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道德构建中的德性与规则

2012-08-15 00:49:04胡卓群
关键词:德性本质力量

胡卓群

社会主义道德构建中的德性与规则

胡卓群

现代中国正处于转型期,道德的构建应该立足于现实的中国道德国情。借鉴西方伦理思想中规则与德性的关系,对社会主义道德构建的层次性加以把握,并着力彰显德性的力量。

道德;构建;规则;德性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生活诸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新旧冲突和失范现象。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文化道德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西方道德传统中,德性与规则是两种基本理论与实践范式。约翰·罗尔斯以其力作《正义论》将规范伦理学推向高潮。罗尔斯的规范伦理学从社会基本结构的前提下构建一种“正义”的解释系统来指向社会道德规则。他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必然会选择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普遍的正义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保证自尊等客观条件与规则。在他的论证中,“规则”是最普遍的概念,社会道德规则应成为伦理学探究的全部任务。很明显,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与启蒙运动以来的西方核心的自由主义至上的价值观念一脉相承的,他的正义论规范伦理的实质,首要的是对社会的规则。规范伦理学以规则为核心的理论,试图以简单的道德规则来解决一切问题,这种片面地追求简单化和单一化,未能反映出道德的本质概念,这些困境启发了当代的伦理学家们的进一步思考。

以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为代表的德性伦理学家们从文化和历史的视角重新审视和批判了整个西方规范伦理学传统,并对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挑战。麦金太尔认为,在现代社会中,规则(特别是在各个领域中详尽的职业道德准则)使人不再具有内在统一完整的德性,那些贯穿在人生始终的德性品德已被人忽视,因此他坚持认为我们必须去寻求完整的而非片面的、实际的而非抽象的、具体特殊的而非普遍主义的道德德性。他认为,“德性是一种获得性的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是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种利益。”[1]241有德性的个体行为体现生活本身的价值与意义,即在获得赞誉和物质利益的同时,得到一种自我的肯定和满足。麦金太尔把德性看作是有益于统一整体生活的善的品质,同时把德性与对人而言的善的追求相联系。他将目标转向传统德性伦理,从理论上恢复德性在道德哲学的统治地位,以德性为道德本体来构建道德,客观上形成了当代西方德性伦理的复兴运动。

当代西方伦理学中德性与规则的争论,为我们理解道德提供了独特的视角。我们应着重审视德性与规则两者的关系。从社会主义道德构建而言,我们认为社会主义道德应是规则与德性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体。社会主义道德首先具有规则层面。道德规则是以人们一定的道德观念为基础而确立的,而人们的道德观念又在人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因此道德规则的确立,是为了使人们的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得以维持并有序发展,道德规则是客观的并伴有外在的强制性。道德其次具有德性层面。德性作为人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内含着人对外在环境和自身的本质、规律和终极目的的领悟。德性属于人的内在生活,它所诉求的是个人对幸福、需要、完满的自觉体验,并促使我们通过明智地选择行为和恰当地表达情感以适应人类生活条件。

儒家伦理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强调了品格的塑造和个体美德的培养,它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儒家伦理对当代德性伦理与规则伦理之间的争论做出的贡献。在中国传统道德范畴中,义利关系是道德观念内部基本关系,儒家学说提供了一种“以义统利”的义利观,义与利的关系并不是对等的,义对利具有绝对的制导功用,但并不是完全的取义去利,它总体上是要求人们所获取的利必须符合义,但并不是完全排斥个人利益,也主张维护百姓们获利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道德所内含的价值精神应该与社会的价值期待相适应,我们根据规则与德性统一的原则,对义利问题进行适当转换。“义”可以理解为是合宜、合理的思想和行为规则。所谓合宜,就是符合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群体利益的需要,而合理就是还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利”,首先指的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以及由此经济关系所表现的利益关系。其次,利益主体可以表现为个人、群体(民族)、国家三个层次,并且利有真实和虚假之分。

如果“利”对于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利益而言,就是一种“公利”,我们也可把“义”定义为是国家之利、民族之利、社会之利,也是一种“公利”,在此基础上达成真正意义上的 “义利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群体、社会的利益是实实在在的共同利益,它通过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表现出来,这种整体利益具有相对性,它既属于社会集体中的各个人,又不直接属于每个人。此时,发展整个国家、民族的经济利益的“公利”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义”两者就完全统一了,即在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富裕(利)才是社会主义(义),进而若把这种“利”定义为群体(人民)利益,况且这种群体利益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是真正为广大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为少数的统治阶级服务的,那么这时的“利”就与“义”就直接统一了。这是第一个层面上“义利统一”。若“利”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并且该个人的物质利益是合宜合理的,它是个人价值实现的基本保障,符合本群体的利益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需要,并为这种需要做出自己的贡献,也应属于“义”的范畴,也应“义利统一”。我们要重视个人的物质利益,特别是在国家长期忽视个人物质利益的情况下,要把重视个人的物质利益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由于劳动还是个人的谋生手段,保护个人的正当的合法的物质利益,是个人价值实现的基本保证。这是第二个层面上的“义利统一”。

在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义利是相互包含的,“义”可以蕴涵在“利”中,“利”也可以蕴涵在“利”中,“以义统利”。如果我们从后一层的意思去理解,那么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的“以义统利”,一方面是要“以义制利”,把“利”局限在“义”的范畴下,保障“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要“利在义中”,既要保证“公利”,还要保证“私利”,这种物质利益,不仅是社会集体利益,也包括公民的正当个人利益,并把它们作为道德建设本身的内容。新时期的义利观即是规则与德性的统一的生动诠释。

规则和德性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两个不同的层面,规则是与义务相联系的,任何义务都意味着一种责任和应当,因为它们是以一定的权利为坐标做出规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就认为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你享受某人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某种义务。而德性是与卓越相联系的,这种卓越是对权利与义务范畴的超越,是一种无私的奉献精神,是完全建立在人们思想自觉与高尚境界的基础之上,德性并不是对人们的必然性要求而只能是倡导性要求。这两个层次中,规则是主体,它体现着人伦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范;德性是统领,它既规定着底线道德规则的内容,也引领着人们高层次的趋善趋美,它对于提升主体的道德境界意义深远。然而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忽略了道德构建的层次性,片面拔高道德德性层面,忽视底线道德规则的巩固,致使道德的功效弱化。道德构建应讲求层次,要做到群众性与先进性相结合,实现对社会成员的伦理要求的完整、和谐、有层次。

规则是重要的,规则的约束和外在的强制力能使人们在表象化的行动中服从一定的道德规则以达到人伦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因为规则专注的是人的行为而非人的品格,关注生活的外在表现而并非内在的本质价值与意义,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在现代社会人类个体精神层面上的深刻危机,因此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道德构建中赋予道德德性较高的位置,重视德性、德性力量以及德性力量的彰显。

德性是与善联系在一起的,它表达了善的品质,“就它们代表着善者的品性而言,它们不仅是一个外在的目的的外在手段,而本身也是完善的人生和至善的一部分。同样,作为德性的表现的道德行为同时也是目的的实现,而不仅是外在的手段。”[2]213它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具有内在性、自律性和超越性的特点,它直接体现着人们的价值取向,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角落和每个有理性的个人灵魂深处,有利于人的全面、自由、和谐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德性在向善上具有稳定性、本原性和持久性。规则等要发挥其作用,就必须与一定的德性相容。如果人们还未形成内在的德性,还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道德,那么规则意义就是不完全的,因为它有可能在规则的高压下产生某种合乎规则却又违逆德性的行为。只有重视德性,才能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从学理上改变传统的观念。

德性是有力量的。在康德那里,德性“是意志的道德力量”[3]189,是一种能力与力量。马克思也崇尚人的德性力量。对马克思来说,德性力量具有存在意义,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显与拥有。德性力量作为人的本质力量丰富性展开的真实写照,即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形成并发展出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具体丰富性的写照。马克思又说:“只是由于人的本质的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主体的、人的感性的丰富性……。因为不仅是五官感觉,而且所谓的精神感觉、实践感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未的。”[4]87这里所涉及的“实践感觉”,就是人们德性力量的要素。而如果缺乏主体的德性力量的参与,规则或许要反过来成为奴役人们的个性自由的工具。

德性力量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深沉作用和深刻发挥,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4]86。所谓“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正意味着德性的个体化和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始终是互相联系着的,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同时,又是德性个体化的生成和发展。一方面,德性力量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一种展显和拥有,既是人自然本质的内在固有的、隐藏的本质力量。另一方面,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价值实现,这种德性力量的事实上的产生和发展,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实现德性力量的价值意义,成为人的普遍存在的自我肯定方式。因此,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应始终展显其德性的力量。关注德性力量,重建生活信念,是现代道德摆脱困境的出路之一。比如全国道德模范和感动中国人物,他们具有崇高的德性,高层次的奉献精神和先进性,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着社会先进道德的发展方向,他们把自身的德性扩展到社会生活中去,表征着特定历史时期整个社会的道德理想,这是彰显德性力量的典范。

[1]麦金泰尔.德性之后[M].龚群,戴扬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2]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何怀宏,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B82-02

A

1673-1999(2012)06-0037-02

胡卓群(1978-),女,浙江余杭人,硕士,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03)基础教学部思政理论教研室讲师。

2012-01-11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青年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视野下的艺术职业道德规范研究”(QNJS20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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