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钰颖
(新疆师范大学文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54)
从唐传奇爱情悲剧看社会秩序对士子的规约
胡钰颖
(新疆师范大学文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54)
在中国小说发展史上,唐人传奇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作用。其中关于爱情悲剧题材的作品,尤具代表性,体现了唐人传奇的突出成就。唐传奇爱情小说大量出现原因有三点:作者的创作动因、个体意识的觉醒以及社会狎妓风尚;但是,基于唐代社会崇尚高门士族的风尚、封建家长对自由婚姻的干涉,以及严格的婚姻制度,又易导致大量的爱情悲剧。而士子们往往为了社会定位,牺牲放弃个人感情,必然会造成大量的爱情悲剧。因此造成唐传奇爱情悲剧的原因正是唐代的婚恋观。
唐传奇;婚恋观;爱情悲剧;出现原因;悲剧结局
中国小说发展到唐代,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标志着我国小说步入了成熟期。据李剑国的《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中统计,唐传奇有112篇,《中国文言小说总目提要》中记载有118篇。作者将近百人,其中有名有姓、事迹可考者多达70人左右。写作的时间跨度近300年,贯穿整个唐朝,作品数量众多,内容繁杂。
唐传奇按照题材可以细别为:一是爱情婚姻题材,如《霍小玉传》、《莺莺传》、《任氏传》等;二是封建官场生活题材,如《枕中记》、《南柯太守传》等;三是豪侠题材,如《红线传》、《虬髯客传》、《昆仑奴》等。
鲁迅先生在《中国小说史略》中说:“小说亦如诗,至唐代而一变,虽尚不离于搜奇记逸,……则始有意为小说”。至此,唐代作家进入了有意创作小说的状态。其中表现爱情生活的小说,折射出当时的生活实际和心态,客观上让我们认识到了唐代社会思想的一些状态。
在唐传奇中,写得最精彩动人的是以青年男女爱情婚恋问题为题材的作品,这类作品代表着唐传奇的最高成就。
唐人有关男女爱情的传奇,洋洋大观,千奇百怪,有人狐恋,如《任氏传》;有人猿恋,如《孙恪》;有人鬼恋,如《李章武传》;有人仙恋,如《崔书生》;有人与生魂之恋,如《离魂记》;有人与龙女之恋,如《湘中怨解》;有梦中相恋爱者,如《秦梦记》;有述说私奔的,如《虬髯客传》、《昆仑奴》;有叙说私通的,如《飞烟传》、《冯燕传》;有迷恋娼妓的,如《杨娼传》、 《李娃传》;有单思成疾终成眷属的,如《崔护》。形形色色,不一而已。描写细腻,辞藻优美,情节突出。这类作品通过一系列的艺术形象和感人情节,特别是悲剧的结局,反映了唐代的婚恋状况。
以爱情为题材的唐传奇,往往都是采取名士配名色,才子配佳人的手法。分析唐代婚恋传奇,可以发现它言情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士人与身份低贱的女子恋爱,一为士人与神仙的艳遇。[1]唐传奇中的神女、仙女是影射现实中哪种女性呢?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读莺莺传》认为:“会真记之名由于传中张生所赋及元稹所续之会真诗。其实‘会真’一名词,亦当时习用之语。…… ‘会真’即遇仙或游仙之谓也。又六朝人已侈谈仙女杜兰香萼绿华之世缘,流传至于唐代,仙之一名,遂多用作妖艳妇人,或风流放诞之女道士之代称,亦竟有以之目娼妓者。”詹丹《仙妓合流的文化意蕴—唐代爱情传奇片论》 (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三期)也附和这种这种见解,将神女、仙女看作妓仙,即妓女的仙化、仙女的妓化,仙妓二者合流。除此以外,程国赋在《唐五代小说的文化阐释》提到:“人与鬼魂、动物、植物精魅 (女性)的恋情是文士与妓女生活的间接反映。”[2]这样看来,唐传奇爱情故事的主题,都无法离开士子与妓女这个核心。被誉为唐代三大传奇,代表唐代传奇小说的最高水平的《莺莺传》、《李娃传》、《霍小玉传》恰恰都是这类“名色配名士”的典型。
(一)唐代爱情小说创作动因
唐传奇的作者在创作时已是有意创作小说。他们有意识的借助小说形式,通过故事情节和人物形象反映社会现实,抒写心中理想,即唐传奇作者都有一定的创作动因。那么,这些爱情小说的创作动因是什么呢?
娱乐动因是不可排除的因素。有些作品就是作者道听途说记录下来的,如《离魂记》是作者陈玄佑自幼就听过的故事。后因偶遇到莱芜县令张仲规,作者才听到这个故事的完整版。可想而知,两个偶遇的人谈话内容无非是闲谈中的奇闻轶事。此外,还受到六朝志怪小说的影响,爱情故事的主人公并非都是人类,如《任氏》中任氏是狐妖,《湘中怨解》中汜人是蛟龙。这些都带有一定的娱乐成分。
唐代流行“温卷”之风。所谓“温卷”是指唐代士子们在参加科举考试之前,往往撰写一篇或者数篇传奇故事,作为敲门砖呈现给主考官或者文坛领袖,以求个好印象,从而在考试时引起他们的注意。创作传奇正是综合能力的表现,宋代赵彦卫在《云麓漫钞》中说: “此等文备众体,可见史才、诗笔、议论。[3]”因此有些文人往往通过曲折离奇的故事将自己的文才、诗才显露出来打动别人。文学作品中的爱情故事是人类最真实情感的流露,也是最能体现命运感和人性脆弱的部分,最容易引起读者的共鸣,受到关注。因此,选取爱情小说来展现作家的文采,也满足士人的“猎奇”心理。
韩愈说:“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唐代文人以唐传奇为介质抒发自己的情绪,表达自己对弱者的同情。通过小说悲剧结局,表达对女性不幸命运的同情。唐代社会女性的地位相较于其他朝代比较高,女性的做法和思想还能得到一定理解和支持,一些唐传奇作品流露出对女性命运不幸的哀悯与同情。如《庐江冯媪传》以鬼魂形式反映当时弃女不幸、男子之薄情,从中寄寓作者的愤慨。《柳氏传》中柳氏被当做物品进行转送、霸占。《华州参军》中崔氏小姐生时不能跟柳参军如愿在一起,死后化作鬼魂才能和他生活在一起。
相比悲剧结局,大团圆结局更符合中国人“始于悲者终于欢”思维特质。但是现实往往是残酷的,这种美好结局只能更多的存在于作家对现实有意或无意进行的补偿的故事中。这种动机有时是作者有意识的,有时作者是无意识的,但是通过他塑造人物的理想行为有意识无意识地把他的补偿心态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正是由于大团圆结局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所以作者通过这种“补偿”的心态,实现在作品中。如《李娃传》中李娃被封汧国夫人,荥阳公子还身居要位。如《聂隐娘》中的聂隐娘,不理父母反对、不顾门户之见,自主选择一个只会磨镜子的少年作为婚姻对象。这些在唐代社会绝对不会出现。
鉴于唐传奇作品的丰富性,故事的创作动因不会呈现单一性,必然是多种动因胶着在一起,以综合考量的方式进行分析。
(二)个体意识的觉醒
唐传奇中凸显了一大批光彩耀人的女性形象,她们开始具有个体意识,坚强不屈、勇敢追求属于自己的爱情,至死不渝。如《柳毅传》中龙女为了嫁给柳毅,剪发明志,努力追求自己的爱情。又如《霍小玉传》,当小玉知道事情的真相以后,浓烈的爱转变成激烈的恨。她不以凄凄的哀怨来抱怨命运的不眷顾,不是苦苦哀求李益回心转意,而在生命的终结之际对李益发下狠毒的誓言。这种反击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强烈,震撼人心,使读者认识到造成悲剧的背后“凶手”是当时的婚姻制度。处在封建时代的女性能如此的对封建婚姻制度提出反击,正是当时女性个体意识觉醒的表现。
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和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不同时代的婚姻观念呈现不同的特色。先秦两汉时期注重“礼”,强调伦理道德,婚姻关系中要求符合礼制礼仪。魏晋南北朝采取森严的士族门第婚姻制度。唐朝的婚姻制度在继承魏晋南北朝“门当户对”婚姻观的基础上,带有一定的时代特殊性,显露出一定的自由度与进步性。
正是基于这种自由性与进步性,青年男女开始大胆追求自由的爱情,渴望两情相悦的婚姻模式。唐传奇展示了唐代士人随着时间变更所引起的观念变化、对生活状态的憧憬以及带有时代独特性的追求,也承载着唐代士人对待爱情与婚姻的个体觉悟:注重爱情体验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唐代文人士子在追求自由爱情与婚姻意识上的觉醒。不论是《裴航》中不惜抛弃仕途、朋友,超脱世俗的眼光,一切都只为了追求爱情的裴航,或是《离魂记》中为了寻求爱情宁愿忍受肉体与精神分离的倩娘,亦或是《无双传》中刘无双和王仙客为了追求自由爱情付出的努力,都是唐人在追求自由爱情方面的表现。
唐传奇通过恋爱对象的多样、内容的繁杂,呈现出精彩缤纷的爱情故事,并且注重对恋爱对象、恋爱过程中的心理描写与分析。作者开始关注“自我”感受以及人物内心对“情”的理性思考。处于唐代这个相对开放的特殊时期,男女之间交往较其他时期相对自由,在交往过程中产生感情也是水到渠成的。而根据《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门当户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恋爱自由,但婚姻现实功利,这必然导致许多有情人无法“终成眷属”的结局,从而为“好事者”提供创作素材,或者有些文人士子通过创作这类传奇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情”“理”冲突。《莺莺传》张生在抛弃莺莺数年,以莺莺表兄的身份到莺莺的夫家门口求见。莺莺拒绝相见,张生面有怨恨。说明直至此时他的内心对莺莺还是有一定的感情的。又如《霍小玉传》从小玉死后的李益“生至墓所,尽哀而返”、“伤情感物,郁郁不乐”,可以看出他对小玉并不是没有感情的。李益和张生对所爱的女子是充满感情的,却不约而同的选择了“放弃”感情,这正是唐代社会的婚恋观造成的“情”与“理”之间的挣扎。社会价值观要求这些文人士子主动的以理约情,却过分低估了“情”对于一个文人的影响力,他们既不能做到彻底的以理约情,又不敢以情抗理,而只能在情与理相互斗争的夹缝中生存。这正是时代造成了青年男女双方的悲剧,这种悲剧在当时社会具有普遍意义。
(三)狎妓风尚盛行
“妓”的本意并不是指“妓女”,即以出卖肉体换取金钱的女子,而是指“伎”,即专门表演歌舞者。到了唐朝,随着坊妓制度的成熟,“妓”已经演化成为艺人和娼妓的合称。大多数情况下,艺人往往是色艺兼俱,娼妓也是多才多艺的。二者之间的界限已经逐渐模糊了,合称反而显得合情合理了。
唐朝娼妓分为三类:公妓,家妓以及私妓。公妓为天子、官员以及军士提供娱乐。家妓如白居易之妓樊素以及小蛮等,则为皇族、公卿、大臣、骚人墨客等提供歌舞和娱乐,并为主人招待宾客及负责侍酒等工作。还有如李娃、霍小玉等的私妓。
公娼制度,实由汉武帝营妓而来。南北朝的时候,家妓特盛。隋时炀帝由民间选美女,后宫佳丽无数;因之朝中大臣也都养了一些妓侍。像《虬髯客》中红拂妓、《昆仑奴》中的红绡妓,足以证明。如《枕中记》中:
两窜荒徼,再登台铉,出入中外,徊翔台阁,五十余年,崇盛赫奕。性颇奢荡,甚好佚乐,后庭声色,皆第一绮丽,前后赐良田、甲第、佳人、名马,不可胜数。
乃至于《上清传》中上清,《柳氏传》中的柳氏等,也都是唐代私蓄家妓的明证。而官妓更是普遍,当时文武官员,骚人墨客,进士新贵,竞以风流相尚。
“唐人尚文好狎”,无论是官吏还是学人,无论是宫廷还是民间,流行聚会时妓乐助兴,整个社会盛行狎妓之风。私妓大量流行于市井之间,是唐代坊妓成熟的一种表现。随着私妓的盛行,狎妓成为风尚,咏妓诗更是繁荣。根据孔庆东教授的统计,在近《全唐诗》近五万首诗中有两千首关于妓女的诗,其数量可见惊人。[4]《游仙窟》中许多描写狎妓场面,正是当时社会狎妓风尚的一种表现。
当时的私妓集中居住于平康里、北里一带,所以也把当时狎妓的盛行称为“北里平康之兴”。这种兴盛始于中唐时期,妓女与文士的结缘,离不开唐代的科举制度。读书、赴京赶考、冶游、狎妓是当时文人士子的主要生活。在赴考期间,远离家乡和亲人,难免感到孤独难耐。于是狎妓就成了考试期间不考避免的活动之一。唐代进士之狎妓,与今日一般意义上的宿妓有很大区别。如《杨娼传》作者房千里在文后论说:
夫娼,以色事人者也,非其利则不合矣。而杨能报帅以死,义也。却帅之赂,廉也。虽未娼,差足多矣。
我们读《全唐诗》,其中所收的妓女诗,有关盼盼四首,刘采春六首,张窈窕六首,赵莺莺五首,薛涛一卷等。像这类妓女,实有如今日所谓的“名媛”。他们多善言谈,还能赋诗,所以进士们好与狭游,也可谓风流韵事。
士子在与妓女的交往到日久生中,终日诗伴酒、歌伴舞,情,却是最自然不过的发展。妓女与士子之间的爱情故事成为文人作品中创作素材的主流。名士配名妓的恋爱故事层出不迭,出现了大量的这类型的故事,如《李娃传》、《霍小玉传》等。
(一)严格的婚姻制度
唐代作为一个相对开放的朝代,既具有别的朝代不可比拟的开放性,同时也具有封建时代无可避免的封建性。
恩格斯指出:“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它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都没有的。”[5]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自由婚姻在封建社会中是绝对不可能的。即便是在相对开放的唐朝也是一样的。
《唐律疏议·户婚》中明确规定:“奴娶良人为妻”条疏:“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即疏,何宜配合。”对于违反这个等级规定的要处罚,“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合徒一年。仍离之。”[6]婚律中明确规定 “良贱不婚”,但是唐传奇中仍不乏描写官员、平民与奴婢、妓女之间的通奸故事。这种行为,在唐代律法中并未涉及。也就是说,唐代允许爱情基础上甚至谈不上爱情的性关系自由,但不允许婚姻自由。
除了表现在良贱不婚以外,严格的婚姻制度还表现在承袭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士庶不婚上。根据《朝野佥载》记载,乔知之与婢女碧玉之间感情深厚,知之“为之不婚”,但二人却难以结合。因为士大夫与婢女成亲,不仅法律不容,也为社会难容,最终二人落得家破人亡的凄惨下场。这种士庶之间在婚姻上的天堑,也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等级秩序所采用的方法。
严格的婚姻制度:良贱不婚与士庶不婚,必然会导致很多有情人在这样的制度下无法结成连理,形成爱情悲剧。从而引起文人的感想,创作出这样以悲剧为结局的爱情小说。所以说,严格的婚姻制度是导致唐传奇中爱情小说的悲剧结局原因之一。
(二)唐代社会风气
1.自上而下的崇尚士族
唐人继承魏晋南北朝遗风,仍以故家大族姓望为重,虽经皇室的干预,利用重新修订姓氏书等手段,抬高关陇集团新兴贵族的地位、压低原来山东士族的声望,但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
陈寅恪先生在《元白诗笺证稿》说到:“唐代社会承南北朝之旧俗,……凡婚而不娶名家女,与仕而不由清望官,俱为社会所不齿。”《隋唐嘉话》卷中载:“薛中书元超谓所亲曰:……始不以进士擢第,不得娶五姓女,不得修国史。’”这两段话反映了唐代士子的向慕目标,以进士擢第以及与高门联姻。
士族自恃门第高贵,重视文化传统,强调“清名”。择偶时往往也是在同级别的士族之间进行选择,从骨子里反对与其他阶层通婚,这是他们的婚姻观念所决定的。在这样的婚姻观念下,才能出现“皇帝的女儿也愁嫁”的特殊现象。 《旧唐书》卷一四七《杜佑传》附《杜悰传》云:“(宪宗为岐阳公主选驸马)令宰臣于卿士家选尚文雅之士可居清列者,初于文学后进中选择,皆辞疾不应。”文宗欲以真源、临真二公主降士族,谓宰相日:“民间修婚姻,不记官品而尚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顾不及崔、卢耶?”皇族的待遇尚且如此,更别说一些渴望与高门大族结姻的新进权贵了。
唐太宗时期曾对山东士族“自矜门阀,以婚姻相尚”深为不满,下令重修氏族志,意图通过官修谱牒的方式“欲崇唐朝人物冠冕,垂之不朽”,对氏族门第高低位置作了调整,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门第的重要,也从侧面表现出唐代对门第士族的推崇是自上而下的。在唐朝之前的谱牒具有选官和通婚的实际作用,到唐朝似乎只剩下用来标榜血统高贵的作用。官修谱牒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政治地位确定社会地位这个标准,表明了门第与政治地位的结合。统治者尚且想要通过官修谱牒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更何况大臣与新进权贵渴望依附士族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呢?
崇尚五姓为贵的婚姻观念以及良贱不婚的婚姻制度,是士子与妓女之间不可规避的力量。
宗法社会制度下的女子已够辛苦,而不幸沦为妓女,更是可悲。她们以色事人,并非出于本心,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为之。在唐朝制度下,处于社会底层的妓女,没有个人自由,从良以后,也只是主人的附属品,生死皆掌握在主人手里。《飞烟传》中飞烟爱慕赵象的才貌,与之相会。后被武公业发现,在质问飞烟相会对象无果的情况下,鞭打飞烟至死。没有人追究武公业杀人的罪责,因为唐朝律法规定飞烟完全属于主人。面对这种不可规避的力量,飞烟在开始与赵象相会时已经做好了思想准备。所以会在临死时说出“生得相亲,死亦何恨”的话。反映了当时的妇女得不到自由爱情的悲剧。这正是当时的制度所造成的悲剧。
妓女的社会地位属于贱人阶级,没有一个人的自主权利,可以被买卖与作为礼物赠予。一旦因色衰爱驰或其他原因,便会遭受被抛弃、被卖掉的命运。在易主过程中,妓女没有选择的余地。柳当将军答应把家妓一章送给郑还古(《太平广记》卷一百六十八卷,一二二四),以妓女作为一种礼物,用以表达他们对客人文才及诗歌的欣赏。他只是将其视为一份礼物,但却完全忽略赠给郑还古的确是一个能思考、有感受的人。
妓女比一般女性有更多的活动自由,可以和男子进行自由交往。在文人士子与妓女之间日渐频繁的交往中,日久生情。表面看来,士族门阀制度不再是爱情的唯一标准,妓女与士子之间的爱情故事成为文人作品中创作素材的主流。我们表面看到妓女的自由,正是其社会地位低下的表现。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社会本质不改变,流于浅层的爱情又怎么会有美好的结局呢?对于士子与妓女之间的爱情,从《霍小玉传》中可以窥探一二。“小娘子爱才,鄙夫重色。两好相映,才貌相兼。”李益对于自己重视女色,丝毫不加掩饰。而小玉欣赏李益的基点正是他的才情。从这点可以看出,两者之间薄弱的感情基础,不过男好女色,女钦男才而已。但是,较之前期男子对妓女低层次的基本肉体欲望和外表的追求,到唐朝时男子开始欣赏妓女的才情,这正是唐朝对“色”追求的升华。
但是这一点升华,还不足以让深受封建礼教教育下的文人们,放弃仕途与忍受周围人的鄙视。尽管有的妓女既有才情,又有绝色外表,但其低下的社会地位还是横在她们与士子之间的巨大鸿沟。文人士子可以与妓女谈诗、谈理想、觥筹相对、相伴出游,然而当他们面临人生最重要的选择之一的婚姻大事,当享乐与现实发生冲突时,他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自己的仕途与社会角色,其次唐代士子们娶妓为妻是违反婚律的。对于那些歌舞俱佳,有才有貌的妓女,不能说士子们对她们完全没有感情。只是这些感情相比于他们所寻求的在仕途上飞黄腾达、扬眉吐气而言,所占的比重太轻微了。因此当感情与仕途相矛盾时,士子们不得不放弃感情。正如《焦封》中描述的,通过猩猩变成女子与人类恋爱结婚的故事,反映了唐代文人为了追名逐利,抛弃爱情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对于士子们而言,爱情不是最重要的。这就是唐传奇爱情小说中妓女与文人士子爱情悲剧的社会原因。
基于这样的社会基础,注定了士子与妓女之间的爱情不会终成眷属,婚姻制度依旧强调门当户对,也因此注定了大量爱情小说是以悲剧结局。文学是对社会生活的反应,悲剧的结局正是对当时社会真实的反应。
2.封建家长对自由婚姻的干涉
唐朝婚律对婚姻成立的条件明确列出要合乎“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但这不过是表面的程序而已,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在于是否合乎“父母之命”。相爱的青年男女要从爱情进入婚姻,必须要有“父母之命”。如若没有,就只能是有缘无分了。
能否合乎“父母之命”的本质,一般是看能否符合家庭利益。对封建家庭来说,婚姻不过是一件可以用来扩大自己家庭势力的工具。在联姻这个过程中,两个家庭考虑的只是自己的家庭利益,两个家庭如果认为这是互惠互利的行为,那么就有了“父母之命”,接下来就到“媒妁之言”。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意愿不被纳入考虑的范畴。在唐朝之前,从来没有反映因为“父母之命”所引发爱情悲剧的文学作品,甚至不曾有过反映不自由的婚姻给青年男女内心带来的痛苦。到了唐朝,随着个人意识的觉醒,才开始出现了这类表现人的基本感情需要的作品。
唐传奇爱情小说集中反应了这一社会现实。《李娃传》和《离魂记》都是因为有了“父母之命”才有了超乎现实的大团圆结局。虽然在这之前李娃与郑生、倩娘与王宙的结合并不合乎“礼”的要求,也自认为不会得到封建家长的允许,因为一直生活惶恐之中,但最后还是以皆大欢喜来结局,这显示了是否合乎“礼”并不是婚姻的关键,“父母之命”才是能否能够结成连理的关键。得到了“父母之命”的允许,就可以“有情人终成眷属”。相反,其他的爱情悲剧都离不开因为封建家长的反对这一原因而造成爱情悲剧的结局,如《霍小玉传》、《崔书生》等。李益的母亲为他指婚表妹卢氏,虽然并未明确反对小玉,但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也可想而知,李益与表妹卢氏的结合更符合自己的家庭利益,对自己的仕途更有帮助。崔书生与玉卮娘的结合并未有母亲的允许,而是私下进行。后来由于母亲的猜忌与不高兴,两个人还是没有得到幸福圆满的结局。崔书生和玉卮娘都很痛苦,书生到死都念念不忘这段感情。这两个爱情故事都是由于没有得到封建家长的承认,结局都以悲剧结局。
由此可以看出,封建时代渴望自由的婚姻是不可能的。封建家长对自由婚姻的干涉,切断了无数青年男女的渴望自由婚恋的念头。
唐代的社会风气就是如此,整个社会崇尚士族,渴望“婚与士族”。在家庭利益的驱使下,封建家长们肆意践踏青年男女的个人意愿,将家庭利益凌驾于个人意愿之上。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双重限制下,即严格婚姻制度和当时的社会风气内外夹击中,形成唐代独特的婚恋观。这种婚恋观造成了大量的爱情悲剧,从而触动文人创作了大量的以悲剧结局的爱情小说。
唐传奇成爱情小说真实的反映了唐人的爱情理想和价值观念。在相对自由宽松的环境下,男女自由交往,产生了许多青年男女的恋爱故事。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文人有感而发创作了大量的爱情小说。但在封建礼教这个背景下,有情人终成眷属只是个美好的理想,不可能成为现实。爱情小说的大量出现以及悲剧结局,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开始关注个人体验,已考虑到了个人的意愿和情感,不得不说这是唐人的个人意识觉醒的直接结果。造成这些爱情悲剧的原因正是当时的婚恋观念。悲剧的核心是士子的婚姻观是崇尚高门,社会定位高于个人感情。唐代是个让人甘愿拿个人定位扼杀个人感情的社会环境。因为读书人通过科举获得社会定位非常艰难,对大多数寒窗苦读数十年的学子来说又是刚刚获得不久的唯一出路,所以那些以“天下”为己任的士子们,要牺牲个人感情去换社会定位,更何况这种“个人感情”无法律保障。所以,士子内在的个人至上心理并未显露,主流精神倾向具有极强的话语权。作品中只是微露出“个人感情”的甜蜜和自由的快乐而已,归宿仍与以高门联姻为荣。于此可见唐代权贵化社会的文化价值观。由此可以看出社会秩序对士子的规约,唐代的婚恋观是士子不可规避的力量。唐代的婚恋观对士子的规约,正是造成唐传奇爱情悲剧的原因。
[1]熊海英.唐传奇的言情模式与唐代士人的婚恋观念 [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4):36-40.
[2]程国赋.唐五代小说的文化阐释[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157.
[3]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八 [M].北京:中华书局,199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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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5.
[6]长孙无忌,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户婚:卷14[M].北京:中华书局,1983:269.
Judging Social Order's Rules for Scholars from Tang Legend Love Tragedy
HU Yu-ying
(School of literature,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Urumqi 830054,China)
In the history of Classic Chinese novel,Tang Legend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for continuing with the past and opening up the future.The typical works were all about love tragedy,which reflected the great achievement in Tang Legend.Author’s own creation ,individual waking state and social prostitutes popularity are the reasons for the appearance of love fictions.But,basied on the Tang dynasty advocating powerful lord,the intervene on free marriage from feudalism parents and rigorous marriage system also led to so many love tragedies.However,scholars aspired social statues,sacrificed individual emotion,caused a large of love tragedies.Therefore,the true reason for Tang legend love tragedy was view of marriage in Tang dynasty.
Tang legend;view of marriage;love tragedy;emergence reason;tragical ending
I107.41
A
2095-042X(2012)03-0061-06
2012-03-19
胡钰颖 (1987—),女,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文学研究。
(责任编辑:朱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