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贤
廉政建设要关注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马国贤
美国国内税务署有句名言:“如果你能够追踪到货币流动,就能知道事情真相”。财政监督就是依法监督公共资金流动的,因而它在廉政建设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发现作用。即通过财政监督,发现不正常的货币流动,为廉政机构提供进一步调查线索的作用。在我国各地,许多腐败案件就是最初就是在财政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相信,随着我国财政监督面不断扩大和程度加深,这一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二是揭示作用。通过对公共工程建设和管理上的绩效评价,财政监督还能起到直接揭示腐败案件的作用。例如,由于对高速公路绩效评价需要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再进行,而在此期间,公路经历了四季变化考验和车辆碾压,因而70%以上的质量问题会自然暴露,若我们在评价过程中紧扣着工程质量、车流量和预算追加等问题,并一查到底,就会将腐败问题直接揭示出来。
三是威慑作用。高质量的财政监督,还能起到发现管理问题,堵塞漏洞,警告后来者的作用,因而是高悬在朝堂之上的“斯巴达克之剑”。
这表明,财政监督是国家反腐防腐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廉政建设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用好这一手段十分必要。
预算绩效评价也称绩效监督,有三个特点:①预算绩效是由有效服务和公共资源投入两因素决定的,政府内部权利斗争、冗余服务等无效服务不能计入绩效;②它采用的是结果导向管理。有效服务指向结果。从过程管理到结果管理,是对“领导布置的工作我做了,只要不违法,有无效果无所谓”的传统公共管理模式的革命;③以绩效指标为度量依据,实行量化管理。
然而,要使预算绩效评价具备揭示腐败的作用,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财政监督,含绩效评价结果的信息应当是公开的;二是绩效指标体系是科学的,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共支出绩效的,评价中的程序和方法是合理的,因而评价结果是具有公信力的。
总之,绩效评价是公共管理的科学方法,它的主要作用是改善政府绩效,减少无效服务支出,而促进廉政只是辅助作用。目前,财政部正在进行全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试点,按规划今年将扩大到县级。在财政监督如何适应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适应新形势,各级财监机构要积极参与试点,并将预算绩效评价列入常规工作规划,促进“三位一体”的新财政管理模式形成;二是抓好绩效评价的知识培训,尽快地掌握绩效评价知识和技能,将结果导向管理自觉应用管理。在组织上,应积极创造条件,形成绩效行政管理、绩效指标设计、评价(事务所)者等三方面的队伍;三是按“重点项目,重点评价”原则,开展对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试点。在成熟时,应当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常规监督也称合规性监督,与绩效监督相比,它处于基础地位。从本源说,常规监督的基础制度——财政资金“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源于其两项目标:保障公共资金安全和反腐防腐。可见,常规监督是具有反腐防腐功能的,这一功能在廉政建设中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而它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这并不说明无此功能,而是由于不具备相应条件而处于压抑状态。一是从认识上看,各级领导对常规监督的作用尚缺乏认识,在财政内部存在着财监干部公共利益意识不强,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思想,因而即使他们在财政检查中发现了线索,也不愿意向有关部门提供或深入调查;二是从制度上看,我国尚未形成大监督系统,并将财政监督纳入,而是部门“各搞各”。具体地说,在反腐防腐上,财政与纪检监察部门缺乏协调、信息沟通机制,也没有建立对信息提供的立功奖励,对有问题而未及时报告者行政问责的机制。时间久了,这一功能自然“隐性化”。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①提高各级政府对财政监督的反腐防腐作用的认识,加强对干部的教育;②建立信息通报和“检察建议”机制,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在财政监督中发现违纪问题和处理结果信息,对有重大疑点的,应当发送“监督建议书”。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两个月内,对“监督建议书”的查核情况做出书面回答;③各级政府应当将财政反腐防腐功能纳入业绩评价范围,建立评价机制。
上海财经大学)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