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玲
(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近些年收入分配领域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其中收入差距过大与收入分配不公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关系,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关系着每个公民的生存发展与人道尊严,关乎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大局。
收入分配问题是近些年来在我国一个备受关注和令人担忧的经济、社会问题,同时也是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点和热点。理论界对于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收入差距过大方面,对于收入分配不公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少。通过对中国期刊网的检索,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多数研究分配问题的文章都将收入差距过大等同于分配不公问题。其实它们是属于分配领域的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两者之间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首要问题不是收入差距过大,而是收入分配不公。当务之急是积极有效地采取一些措施,重点解决好令人担忧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只有如此,我国才能将收入差距控制在民众可以接受的并且适度的范围以内,既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可以对降级的发展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学者胡双发认为,收入差距过大与收入分配不公两个问题不能够同等看待,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收入差距的大小与适度性的确定,是人们对一定历史阶段上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大小的一种主观评判与认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大小的衡量标准不在于收入分配是否公平,而更多的在于他们是否以平等的身份、机会、分配手段、分配标准和分配方式参与分配。有专家学者认为,收入差距过大不是目前收入分配领域的首要问题,而是分配的不公问题。[1]近些年来,我国收入差距呈持续扩大的趋势,承认收入差距过大,也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认识。目前收入差距的过大并不是因为合法正常收入差距过大,而是因为非法非正常收入差距的过大。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可知,要解决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应该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经济层面上,打破行业垄断,转移发展重点,缩小收入差距;政府行政层面上,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杜绝权力参与分配,建立监督监测机制;法律层面上,健全立法,规范行为,打击取缔违法收入。
坚持按劳分配公平观的学者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会形成不同收入的“天然特权”。他们要求废除分配中的过度平均主义,认真贯彻落实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这种原则摈弃了平均主义分配体制,劳动者可以通过诚实劳动得到应该有的收入回报,同时起到了激励的效果。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中指出:“每一个劳动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方面领回的正好是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同时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2]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基本经济制度,在分配领域制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也成为近些年来大部分学者所关注的公平与效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学者卫兴华认为,我国的分配制度是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它的发展是同变化了的实际相联系,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按劳分配的公平观赋予了不同的意义。[3]学者李晓宁,从初次分配制度的角度分析了效率与公平的演进关系。改革开放初期坚持“效率优先”政策,是针对当时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弊端提出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克服当时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机械、单板理解,克服单纯的平均主义,提高经济效率,通过做大做强“蛋糕”实现共同富裕,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一阶段性的分配政策是针对特定历史条件提出来的,当然不同的人对于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不同的观点,但是谁都不能否认这一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所起到的效果,它对于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起到了刺激竞争和赶超的效应,国内外学者把这称为“中国奇迹”。[4]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分配方式造成了贫富差距拉大,新时期的分配制度应该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他认为,初次分配高效率的实现是以低公平为铺垫的,是一种畸形效率,造成了初次分配低公平的结果,常常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产生贫富分化的“马太效应”。
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分配关系本质上是与生产关系一致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我国的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决定的。学者沈卫平认为,按照现行的分配制度,如果单位要素的生产率相同,那么人们拥有的生产要素数量越多,所获得的收入就相应的越多;反之则越少。人们拥有生产要素的多少,即取决于自身的努力程度,同时也取决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因素;由于自身努力程度的不同而形成的拥有要素多少不同,从而引起的收入差距应当是容许的,且被看做是合理的,它有利于效率的提高,而由自身以外的因素所造成的收入差别往往被看做是不公平的。在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下,要素本身分配的不公平就代表了机会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这也是解决分配公平问题应当考虑的问题。
学者石瑞勇认为,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是因为市场体制改革不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力水平,只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而取得的合法收入才能被社会所认同。分配不公问题主要是因为机会不公平所造成的。历史上曾人为建构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以及优先发展东部等城市的政策,造成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在经济起点上的不公平,以致后来逐渐形成经济收入分配的差距。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到位制造了一批非法获利的富裕人群,同时也产生了一批作为改革牺牲品的贫困阶层。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这使得公有制相关主体在法律地位、社会资源获取、利益分配份额等方面明显优于其他的所有制主体。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出现了各种以非法手段而获取的高额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5]
学者莫晨宇认为,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和用工制度造成了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和分配上的不公平,使得在同样的工作岗位上干着同样的工作的人,工作业绩相同的人却存在不同的人员身份。不平等的教育机会,往往使城市人更容易接受到良好的教育,也更容易进入效益较好的单位和部门取得比较高的收入,甚至更容易进入到腐败和垄断的中心获取不当利益;同时他们也能接收到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在参与生产和分配时,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从而获得更多收入。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假如社会和经济出现了不平等问题,应当做这样的处理:使那些处于社会最差地位的成员从这种不平等中得到最大的利益;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保证所有的职务和地位能够向所有人开放。”[6]
分配标准的确定不同的学者具有不同的观点,有从我国分配制度入手确定的标准;有从公民的权利为依据确立的标准;有从分配的起点、方式、规则等方面建立的标准。总的来说,分配公平不能仅仅看分配结果是否公平,应该从整个过程去衡量。
学者张秀生认为,要看待分配公平问题应该首先明晰分配公平的评价标准,分配标准应该涵盖分配领域的起点、过程和结果。从起点来看,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劳动能力和拥有的生产要素,通过诚实劳动和付出而获得相应收入的平等条件。从过程来看,分配过程中应该执行能充分调动人们积极性的政策且采取所有人都应一致的标准,他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说,一是参与分配的只能是劳动或各种生产要素;二是权利和义务对等,要想获得相应的报酬就必须投入劳动或生产要素,等量投入获取等量的报酬;三是分配机制只能凭借平等的经济实力而非其他。从结果来看,他认为主要有两个具体标准,一是分配结果必须在起点和过程都公平的前提下实现适度原则;二是分配结果必须实现适度,而适度又要以不影响效率的发挥为标准。只有做到分配的标准明确,才能衡量收入分配是否合适,是否在人们可以接受的适度范围以内。
学者聂磊从公民权利的视角来分析分配公平问题,他认为,公平问题的产生是基于实践的基础对于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而这种关系又集中反映在利益分配上,分配效果直接关系公民个体和群体的保障能力与发展能力。分配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从表面上看,是“人与物”的一种分割关系,而在本质内容上却是“人与人”的权利关系的反映。分配制度应当是在充分汲取各种来自实际生活中的利益表达基础上,最终进行综合平衡的结果。分配的公平正义,既是公民权利的社会基础,又是各种权利公平的表现和要求。追求权利是分配公平正义的利益诉求,获得平等权利是分配公平正义的价值基础,他认为,目前分配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在诸多激烈观点背后隐藏的并不是简单理解的“仇富情绪”及“复古”(均贫富)的要求,而是弱势群体基于每个人天赋权利平等的呐喊和追求,是对平等机会的要求与渴望。
分配公平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尤其是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对收入差距的越来越大,贫富悬殊的局面,人们对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更加重视。温家宝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讲:“如果把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看作是政府的责任,那么,分配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就是政府的良知。”[7]我们可以通过创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根本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规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进而达到分配公平的目的。
[1] 胡双发.收入分配的首要问题:差距过大海是分配不公[J].生产力研究,2007(21).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3] 卫兴华.应重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公平问题[J].理论前沿,2006(1).
[4] 李晓宁.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制度改革:演进与趋向[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9).
[5] 石瑞勇.“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剖析与制度应对[J].经济新视野,2010(8).
[6] 刘赣州.论西方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研究范式的演变及启示[J].经济纵横,2006(6).
[7] 温家宝.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EB/OL].(2008-03-18).http://www.china.com.cn/2008lianghui/2008-03/18/content_129463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