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欲·约束机制

2012-08-15 00:49王西亚
关键词:天理朱熹约束

王西亚

理·欲·约束机制

王西亚

理欲之辩是中国自古发展而来的一种争论,然而在现代生活中,仍有部分人只求“人欲”,不明“天理”。从内在约束机制来说,就需要加强道德自觉;从外在约束机制来说,就需要靠社会舆论、习俗、法律手段加以约束。

天理;人欲;约束

理欲之辩既“反映了我国古代传统思想中的价值核心”[1]之争,同时也是伦理道德之争。自古发展而来的这种争论显示了人们渴望思想净洁、心灵得到净化、人性得到彰显,这种争论至今仍有启发意义。

一、天理人欲之争的实质

天理、人欲这一对概念可以追溯到《礼记·乐记》“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泆作乱之事”[2],但真正作为中心话题而被讨论应该是在宋朝及其以后。关于二者之争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

(一)存天理,灭人欲

北宋理学家程颐说:“礼即是理也。不是天理,便是人欲。”到了南宋时期,朱熹根据“理在气先”的理论,更是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从而突出了天理和人欲的对立。朱熹说:“孔子所谓‘克己复礼’,《中庸》所谓‘致中和’,‘尊德性’,‘道问学’,《大学》所谓‘明明德’,《书》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卷十七)但朱熹并不是把人们追求的所有欲望都归为人欲,“若是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近思录集注》卷五)在这里,朱熹认为,人们饿了吃饭、渴了饮水就不是人欲,因此,朱熹并不反对正常的合理的“人欲”,正常的合理的“人欲”就是“天理”,朱熹所反对的是超出了人们的正常欲求、过分的甚至是罪恶的“人欲”。因此,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实际上就是要求人们通过内心的克己省察,认识“道心”,摒弃人心的贪欲,使人心回复到“大清明”状态。

(二)天理寓于人欲

到了明清之际,虽然时代变了,但封建统治者仍然沉迷于“天不变道亦不变”的教条,仍抱守理学,因此遭到了批评。戴震多次批评宋明儒的理欲之辩是“忍而杀人之具”:“此理欲之辩,适成忍而杀人之具。”(《孟子字义疏证》下)戴震通过对宋明以来的“利欲”观的重新审视,“在感性欲求之中寻求中正不失之善,而不是用灭欲的方式来建立伦理学之善”[3],提出了“无欲无为又焉有理”(《孟子字义疏证》下),明确反对天理与人欲的截然对立。王夫之更是在“理依于气”的理论基础上认清了理与欲的统一,强调了“欲中见理”。他说:“礼虽纯为天理之节文,而必寓于人欲以见……惟然,故终不离人而别有天,故终不离欲而别有理也。”(《读四书大全说》卷八)王夫之强调了理在欲中,强调了人的社会化的感性欲求的合理性。他说:“苟其食鱼,则以河鲂为美,亦恶得而弗河鲂哉?”(《诗广传》卷二)虽然王夫之较朱熹突出了人的社会化的感性欲求,是对人欲的认可,但他并不是要人们纵欲,而只是要摆脱封建纲常礼教的束缚,求得天理,使人们成为一个内外兼修,才德兼备之人。

实际上,不管是朱熹的“存理灭欲”,还是戴震、王夫之所提倡的“欲中见理”,二者的目的都是统一的,都希望人们能加强道德约束,正心修身,格物穷理,做一个能分清是非、对社会有用之人。“天生人而使有贪有欲。欲有情,情有节。圣人修节以止欲,故不过行其情也。”

二、天理、人欲与约束机制

古代的理欲之辩尽管有它的不足之处,但它崇尚人们摆正理欲关系、认清理欲关系,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仍有可取之处。在当今社会,还存在一些不识“理”、不按“理”做事之人,如许多人还存在见利忘义,乃至于受助者对助人者,并不是投桃报李,而是以怨报德。这体现了这些人心中“欲”的强大,它既与道德的底线相冲突,也与和谐社会相悖。这就需要靠内在与外在的机制来约束,从而回归到“理”上来。

(一)内在约束机制

内在约束机制就是人们通过学习、体悟等方式积累的一种道德自觉。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更多强调的是物质文明,弱化了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大多数人没有信仰或发生信仰危机”[4],缺乏自我约束机制。以致社会上有些人心中充斥欲望,而无天理,他们不分廉耻,惟金钱是从,“人不为我,天诛地灭”,他们心目中仅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全无半点利他之心。

针对这种状况,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在这方面曾提出了很多自我约束的主张。《论语》中强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大学》中指出“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范仲淹也强调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些就是要求人们要加强内心修养,进行内在约束。本来“儒家文化对于培育人们内心激励的力量是很强大的,它引导人成为‘真君子’、‘大丈夫’,这是很好的信仰导向,但是它缺乏使人内心约束的手段,因为儒家文化没有‘来世’观念,只求‘盖棺定论’,只要此生幸福,不必担心‘来世报应’。没有来世的‘报应’观念,使人对于‘恶有恶报’有一种侥幸心理,降低了人们对于各种‘恶’(包括违约、失言、失信)的畏惧感。”[4]

这说明,仅靠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传统伦理并不能完全解决人心的“欲”魔,还要在传统中注入现代的元素。因此,在新的时期,我们党继提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之后,又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加强对人们的思想引领,加强对每个人的自我约束,进行激励和凝聚,使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风气;就是要提出更多引导时代的文化,而不仅仅是“快餐文化”、“娱乐文化”、“广告文化”、“作秀文化”,要以积极进取的文化感染人、激励人、帮助人、救助人,要在社会中弘扬正气,提高人们文化的品味,升华人们的精神境界。

当然,作为现实中的人,要做到自我约束,并不是一次教育就够了,而要不断自觉地汲取营养。也正如卓新平所说:“文化佳境和文明优势的形成,不能靠任何‘文化工程’来简单地突击完成,必须不断熏染、润物无声、潜移默化。”[5]总之,就是要通过社会的引领、个人的汲取,去除人们心中的“欲”魔,使人们回归天理、回归人伦,回归社会。

(二)外在约束机制

虽然我们总想使社会达到理想状态,但社会的发展总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车祸时、车主出现二次碾压;有时老人倒在大街上,没有人扶或没有人敢扶。这些行为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理”,冲击了道德底线。见义勇为本来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的优良美德,但为何还是出现了见死不救、见死不敢救的事件?这是因为人们感到救助的成本太高,怕因为救助别人而惹上官司。这时仅靠内在的约束机制和教化就不行了,还需要外在的约束机制。我们可以依靠社会舆论、习俗让他们回到正常的社会轨道上来,但社会舆论、习俗没有强制力,此时就需要采用法律手段。毕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承担着一个社会的道德导向作用”[6]。只有内外机制并用,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法律重在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惩恶于已然,是事后制裁,道德重在引导人的内心世界,防患于未然,是事先防范,两者并治,相互协调,体现治本与治标的结合,使规范约束更富人性和理性。”[7]

法律作为外在的约束机制,就要求法律在判决时要强调司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人们的约束,倡导正气。这种公平公正并不是仅仅考虑弱势群体,还要考虑社会正气的形成,否则盛行的将不是“天理”而是“人欲”。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10次犯罪的危害还大,正义和善若受到打击,邪恶和冷漠将大行其道。”[6]公平公正还体现在对违“理”者受到的惩罚方面,至少使他们受到的惩罚要等同于违“理”行为。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敢违“理”,是因对违“理”行为的惩罚太轻。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是违“理”行为很难受到惩罚,这就助长了违“理”行为的发生。由于违“理”行为和对违“理”行为的惩罚在司法上的不对称,使得违“理”行为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因此,这更凸显了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性以及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性。但不管是采用社会舆论、习俗手段,还是法律手段,都是要弱化人心的“欲”,回归到现实的“理”中来。

理欲之辩是自古至今都存在的问题,它的解决将有利于净化人们的心灵,促进人类精神文明的进步。

[1]王智汪.理·欲·和谐社会[J].中央党校学报,2007(5).

[2]乐爱国.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N].光明日报,2008-09-08 (A12).

[3]冯达文,郭齐勇.新编中国哲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54.

[4]景枫,李文胜.诚信缺失的原因探析[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

[5]卓新平.文明优势不能靠“工程”突击完成[N].光明日报,2012-01-12(A2).

[6]王黎静.今天,我们如何“利他”[N].中国教育报,2012-01-10(A3).

[7]葛贤平.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道德公平性”及其实现路径[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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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44

A

1673-1999(2012)10-0021-02

王西亚(1973-),男,安徽省太和县人,硕士,安顺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安顺561000)讲师。

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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