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庆峰
在讨论农村居民收入问题前,笔者根据国家统计年鉴的数据,按照收入来源对全国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收入状况进行了整理,这些数据基本能够反映出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来源的发展情况。
其一,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1995年时,全国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22.42%,经过15年的发展,这一比例达到了41.07%,增长最为明显。其中,这一比例最高的上海由64.40%提高到68.72%,最低的甘肃由10.41%提高到35.02%。
其二,家庭经营收入仍然是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期间,家庭经营收入呈现数量增长比例下降的趋势。1995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是71.35%,是收入的主要来源,2010年这一比例下降到47.86%,仍然是四种收入来源中的最大来源项目。不过,从表中数据也可以看出,发达地区的上海,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呈现出持续减少的趋势,占总纯收入的比例从27.87%下降到4.22%;1995年比例最高的甘肃达到83.38%,2010年比例最高的河南为58.66%。不过在此过程中,各地的位次没有规律性的变化,应该和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相关。
其三,家庭财产性收入偏少。虽然期间农村居民这一项来源的收入有所增长,但增长不明显。1995年的比例是2.60%,2010年是3.42%,在总收入中仍然无足轻重。相对来说,富裕地区农村居民的家庭财产性收入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而其它地区基本上处于震荡增长状态,2010年比例最低的河南仅为1.07%,低于1995年的2.31%,而贵州省2000年时仅占总收入的0.51%,明显低于正常状态。
其四,转移性收入增长稳定。四组样本中,转移性收入的总量均呈现增长状态,而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分别是 3.63%、3.50%、4.53%和 7.65%, 显然,2005年后,我国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才有一个实质性的增长,其中数量和比例变化最明显的是上海,2010年单项目收入数量接近落后地区的收入总量,比例达到总收入的20.12%,成为第二大收入来源。
在了解了农村居民的各来源收入的变化情况后,再分析一下四类来源的收入在今后的发展潜力。
首先,工资性收入增长最具潜力。从前面的数据可以计算出期内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3.71%,同期总收入增长率9.21%,工资性收入增长是总收入增长速度的1.49倍,同期工资性收入增长6.87倍,而总收入只增长3.75倍。工资性收入增长幅度最大的甘肃省,农村居民2010年工资性收入是1995年的13.08倍,占总收入的比重从10.41%增加到35.02%。而这一比重最高的上海,2010年的数据是68.72%。工资性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即使不以上海为参照,按照江苏省的数据作参考,比较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之间的数据,也可以看出,提高工资性收入是下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努力方向。
其次,经营性收入仍然是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四组数据中,上海地区农村居民的经营性收入始终小于工资性收入,江苏农村居民在2000年的时候,工资性收入也已经超过了家庭经营收入,但全国大部分地区以及全国的总体数据显示,家庭经营收入仍然是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村居民似乎更加依赖家庭经营收入。但由于受到资源总量的限制,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总量有一定的限度,在总量的限定下,不能以此作为农村居民增加收入来源的主攻方向。
再次,财产性收入微不足道。虽然发达地区的上海,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数量上达到了970.25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也只有6.94%,相对落后地区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不仅增长不稳定,而且数量太小,最少的甘肃2010年人均仅39.87元,几乎可以忽略。财产性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是农村居民能够提供出满足市场需求的财产性资源,这往往依赖于财富的长期积累,或者是政策上的突破,在这两者暂时不能满足的条件下,就不能以此作为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努力方向。
最后,转移性收入依赖政府。除上海因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实相对领先,其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水平无论数量还是比例都高出一筹外,其它地区基本处在同一水平。江苏的数量虽然较多,比例还赶不上贵州、甘肃。而相对落后地区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也只是在近几年才有显著增加,基本上源于国家对这些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尽管如此,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无论数量还是比例,2010年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为5091.90元,占总收入26.65%,而农村居民这一数字分别是452.92元和7.65%,二者均不可同日而语。
根据上面对农村居民收入来源的描述及各项来源的潜力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要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应当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稳定农村居民的经营性收入,适当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在了解了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努力方向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工业化和城镇化是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根本途径。虽然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曾经在世界上引发出“谁来养活中国”的疑问,“无农不稳”的观念早已经扎根在我们的思想中,“无工不富”的理念也早已经成为我们的共识。上海地区的农村居民以全国最低人均经营性收入而成为全国最高总收入的基础就是主要依靠工资性收入实现的。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往往都有较多的工资性收入。要增加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主要依靠工业化来实现,而工业化和城镇化是相辅相成的,工业化是城镇化的基础,城镇化又能够推动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相互促进,必然对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口已经进入相对发达和富裕的行列,其他也已经有了较为坚实的基础。目前,国际经济形势还不十分明朗,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进入了结构调整阶段,需要转变思路,改善发展方式,促进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这需要我们的政府,根据国际国内的具体情况,抓住当前的机遇,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结构升级,推进相对落后地区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要从政策上、资源上,从各方面给予确实充分的支持。
第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是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基础。我国的家庭土地联产承包制度,虽然当年曾经释放了农民被束缚的手脚,并由此打开我国市场经济的大门,但相对低下的效率和有限的耕地面积决定了传统农业不可能为数量巨大的农村居民带来富裕的生活,必须以集约经营的现代农业取代传统农业。应该以市场化的手段,鼓励耕地使用权的流转,尽可能地把农村居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使他们转移到更加效率的其它生产部门中,在创造出更多社会财富的同时,带来自己生活的富裕。
现在,对我国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制度对许多地方的农村居民来说,早已经成为“食之无肉、弃之有味”的鸡肋,他们每年从土地上获取的利益根本不足以补偿来回奔波的开销和此期间的收入损失。对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他们无法奢望像城郊的居民一样因为城市扩张而一夜暴富,他们对于土地的依赖,只不过是因为在他们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在不给子女增加太多负担的情况之下,土地是他们可能有尊严生活的保障。我国应在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方面作大胆的探索,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流动。
第三,社会制度改革是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的根本保障。城乡分割的社会制度在给我国带来社会稳定的同时,也直接造成了社会不公,不仅限制了人员的流动,而且当年还通过剪刀差的方式转移了大量的社会财富。现在,农村又成为低成本劳动力的供应源。举世罕见的户籍制度的存在,随着环境的变化,正在失去存在的基础。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已经转移到城镇生活,他们在城镇中做着和“城里人”同样的工作,过着也许同样的生活,如果不是有些什么事情发生在他们身上的话,恐怕没有人能注意到他们和其他人的区别:他们干着城市中最苦最累的工作,却享受着似乎“低人一等”的待遇。当他们的身体不再能承受繁重的劳动的时候,往往只能回到乡村中慢慢老去。因为他们没有办法在城市中尊严地生活。我国现行的许多政策,“公平公正”还离不开户籍制度的前提。
改革户籍制度,难点在于和户籍相联系的各种“福利”的平衡衔接。在制度上,我国还实行城乡两套标准,尤其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城乡差别巨大,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当初,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可能是结合了我国的传统以及资金承受能力,并且考虑以土地这一天然保障物为基础,以渐变的方式,以一两代人的牺牲来实现;或者根本就没有考虑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为此,我国必须打破户籍制度的藩篱,审慎考虑制度的衔接,尽快将城乡一体的社会制度建设好。对于因为制度衔接而造成的资金缺口,可以通过我国庞大的国有资产的注入来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原本就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也应该回到造福人民的应有之意中去。
总之,讨论农村居民收入问题,不能局限于农业和农民的范围内,必须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发展的需要,从全局出发,考虑到整个社会的未来发展角度,才能从根本上逐步解决我国的和谐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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