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8-15 00:45
当代经济 2012年23期
关键词:监事股东大会经理层

○ 张 曦

(华中科技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4)

一、引言

公司治理主要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两部分,分别构成了公司治理的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内部直接监控的机制,它们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相互制衡,是公司治理的主体。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较大比例,而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由于国家作为所有者不能直接行使产权权力,大股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被委托行使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权,而其背后又没有所有者的强硬监督和约束,这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控股型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引发一系列公司治理问题的主要根源。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属于“二元制”结构。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其特点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利机关,选任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我国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模式是对我国股权结构集中程度的形象概括。该模式给公司治理带来了很多消极影响:控制股东利用自身优势很可能损害国家、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即使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也很可能形成内部人控制的格局,进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在激励约束乏力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出现决策不利的后果。此外,由于股权结构中有很大比例的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股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这就决定了公司总体上的股权流动性非常有限,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公司股结构调整。

2、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采用内部控制模式,股东大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三会四权”的最集中体现。所有者在股东大会上维护自己的权益,决策者、管理者在股东大会上表现自己的能力,接受投资者的检验。然而,在实际运行中,部分股东大会只是流于形式,并且股东大会的质量不高,多为形式上、概念性的东西,其功能难以发挥。

3、董事会责任淡化

我国《刑法》、《公司法》和《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董事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责任意识相当淡薄,许多董事不参加董事会,相当一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完全由董事长一人控制,形成了“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局面,进而造成了董事会运作效率极为低下,很难对经理层形成有效监督。

4、独立董事缺乏独立

第一,独立董事不独立。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在这种背景下,外部董事产生多由上市公司大股东向董事会推荐,并由大股东操纵下的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经“一股独大”操控下的股东会投表决接纳,从而致使独立董事监督职能虚化,使其成为了一种“外部装饰”。此外,中小股东股权分散以及“搭便车”现象也使得他们难以有效利用手中的投票权遴选出真正的独立董事,大股东和管理者也正是利用这一点选择了名义上代表中小股东利益,而实际上为大股东和管理者服务的“灰色董事”。

第二,独立董事难行其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缺少相应的法规作后盾,只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提出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这只是选择性条款,而缺乏强制性。由于股权过度集中,大股东实际上已经控制了整个董事会,而独立董事的地位、作用、责任、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又没有法律予以明确,因而独立董事工作起来显得底气不足、腰杆不硬。一旦上市公司内部出现问题,而独立董事的规劝又没有作用,那独立董事就只能辞职。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对策建议

1、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第一,培育有效的国家股持股主体。在国家代表全体公民经营国有资本这一前提下,金融机构制,特别是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体制可能是唯一一种优于行政机构制的选择。但这种途径需要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并不是最终的所有者而仍是可能存在偷懒和寻租的动机,因此,应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审计部门强化对它的监督,使之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真正负起责任;二是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为专门经营国有资产的独立法人企业,自身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只有这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才能真正代表国家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扶植理性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由于分散的公众持股者增加了市场交易活动和价格的不稳定,容易造成市场资源配置的偏移,影响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所以,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公众持股逐渐被机构持股所代替。而目前,我国A股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比重很小(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社保基金等)。与散户相比,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一般持股时间比较长,入市资金数量大,拥有足够的研究能力和信息,进而在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主体投资行为较理性,市场平稳,政府不需要过多地对股市的涨跌直接加以干预,对股市具有“稳定器”作用。所以,大力培育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遏制投机,促进市场规范、稳健、高效地运作。

2、增强董事会功能

鉴于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作用,应根据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要求,采取多种方式,从统筹全局和协调各方关系的战略上调整内外董事的比例和结构。内外董事的合理构成,一定程度上可防止董事与经理班子成员过多的交叉任职,从而保证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监督的有效性。独立董事应在公司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且应多元化又不失活力。因此,要尽快修订《公司法》,增加有关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条款,完善监督体制。综观国内外先进经验,独立董事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一是应来自公司外部,在法律上和经济上代表和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不应是单纯的技术专家,而应该通晓法律和经济管理知识;三是不应参与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站在独立角度监督执行董事的所作所为,形成执行和非执行、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是股权的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般占控制地位,董事会虽然由股东大会产生,但控股股东有绝对的权利。同时,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当然也就取决于控股股东的意志。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要问题是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如担保、应收账款、资产置换等各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塑造新的“外部人”。所以,我国推广独立董事制度,最重要的是调整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

4、强化监事会的监控职能

第一,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可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精通公司业务、财务和法律的人员;二是监事会享有事先监察权,主要包括有权直接调查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董事会、经理定期向监事会汇报业务执行情况等;三是监事会享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力。另外,监事会也应享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以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利益。

第二,完善监事的任命机制,设立独立监事制度。应考虑由独立监事提名监事人选,提交股东大会决定任命;逐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设立独立监事制度,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名与公司利益不相关的、未受雇于公司的独立监事,并由独立监事担任监事会主席。

第三,完善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为解决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性不够的问题,可考虑对监事实施一定的激励计划。例如提高监事的报酬,甚至给予一定的期权激励。监事为履行监督职能而所必须的费用,公司必须予以足够的资金支持,避免受制于经理层。此外,要强化监事的责任意识,对于监事违反其义务的失职行为,必须给予强有力的法律制裁。

5、健全激励机制

第一,完善经理层薪酬结构。合理的薪酬结构应该既使经理层薪酬中固定报酬与变动报酬比例合理,又能在不同层级经理层之间形成合理的收入级差。经理层薪酬通常由工资、奖金、股票和股票买卖选择权构成,各构成要素对经理层的激励作用不尽相同。一般说来,固定工资为经理层提供了比较稳定的收入,起到保险的作用;基于公司当年业绩所确定的奖金对经理层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但它可能会诱发经理层的短期行为;而股票和股票买卖选择权能够将经理层的努力与公司业绩联系起来,因而,增加股权激励比重是建立激励机制的一大趋势。

第二,多种激励机制的综合运用。首先,对经理层而言,可以考虑以股票期权为主的长期性激励计划,但对股票期权的行使可以限定一定的条件,如规定股票期权必须在5年内实施,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等。同时,可将公司的控制权(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部分地交由经营者,使经营者拥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从而产生激励效应。我国公司中经营者持股数量较少,不能将经理人员的个人目标与企业或所有者的目标很好地统一起来,真正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因此,有必要大力推行股票期权和经理融资收购机制。其次,对职工而言,可以运用工作激励,尽量把员工放在适合的位置,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轮换工作以增加员工的新奇感,从而赋予工作更大的挑战性,培养员工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还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选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表达职工的意愿,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保障职工利益;赋予或提高内部职工持股,使工会代表能分享部分利润和控制权,从而充分调动其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第三,加强监管力度,抑制经理层在职消费。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存在国有大股东虚位的问题,这种治理结构特质极易造成经理层内部人控制。在监督缺失的情况下,经营者可能会通过增加非货币福利来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管力度无疑有助于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业绩。为此,要强化股权主体意识,明晰国有大股东的代表主体资格,使国有大股东实体化,并使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切实履行其权力,通过权力制衡实现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控制,抑制经理层在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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