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有关问题研究

2012-08-15 00:45赖继英
当代经济 2012年22期
关键词:总成本总收入税务机关

赖继英

(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 610091)

一、新旧建造合同准则对比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新准则的颁布是在财政部1998年旧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在实际执行旧准则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突出问题以及建筑行业会计实务工作的动态变化而做出的修订与完善。自从新建造合同准则施行以来,其有效地规范了建造工程项目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对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较于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旧准则,新建造合同准则从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合同账务核算内容以及信息披露模式等方面对旧准则加以完善。新准则规定,当影响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消失时,企业还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这一规定使得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得到完善。另外,在旧建造合同准则中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而在实务工作中建造工程项目通常总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因此,新准则考虑到建造工程项目开工及完工时间通常不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删除了旧准则的这条规定,使得准则规定的账务核算内容更加严谨。另外,新准则还减少了对企业建造合同总金额、合同收入以及未收应得工程款等内容的披露要求,使得建造合同的信息披露模式更加合理,使得建筑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更能符合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二、建筑企业执行新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造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的确认问题

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这两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指的是由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建造合同条款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然而,就我国当前建筑市场的现状而言,由于建筑行业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与建造合同招投标形式的多样化,造成建筑企业与业主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与工程项目的实际竣工决算价格有很大的差异。另外,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存在一些工程项目采取费率招标方式,在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建造合同中只约定一个综合费率而并不约定建造合同价格,这使得建造合同总收入的确认成为一个难题。而对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其收入的确定也面临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给建造合同实际总收入的确认造成极大的不确定性。

同样,在建筑企业的会计实务工作中也会面临很难准确地对建造合同总成本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在实务工作中,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通常会受到工程项目所处地理位置、物价与劳动力价格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等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建筑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团队人员素质等内部条件的制约,导致建造合同的实际总成本也很难做出准确的估计。

2、盈余操纵问题

新建造合同准则允许建筑企业通过完工百分比法来估计建造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进而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及总成本。而且,新准则准许建筑企业根据自身的职业判断,针对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建造合同出现合同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的情形,建筑企业可以通过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来转为当期费用,确认为企业的当期损失。这一方面使得建筑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更加符合谨慎性和可靠性准则的要求,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建造合同的实际情况。然而,另一方面这也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与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企业经管层创造了很大的盈余操纵空间。由于建造合同通常都是工程量巨大、时间跨度较长的建造工程项目。因此,在实务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建筑企业经管层通过人为地改变完工进度,修改合同预计总收入或总成本,或者是通过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等各种手段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并且经管层的这种盈余操纵行为很难被审计等相关机构发现。

3、工程项目的资产失真问题

新准则规定,当建造合同出现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时,建筑企业应根据建造合同的实际现金流量估计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对于总成本超过总收入的差额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并且,建筑企业应当在当期将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当期费用,从而在建筑企业当期的财务报表中得到真实反映。然而,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从商业实质上来说应当属于一项未来可能出现的预计损失,新准则的规定将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归为存货跌价准备,造成财务报表项目中的存货不能真实反映建筑企业实际的存货价值。将合同预计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存货跌价准备项目下,使得财务报表对存货项目的价值计量不能满足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要求,导致建筑企业建造工程项目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资产失真问题。

4、收入确认与纳税时间不一致,产生纳税问题

新建造准则对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及其金额与当前我国税法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及其计税依据有比较大的差别,这不仅使得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应纳税金额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还会造成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与所得税的时间与税务机关出现差别。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依据业主签订确认的建造工程项目结算单,而新准则规定建筑企业应当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这导致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建造合同应缴营业税的纳税时间和纳税金额上产生分歧,给建筑企业的实际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另外,建筑企业在合同收入确认上与税务机关的差异导致企业年度结算时会计利润与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别。而根据我国税法当前规定,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会退还给企业,使得这种应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很可能造成建筑企业的纳税损失。

三、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对策研究

1、加强合同成本和收入的预测与管理工作

在新建造合同准则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合理地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一方面,国家应当持续不断地对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建设力度,通过系统地制定法律法规来为建筑市场确定健全、完善的一个市场机制,避免出现建造合同竞价舞弊、工程变更、工程质量无法保障以及拖欠工程项目款项等问题,为建筑企业合理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制,对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进行预测和动态的管理。建筑企业可以结合企业以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恰当的完工百分比法,通过健全的内部控制体制对整个建造项目工程的成本进行实时的核算与监督,及时地发现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实现对建造工程项目风险的有效控制。

2、建立、完善工程项目的审计制度与财务检查制度

建筑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建筑行业的发展阶段性特征建立恰当的内部控制体制,通过一套适当的审计制度与财务检查制度实现对工程项目的有效控制。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事前审批控制、事中审计控制以及事后决算控制,通过审批控制减少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形;对建造合同执行的过程实施审计控制,及时发现工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舞弊行为,保证建造工程的良性运行;在建造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完工结算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结果符合业主的预期与建筑企业的要求。另外,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检查制度防止建筑企业管理层为了粉饰财务报告而可能进行的利润操纵行为,可以有效地降低建筑企业建造工程项目的运行风险及财务风险。

3、加强合同管理,确保企业工程项目的资产真实

针对当前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出现的盈余操纵问题和资产失真问题,企业应当加强对建造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筑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素质过硬、职业道德素养高以及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的财务工作人员,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合同管理行为,恰当地确认合同的预计总收入与预计总成本并对建造工程可能存现的合同变更、合同损失等状况进行有效地会计处理,确保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情况。有效的财务管理工作和合同管理机制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经管层进行盈余操纵的风险,进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建筑企业的盈余操纵行为。

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根据新建造合同准则相关规定,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及纳税金额上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税法规定的工程结算与建筑企业确认合同收入分离所导致的。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当地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尽可能地解决纳税时间与纳税金额上存在的差异。针对纳税时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建筑企业确认合同收入的时间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导致,只是时间性的差异会随着工程进度的完成而逐渐消失。虽然,纳税时间性差异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成本,但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金筹划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部分资金成本。而针对纳税金额的差异,建筑企业只能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过慎重地处理和筹划,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建造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出现。

总而言之,我国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时间并不长,在具体的实务工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新准则的学习与培训工作,争取能够充分把握准则的实质,从而为建筑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财务环境。

[1]李晓红、李贵芬:对建造合同准则的几点看法[J].财务月刊,2012(4).

[2]贾守治:建造合同准则运用浅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S2).

[3]戚璐瑜: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问题探析[J].财会通讯,2011(16).

[4]韩创社: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遇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时代金融,2011(21).

[5]毛莉:施工企业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师,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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