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文化权益保障与政府责任

2012-08-15 00:49韦陈锦
关键词:权益农民工子女

韦陈锦

农民工的文化权益保障与政府责任

韦陈锦

农民工为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的文化生活贫乏,培训权益和子女受教育权益得不到保障。维护农民工的文化权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缓解“民工荒”的需要。政府应从户籍制度、法律法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义务教育体系等方面完善制度建设。

农民工;文化权益;保障;政府责任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现文化改革和发展的目标要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方针。因此,对人的关心,对人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关怀,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享有文化的基本权益,应当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价值取向。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30多年来,农民工对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工所做的贡献与其索取并不成比例。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不断地被侵犯。文化权益即是其一。

一、农民工的文化权益现状

(一)培训权益的缺失

我国农民工的总体素质不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技能较弱,适应的岗位狭窄,大多数从事脏、苦、累、险、毒的体力劳动和相对简单的低层次脑力劳动。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平均年龄23岁左右,初次外出务工岁数基本上为初中刚毕业年龄[1]。这意味着培训不仅对于企业的转型升级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农民工个人的发展尤为重要。但是,农民工的培训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

第一,农民工输出地缺乏对农民工系统的就业培训。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传统的乡土社会传递信息方式对农村的影响较大,大多数农民靠亲戚、老乡或朋友介绍外出务工,而由政府统一组织培训后外出的比例并不高。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形成的蔚为壮观的 “民工潮”到2004年开始愈演愈烈的“民工荒”,大多数农民工输出地政府尚未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

第二,企业缺乏对农民工的“发展性”培训。我国人口多,基数大,农村尤甚,这是基本国情。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剩,城市流动人口庞大,供给大于需求的状况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劳动力资源的“无限供给”似乎就成了人们的常识,企业主亦不例外,认为廉价劳动力是源源不断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降低成本、追逐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本性,于是,压低工资、“滚动式”招工的用工方式成为常态。大多数企业对于招来的农民工进行短、平、快的简单培训即让其上岗从事一线工作。

第三,务工地政府缺乏对农民工的充分培训。农民工期望自己有一技之长,改善收入状况,获得较好发展,但因为收入偏低,不愿意也没有很多能力承受较高的培训费用。而务工地政府针对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或费用低廉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不高。其原因在于认识偏差,认为农民工的到来意味着争夺务工地居民的就业岗位,意味着务工地形象的降低,意味着带来治安隐患。于是就出现了“经济上接纳,文化上排斥”现象。

(二)文化生活的贫乏

农民工的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工作时间较长,休假休息日较少,务工收入偏低,而城市生活成本较高,因而其文化生活时间较少,文化消费的水平较低。由于务工地的排外和歧视,政府和企业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有限,再加上自身的自卑,交际圈狭窄,融入务工地居民的生活圈十分困难,其娱乐休闲方式显得十分单一。共青团浙江省委课题组对农民工的一项调查显示,47.9%的农民工没参与过社区文化活动,33.6%的农民工没参与过单位文化活动;每年参与社区文化活动和单位文化活动2次以上的不足15%。他们60%以上的文化生活开支主要用于上网、手机,主要的娱乐方式是喝酒吃饭、看电视、打牌和搓麻将;40.1%没有体育、文化生活方面的开支,有买书、报开支的仅有11.1%[2]。农民工文化生活的匮乏不利于增强农民工对务工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容易导致社会不良的精神文化现象、产品和服务的滋生。

(三)子女在务工地受教育权益的缺失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农民工虽然生活在城市,但并不能享受当地市民的一切权利。长期以来,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一些专门接纳农民工子女就学的私立民工子女学校,因为“软件和硬件”不达标,在一些地方不被承认,甚至被取缔,而务工地的公立学校不愿意“照单全收”,结果出现了一部分农民工子女入学无门的情况。尽管教育部门也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要求保障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顺利入学,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教育资源和教育经费有限,一些地方仍然以户籍为借口做出限制。例如,要求农民工提供居住证、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一些公立学校仍然设置门槛,变相收取“借读费”、“赞助费”、“择校费”等等。这些都使得农民工子女未能充分享受务工地均等的优质教育资源。除义务教育外,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接受高中教育的难度更大,在当地参加高考更是奢望。

二、保障农民工的文化权益的重要意义

(一)保障农民工的文化权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关注人的权利、利益,满足人的合理诉求,就是要让社会成员分享发展的成果。恩格斯认为,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社会全体成员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3]。作为一支庞大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理应享有与其他群体相同的文化权益。

(二)保障农民工的文化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是正确处理和妥善化解矛盾的过程,是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过程。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一方面,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企业主不把农民工放在心上,不尊重农民工,漠视和侵犯农民工基本的文化权益已成为常态。例如,轻视企业文化建设和对农民工的文化服务。不关注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提供文化娱乐设施,不对农民工进行长期的有效的培训等等,结果是劳资关系日趋紧张。一些农民工采取过激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文化权益。另一方面,在整个农民工群体中,大多数人都处于青年期、婚恋期,他们思想活跃,精力充沛,渴望交友,对情感和精神需求强烈。但由于长期远离家乡,远离亲人,大多数人普遍感到孤寂、失落、沮丧、苦闷、抑郁,再加上城市的排外和歧视,一部分农民工产生强烈的逆反、仇视城市居民和社会的扭曲心理,一些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些城市的刑事案件高发大都与农民工有关。这些均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近年来,一些涉及农民工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三)保障农民工的文化权益是缓解“民工荒”的需要

劳动力一向被视为 “无限供给”的中国,却在2004年发生了“民工荒”。珠三角、闽东南、浙东南出现了较严重的劳动力短缺。此后,“民工荒”愈演愈烈,迅速波及长三角、环渤海地区,就连农民工主要输出地的中西部地区,也出现了“招工难”现象。这是政府、企业和学者始料未及的。民工荒的实质是“文化权益荒”。农民工特别是青年农民工到城市的目的不仅仅是赚钱,更重要的是学习知识技能,寻求发展的空间和机会,也希望自己的子女在务工地受到较好的教育。他们渴望被尊重,渴望自我实现,渴望体面劳动,尊严生活。当这些诉求未能得到企业的尊重和满足,自身的文化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农民工只好选择“用脚投票”。

三、保障农民工的文化权益的政府责任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制度性障碍是农民工文化权益缺失的根本原因。因而,保障农民工的文化权益的责任主体理所当然是政府。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完善制度建设,清除制度梗阻,扭转社会歧视,从根源上维护农民工的文化权益,真正还农民工以 “国民待遇”。

(一)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在上个世纪50年代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户籍制度已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由户籍制度衍生出的一系列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对城乡居民的非均等化实际上是制度歧视。当前,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未有实质性的突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并未完全消解,农民工在务工地的“二等公民”身份并未改变,因而,他们无法和务工地居民一样享受政府提供的均等化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户籍制度已经成为农民工不可承受之重。因此,彻底剥离户籍制度背后承载的利益,清除农民工落户的种种不合理条件的障碍,应是当务之急。

(二)完善法律法规

当前,企业为了逐利,往往关注短期经济效益,忽视人力资本的长期经营。在现行的“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下,农民工的文化权益得不得有效的保障。因此,完善《劳动法》《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把维护农民工的文化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政府应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对农民工的文化服务情况,督促企业按照SA8000标准履行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特别是文化服务设施的投入,加强对农民工有效的“发展性”培训;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企业开展丰富多彩的农民工文化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文化服务体系

首先,务工地政府要统筹规划,将农民工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通过广泛调查研究,摸清辖区内农民工的数量、特点、文化需求和文化消费状况,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首先是建立农民工文化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务工地政府要把对农民工的文化服务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加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免费开放公益性文化活动场所,定期开展多样化的文化活动,引导和激励农民工参与各项文化活动。其次,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输出地政府要从源头上抓好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的任务。要以文化体制改革为契机,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以教育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进城乡基本教育服务均等化,完善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深入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程;以劳动力市场体制改革为契机,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体制,明确农村待转移的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培训对象的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快培养具有一定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科学技术素质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步伐。务工地政府要整合本地的劳动部门举办的培训学校、工会举办的培训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资源,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有针对性的对农民工进行免费或费用低廉的培训,使其更好地融入城市社会。

(四)完善义务教育体系

政府应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务工地义务教育体系,打破实际上存在的“教育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子女享有与务工地居民子女同等的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从而彻底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务工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通过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一是要开发公立学校的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其潜力,提高其承载力。二是要以教育专项经费为主,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合理规划,新建一批学校,同时关闭教育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三是要扶持或改制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通过财政补助、师资培训和教师轮换等途径充实和改善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其教育质量的提高。

[1]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 [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6/21/c_12240721.htm,2010-06-21.

[2]董碧水.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孤岛化[N].中国青年报,2012-01-18(A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C914

A

1673-1999(2012)16-0041-03

韦陈锦(1976-),男,福建寿宁人,硕士,广厦学院(浙江东阳 322100)管理学院讲师。

2012-05-23

猜你喜欢
权益农民工子女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2021年就地过年农民工达8 700多万
为子女无限付出,为何还受累不讨好?
与子女同住如何相处?
以农民工欠薪案“两清零”倒逼发案量下降
漫话权益
农民工子女互助托管能走多远?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对农民工不想留城不必大惊小怪
一群农民工的除夕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