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 茵
(中南大学铁道校区幼儿园,湖南长沙410075)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教育作为一个产业得以提出。虽然教育能否成为产业等诸多问题尚存在许多争议,而在现实中,教育已经作为一个产业在进行运作,而且它的影响还波及到了学前教育。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学前教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给学前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同时,也促进了学前教育机构外部环境的变化,促使所有的承办者自觉主动地调整办学行为,对内追求效益,对外加强竞争,形成了优势和问题并存的局面。
1.拓宽了办园渠道
长期以来,幼儿园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经费投入,办学体制改革,使幼儿园的投资渠道拓宽,广泛吸纳社会资源,有企业家投资办园,有私人借资办园,有教师出资参股,多方驱动,合作办园,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2.激发了办园活力
由于各种体制并行在不同程度上将举办者利益和幼儿园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带来了思想观念、资源配置、内部管理、利益方面的系列改变,增强了人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促使人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保教质量,激发了办园活力。
3.促进了内部管理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必将使管理者思考如何科学地规划其发展目标、发展方向,自觉主动地进行园内管理改革,建立了独立自主地决策机制、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考核奖惩的评价机制,工效挂钩的分配机制,使幼儿园的内部管理迈入科学化轨道。
1.盲目改制
学前教育机构改制的目的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实现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最优组合,使学前教育的规模和质量与时代发展同步。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一些企事业单位盲目改制,不愿意再承担举办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幼儿园作为“包袱”或停办、或转制、或变卖;一些政府和教育部门办园也受到了冲击,中断其经费投入,让幼儿园自负盈亏,忽视了对幼儿园的管理和支持。这与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漠视有关(在许多官员心目中,幼儿园不过是带孩子的地方),也和人们对产业性质的误解有关,政府财政的压力和整个社会的急功近利,短期浮躁也是主要因素。
2.随意办园
改制前,由于个体园条件简陋,师资水平较低,人们对能否办园,能办多久还持怀疑态度。那么现在他们则增添了许多“底气”,自以为随意办园与改制大同小异,你能存在,我就能任意发展,于是一些不注册,无手续的个体园目无法规,我行我素;一些下岗女工也把再就业的目光聚焦到举办个体园上,不参加任何培训,不经任何部门审批,弄间把房子,打几张桌凳,找个把教师,看看孩子,挣点票子;更有一些招聘幼师见转正无望,囊中羞涩,也无视法规,靠熟门熟路,自立门户,为利润而办园的现象泛滥。对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督导、处罚,他们要么搪塞,要么允耳不闻,严重影响了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学前教育,举办学前教育,这固然是好事,但是否应对他们进行资格审查?对他们的经营行为应怎样加强管理?如何控制学前教育市场中的商业因素?将有待于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政策研究,通过法规制度等形式加以解决。
3.教师素质下降
按《教育法》中的规定,幼儿园教师享受和中小学教师同样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但改制使这种承诺成为泡影。一直以来,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普遍偏低,幼儿教师培训、学习的机会和条件未能得到很好保障。例如,幼儿教师培训没有列入国家和省市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中。2000年国家新启动的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和水平为宗旨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不包括幼儿教师。各地的名师工程、骨干教师工程等也大多与幼儿教师无缘。这既影响了幼儿教师的素质提高,也影响了幼儿教师提高素质的积极性。
幼教工作不见得轻松有趣。调查表明,幼儿园教师有50%左右感到工作“较为劳累”,13%左右感到工作“极为劳累”,没有人说工作“很轻松”。说到成就感,也有50%左右的教师感到“缺乏”。另外现代社会行业间和行业内的竞争也给幼儿园教师带来了不小的精神压力。特别是改制以后,很多园长、教师对自己前途命运的担忧使她们陷入极度的焦虑不安之中。一些多年从事学前教育的专业教师尤其是公办教师纷纷改行或调入小学。至使幼教人才严重流失,直接影响了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这种影响不仅限于在职幼师,它还迅速波及到职前幼师的生源。
教师流动性大,有的因教师能力过差,园方予以辞退;有的因待遇过低,教师要求离开;有的管理者对教师人格缺乏应有的尊重,使一些教师离去;有的教师另辟蹊径,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园所……教师更换过频,造成了师资队伍不稳定,素质难以提高。同时,许多园所为了节省人力和资金,省市县组织的教研活动不参与,固步自封,未将教师的培训计划列入幼儿园整体规划之中,致使教师观念得不到更新,方法得不到改进,能力得不到提高。
4.保教质量滑坡
不少幼儿园为争夺生源,有小学化教学倾向和现象。为迎合家长的需要,占用游戏时间进行小学化教学,学珠心算、学拼音写字,一味追求知识,进行机械灌输。严重违背了《纲要》中提出的以培养孩子兴趣为主的原则。
为了谋求最大的利益,克扣幼儿伙食。在幼儿伙食方面算计,总是挑便宜的买;从菜谱看似和从前一样,但配菜多了,主菜少了,6个鸡蛋可以打一盆蛋汤。幼儿的营养摄取量远远不足标准。
还有的幼儿园缩小师生比率,以“节能增效”。生源旺盛的幼儿园一般采用“增效”方式,在师资数量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扩大班额;生源一般或不足的幼儿园一般采用“节能”的方式,在班额不变的情况下,削减师资。教师都普遍反应工作量很大,精力有限。
可以想见,没有政府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事业的发展就失去了基本的保障;没有了政府办园的示范引导,就很容易引发市场的无序竞争。把幼儿园当企业来经营,势必导致教育的异化,保教质量的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我国政府已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作为国家教育体系基础的学前教育理应受到优先重视,优先发展。
学前教育并非义务教育,但对义务教育有着巨大影响。近十几年来国内外有关研究表明,学前期是人的社会性行为、情绪情感、性格和认知等方面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人的一生中发展速度最快、可塑性最强的时期。如果在这一时期儿童没有得到科学的、适宜的、良好的教育,以后再来弥补,家庭和社会将付出极大的代价,而有些既成的事实是无法挽回的。因此,必须把学前教育当作基础教育乃至终身教育中素质培养的重要基础来认真对待。
随着社会形势和环境的变化,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法规、规章在相当大程度上显示出已经不再能满足学前教育事业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亟需立法保障,以法律规范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各方面关系与行为,以保障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学前教育立法——国际性趋势
纵观世界各国学前教育发展史,不难发现学前教育立法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国际趋势。美国联帮政府早在1979年就颁发了《儿童保育法案》,1990年通过了《儿童早期教育法案》,1990年又颁发了《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法案》,并在1995年对其进行了修改;此外,英国于1989年颁布了《儿童法案》,澳大利亚在1972年颁发了《儿童保育法案》,葡萄牙于1997年制定了《学前教育法》等等。这些国家不约而同地采取政府立法的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条件、经费投入、教师资格、教师待遇和培训等进行规定和约束,以保证和促进本国学前教育的发展。
2.学前教育立法的契机与基础
首先,我国政府和社会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日益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学前教育的重要性,素质教育从幼儿教育抓起渐成政府行为。1998年,在国家和教育部领导的关怀下,幼儿教育被列入《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充分肯定了幼儿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第一环的基础地位。
其次,学前教育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至今已有20多年,分析总结二十多年来全国范围内实施其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中相应条款所获得的宝贵经验,在进一步补充、修订现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的基础上制定出新的《学前教育法》,已成为历史的必然,社会和事业发展的必然。而且,广州、青岛、北京、苏州等地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地方性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可为全国性的立法提供难得的经验和参考。此外,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已有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也可为我们借鉴。
再者,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工作已逐渐展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立法工作渐次展开,《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先后出台。学前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体制四环中的首要环节,其立法无疑应该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加紧制定和颁布《学前教育法》,是填补我国目前教育法律体系空缺,早日实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目标的必需。
政府职能部门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对引导社会转变观念,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极其巨大的作用。
1.加大宣传,认真落实,促使社会进一步重视、参与学前教育事业
加强宣传,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是幼教界一直在努力做的工作。要注意将经过深入研究而取得的具体成果提供给政府参考,并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的确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但关键是政府要重视。近些年国家政府应该说是越来越重视学前教育了,也制定了相关计划。比如,在1998年发布的《面向21世纪中国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就有幼教发展的明确规划;“全教会”也明确提出了“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幼儿教育的发展也明确写进了国家教育“十五”规划,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落实这些计划,要落实这些计划,最根本的还是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提供行政保障是幼教事业发展的历史经验。
2.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提高幼教工作者的待遇和社会地位
幼儿园教师是教师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幼儿园教师的工作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幼儿园中青年新秀,组织他们参加“名校(园)长”和“名师”工程。定期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幼儿园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在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活动中,应充分考虑幼儿园教师的名额。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和组织好各类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教师待遇和各项政策规定。解决幼儿园教师的后顾之忧,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
3.加强政府行政部门学前教育的职能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专业指导,并注重发挥社会协调功能。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广泛参与管理,明确各自对幼儿教育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常规督导评估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规范办园。努力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公立园,并使之成为当地幼儿教育的骨干与范本;同时,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街道、团体和个人办园。关键在于政策引导,并维护教育行政的权威性,对于无视教育行政执法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政府财政拨款和成本分担机制,改革收费办法
幼儿教育既是基础教育事业,又是一项社会公益性,福利性事业。虽然国家拨款的幼儿教育经费在逐年增加,但是长期以来,幼儿教育经费仅占教育经费总数的1.3%左右,政府对幼儿教育投入是严重不足的。而政府对幼儿教育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要解决幼儿园经费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的投入力度,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多种力量办园。政府的投入,不仅体现在直接拨款上,还体现在通过制定政策进行隐性投入上,如对幼教机构坚持实行“零税制”;减少消费性收费的压力,房租、水电等价格均按学校事业性单位的标准收取;用于修建幼儿园的土地费和建设费实行减免。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投资效益,让更多的幼教机构享受政府的关怀。据14省、市的调查结果显示,国家政财预算内资金的69.3%都用在了少数的政府和教育部门办园身上,造成国办园越办越好,收费也越来越高。而占总数70%的集体、工矿企业办园却享受不到应有的支持,办园条件差,收费也难以提高,两极分化严重。所以在加大对幼教投入的同时,应重视将现有的教育资源合理分配,使政府的投资尽量体现公平性。再一方面,须切实按照非义务教育实行“成本分担”的收费原则,制定国家政策,逐步建立按合理保教成本收费的制度,规范幼儿教育的收费行为。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各级教育和物价部门在省定的限价范围内,按照生均成本、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各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并考虑其收费标准要与幼儿园的评价相结合,严格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拉开收费等级,激励幼儿园的发展。
2.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培养高素质的幼儿要靠高素质的教师。首先对幼儿园教师严格进行教师资格审查,清理不具备在幼儿园任教资格的人员。制订和完善幼儿园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范,提高教师的培养层次。新补充的幼儿园教师要求基本达到专科学历,加快提高现有在职教师的学历层次,继续拓宽在职进修渠道。其次,在重视幼儿园教师学历提高的同时,更要强调职业技能的培养,幼儿园教育的特点,要求教师必须具有教育的综合能力。要切实加强师德教育,培养敬业精神,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再者,引进竞争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各种教科研活动,从中获得一些新的教育思想,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高教师的理论素质,促使他们由经验型向理论型转变,使教师的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始终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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