些方面予以“数量平等”,而另一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
努力让大学生实现平等就业必然导致由行政机构确定差异程度和补偿程度。这样做也许常常含有武断和强制的成分,但仍然有公平公正的理由。最重要的是,我们已经确定,就大学生平等就业而言,我们求助于差异原则。在此基础上,政府应该借鉴世界的积极经验,同时既不放弃法律原则也不放弃社会干预。
1.借鉴世界的积极经验
就业领域的不平等问题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即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比如美国、日本等也存在类似问题。但是这些国家在实现就业和其他方面的平等权方面有很多积极的可供我们借鉴的经验。制定和完善了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以及反就业歧视最有力的措施——反就业歧视诉讼。我们把视线转向世界,并不是亦步亦趋地仿效他国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为了更好地学习适用于我们的东西;更不是照搬他国的法制制度,我们引以为鉴的是其法制的原则,而非其法制的细节。
2.制定平等就业的政策与法制
针对目前地方政府存在的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各种歧视性政策问题,改革的重点应当清理不合理的规定,消除政策壁垒,尤其是消除针对大学生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同时,取消目前实行的多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回归大学毕业生普通劳动者身份,实行统一的劳动就业政策和就业管理体制。针对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法律内容有待完善以及司法救济不力的问题,国家应从立法的角度积极努力,制定和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内容,为大学生平等就业提供有力保证。
3.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
政府应率先垂范,依法规范招工行为。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理目前在公务员招聘中各种歧视条款,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招募与甄选过程中不搞歧视,积极促进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同时,政府应该划清自主招工与平等就业之间的界限,加强劳动监管,加大监察力度,强化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4.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渴望公平,人们普遍认为生命具有同等价值,这个观念告诉我们应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不管收入和地位如何。因此,大学生在任何性质的组织就业都应当享受国家法定的福利,包括各种社会保险。当前,政府应积极完善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覆盖面,使非正规就业的大学生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同时政府应减少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社会保障待遇的差别,促进大学生实现平等就业,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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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萍(1976—),女,满族,辽宁大连人,硕士,大连医科大学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学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