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研究:东北少数民族的经历

2012-08-15 00:42南文渊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城市化人口少数民族

南文渊

(大连民族学院东北少数民族研究院,辽宁大连116605)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北少数民族在城市化过程中走在全国各民族的前列,许多民族已经成为城市民族。东北少数民族率先实现城市化发展的实例为民族文化保护研究提出了急需回答的新问题。本文通过实地考察及统计资料分析等方式,对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现状、演变、发展等作一论述。

一、从森林草原民族到城市民族:东北民族的变迁

历史上东北地区各民族生存活动的区域基本上是森林生态环境、疏林-草原生态环境、森林-湿地生态环境等不同环境类型。东北地区的鄂伦春、赫哲、鄂温克等民族创造了山地-森林狩猎文化,是典型的森林民族;蒙古等民族创造了疏林-草原游牧文化,草原游牧方式是一种较典型的既饲养家畜又保护草原的方式;满族、锡伯族、达斡尔族、朝鲜族、汉族创造了平原农耕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通过建立民族自治区,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较好的保护和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东北地区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趋势强劲,到2010年,东北地区城市人口比例达到58.2%。城市人口比例高于全国城市人口9.4个百分点。国内一些学者预测2020年中国城镇化水平将提高到60%左右,2030年为65% ~70%[1]。据此预测,2020年东北地区城市人口比例可能达到68%以上。

东北地区的城市化发展带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发展,东北少数民族在城市化过程中走在全国各民族的前列。

1.乡下人进城:少数民族人口的城市化

2010年,东北地区的朝鲜、赫哲、鄂伦春、鄂温克、俄罗斯、回族等6个民族的城镇人口比例都达到66%以上;东北地区蒙古族、满族、达斡尔族、锡伯族等4个民族的城市化率也达到51%。东北10个主要少数民族的城市化率皆高于全国少数民族平均水平,其中人口比较少的4个小民族(赫哲、鄂伦春、鄂温克、俄罗斯族)城市人口比例高于同一地区汉族10个百分点,城市人口增长的速度也快于汉族;同时,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口在城市中发展,2010年东北城市中的少数民族已经达到55个;东北三省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人口城市化率为 50.4%[2]86。

为了说明民族变迁的过程,我们从人口比例提出一个简明的公式。从一个民族奉行的生计方式的人口比例看,如果该民族中70%以上的人口依然奉行传统生计的话,那么它应该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如果该民族中只有40% ~50%的人口依然奉行传统生计,而其余人口已经转向城市生计方式,那么它应该是从传统向现代城市转型中的民族;如果该民族中60%以上的人口已经是城市人口,那么它应该是现代城市民族。以这个比例衡量,东北地区的朝鲜、赫哲、鄂伦春、鄂温克、俄罗斯、回族等6个民族的城镇人口比例都达到了65%以上,应该是城市民族;东北地区蒙古族、满族、达斡尔族、锡伯族等4个民族的城市化率达到了50%,应该是从森林狩猎民族、草原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正在向现代城市民族转型的民族。

2.大都市区的发展,带动了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区域城市化

都市区和都市连绵区被认为是城市群发展到较高阶段的表现形式。经过百年的发展,东北地区已经成为中国城市较为发达的地区。如今沿“哈大”交通干线周围城市密布,形成了四大都市区,即沈阳都市区(沈阳、抚顺、鞍山、锦州、本溪、辽阳、铁岭)、大连都市区(大连、丹东、营口、葫芦岛等市)、长吉都市区(长春、吉林、四平)、哈齐都市区(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四大都市带区域总面积40万平方公里,占辽、吉、黑三省面积的52%;2006年都市区人口已达9 000万,占东北三省总人口的84%,GDP占东北三省GDP总量的90%。目前东北大都市带内城市整合发展的趋势明显,四大中心城市相继提出了自己的大都市区(圈)发展计划或规划,如“哈大”一体化、“长吉”一体化、沈阳大城市经济区、大大连都市区等。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与城市带相关的文化生产、文化传播方式,已经成为一种独具一格的城市文化生产模式,它如同一个巨大的功能性“主干大街”,在空间和功能上相互补充和迭加发展,从而直接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民族地区区域城市化创造了条件。少数民族自治区域成为城市区域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如今,东北地区1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中的8个县都处于四大都市带的范围①包括黑龙江省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吉林省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辽宁省的6个满族自治县。只有吉林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与辽宁西北的两个蒙古族自治县暂时未进入大都市地带,但是其自身也高度城市化了。。

3.建制市的设立,加速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体制上的城乡一体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东北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增加建制市的趋势①1981年时,中国民族自治地方仅设36个市,至2006年末,共设91个建制市,其中地级市23个,县级市68个。一些自治县也跻身于城市行列。从80年代至今,有6个市、1个区是由原自治县改建的,其中有原自治县切块设立的市或市辖区,也有原自治州撤销后由原州辖县改建的市。:其一,少数民族自治县改建为市。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辽宁省凤城满族自治县和北镇满族自治县,到90年代分别撤县改为凤城市和北宁市,自治县变成了普通市。其二,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将自治州内人口数量和经济规模达到较高水平的县辖镇扩建为独立的市;或者将盟(地区)与原盟驻在的县级市撤销,设立地级市,由新的地级市管辖原盟(地区)所辖的各旗县。其三,民族乡改为镇或者街道。目前,中国东北农村已经存在大量3~5万人口规模的镇,这些镇在西方国家实际上被看作城市。东北地区自80年代以来,在行政区划上已经有22个民族乡改变为镇,另外有70多个普通乡改为镇。后来又进一步将一些镇改为街道,一些地方把村民委员会改为街道办事处②如大连市原有8个满族乡、4个满族镇。2000年撤销小孤山满族镇合并于吴炉镇;撤销塔岭满族镇,而与高岭乡合并设塔岭镇。2002年石河、老虎屯两满族镇分别改设石河镇、老虎屯镇;2005年将三十里堡、石河、二十里堡、登沙河、亮甲店、石河6镇改设街道办事处。。这样加速了东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一体化过程。

城市区域的扩大加速了城市文明的普及。城市文明普及率是指城市聚落所在区域内享受城市文明的人口数量及其程度。据分析推算,在城市人口占总人口10%以前,城市的辐射力很弱,城市文明基本上只限于住在城里的人享受。当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20% ~30%时,辐射力开始增强,城市文明普及率大约在25% ~35%之间。当城市人口占总人口30% ~40%时,城市文明普及率大约在35%~50%。当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50%以上时,城市文明普及率将达到70%左右。当城市人口占总人口70% ~80%时,城市文明普及率有可能达到90%、甚至100%。目前东北地区的10个民族的人口城市化率达到50%以上,城市文明普及率已经达到70% ~80%[3]。所以无论是区域还是人口的角度看,城市化发展是明显的趋势,东北各民族已经成为享受城市文明的城市民族了。

二、城市化进程中的各民族文化的变迁

中国城市在历史上的功能作用表明:中心城市是凝聚和促进区域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核心,是区域经济文化联系的“点”和“线”的结合处。对边疆民族地区而言,城市可以充分利用地理空间优势和地缘政治因素,在引领区域经济、文化的一体化发展中发挥巨大的中心作用。对中心主流民族而言,城市作为中央王朝治理边疆民族的据点,是传播中原汉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观念的中心,城市凝聚了边疆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共同文化的认同。

著名学者钱穆谈到华夏“城市国家”对五方民族认同于中华民族共同文化的作用时认为[4]:在古代观念上,四夷与诸夏实在另有一个分别的标准,这个标准不是血统,而是文化。诸夏是以农耕生活为基础的城市国家之通称,凡非农耕社会,又非城市国家,则不为诸夏而为夷狄。因而城市国家是此等戎狄或蛮夷生活方式华化的途径。

以城市为中心、以农耕生活为基础的民族是中心民族;而城市和农田周围游牧游猎的族群因为文化差异,则被称为戎、狄、蛮、夷。但是他们将在城市化过程中逐渐同化于中心民族,由此可见城市对促进文明一体化发展的积极作用。尽管如此,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城市只是广阔农村中的几个点,其文化辐射力不超过城市周围100里。而20世纪后期以来的城市化浪潮,不仅仅是局部一个中心点的效应,而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就城市化对少数民族的影响而言,少数民族城市化过程,既是人口、经济、社会从传统的乡村社会转化为城市社会的过程,也是城市与乡村相互交融、整合和共同发展的过程。从区域地理景观的视角看,城市化是城市建筑群和交通线向乡村扩展分割的过程;从人口的生计方式看,城市化是是工业化的聚集和扩散的过程,二三产业依托城市取代了各民族人口的前工业方式——传统农耕畜牧生计方式;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城市化也是消除各民族社会的城乡等级差距与区域差异,实现城乡民族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因此,城市化浪潮创造了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共同性因素,奠定了各民族文明趋同发展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城市化必将促进不同区域不同族群文明的一体化或者同质化。

1.少数民族自治区原生态环境风貌的城郊化趋势

区域原生态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生长地。许多人根据20世纪前期的城市化经验,认为城市化只能在小范围内将农村的一部分变为城区,广大农村依将保持乡村风貌和特征,城市只是辽阔乡村中的一个点。所以,城市永远是城市,农村永远就是农村。但是在大都市时代的今天,随着都市带的整合扩展,广大乡村纳入了城市区域,成为城市郊区;一座座高架桥、高压电线塔,一条条快速铁路、高速公路,将广袤的草原、森林和农田分割成为一座座孤立的山,一块块孤立的草地,成为大城市的后花园。大城市的扩张使农村牧区小城镇成为大城市的延伸点。村落与城镇就在公路两旁,公路又将各个村落连接在一起,形成大城市小区网络。从而彻底改变了以前草原人“穹庐为室兮旃为墙,以肉为食兮酪为浆”的游牧生活。《乐府诗集》保存的敕勒语歌“敕勒川,阴天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草原生态环境已为城市交通线和养殖饲养场的围栏所割裂,草原资源正在被蚕食。

2.各民族人口居住方式的“散杂居化”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北边境少数民族地区人口流动性明显加强,本地人口外流,人口自然增长率降低,边境市县中人口普遍呈负增长。这说明,随着中国城乡关系的变化和社会流动,东北地区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离散度在发展,其分布的地区格局正在发生显著变化,民族“杂散居化”趋势在加强。不同民族共同生活在同一小区,相互间接触、交往频繁。在鄂温克自治旗的乡、镇、市如今聚居了8个民族,来自不同地方。鄂伦春旗至2005年总人口已经达到27.97万人,较1953年增长了294.67%。其中,汉族、蒙古族、满族人口增长最为显著。鄂伦春族人口增长了2.5倍,但是其人口比例则从1953年的84%,降到了1.13%。黑龙江的鄂伦春族人口有3 800余人,占鄂伦春总人口的52%,集中居住在该省五乡一村的只有30%,70%的人口分散居住于黑龙江省各市。

在东北地区,两个民族以上的成员在同一村落生活的杂居村落现象比较多见。沈阳市康平县柳树屯蒙古族满族乡蒙古族占24%,满族占19%,锡伯族占3%,汉族占45%,其他民族占9%;沈阳市新城子区石佛寺朝鲜族锡伯族乡朝鲜族占14%,锡伯族占13%,满族占6%,蒙古族占4%,汉族和其他民族占63%;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满族乡满族占40%,汉族占53%,其他民族占7%。在这些村落中,各民族在生活方式及其民俗文化上正向趋同方向发展。

3.各民族族际通婚与家庭成员的多元化趋势

伴随着各民族人口的迁移流动,族际通婚现象的增加引人注目。据调查,东北人口较少的4个民族与本民族以外的异族通婚率居全国各民族之前列:鄂伦春、鄂温克、赫哲、俄罗斯族人口与异族通婚百分比分别达到85.78%、65.21%、84.15%和82.91%[2]286。这4个民族的异族通婚率在全国各民族中为最高。族际通婚对人口少于10万人的小民族的影响比较大。族际通婚推动了人口较少民族人口的分化,加快了流入主体民族的速度。这种状况也反映了全国的趋势。1990—2000年,全国少数民族与汉族混合户家庭增加了236.51万户,增幅为25.93%,比同期家庭户的增幅高3.24个百分点。

婚姻上异族之间通婚普遍化城市化使少数民族青年在婚姻对象选择上不再局限于本民族、本地区,而是更多更广泛地在同一行业、职业、朋友中选择。在城市,由不同民族组成的家庭更为普遍。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如果说第一代夫妻双方都是同一民族的,那么,他们的子女大都与不同民族,主要是同城里的汉族结为夫妻的。

4.乡村生活方式的城市化趋势

乡村城市化不仅仅是农村人口迁往城市,同时也指农村居民按照城市方式生活,即乡村生活方式的城市化。经济学家的研究认为农村城市化是拉动少数民族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其意义在于促进少数民族农牧民生活方式文明化,实现城乡一体化[5]。由于城市社会文化和生活方式具有异质性、流动性、匿名性、功能上相互依赖等特点,从而使乡村向城市集中的少数民族个体脱离了原生态环境、家庭、邻里、朋友等初级群体,融入城市不同群体。城市化强化了个人主义倾向而削弱了民族集体主义:在身份的认同上,少数民族更加强调自己是“某某市人”,而不是“某某民族”,少数民族成员在城市生活中不是以民族身份出现的,而是本市市民身份出现的;城市中行业、职业分类和劳动分工也使城市民族人口进一步分散化,加强了各民族的共同性;城市居住环境的密集、隔离,影响了民族的亲和认同力,原来的曾居住在一起的老邻居、街坊纷纷搬迁到新的高层建筑,而且高层建筑的居民之间普遍缺乏沟通,他们彼此隔离,互不相识,不愿发生亲密接触;城市化使各民族不同的服装、饮食、居住风俗习惯适应城市生活节奏而简明、时尚,趋向一体化。因此,城市中个人主义倾向加强了个人对城市文化的认同,而对本民族的认同意识迅速淡化。

三、城市化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二律背反”作用

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表明:城市化在促进城市现代文明进步的同时,也会促使不同文明的趋同。这种发展趋势对森林草原民族生态文化将产生一定的遏制作用。对此后果很难作出是“好”或者是“坏”的判断。城市化进程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作用,可能存在有“二律背反”的效应,即由于城市化的作用而呈现的此消彼长、此长彼消、相背相反的作用。康德将“二律背反”看作是源于人类追求理性的自然倾向,因而是不可避免的。城市化进程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二律背反”效应,表现为文化流失或者趋同的趋势与文化得到保护与发展的趋势同时存在。

1.文化的趋同与流失:城市化使各民族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共同性因素得到加强和趋同的同时,也造成了各民族文化的流失

城市化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最大冲击还不是在显性的物质层面上的,而是在隐性的价值观和信仰观上。敬畏自然,崇拜自然,珍爱生命,珍爱环境,珍惜一切生物生命是森林草原民族长期奉行的生态价值观和生态伦理,并成为一个民族的自觉行动,一种生活方式。历史上汉族在乡村建立城市社会也倡导认同中华、尊重自然、古朴厚道、勤劳节俭等传统价值观。但是现代城市运动中出现的利己主义、消费主义、利益唯尊、急功近利的观念正在深深地侵害着主流社会的人生观、发展观,成为一种是非标准、行为准则,进而极大地影响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由于不适应“急功近利”“利益根本”的原则而被逐渐放弃,过度强调物质利益导致浅俗化的欲望膨胀,而使民族文化发生断裂,民族信仰精神贫乏。这些倾向,引起了各民族人民的极大担忧,也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

大城市实施以资源开发为主导的工业化战略,在少数民族自治区草原森林区域开采地面和地下资源,使大片森林、草原与农田成为了大企业资源开发的基地。一些企业只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资源与环境的保护,进而造成了森林退缩、草地退化、耕地沙化、水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在东北地区推进农业产业化,通过龙头企业在农村建立产业基地,培育所谓“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模式,将与原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多元化生计方式纳入了单一的城市产业的轨道,乡村生计方式成为城市产业的延伸。而在城区大规模的改造中,很多珍贵的传统的古城、寺庙、土木建筑的民居受到破坏,失去了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钢筋水泥构成的林立高楼建筑景观使千城一面,千街一面,走在呼和浩特、乌鲁木齐的大街上跟沈阳、长春的大街上是一种感觉。大城市很有可能走向标准化一体化的同时也会使文明发展僵化。

近10年教育部实施集中办学的举措,撤销乡村偏远学校,集中到城市学校上学;高等学校实施收费制度,大中专学生自行就业的制度,导致少数民族家庭受教育成本增高、毕业生失业率增大;一些地方乡村初级和中级学校被撤销,留存的学校用房和配套设施陈旧破烂,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教师教师缺乏,学科不配套,乡中心校无法解决寄宿条件,村小及村以下校点的学生由于没有地方读高年级而辍学。而在城市的学校,由于教育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语言不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与社会生活,教育成本高而教育收益低。

进入21世纪,随着老年人逐渐谢世,城市年轻一代对传统文化越发陌生。仅从满语迅速消失这一事例就可见一斑。40多年前,满语专家金启孮教授发现了黑龙江省富裕县的三家子,他的发现改变了人们普遍认为满语是一门死亡的语言的看法,这里还有人在使用满语。但是到2008年,三家子的年轻人几乎全部接受了汉语教育,在日常生活中满语说得相对娴熟的只有2~3人,他们的满语水平不及祖辈的“一半儿”,而且都已经年过八旬。他们去世之时也就是满语退出历史舞台之日[6]。此后,满语将只能是一种由少数学者掌握的、不用于日常交流的学术语言。

综上所述,大城市的发展将可能给各民族区域环境与文化都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城市化迅猛发展的今天人类同时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重生存危机和文化衰败的挑战,我们应该面对这种现实。森林草原民族中的思想家很早就对城市发展有所担忧。西方思想家如斯宾格勒20世纪初在《西方的没落》一书中,认为文化的变迁是与城市的演进相联系,城市经历了商贸城市、文化城市到世界城市或者特大城市的过程。世界的历史就是城市的历史。但是城市是有机体,它有一个从春、夏、秋、冬的演变过程,它成为大城市后必然进入冬季的文明僵化阶段[7]。

但是,我们也不必过于悲观。从“二律背反”的另外一种效应看,城市化也有可能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发展带来机遇,让我们作进一步研究。

2.城市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多元发展的积极效应:城市化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和机会,将会促进少数民族多元文化的保护传承和繁荣发展

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将有可能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文化的协调功能和现代价值,构建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整体生态文化体系。现代城市正在改变单纯的工业化指向而转变为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兼容指向,使少数民族人口转移到对生态环境破坏干扰比较小的第三产业中去。2009年,鄂伦春、鄂温克、赫哲、俄罗斯4个民族人口的产业构成中,第三产业人口比例分别为:60%、46%、56%、70%。鄂伦春、鄂温克、赫哲、俄罗斯4个民族人口的机关干部及企事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及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人员比例为44%~50%。这表明4个民族人口的人口职业结构门类众多,脑力劳动者比例高于全国水平①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中国民族人口资料》(民族出版社)和《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10》(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推算。。

城市推进了少数民族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城市化使东北森林草原民族告别了传统的狩猎、采集、游牧生计方式而分享到城市现代文明和社会福利。如今辽宁少数民族地区已经全面实现了“村村通公路”“村村通电话”;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小区卫生服务体系覆盖城区人口达95%以上,电视、广播人口覆盖率达99.7%。2009年,鄂伦春族医药费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体系,农村鄂伦春族人口实现医疗费用的全额报销。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为少数民族区域生态环境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铸造了坚实的基础。

城市居住环境可能加强同一民族人口之间的联系,进而强化同一民族认同感。当同一民族的人口从不同地区进入同一座城市后,他们身处新的生活环境,急欲建立自己的生活圈子或者活动关系网,进而产生了寻找本民族同胞的强烈愿望。例如,民族社团组织通过正规的“民族学会”组织民族节日庆祝会、同乡会、联谊会、民族体育比赛会等,促成了城市同一民族的人口的密切联系;在城市化过程中,从不同地域迁来的本民族移民相对集中居住地,在城市形成了少数民族新的居住区;通过经济活动重新集中在一起。比如,同一民族的成员自动聚居于一条街道,共同经营商业服务业,经营花色品种大多带有本民族特色,人们习惯叫“回民一条街”“朝鲜族一条街等”。

城市二、三产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大的财力来抢救、发掘民族文化遗产。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一些民族饮食、居住、节庆、婚庆及宗教习俗得以复活或发展;城市民俗村、民族博物馆、民俗展览馆、历史文物博物馆等基础设施,很多都是在80年代以后建立的,它在收集、整理民族文物,宣扬民族传统文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建立民族文化网站,通过互联网络宣传本民族历史发展与文化知识,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城市化加速了少数民族人口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城市高学历的人口在生活习俗方面会淡化“民族意识”;但是在信仰方面也会加强民族认同感。一些高学历的知识分子,更加重视对子女进行本民族语言的教育。在东北地区各城市,朝鲜族比较注重本民族的语言文化教育,他们在东北各个大城市建立了自己的朝鲜族语言学校②20世纪90年代以来辽宁省建立的朝鲜族民办学校有:沈阳市和平区朝鲜族小学、沈阳市苏家屯区朝鲜族中心小学、沈阳市于洪区朝鲜族吴家荒中心小学;开原朝鲜族中学、沈阳市朝鲜族第一中学、抚顺市朝鲜族中学、新宾朝鲜族中学、通化“辽宁省朝鲜族师范学校”、辽宁省朝鲜族实验职业学校,大连市朝鲜族中学等等。另外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丹东、营口、铁岭等市和桓仁、新宾两个满族自治县都建立了朝鲜族文化馆。。

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文化,人们称之为继语言、文字、印刷术之后的第四次革命。它使各民族文化交流的速度加快,空间扩大,激发了大众的民族认同感和对民族文化的归属感。网络文化促进了民族文化的普同化,成为与其他民族所共享的文化。

然而,上述关于发展的论述,只能说明城市化为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创造了机会或者条件。民族文化能否切实得到保护和发展,真正的保障来自政府和民众对其重要意义的清醒认识和制度法律保障。

四、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

城市化、全球化、一体化对民族文化传承的消极影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如何对处于“弱势文化”境地的少数民族文化进行有效的保护与传承,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我们应该认识到: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它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源泉,也是城市发展的动力。尊重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继承优秀民族文化是城市化发展中题中因有之义,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城市化发展要与保护少数民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及传统文化相结合,这是中国城市化发展的方向。城市化发展是人口、社会和文化的变迁过程,而不是地域上的无限扩张。城市只是在地理区域几个点的局部发展,少数民族自治区所属的森林、草原和农田区应该严格限制开发,以保护为主。因为生态环境是一个民族生存的区域基础,而传统文化是保护生态环境、维系民族发展的生命线,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民族文化的传承是一体的工程。城市化发展要以少数民族自治区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的保护和持续发展为基础,谋求区域系统的整体协调发展,从而在城市化发展中使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生态环境与传统文化得到保护。

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是本民族的自主行为,不应该脱离民族文化的主体。民族文化要以民族自治区原住民为主体进行传承,以本民族民众的生活方式、生计模型、日常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为基础,使之真正成为民族的精神文化信仰源泉,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广大民众主导、参与和传承的自觉自愿的行动。当前,民族文化的传承要警惕在发展旅游业的幌子下沦落为某些官员、商人为了利益而打造的伪文化和假民俗。

民族文化的传承要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下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土地与文化资源保护的一些条文虽然过于抽象,不易落实,但是它依然是当前保护各民族多元文化的唯一法律依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同时对自治区自主发展民族语言、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作出了规定。在城市化进程中,应该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保护权利。通过在全国各级民族自治区内建立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办法,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区域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使区域环境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和城市化发展成为和谐发展的整体,使自然环境、传统文化与城市人文景观建设相协调,使文化保护创新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将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作为城市民族工作的出发点。积极开展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建立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机制:注重文化生态整体保护,文化区必须连同其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建立各民族语言学校,推进民族语言的扩展;建设民族文化场所和设施(例如城市民族文化博物馆和各民族文化中心);将少数民族文化纳入城市多元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之中,坚持多元文化的权益平等、和谐共存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1]宋丽敏.中国人口城市化水平预测分析[J].辽宁大学学报,2007(1):115-119.

[2]南文渊.东北少数民族城市化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

[3]高佩义.世界城市化的一般规律与中国的城市化[J].中国社会科学,1990(5):12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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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南文渊,孙静.森林草原生态环境与民族文化变迁[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105.

[7]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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