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语良,李思雨
(1.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网络社会发展问题研究中心,重庆 400065;2.重庆交通大学 航海学院,重庆 400074)
法律意识是人类在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基于长期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并在一定社会经济、政治基础和文化条件作用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法律制度、规范和法律现象的理解与认知、评价与情感体验等各种意识现象的综合体会。信息时代下,由于网络环境对人们传统的生活及交流方式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和影响,法律意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大学生作为时代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其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发展,对社会的法制建设与进步、和谐稳定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与多样,这一变化不仅只是对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变革与改善,也对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特点产生了深刻而深远的影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2年7月19日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 39.9%[1]。从网民规模和增速来看,呈现出上网人群相对集中、上网方式多元化、网民数量增长趋势放缓,互联网普及率即将触顶等趋势,特别是手机超越台式电脑,首次成为我国网民第一大上网终端;而即时通信第一大应用的地位更加稳固。就上网人群的行为模式和生活习惯等方面分析,不难发现网络时代人们的行为主要具有信息交换迅速便捷、网络依赖程度高、认知辨识水平下降、网络舆论盲从概率大、网上应用增速加快等特点,网络既带给人们生活的便捷,也对人际交往的认同感产生了负面影响和不小冲击。
根据《报告》显示,学生仍然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群体,占比为28.6%,而这一群体中大学生又占了极大的比例;从年龄结构看11~19岁及20~29岁的网络用户分别占25.4%和30.2%。另据数据分析表明,大专及以上学历人群中互联网使用率在2011年已达96.1%,是各个学历层次中互联网使用率最高的群体。由于互联网的渗透和使用影响着大学生的学习外延、生活方式、人际交往等诸多方面,使当代大学生的行为较之上个世纪有了更加明显的时代特点。他们善于使用网络工具,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联系更加频繁,对外界信息的捕捉和反应更加迅敏。与此相对应的是,大学生在进行这些活动的同时,对自身行为的把握和处置欠缺考量。
一定的行为,折射出行为背后的思维特点和意识特征。由于法律意识的历史和社会属性,决定其在不同的社会群体身上所折射的影像将会有区别。大学生在进入大学学习以前,生活圈子狭小,生活方式单一,自主性不够强,自我掌控能力也较弱。进入大学以后,由于离开父母独立生活、日常活动半径扩大、人际交往层面增加等诸多因素综合叠加,使得大学生的思维特点和行为特点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也使正在形成和完善自我意识的大学生群体,建立了个性鲜明、特征明显的法律意识。一是法律基础知识薄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有较大局限,主要还停留在初高中课本中所提及的有限的法律知识;二是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模糊,缺乏法与非法的辨识能力,在面对判断时,常常会难以明确是非;三是自我意识强烈,守法观念淡漠,自我行为的约束能力较差,违法犯罪现象逐年增多[2]。
向来被视为“象牙塔”的大学校园,一旦被连线进入了网络社会,纯情与圣洁便褪去了几分,世俗与轻浮、功利与势利毫不留情地侵蚀着那一片天地。网络传播的社会负面新闻、网络游戏的血腥与暴力、网络论坛的“自由思潮”、“敢说就会火,敢脱就会红”的非主流价值观念等诸多需要明辨与思考的信息,以及网络中充斥的黄色、低级趣味、不健康的信息,对正处于世界观、价值观尚在形成和发展且不稳定的大学生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对与错、是与非、善与恶、罪与非罪,变得并不是那么清晰明白,泛滥的网络文化对于大学生自我意识的良性发展产生了深刻的负面影响[3]。
有人说,互联网的出现,让世界变小了——天涯近在咫尺;也有人说,因为有了网络,世界变大了——因为虚拟的网络世界能够成就不少在现实中难以企及的梦想。作为生理和心理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大学生,对未知世界的探索和思考充满了热情和渴望,互联网恰好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施展拳脚”的空间。他们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任意交友,彻夜网络游戏,他们利用网络资源上传下载文档、音视频文件、应用软件等各种资料。他们认为网络不过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在网上就可以为所欲为,可以随意做很多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做或者不敢做的事,却压根不考虑这些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自主性、多样性等特点,导致不少人在网络面前都不容易管住自己。如果说网络是阿拉丁神灯——应有尽有的话,那么要在网络中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就要约束住贪婪的心——以免在神灯前管不住许愿的嘴。因此,树立大学生的网络自律意识,成了培养大学生网络环境中法律意识的首要任务。可以通过开展以网络道德教育、网络规则教育为内容,以宣传手册、网站浮标、链接警示为方式,以网络自律承诺、网络诚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为载体的多种教育手段和途径相结合的网络自律教育活动,逐步树立起大学生的明辨是非能力,强化网络环境下的自律意识与自律行为,让大学生逐步建立起较好的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和不良行为的自我意识,为树立良好法律意识打下可靠基础。
较之所学的文化知识来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漠,他们的法律基础相当薄弱。目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依靠划归于“两课”教学内容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该课程属于基础公共课,而且主要偏向于道德修养方面的内容,相对来说法律专业性不强,加上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也不够重视,并且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整个教学中所占比例也很小。鉴于此,要想让大学生们仅仅依靠这么一门“豆芽课”就把“法律营养”给补齐了,显然是不现实的。当然,要想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强化和提升,单靠课堂教学传授知识是不够的。在开设相关法律基础课程进行课堂教学之余,应当组织开展相应的法律认知与实践活动。例如组织举办“法律在身边”之类的班团活动,结合现实案例开展大学生违法犯罪教育讨论活动,组织学生到少管所、普法基地学习等,多种方式和途径相结合,强化大学生的学法、知法、守法、护法意识[4]。
从大学生上网时间和地点的构成来看,高校校园占了很大比例。这也给网络信息的监管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由于全国大多数高校的上网方式都是一所学校一个接口地对外接入互联网的,而校园内部形成了相对封闭的校园网络系统。因此,在进行校园网络信息交流的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网络监控力度。一方面可以设置相应的过滤规则和屏蔽手段,对违法信息、低俗信息等不适宜大学生接收的信息进行屏蔽和拦截,从而减少大学生自觉不自觉接触不良信息的机会。另一方面,在校园网内建立相应的普法网站,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由浅入深的法律知识普及等方式让学生能够更多地了解法律知识,自发形成对网络非法信息的屏蔽和“免疫”。此外,还可以采用防止网络沉迷、论坛关键字段管控等系统,对上网时间、上网内容进行调研和监控,从源头和技术手段上控制和避免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5-6]。
正如前文所述,培养大学生的网络自律意识、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网络信息监管,可以算是进行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中法律意识教育的内外途径。但仅靠这些方法和手段显然是不够的。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而重要群体,其受教育和成长的过程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网络环境下,大学生所受到的影响绝不只是来自学校教育。为了避免下一个“刘海洋”、“马加爵”、“药家鑫”的出现,除了高校内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以外,社会各界都应当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做出相应的努力。一是国家司法、文化、网络安全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管理相关立法、网络运营审查和监管等工作,坚决取缔不法机构和组织,减少并避免黄、赌、毒、低俗等不良信息在网络传播;二是加强网络服务运营商、网站建立者,特别是针对大学生等青少年群体提供网络游戏和网络服务的公司企业的管理和教育,使其能够遵守从业规则和网络道德,从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提供相应的网络平台和服务,避免并阻断网络不良信息的产生和传播;三是加强上网场所特别是学校周边网吧等大学生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的管理和整治,净化网上网下的环境,减少不良信息对大学生的影响和侵蚀。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EB/OL].(2012-07-19).http://tech.hexun.com/2012/cnnic30/.
[2]张春燕,杨丽姣.论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的途径[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1.
[3]李思雨.关于利用微博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思考[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90.
[4]魏志祥.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发展研究,2003(5):166.
[5]俞慈珍.浅谈互联网环境下的主流意识形态教育[J].企业导报,2012(1):237.
[6]祝虹,甘文华.网络失范与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J].江西警官学院学报,2008(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