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诗咏
(池州市消防支队,安徽 池州 247000)
社区消防建设浅析
——以池州市社区消防建设为例
江诗咏
(池州市消防支队,安徽 池州 247000)
近些年来,社区消防建设发展显著,但是由于社区内的居民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基础设施匮乏,消防管理组织不健全,消防宣传力度不够以及社区消防法治建设空白等原因,我国社区消防建设仍然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为了高效推进消防社会体系的建设,国家需要重视培养公民的消防意识,坚持推进消防宣传,需要重视政府的支持与投入,也需要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具体指导工作,还需要强化社区消防服务体系与社区消防法治建设。本文以安徽省池州市为例,对我国社区消防建设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进一步推进社区消防建设提出了建议。
社区;消防;设施;消防建设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城镇化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各地城镇建设日新月异,城镇社区的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功能越来越复杂,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相当大的便利。与城镇和社区的发展相适应,社区消防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早在新世纪初,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就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以此举措为开端,我国各地普遍开始建立起社区居委会,由此形成了崭新的城市基层层面的社会管理体制[1]。
可是,在社区消防建设迅速推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区消防建设明显落后。综合起来,这种落后性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多年来的火灾事故告诉我们:消防安全意识低是发生火灾的主要因素。一般而言,在各种规模的社会单位中,家庭或其他规模较小的单位安全意识相对比较缺乏,而据统计,全国范围内火灾事故中社区居民家庭、小工厂、小作坊、小商店等中小型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火灾尤其突出。近年来,池州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发展,其“三小”单位一年内发生的火灾就约占每年全市火灾起数的60%以上。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租赁业主逐年增多,这类群体一般比较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灭火、逃生自救能力,一旦思想麻痹,用火、用电不慎,极易酿成灾害[2]。池州尚且如此,其他发达城市和地区就更不用说了。或许有人会认为,池州市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并不具有代表性。但是,既然发展阶段的城市状况如此,那么我国广大的其他欠发达地区,其居民的安全意识可想而知就更差,安全问题理所应当更为严重。
在我国,现有的社区中很多是以前的居民小区或是社会上的小区扩充而来的,真正意义上建设的新社区很少,而以前的小社区建设根本就不考虑消防安全问题,所以,社区的消防建设常常是空白。尤其是在池州市,很多社区由于在资金、机制等很多方面受到制约,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配置较少,个别社区即使配置了往往也是量少质差,有的甚至失效过期;有的社区尽管配置了室内消火栓,可是水带、水枪却没有配备到位,情况参差不齐,有的没有供水致使形同虚设,毫无作用;也有些社区虽然设置了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但由于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对此疏于管理,不按时维修、检测、保养,再加上居民的挪用,占用,不法分子的盗窃等诸多原因,致使住宅楼内配置的消防设施损坏丢失现象严重,绝大部分都不能正常使用。硬件设施的缺乏和维护保管不当势必会造成火灾发生时难以实施有效的扑救[3]。
在我市,当前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普遍实行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安消防机构配合,配备1-2名消防民警为消防助理员的模式。但实际工作中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对社区消防管理只是流于形式,甚至因业务不熟不会管理,而消防机构因自身工作实际,不可能保证时刻驻守社区,就连每周指导时间也无法保证,给社区消防管理带来了许多的不便。
我国现行的常规教育体系中并没有对消防安全知识作过要求,人们对消防知识的了解并不多,很大程度上是个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以及自防自救的能力都比较低,不会使用灭火器材,尤其缺乏在火灾发生情况下自救逃生的常识和技能。虽然近年来我市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社区居民有限的接受程度和地方政府的配合支持不力均影响了其深入开展,致使消防宣传工作肤浅、粗糙,与实际需要相差极远。例如社区内随意倾倒液化气瓶、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违法现象屡见不鲜、经常发生。各街道办在消防宣传教育方面投入的资金可谓是捉襟见肘,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常只是搞形式,走过场。对社区居民进行教育的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3]。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促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在对居委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其职责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等。而公安部出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却规定上述职责应该由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消防法律、法规的不统一致使社区消防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争功诿过,管理混乱,有名无实。另一方面,关于社区消防工作的许多现行规章及制度仅仅还停留在文件上,并没有因地制宜,转化为具体的法规。因此,目前社区实施消防管理运用的仍是内部管理和行政管理手段,尚不具备依法进行管理的条件[1]。
以池州市为例分析我国社区消防建设的落后性根源,可以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低下是其主要原因。虽然在某些领域,发展中国家也可能与发达国家处于同等水平,但是这种状况一般限于社会经济中不大重要的领域或者是就全世界范围内来看都处于新兴时期的领域。在这些领域,要么是由于发达国家已经大体上停止发展,要么是由于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所以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整体实力不强的条件下迅速赶上。但是,社区消防建设是社会生活的基础部分,而且它是随着社会经济整体状况的进步而不断完善的领域,它的发展程度主要取决于社会经济的整体水平或者说综合实力。这就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建立起可以与发达国家相比的社区消防体系。正如在我们的设想中,我国的经济实力要到本世纪中叶才能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我国社区消防体系在发挥后发优势的基础上也还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才能赶上发达国家。
针对我国社区消防建设所处水平和出现的问题,同时为了高效推进消防体系的建设,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消防意识的培养和提升主要依赖于消防宣传——实际上,消防意识的培养是消防宣传的主要目的,其重要性甚至在消防知识和技能之上,而社区消防体系的建设,最关键、最根本的是民众消防意识的强化。这种意识是建设、利用和维护消防设施的根本。倘若意识缺乏,已经准备好的消防设施得不到有效的利用,更得不到良好的维护,不仅既有的会消亡,而且新的消防体系的建设也无从谈起。
然而,众所周知,相比社区消防体系建设的其它方面,例如消防设施的建设与配备,消防意识的培养也是最为艰难和漫长,也是最容易被人忽略的。消防意识像任何一种文化一样,是社会体系中的软件,它的进步不是自身所能体现的,而要靠其他方面的进步来间接的反映出来。另外,在宣传方面,或许血淋淋的事实才是最能有效培养民众安全意识的途径,但是这种办法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大。而且对这种事实印象最为深刻、形成的安全意识最为强烈的人也就是事故的受害者,而受害者又可能因为灾难而丧身。这就出现了一个两难悖论。这一悖论决定了我们的安全宣传效果的有限性。因此,我国民众消防意识的培养任重而道远。
尽管宣传效果有限,我们还是要坚持下去。安全意识,就像是消防设施前面的乘数一样,可以数倍的放大或者缩小消防设施的最终效果;而且安全意识一旦形成,就难以消除或者弱化,因此我们的努力具有恒久的价值,具有丰厚的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方,是区域消防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公安消防部门是具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消防工作进社区需要在实践中去总结经验,更离不开地方政府领导支持和资金的投入。另外,我们拥有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而发挥后发优势,就需要我们的各级政府在整个社会消防工程中——至少在这项系统工程的初始阶段——发挥主导作用,这是由政府在社会经济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是社会自然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某个人或者机构的规定。没有政府的主导,我们就不可能将后发优势发挥到极致。政府部门需要清楚的意识到自身在这项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的承担起建设和宣传的责任。
由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就在于民众的安全,因此像医生一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社会体系中的一种知识权威,在安全防范的指导工作中责无旁贷。为了发挥这些机构的指导作用,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制定激励其指导行为的制度,疏通指导渠道,降低由他们承担的指导成本;另一方面,这些机构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明确自身在安全指导中的责任和使命。在具体行动方面,对于民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积极做好对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的指导工作,定期组织社区居委会、居委小组的防火领导人开展消防知识学习,指导他们如何开展消防工作。为了提高安全宣传的效果,应该利用重大活动或事故发生的时机来组织社区开展全社会的消防宣传活动。对于政府,这些机构则应当好本地政府的参谋,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好的指导社区消防工作开展,使政府在管理社区消防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全面推动社区消防工作向社会化方向发展。
针对社区特点,三类社区消防服务组织仍需要进一步对工作进行强化。一是社区消防服务队:由居委会成员及居民小组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社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为社区居民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对孤寡老人进行上门消防服务。二是社区防火巡查队:由社区离退休人员及热心消防工作的群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每季度或半年挨家挨户对居民家庭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进行安全提示,平日定期进行防火巡查,一旦发现大的火灾隐患立即上报处理;三是社区义务消防队:主要由社区保安和物业管理人员等组成,每天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一旦发现初起火灾即刻进行前期处置。强化三类社区“消防队”的职能作用,能避免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众所周知,几千年来,我国都是一个人治社会,法制的乏力构成王朝周期性更替的重要原因。时至今日,共产党在深刻认识到法治重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构想。法治社会的理想不能仅仅依靠某部分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而需要全方位的贯彻实施,也就是说需要全方位的法治化,社区消防同样也不例外;而且法治的片面实施本身也是不可能的,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法治化建设需要整个社会体系各方面的齐头并进。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社区消防监督仍然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模式,归根结底就是人治模式,因此在这一领域内推行法治建设就很有必要了。
进一步将社区的消防监督管理从人治转为法治,就必须实事求是地掌握社区消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强立法调研,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建设。具体地说,我们需要针对当前社区消防法制的空白,尽快制定出符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能促进消防问题得到高效解决,而且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社区消防法规体系,并逐步使社区消防工作中的诸多方面均能有法可依、依法有益,进而更好地发挥消防监督职能。与此同时,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贯彻力度,进一步提高社区监管人员的自身素质,确保从源头上做好社区的消防工作。
[1]陈祖朝,周华.社区消防工作指南[M].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03.
[2]李进.完善社区消防体系建设 夯实消防工作社会化基础[J].安全,2006(3):7-9.
[3]朱印华.改善消防机制推进社区消防[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5,24(s):155-156.
[4]乔旭,王舜.我国消防管理社会化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6(3):160-161
D631
A
1674-1102(2012)01-0044-03
2011-11-02
江诗咏(1979-),男,湖北天门人,安徽省池州市消防支队工程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程硕士,主要从事消防监督、建筑审核工作。
[责任编辑:韩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