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消费者知悉权冲突可能性研究

2012-08-15 00:49:04汪一雄
关键词:商业秘密经营者冲突

汪一雄

一、商业秘密和消费者知悉权概说

(一)商业秘密相关理论

1.商业秘密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本条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保密性和实用性两个特性,并且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是没有公开的技术秘密,比如:生产方式、工艺技术、药品配方、设计图纸等等。而作为秘密的经营信息则是没有公开的经营秘密,比如:客户名单、市场情报、管理方式、营销策略等。

2.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是否为知识产权?主流观点倾向于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根据吴汉东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应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1]。专有性要求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地域性要求知识产权效力要受到地域的限制;而时间性要求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应有一定的期限。商业秘密不具有专有性,原因在于现实中他人可以运用反向工程进行破解,从而得到该秘密的使用权。商业秘密不具有时间性,即只要秘密仍不为公众所知悉,其法律的保护就会一直持续下去。所以,虽然有部分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但商业秘密不属于知识产权体系。综上,笔者比较赞同我国的立法方式,将商业秘密独立出来,用《合同法》《公司法》《刑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综合保护。

(二)消费者的知悉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消费者的知悉权规定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除此之外,与消费者知悉权相关的法条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27、28 条,《食品安全法》 第 41、42、47、48、49 条,《产品质量法》第22条,《广告法》第9条,《价格法》第13条,等等。

我国消费者知悉权的具体知悉内容大致分为三方面:(1)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一些基本信息。例如商品的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2)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技术信息。例如商品的外观、用途、性能、等级、规格、有效期限、所含成分、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3)了解商品相关的销售,服务的信息。例如商品价格、性能、售后服务等[2]。

二、商业秘密保护和消费者知悉权的冲突

(一)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悉权内容边界

根据上文的分析,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保密性和价值性两种特性[3]。而消费者知悉权中有一部分可能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技术信息。

1.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与消费者知悉权。从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方面来看,里面并没有消费者需要知道的内容。因为经营信息更多的是在企业的商业活动中发挥价值,我们作为消费者更关心的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而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商业秘密保护和消费者知悉权的冲突有可能就发生在商品或者服务的技术信息部分。

2.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与消费者知悉权。从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方面来看如上所述,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是指没有公开的技术秘密,比如:生产方式、工艺技术、药品配方、设计图纸等等。而消费者知悉权的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技术信息,例如商品的外观、用途、性能、等级、规格、有效期限、所含成分、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缩小范围,商业秘密保护和消费者知悉权的冲突最有可能发生在消费者日常使用商品的成分中,例如:食品,衣物和日用品等所含的成分。这些物品中所含的成分是消费者无法通过肉眼识别的,只有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使用才能感觉到这些商品的效果。例如,食品在食用之前无法确定它对身体是否有害,衣物在穿着一段时间之前也无法确定其对皮肤是否有损伤,日用品同样如此,特别是在这个化工产品盛行的时代。

3.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悉权冲突表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通过询问经营者来了解这些产品中的成分,但是同样是法律规定,制造商有权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来隐藏这些商品的成分。这样一来,就会产生消费者虽然有权问,但是制造商也有权不说这一局面。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不少的案例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和消费者知悉权的冲突。例如:前些年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如果不是出现数名儿童中毒,估计在奶粉中加三聚氰胺还会当成商业秘密一样存续下去;霸王洗发露配方中含有致癌物,制造商如果要把配方当成商业秘密加以保护,那么消费者就有可能无法行使知悉权,从而继续使用这一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现实中,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悉权冲突还会有更加丰富的形态等着我们去发现。但是,这些冲突切切实实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之中,与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二)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悉权冲突解决要点

1.明确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和经营者享有商业秘密权应负的义务和责任。我国立法并没有把商业秘密放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进行保护,而是将商业秘密独立出来,通过《合同法》《公司法》《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综合保护。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定义,能比较完整地涵盖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但是,商业秘密的界限仍然比较模糊,法律也只是规定了相应的原则,因此在现实中的对商业秘密进行认定比较困难,所花费的社会成本也高。另外,仅仅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定在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一举措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商业秘密[4]。

我国法律在规定经营者享有相应的商业秘密权的同时,没有针对经营者享有商业秘密权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这也是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悉权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因。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进一步清楚的规定经营者在享有商业秘密权的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例如:经营者应当保证依据商业秘密产出的商品和服务对广大消费者没有损害,否则应当披露其商业秘密。另外,由于使用商业秘密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应当加重处罚。

2.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尽管在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的知悉权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消费者维权的难的现象依然随处可见。这一现象说明我国对消费者的权利的保护力度依然不够,各项法律的实施也不够强硬。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力度不够[5]。要加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应当从以下方面展开:首先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通过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认知,让消费者知道自身的权益和维权的方式;其次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力度,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最后,完善我国维权机制,使消费者更有信心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了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之外,还可以规定经营者应当的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律教育以及普法工作使其自觉遵守这一义务。如此一来,经营者的素质也能在这一普法过程中得到提高,对我国的市场的法制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3.重视社会舆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除了以上的方法外,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社会舆论监督有助于经营者完善自身,也有助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后底线,对违反法律的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其消耗的社会成本高,并且不一定能最终解决问题。因此,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依然不可忽视。通过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让人们更加自觉的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用最低的社会成本解决问题。

社会组织也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例如,行业协会能够制定本行业的商品和服务标准,协调各个会员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行业协会通过监督本协会的会员企业来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在某些方面也可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则在消费者的知悉权保护上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帮助消费者维权来平衡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悉权之间的冲突。

4.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政府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在协调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悉权之间的冲突也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不仅仅要维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也要维护消费者的知悉权。政府在这过程中是一个中立者和裁判者。因此,应当通过立法来明确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在商业秘密上,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对商品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如却有必要,可以建立商业秘密的保密审查制度,以确保经营者在实施商业秘密的过程中没有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政府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对政府部门中的不作为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

三、总结

商业秘密与消费者知悉权冲突发生的可能性范围不是很大,但是却于我们生活中重要的元素息息相关。明确商业秘密与消费者知悉权可能发生的冲突,对完善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此一来,不仅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能够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如今,中国社会涌现出诸如食品安全之类的严重问题,可以说会对我们下一代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除了归因于不法商贩缺乏道德良知之外,法律监管也可以说是一项薄弱的环节。因此商业秘密与消费者知悉权冲突还是具有相当意义的。

[1]朱丹.商业秘密不需要新颖性 [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12-14.

[2]董文军.消费者的知情权[J].当代法学,2004(3).

[3]宋慧玲.论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J].法学论坛,2008(7).

[4]程宗璋.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0(6).

[5]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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