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冷暴力的防治

2012-08-15 00:50:03徐德斌
长春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冷暴力暴力行为家庭

徐德斌

(长春大学 理学院,长春 130022)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也日益受到国际社会与各国政府的关注。在我国,家庭冷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和学术界的深入思考和广泛关注。然而,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与变化,家庭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家庭暴力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拳打脚踢等“武斗”方式,出现了以冷落、漠不关心为主要特征的“精神暴力”,这种“新型”家庭暴力正在我国的一些家庭中,尤其是城市白领阶层家庭中悄然流行。深入研究这一社会现象,并通过法律对之进行相应的防治,成为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

1 家庭冷暴力的概念及其特征

关于家庭暴力,国内外学者都有大量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丰硕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联合国曾经在1993年发表了一个有关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国际宣言,即《消除对妇女家庭暴力宣言》,《宣言》中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一词的含义。《宣言》指出: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发生的身心或者性方面的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猥亵家庭中女童、割除阴蒂、婚内强奸以及其他有害于妇女传统习俗的暴力行为和其他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这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其中的暴力行为多以积极的、对抗性的、武力或者其他方式的暴力行为,并未将“精神暴力”包含之内。在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行为人通过殴打、残害、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精神、身体等方面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不是固定不变而是多种多样的。它既包括对肉体上的伤害的传统暴力行为,包括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行为;也包括精神上的摧残和虐待等暴力行为。在后者,则往往表现为恫吓、威胁,使之极度嫉妒;或者通过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手段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等;甚至还包括婚内强奸和性虐待等行为。

笔者所要研究的家庭冷暴力就是指精神暴力的一种,目前,虽然国内外相关法律尚未对家庭“冷暴力”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中可以推定研究,法律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现象,应当予以关注。在这个问题上,学者的观点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出现矛盾与冲突时,对对方的漠不关心与冷漠态度。包括不进行语言交流、不进行日常沟通、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或者根本不做或者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1]。也有学者认为,家庭冷暴力是一种使受害人遭受的“看不见的伤害”,这种伤害从本质上来说并不亚于肉体暴力带来的伤害。经一些学者调查研究发现,家庭冷暴力多发于城市的知识分子或者白领家庭中,并在近年来有向农村蔓延的趋势。从家庭冷暴力的受害对象上来看,既有女性也有男性,但以女性居多,而丈夫作为受害者在近来年也有上升的趋势[2]。

本文认为,家庭冷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新形式,它是在夫妻出现矛盾或者冲突后,双方没有通过积极的交流沟通进行及时妥善地处理矛盾,也未采取谩骂、殴打等积极的对抗手段发泄情感,而是采取以疏远、孤立、轻视等冷漠态度,造成双方矛盾和误解加深,使对方在精神上遭受更重的伤害的不作为行为。

作为一种家庭的不作为行为,家庭冷暴力具体有以下特征:第一、主观故意性。冷暴力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就是是否故意而为之,明知这样会给对方造成伤害而有意识去做的才能算作冷暴力的范畴。相比传统意义上拳脚相向的显性家暴,兵不血刃的冷暴力目的性更强,它是故意使对方感觉到被忽略、被歧视。第二、行为隐蔽性。由于家庭冷暴力发生的地点在于家里,一般不易察觉;同时是一方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对另一方实施的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因此它在肉体上没有伤痕,不能作伤情鉴定,受害者如何举证缺乏可操作性;这些因素都为家庭冷暴力的隐蔽性加设了保护网。第三、后果严重性。家庭冷暴力已成为危害现代婚姻家庭的重要杀手,其所造成精神上的摧残不亚于肢体打骂的传统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带来的伤害。相比传统意义上家庭暴力,冷暴力目的性更强,它是故意让对方感到被忽略、被蔑视,引起其精神上的惶恐、惊吓,受害者因此性格变得敏感、脆弱、多疑、消极,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身体也会因长期处在强大精神压力下,容易出现头痛、失眠等身心症状,甚至因长期精神上的折磨得不到宣泄而做出自杀、伤人等严重的后果。同时冷暴力家庭环境对孩子尤其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影响也是极其恶劣的。第四、司法认定难。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家庭冷暴力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受害者如何通过法律维权缺乏可操作性。即使受害者把施暴方告上法庭,也会因缺少充足的证据而难以认定,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立法的缺失导致法律实践无法可依,使得受害者在请求保护的于法无据,更导致一些施暴者肆意妄为。

2 家庭冷暴力存在的原因分析

家庭冷暴力在我国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引发家庭冷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男性的特权地位是家庭冷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男性的特权地位是由历史传统、社会文化等价值因素决定的。男性观念特别是大男子主义存在,使女性不可避免的遭受到家庭冷暴力。家庭冷暴力正是男权地位在家庭中的体现。封建社会不允许女人有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因此在家里也只是男人传宗接代的工具和操持家务的奴仆,没有任何人身权利可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宪法》中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我国妇女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理论上的平等变为现实,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我国男性的特权地位在家庭关系中远没有消除。这种传统观念决定了男性把对女性施暴作为一种维护自尊、控制女人的手段。同时由于随着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觉得拳脚相加这种传统的暴力方式不符合自己的社会地位,使得家庭暴力这一行为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由肉体上的伤害转向精神上的虐待。

其次,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家庭冷暴力合法存在。我国婚姻法解释——把家庭暴力分为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两种情况,然而刑法上却未规定对于家庭冷暴力的惩罚措施,同时民法也未对家庭冷暴力的赔偿责任进行规定。对家庭冷暴力,法律更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冷暴力规制的具体条款。在我国,对家庭冷暴力的规制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法律的不干预,使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成为一句空话,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大多数中国人在遭遇家庭冷暴力时,难得有人怀着对男女平等原则有效性的信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又因求告无门而遭到更大的双重打击——施暴者的变本加厉和对求助法律的失望。

再次,社会节奏的加快所带来的生活压力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催化和导致了家庭冷暴力。在生活节奏逐步加快、竞争日趋激烈、人际关系复杂的社会条件下,一部分人不知道如何应对生活压力,缺乏有效的调节和释放,往往通过施加冷暴力来缓解压力。在一些社会调查中反映的资料显示,一些遭受家庭冷暴力的职业女性(包括公务员、外企职员、教师等职业)中,其配偶一方并不是与其地位不相适当的社会群体,而是那些与其社会地位相当的人员,这些人员也往往具有相当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为什么这样的家庭也会出现家庭暴力,特别是冷暴力呢?这主要是因为社会节奏的加快和工作压力的增大等原因造成的。这种白领家庭的夫妻双方往往都有着紧张的工作环境,工作压力大,在单位有时得不到有效的工作压力释放,回家后夫妻双方又缺乏充分有效的沟通,进而导致了矛盾与情感冷漠,将工作上的紧张情结和压力迁移到家庭生活之中,产生矛盾、对抗,也包括各种形式的“冷暴力”。因此,为了预防和消除家庭冷暴力的发生,夫妻双方都应有意识地,也有义务通过合理的渠道和方式来释放压力、疏缓情绪,应当注重双方的沟通交流,注意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和相互包容,通过正常的情感发泄渠道来缓解生活和工作中的压力。

此外,在家庭冷暴力形成过程中,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的“重男轻女”性别歧视影响,特别是由于有的封建观念浓厚的家庭中如果生了女孩,则妻子要受到歧视的影响。也有因为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等原因遭受冷漠对待。在另外一些冷暴力形成的家庭中,也存在着因为夫妻性格不合、家庭和社会背景差异、婚外恋事件等影响,这些因素在某种程度都是引起家庭冷暴力的可能原因。

3 家庭冷暴力的防治法律对策研究

防治家庭暴力,缓解和解决家庭纠纷与矛盾,是社会发展的主流。解决家庭冷暴力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笔者主要从法律的角度我防治家庭冷暴力提出对策。我国是《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的缔约国之一,以法律方式防治和消除家庭冷暴力,就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并通过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律观念与法律素养的宣传、教育与普及,提高全社会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从根本上解除家庭冷暴力现象。笔者主张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防治家庭冷暴力:

首先,完善赔偿家庭冷暴力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由于家庭冷暴力常常带来受害人严重的精神创伤,造成受害人的心理阴影与精神损失,这种精神损害是在法律上可以确定的。因此笔者主张,通过完善家庭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这一法律制度的完善救助受害人,体现法律的公正。尽管有学者提出,这一问题的处理难度太大,“比常见的肉体暴力更刺手”[3],但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在判断上的复杂性就不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相反,应当知难而上,通过确立合理、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当前,我国《婚姻法解释(一)》虽然已经对家庭精神暴力(亦即本文所说的“冷暴力”问题)有所规定和涉及,但相关规定远未涉及相关行为的具体表现类型、行为方式、行为的认定要件、行为的责任类型、认定程序、赔偿标准和抗辩事由等方面,笔者建议尽快制定针对预防和消除家庭冷暴力的专门法律,通过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补偿的方式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其次,司法机关和受害人所在的基层社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者社区)应加强对家庭冷暴力现象的及早干预和及时解决,通过创新适当的多元化纠纷的解决机制达致对这一问题的有效处理。在当前的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各级基层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特别是与家庭紧密相关的社会组织,最了解基层社会生活实际,最掌握家庭生活状况,应当考虑将家庭矛盾的化解作为日常管理工作之一,将家庭冷暴力的防治作为日常工作,以给冷暴力受害者在家庭矛盾中带来的最少的损害为目标,强化日常的法制宣传与教育工作,进行心理疏导、矛盾调解、搭建夫妻感情沟通的平台,基层妇联组织带头做好家庭矛盾的疏导工作和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家庭冷暴力的影响和隐患,为构建和谐家庭做出应有的贡献。在一些条件成熟的社区或者基层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免费的援助,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诉前调解,以更为方便、快捷、有效的方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加强反家庭冷暴力的文化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观念是法律机构和法律工作者的使命。应当不断加强有关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文化宣传,使广大家庭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对于依法维权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当前大部分人对家庭冷暴力已经有所认识,但是其认识仍然存在着一些误区,特别是不能充分认识家庭冷暴力的后果和危害性,从维护家庭稳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而言,有必要加强反家庭冷暴力的文化宣传,开展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法规的法制教育,使人们充分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最后,通过多种渠道形成全社会反家庭冷暴力的合力。在反对家庭冷暴力的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主体,包括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妇联和社区等社会组织要各尽其职,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防治家庭冷暴力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形成反对家庭冷暴力的强大的社会舆论网络。政府部门也应当关注这一问题,考虑将防治家庭冷暴力的行动纳入到社会综合治理的整体规划之中,为家庭冷暴力受害者建立相应的社会保护与社会救助机制,依法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支持反家庭冷暴力行动。在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强调重视家庭美德建设,促进男女地位平等,使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在全社会形成,进而使家庭冷暴力失去生长的土壤环境。总而言之,由于家庭冷暴力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对这一问题的防治上,也要注意手段的多元性和对策的针对性,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局面。

[1]仰莹,马建青.家庭“冷暴力”的主要特征与成因分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2):56-59.

[2]家庭冷暴力调查[EB/OL].[2011-11-28].http://www.babytree.com/know/news_detail.php?id=590.

[3]刘宇.对城市妇女受家庭精神暴力侵害的分析与思考[C].//荣维毅,黄列.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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