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2012-08-15 00:43许金柜
关键词:人民性公共性国有企业

许金柜

(1.福建江夏学院 思政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论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许金柜1,2

(1.福建江夏学院 思政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我国国有企业是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体现而设立和存在的。公有制的性质和目标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除了具有一般企业和一般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社会责任外,还有自己特殊的性质和社会责任。正确认识我国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科学区分我国国有企业的双重社会责任,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机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一、引言

我国国有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包括“国企是否全民分红”等。关于国企社会责任,在2006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就明确指出:“要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2007年12月29日,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08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与人民论坛杂志社联合举办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论坛,该论坛是我国国内首次以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为专题的论坛;2010年11月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据报道,此次央企上缴红利比例可能提高5%到30%不等。[1]对此,有的专家认为,这将会强化中央企业“全民所有”的性质,并且建议国家应该统筹规划中央企业上缴的红利,用于充实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等公共服务性领域支出。[2]可以说,扩大央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央企上缴红利比例,并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等公共服务领域,这是我国国有企业体现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突出表现。

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学术界的看法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分歧。在国有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方面就有六种不同的观点。张春敏、黄速建等认为应该从国有企业的性质来分析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3][4]周冰等认为,应从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来分析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5]齐明哲等认为,应从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功能两个角度来说明我国国有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6]仲大军认为,应该从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二者的比较角度来分析国有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7]闫敬认为,要根据国有企业与社会责任对象关系的不同来分析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8]另外,沈志渔认为,应把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延伸责任”,在此基础上来论证国有企业社会责任。[9]

在国有企业应该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也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林欧、王冬年等认为,应该从制度、机制、法制的规范上以及企业、政府以及社会三者的共同努力下来构建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10][11];乔明哲认为应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社会责任监管机制及建立公共财政履行国有企业政治责任的渠道三个主要方面入手来强化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6]张放认为,应从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培育企业责任竞争力,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发挥党组织作用,以及通过建立政府、企业、社会三者联动的角度来重塑国有企业社会责任。[12]

从上述观点来看,虽然学术界对我国国有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怎样去承担,都从不同角度作了很多分析。但是,总的来说,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还不一致,还存在把一般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与一般企业社会责任、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与一般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混淆在一起。那么,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代表的国有企业究竟应当有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如何去承担?笔者认为,这需要结合我国的社会性质和我国国有企业性质来探讨。

二、正确认识我国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和双重社会责任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除了具有一般企业和一般国有企业的性质、功能、地位及相应的社会责任外,更有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代表而具有特殊的性质即公共性(人民性),进而具有特殊的功能、地位和特殊社会责任。因此,我们必须基于我国社会性质、市场经济与公有制性质来审视和思考我国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社会责任。

(一)正确认识我国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即企业性(经济性)与公共性(人民性)的关系,突出和强化其公共性本质

1.承认和发挥国有企业的企业性(经济性)属性,即承认国有企业的市场双主体地位(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国的国有企业首先是一个企业,一个经济组织,因此,首先应该是作为一个企业、一个经济组织来对待,而不是一个政治组织或行政组织,更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作为一个企业或经济组织,它首先有自身的企业性(经济性)及其相应职能,有自己的经济目标,就如一个政府公务员一样,公务员首先是一个普通公民,有普通公民的私人属性,有个人目标、个人私利追求,这是其天生就有的,应该承认,而且还要允许他去追求正当的个人私利。对待国有企业也是如此,而不是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把国有企业当作政府的附属物,没有任何企业性可言。承认国有企业的企业性(经济性)包括:(1)企业财务相对独立,经济上采取独立核算;(2)遵守企业成本——收益原则,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在经济上追求效益最大化;(3)实行现代社会化生产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模式。其职能上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对于垄断性或资源性国有企业则是保证垄断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维护经济稳定和经济安全。

2.突出和强化国有企业的公共性(人民性)属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国有企业首先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而设立和存在的,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代表,他承担着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缩小两极分化、逐步消除剥削、维护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公共福利、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使命。从抽象意义上说,其公共性(人民性)主要表现为:我国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企业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纳税人);从具体的现实上来说,我国国有企业(含国有股份制企业)的公共性(人民性)主要表现在:(1)它占有最丰富的自然和社会资源;(2)在各类企业中占有最高社会正当性的政治资源和司法保护资源;(3)独占政府背景的潜在资源;(4)独占垄断保护的资源;(5)具有强大的社会发展基础条件;(6)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7)具有经营的历史积淀;(8)集聚了社会精英人才;(9)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10)得到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信任等。[13]由此可以说,我国国有企业是一个具有特殊而且是占主导地位的公共性(人民性)的企业组织。这种特殊的公共性(人民性)决定了它与一般企业、一般国有企业不同,它的职责首先是为实现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社会公平、追求社会公共福利、实现社会共同富裕服务的,在保证上述目标的过程中来体现和展示它的企业性(经济性)及其相应的企业职能(经济职能)。就如前面所举的公务员之例,虽然公务员首先是一名普通公民,要承认他的私利,允许他追求正当的个人私利,但由于其手里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拿着纳税人的钱,这决定了他具有与普通公民不同的特殊的公共性(人民性),而且这种公共性(人民性)是占主导地位的,其私人性是服从于这种公共性的,他的职责首先是为人民(纳税人)服务、追求公共利益,在为人民(纳税人)服务和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去追求和实现他个人的正当利益。所以,国有企业必须把体现它的公共性(人民性)及其相应的公共职能、社会责任作为其首要职能、首要责任,在此基础上来体现它的企业性(经济性)和相应的企业职能(经济职能),否则与一般企业、一般国有企业无异了。

(二)正确认识和科学区分我国国有企业的一般社会责任和特殊社会责任,突出和强化其特殊的社会责任

1.我国国有企业的一般社会责任。如前所述,我国国有企业作为一个企业组织或经济组织,与一般企业、一般国有企业一样,它首先具有一般企业、一般国有企业所应有的社会责任。在微观方面包括依法诚信经营、顾客至上、质量第一、安全生产、保障职工权益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遵守商业道德、参与公益事业等;在宏观方面包括坚持企业自主创新,创建自主品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地区、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推动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发展,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实现国家发展战略,增强国有经济的引导力与控制力,平衡经济结构,维护经济稳定与经济安全。

2.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社会责任。邓小平强调:“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14](P149)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消灭剥削、缩小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公平,不断满足全体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增加全体人民公共福利,使全体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代表和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其特殊的公共性(人民性)决定了它必须以维护公平和实现全体人民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自己应该承担的特殊社会责任,而不能仅仅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作为最高追求目标。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正确地认识和区分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和双重社会责任。那么,我国国有企业应该如何更有效地履行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部机制

1.进一步树立和提升我国国有企业承载双重社会责任特别是承载特殊社会责任的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在思想意识上认识到我国国有企业不仅承担着与一般企业、一般国有企业一样的社会责任,它还承载着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社会公平、增加全民社会福利、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特殊社会责任,而且认识到这是我国国有企业设立和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的最高标准。只有认识到这点,才能使我国国有企业在行为上、在实践中自觉地去构建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内部机制。

2.健全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组织机制。认识贵在落实,必须构建和完善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组织机制,包括健全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就履行社会责任来说,要在董事会建设中建立、完善以外部董事为多数的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职工董事制度,或者说要在董事会层面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委员会,以此保证外部利益相关者(纳税人)的治理权能够通过独立董事来行使和维护;保证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诉求得到维护,保证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董事会与管理层、企业与社会之间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商讨、论证和决策,保证企业社会责任计划的有效履行。同时,要完善和强化企业监事会,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职工参与决策的管理机制,这也是保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可或缺的组织机制。

3.及时进行编制和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这是国有企业主动积极参与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也是提升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国有企业接受社会监督。为此,国有企业首先要根据企业性质和相关规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包括总结过去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剖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不足,明确企业未来怎样更好地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而且这种主动履行不是企业家个人的主动,应该是企业家和全体员工共同的意愿;在自评基础上再以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介绍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不足、未来方向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方式包括“通过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定期发布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两种。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机制

1.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2007年12月29日,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了中央国有企业8个方面的社会责任。但是《意见》规定的8个方面的社会责任,基本属于一般企业、一般国有企业也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意见》并没有区分我国国有企业的一般社会责任与特殊社会责任,没有明确指出我国中央国有企业应履行的特殊社会责任是什么,也没有对不同类型的中央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区分,更没有对各省市等其他国有企业提出社会责任要求。因此,我们需要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企业性和公共性),科学地制定出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包括一般社会责任和特殊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总目标,不同类型企业(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具体社会责任指标体系。

2.推进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建设。仅有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是不够,还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当前有关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文还只是在不同法律(破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税法等)的一些章节中有所体现,而且这方面的表述也很不明确,可执行性低,有的只规定了责任和义务,却没有规定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该如何处罚。为此,加强法制化建设,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体系(含责任体系和处罚规定);其次,要严格执法,在法律约束下有效落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再次,要明确处罚,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给予严厉的处罚。

3.完善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首先,政府作为全民国有资本的代理人,应该建立相应机制来履行政府出资人的监督职责,包括建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会计监管机制”、“审计机制”、“评价机制”、“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标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机制”等,通过上述机制、制度建设来监督和控制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其次,构建一种能够充分发挥公民、第三部门、消费者、投资者和媒体以及其他一般民众等社会力量的社会各方参与机制,通过他们来保证国有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

4.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国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特别是要大幅度提高垄断性和资源性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并且把上缴的利润更多地用于社保支出、民生建设、公共服务等,履行国有企业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缩小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公平、增进全民社会福利、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方面的特殊社会责任。

总之,作为体现和代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其特殊的公共性(人民性)决定了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除了要实现企业性、履行一般社会责任外,还必须深刻认识自身特有的公共性(人民性)和所承载的特殊社会责任,并且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探索如何更好地履行这种特殊的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

[1]张牡霞.央企上缴红利范围扩大上缴比例或提高5%到30%不等[EB/OL].http://news.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id=SS,20101104,30108702,2010-11-04/2011-09-23.

[2]陈玉明,徐蕊.让央企多缴红利使全民分享收益[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11/04/c_13591180.htm,2010-11-04/2011-09-23.

[3]张春敏,刘文纪.从国有企业的性质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J].前沿2007,(12).

[4]黄速建,余菁.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与社会责任[J].中国工业经济,2006,(2).

[5]周冰,郭凌晨.论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J].财政科学,2009,(1).

[6]乔明哲,刘福成.基于性质与功能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3).

[7]仲大军.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J].经营者,2006,(4).

[8]闫敬.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07.

[9]沈志渔,刘兴国,周小虎.基于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改革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8,(9).

[10]林欧.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11]王冬年,文远怀.解析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9,(5).

[12]张放.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J].湖北社会科学,2009,(2).

[13]柴福洪.国有企业应率先履行社会责任[J].当代社科视野,2009,(11).

[1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许金柜(1971-),男,福建江厦学院思政教研部副教授,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史专业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有经济、政府预算、中国当代经济发展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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