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中作者自称词隐性误用分析

2012-08-15 00:48
皖西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现代汉语出版物词典

马 瑞

(安徽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芜湖241000)

出版物的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中免不了要自我称代。按照常理,如果作者为一个人,那么就用“我”来自称,如果作者不止一个人,那么自称词就用“我们”,而不用“我”。另外一种自称词“笔者”既适用于单个作者,也适用于多个作者。

不过为文者还有一条通行的不成文的约定,就是单个作者也可以自称“我们”,这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惟我独尊”的嫌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壮大自己的队伍,显得“人多势众”,自己不孤立。当然,如果是泛指包括“我”在内的某一群体,在数量上本来就是多数,那自然就更应该用“我们”。

一般来说,出版物中的作者自称词的运用比较简单容易,误用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作者、编辑和读者不会特别在意出版物中的自称词问题。但是我在长期阅读出版物的过程当中,还是发现了一些不太引人注意的误用。下面就具体分析4个方面的误用问题:

一、应该用“我们”时用“我”,或“我们”和“我”兼用

有些出版物的作者不止一个人,但是行文中作者却自称“我”,而不是“我们”;或者“我们”和“我”兼用。例如:

1.《文学教育》2009年第12期(上)发表的曾贞、戴景敏先生的《西南联大时期的沈从文》一文,开头一句就是:“沈从文在我心中一直是一尊神。”作者明明为两个人,而文中却自称“我”。

2.《咬文嚼字》2004年第11期有篇文章《“老师”可以作自称》,作者为黄健泰和冯平两位先生。文章结尾说道:“我们不应该拒绝‘老师’作为自称。我也相信自己将会无愧于这个崇高的名称。”前为“我们”,后为“我”。

二、“笔者”应该是复指时,实际上是单指

“笔者”的意思就是执笔写作的人,即“作者”,但是又与“作者”用法不同。《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笔者”的解释是:“某一篇文章或某一本书的作者(多用于自称)。”[1](P73)《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解释也是:“作者。多用于自称。”[2](P66)两本工具书的解释都指出“笔者”与作者同义,同时也指出“笔者”多是用来作为出版物中的作者在行文中的自称的,这一点又与主要用于他称的“作者”用法不同。

出版物中的“笔者”既然是作者自称,就应该和作者在指称对象上和人员数量上保持一致。这在出版物的作者为一个人时,容易做到。但是如果作者不止一个人,有时就会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即“笔者”应该是复指的,实际上是单指。如:

1.《古典文学知识》2005年第1期有篇文章《吴伟业墓碑与元好问》,作者是朱则杰和徐丰梅两位先生,但是文中却说道:“笔者根据这个线索,也于苏州大学研究生毕业前夕的1987年11月4日下午,独自一个人骑自行车到高家前村考察。”作者明明是两个人,“笔者”却是“独自一个人”。

2.《文学教育》2005年第3期(下)有篇文章《“沿溯阻绝”释义的推敲》,作者是蒋从明和李利青两位先生,但是文中前面说“笔者在执教《中国古代文学》时……”,后面又说“笔者个人以为……”两位作者,能言“笔者个人”吗?

三、对“笔者”的理解和运用不符合词典释义和表达习惯

本来有关工具书对“笔者”的释义很明确,人们的运用也已形成习惯,一般不会出现理解和运用上的错误,但是遗憾的是关于“笔者”的各种运用错误还是经常出现。《咬文嚼字》杂志已经分别在2002年第1期上发表了苏志明先生的《“笔者同志”质疑》和2006年第11期上发表了邹立志先生的《“记者”怎成“笔者”》两篇文章,前者批评被采访者称呼采访者为“笔者同志”,后者批评称呼“记者”为“笔者”。这两篇文章都是批评“笔者”在指称对象上由自称变为他称的误用现象。这种误用是明显的差错,很容易被发现。

不过《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两本工具书都说“笔者”“多用于自称”,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笔者”也可以不用于自称,而用于他称,完全等同于“作者”呢?如下面这个例子该如何判断其正误?

2009年4月20日《新安晚报》发表的黑白的《石婆婆小巷》介绍道:“胡兰成第一次看到张爱玲的芳名,就在石婆婆巷20号,在《今生今世》里,他记得很详细:‘那时我在南京无事,书报杂志亦不大看,这一天却有个冯和仪寄了《天地》月刊来,我觉和仪的名字好,就在院子里草地上搬过一把藤椅,躺着晒太阳看书。翻到一篇《封锁》,笔者张爱玲,我才看得一二节,不觉身体坐直起来,细细地把它读了一遍又读一遍。’”这里的“笔者”显然应该是“作者”,因为这是胡兰成在告诉别人《封锁》的作者是张爱玲,是他称而非自称,用“笔者”是不合适的。

即使“笔者”用于指自己,也仅仅是自称词,而不能作为普通名词,等同于“作者”,接受某些适用于“作者”而不适用于“笔者”的修饰和限定。如下面这个用例:

2009年10月12日《新安晚报》发表的大侠《漂泊者和他的〈悲剧英雄〉》有段话:“用写字去疗伤、去慰藉,连我这个自诩为十分勤奋的职业笔者,都自愧弗如。”“笔者”能否用于“我这个……笔者”之中?有“职业笔者”这样的说法吗?这里用“作者”更合适一些,还有“作家”“撰稿人”“码字者”或“爬格子的人”等等或庄或谐的说法也可以使用。

“笔者”就应该只是“作者”的自称(如一定要用作他称,可以换成“执笔者”或“执笔人”,以示区别),因此“笔者”与“作者”在所指对象及其数量上就应该保持一致,即如果作者为一个人,“笔者”就应该相当于作者自称“我”,可以换成“我”;如果作者为两个人或更多的人,“笔者”就应该相当于作者自称“我们”,可以换成“我们”,但是不能说成“我”,更不能说成“笔者们”。

四、出版物中的“笔者”与“我”兼用

作者在其创作的同一出版物中,用“笔者”还是用“我”或“我们”进行自称,是可以视具体情况自由选择的,但是如果作者为一个人,那么在同一作品中就只能用“笔者”或者只能用“我”自称,当然如果同时又用“我们”来复指“我方”群体,这也是符合习惯用法的。如米戎先生的《一个图书质检者眼中的隐性差错》[3]就是用“笔者”专指自己,用“我们”泛指包括作者在内的大家,分工明确,使用正确。如果单个作者一旦选择了“笔者”或“我”来自称,就应该前后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更换,两种自称兼用会导致自称混乱。这种“笔者”与“我”兼用的混乱情况在出版物中还是很常见的。如:

1.熊谨先生的《静待寒梅傲霜枝——浅析小学后进生管理》(《江西教育》2010年第Z3期)既有“这句话我深信不疑”,又有“笔者认为”。

2.顾建芳先生的《例谈学生不良心态的矫治》(《江海纵横》2010年第1期)既有“笔者以自己所从事的内地学校西藏民族教育的实践为例”,又有“我想和她交流都不能”等以“我”为自称词的句子。

3.陈志泽先生的《散文诗文体的真正独立》(《散文诗世界》2010年第3期)既有“我以为”,又有“笔者以为”。

这种用法即使未出现指称对象和人数上不一致的现象,同一篇文章中自称词语前后还是保持一致为好。如果作者为多数,可以只选用“笔者”或“我们”中的一个,这样就能有效地回避二者兼用的情况。如陈信凌、熊婧婧两位先生的文章《〈咬文嚼字〉批评的特色与意义》[4]就只有“我们”而无“笔者”,自称用词专一。

以上列举了出版物中出现的四种自称词的隐性误用,究其致误原因,有以下几种可能:

1.出版物的署名作者虽然不止一个人,但是实际的执笔写作者多数情况下只有一个人,而其余的人只起相关的辅助作用,甚至只挂个空名,并未参与实际的写作,于是执笔人写作时就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其他的共同署名作者。这样就会出现自称词用“我”,或者自称“笔者”“独自一个人”,“笔者个人”的情况。

2.出版物的实际执笔写作者可能狭义地理解“笔者”,认为“笔者”就是执笔者,于是就把“笔者”等同于自己,而不包括其他共同署名者,所以也会出现“笔者”“独自一个人”,“笔者个人”这样的说法。或者在写作中有意无意地写了只有自己一个人经历过或想到的事,于是“笔者”暗中就只能等同于和对应于自己一个人,自称词“我”也就出现了。

3.有的共同署名者可能是在作品写成后因为各种原因后来补上姓名的,甚至是在出版前、再版前新增加上去的,而原作者和出版部门的编辑没有或不能对作品内的自称词语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调整,注意必要的前后照应。这就难免出现作品写作时作者是一个人,而出版时已经不止一个人,但是文中的自称词语仍为单指,或无法对应全部署名作者的情况。

4.作者在使用书面色彩很强的“笔者”的同时,不由自主地又用上常用口语词“我”或者“我们”,于是就有了不同自称词不恰当的兼用。

上述自称词的误用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欺骗性,本来就不易被发现,作者和编校人员往往疏忽大意,对此又不太在意,缺少必要的辨析与纠正,从而使出版物中出现了上述多种隐性误用。这些隐性误用看起来只是称谓词语使用上的小小瑕疵,细节上的细微失误,似乎无伤大雅,不足挂齿,殊不知其危害性是很大的。因为这种自称词的误用,不利于出版物内容表述的严谨、准确和明晰,是对读者阅读理解的扰乱和误导,也是对出版物合作者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隐性剥夺,因此实际上已经涉及对出版物质量的保证、读者阅读理解的关心和爱护、合作作者共同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尊重等问题。这些隐性误用还可能从一个侧面和一个细节上反映出在出版物署名和知识产权权利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正之风。

因此,应该认真对待出版物中自称词的隐性误用,并有效地加以避免。这些问题的解决既要从大处着眼,也应从小处着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但是关于出版物中作者自称词的运用问题却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权威解释给予具体规定。国家新闻出版、语言文字工作、辞书编纂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应该对出版物中作者的自称词运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作者和出版部门的编校人员也应该重视自称词的规范运用。不管具体写作情况如何,出版物中的署名作者与其自称词在指称对象和人数上都要保持一致,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和运用习惯。作者在投稿之前,应该做认真检查,保证作品自称词不出现隐性误用;编辑和校对人员在编校稿件时,对这些细节问题也要仔细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这类隐性误用。只要作者和编校者认真对待,仔细审视,反复推敲,严格把关,妥善处理,自称词的隐性误用问题还是可以在出版物中有效避免的。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李行健.现代汉语规范词典[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

[3]米戎.一个图书质检者眼中的隐性差错[J].中国编辑,2009,(6):43-45.

[4]陈信凌,熊婧婧.《咬文嚼字》批评的特色与意义[J].中国编辑,2010,(1):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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