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艳,苏 平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知识传授、技能培养还是理念熏陶?
——谈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法学培养
唐 艳,苏 平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自1993年北京大学成立中国第一个知识产权学院以来,如今全国已有十余所知识产权学院,有代表性的有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其中,华东政法大学是我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学院。目前,招收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知识产权学院还有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和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
相比于中国法律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以说是才刚刚起步,既无可援引参考之现成模式,亦乏可资借鉴之经验积累;某种意义上而言,如何培养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甚至什么样的人才算是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仍旧是充满争议的问题[1-2]。
本文并不打算去探询宏观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目标,而将以下一种论断作为理论前提:目前本科阶段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主要是培养知识产权基础性应用型实务人才。该论断反映于我国多所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院校设定的专业培养目标。比如,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知识产权专业设定的培养目标为:旨在培养具有相当的理工科知识,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与知识产权实务技能,熟悉国际规则,具有较强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在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等独立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知识产权专业学生设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具有理工科基础、掌握管理和法律知识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
知识产权基础性应用型实务人才这一论断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基础性人才,这是由本科层次自身决定的,意味着我们培养的是学生的基础运用能力,而非解决高端实务的能力。处理高端知识产权问题所必须具有的素质,如运用英语进行知识产权相关问题高端谈判的能力、对国外乃至国际知识产权知识的精通,我们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培养。第二,应用型实务人才,意味着主要方向不是理论人才,我们重点培养的是学生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掌握与体认,以便于他们在实践中的运用,而非培养他们的批判性思维,对目前制度的合理性提出挑战与质疑,当然这一点亦是非常重要的能力,但可能更适于在研究生阶段培养。
对于知识产权基础性应用型实务人才的培养,内容可能涵盖知识产权法学培养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学培养等。比如,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对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采用“法学+管理”教学模式[3];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对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采用的是“依托理工、法管融合”为特色。无论哪种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法学培养都是其最基础的内容,也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核心所在。正如有论者提出:“知识产权专业本科阶段应当坚持以法学为主导方向”[4]。故而,本文将仅讨论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法学培养。
因此,我们的出发点是一个优秀的知识产权基础性应用型实务人才,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法学素质。也即,如何通过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活动,能够使他们解决基础的、通常的知识产权案件?
我们认为,一个知识产权应用型实务人才,需要具备许多素质,其中一些素质并不是学校培养能够胜任的,但以下几种素质将是学校培养的职责所在:一定的知识传授、技能的掌握乃至一定的理念熏陶。
知识培养目前无疑是学校培养的重点,我们的大学课堂,在一定程度上,主要的功能依旧是知识传授。对目前教科书所传达的知识进一步分类,可以大致包括:法条知识、教义学对法条的归纳、阐释、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知识、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知识、知识产权制度沿革知识、国外知识产权制度知识,等等,有的教科书还会加入一些对于目前知识产权制度批评、置疑乃至改进的观点。
某种意义上而言,教义学所提供的诸多知识往往都会被学生视为要记忆的要点,也往往会被教师传授。然而,这些知识真得是一名知识产权应用型实务人才都需要具备的么?笔者认为,作为一个优秀的知识产权实务人才,无论他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还是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掌握一定的规则知识是必需的。然而,知识产权法条林林总总、浩若烟海,涉及到不同位阶的大量规则,甚至还涉及到大量的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因此,记忆这些所有的规则知识是不可能的。一个应用型实务人才,某种意义上更需要掌握的是以下一些知识:
第一,基础的概念及最基础的规则知识。比如就专利法的学习而言,掌握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特性、专利权的客体种类、优先权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等都是非常必要的。当然,掌握这些知识绝不是要求死记硬背,而是理解其最本质最核心的要点即可。
第二,最基础的规则分类体系知识,这为检索法条提供了方便。有了这些知识,再结合下一阶段的技能培养,则基本可以胜任知识产权一些基础的实务操作。例如,一个学生需要知道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在遇到案件时知道优先权大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即可去检索有关优先权的法条;而具体优先权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记忆下来固然好,但是类似知识都去记忆未免难度太大,再加上规则本身时不时会发生变化,查找最现时的法律才是最准确的。
第三,除以上两种知识外,还要掌握司法考试所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知识。在目前的中国,通过司法考试对于任何一个从事实务工作的人员是必需的,司法考试涉及的重要知识点仍旧是老师需要传授给学生的重点知识。
因此,真正的实务,要求的是基础知识的精通,一则为即时处理某些问题的方便,二则为进一步查找法条确定方向。而有了最基础的规则知识、最基础的概念,以及最基础的规则分类体系知识,则学生已具备了基础的实务知识储备。
知识传授可以以课堂讲授为主导,以课后复习为补充,以专业实习、案例讨论为完善,以平时作业、期中期末考试为检验,通过多途径多手段来完成。老师在传授知识时,尤其需要注意知识的及时更新,避免将陈旧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另外还须注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避免枯燥的说教。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采用了一种嵌入式教学法,效果较好,即在一门课程教学过程中由本校教师担任该门课程主讲教师的同时,引进1~2名实务界人士加盟该课程穿插讲授课程实务部分教学内容的教学方法。
对于知识产权基础性应用型实务人员而言,光掌握知识可能是不够的,还需要大量运用知识的实务技能,有些实务技能甚至是学校教育所难以培养的。本文仅谈论学校教育所可能培养的实务技能。笔者认为,这些技能至少包括以下几项:检索法条的技能,理解法条的技能,法律文书书写技能,综合运用法条的技能,法律解释技能。当然,实务中还有一些技能非常重要,如调查取证的技能,但这些技能未必是法学教育所能胜任的。
第一,法条检索技能。通常而言,在处理简单的实务问题时,知识产权实务人员仅凭自己掌握的基础的知识产权规则知识就应该能胜任,但是,对于复杂一些的实务问题,就需要进一步的检索、运用法条的技能了。基础是如何检索相关的法律规则。这种检索能力首先依赖于对于法律分类体系的掌握程度,如当涉及到表演者对于表演作品的权利时,应该到邻接权相应的规定中去查找;另一方面涉及到对于有哪些主要知识产权的规则的熟悉程度,如涉及到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保护,就应该明白需要到“软件保护条例”中查找而非到专利法查找;同时还需要掌握规则、信息的检索路径、方法,如遇到商标专利申请问题需要知道去检索、分析、查重。
第二,法律理解技能。除检索以外,还需要具备理解法律的技能。我国的法律条文表述通常比较通俗易懂,不太容意造成阅读者的阅读障碍,但目前的趋势是立法越来越走向专业化,如合同法采纳了“不安抗辩权”等概念,专利法运用了“现有技术”等概念,这就需要教师培养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学话语体系,以方便学生能够准确理解各种法学概念、话语的基本涵义。
第三,法条的综合运用技能。在实务中,实务人员对法条的综合运用能力至关重要。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配合问题,也即学生不仅需掌握实体法的规则,还需明白在程序上如何使实体法规则落到实处。二是妥善处理法条之间的配合、冲突。单一的法条往往不能表述一个规则或者“规整”,甚至很多法条逻辑结果是缺省的。实务人员需要有一种能力通过检索、理解将这些法条组合成一个有效的规则。而且法条中有可能存在冲突,这就需要实务人员从中理出位阶头绪,找出真正适用于本案的规则。关于上述能力,需要教师在课堂上多用案例对学生进行有意识培养。
第四,法律解释技能。对于实务工作人员还有一种重要能力,那就是在复杂、疑难案件中解释法条的能力。一般情况下,法条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其含义是无疑义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法律条文的含义会出现多种可能的理解,不同的理解会导致案件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就涉及到法律解释的问题。如何解释法律,某种意义上是法教义学的一个重点。通常而言,教义学为我们归纳了文义、体系、法意、目的四种最基本的解释方法。这些方法需要教师有意识培养学生掌握,以便学生在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自己观点辩护时自如运用。
第五,法律专业表达技能。如果学生掌握了上述技能,那么就能够胜任诸多知识产权问题的分析、解决。但在现实中,还需要学生能够按照一定程式撰写相关文书,如起诉状、判决书等,将自己的意见以符合法律的方式表达出来。
技能培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完成:第一,案例教学。老师在课堂教学中充分运用案例来贯穿教学,让学生积极参与,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法律运用能力。第二,实践锻炼。组织安排学生前往各级法院、律师事务所、商标专利代理机构等实习,让学生从真实的场景、真实的案例中学习各种法律技能。第三,模拟法庭。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高校与当地法院进行合作,将法院的案件搬到高校的模拟法庭来开庭,组织学生旁听,讨论分析,培养学生解决案件的技能。第四,提高教师的实务工作能力,可以派遣老师去法院或其他实务部门挂职或兼职,再由老师将实务工作中学到的实务技能通过课堂传授给学生。
掌握一定的知识与技能就能够解决知识产权实务问题么?对于大多数问题可能的确如此,但对于复杂些的问题,这还是不够的。事实上,按照相关学者的论述,在实务中人们论证法律问题,采取的是做“几何题”的方法,即往往是现有一个前见,再运用各种方法来对之进行论证,或证成,或证否。而法律人共同体之所以能够在很多问题上达成共识,就是依托着一种相似的前见,这也就是所谓的“法律感”。这种法律感作为一种理念,需要教师有意识对学生进行熏陶[5]。当然,如果不结合实践,这种理念熏陶容易走向意识形态化,使学生产生并未经过正当化的前见。这种前见由于违背了国人质朴的正义感,也违背了现实的法律共识,因而可能不一定是有益的。
笔者认为,培养学生适当的法律感的方法是多让学生接触、阅读现实的案例,既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能力,更要使学生明白一个中国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并不是自由发挥自己的想像写小说,而是要符合公众最基础的正义感。这事实上是法治与民主最基本的要求。对于教师而言,首先是要求案例教学尽可能引用真实的、既经得起法律人共同体检验、又能够经得起公众舆论检验的案例。其次还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相关法律原则的讲授,使学生能够真正理解这些法定原则的内涵。因为对法律原则尤其是其中公理性原则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律人理解案件的方向,也即影响着法律人判断案件的前见。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要求学生多关注生活实际,学会分析其中是非对错,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与生活实践相联系、相结合。目前,大学本科的学生多为刚刚成年或者还未成年,中学期间他们大多过着“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读书生活,社会生活经验单薄,就某种程度而言,甚至可以说他们还未真正准入社区生活。这时候,他们对外界的判断容易受教师、传媒等的影响,容易形成一些并不适合社会生活的偏见,这种情况下,教师通过有意识适当引导学生多以参与者而非旁观者的视角介入社会生活,会有利于培养学生贴近公众、经得起检验的法律感。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对于学生日后处理案件非常重要。
[1]严永和.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J].电子知识产权,2008(12).
[2]陈美章.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6(1).
[3]聂鑫,杜伟.论我国高校本科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J].经济与法,2010(8).
[4]王璟.论本科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模式[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5]陈金钊.哲学解释学与法律解释学——《真理与方法》对法学的启示[J].现代法学,2001(2).
2011-10-15
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知识产权应用型人才培育模式创新实践与研究”资助(0826072)。
唐艳(1979—),女,江西南昌人,北京大学博士,重庆理工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苏平(1967—),男,重庆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 王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