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原因的再思考

2012-08-15 00:54王永靳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犯罪

王永靳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青州 262500)

有组织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最高形态的犯罪,早在1985年联合国大会就宣称: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由于有组织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有组织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问题。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在联合国召开的治理犯罪问题的国际会议上,多次强调对有组织犯罪的联手防控与打击。今年,我国新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也修改了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了刑法条文中,体现了我国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积极态度和决心。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有组织犯罪还处于萌芽状态,故我国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如何更好地预防和抗制有组织犯罪。为达到这个目标,有必要对有组织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原因进行更为深入地研究,以便能对症下药。

一、有组织犯罪的定义

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研究,首先应给有组织犯罪下一个定义,以明确研究对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相对于原来的司法解释有了较大改动,但本文不是为了阐述和评价这次修改的内容,而是为了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原因以防止该种犯罪形态在中国的蔓延。刑事法律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不能全面的、动态的反映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过程,所以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要以中国的现实为基础,又不能拘泥于现行刑事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还要考虑到其动态的发展变化特征,定义的范围不宜过窄。虽然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已被国际社会广泛使用,但目前国内外刑事司法界及理论界对有组织犯罪尚无一个权威的、可以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如果仅从字面含义来分析,有组织犯罪应包括两个要素即“有组织”和“犯罪”。关于“组织”一词,《辞海》将其解释为“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加以编制,也指编制的集体。”对于“犯罪”一词的含义,在理解上似乎也不存在重大分歧。然而,问题却并非如此简单,毕竟犯罪学的概念不同于简单的文字堆砌。在现实社会中,经过组织的犯罪行为并非必定是“有组织犯罪”,而犯罪群体怎样的组织结构与行为模式才算是“有组织”,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无论如何,在给有组织犯罪下定义的时候还是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犯罪概念具有相对性。犯罪概念往往因时空的变化而具有不同的内容,同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在不同的时空下可能是大相径庭的。“这是因为犯罪的概念不论是法律意义的,还是社会意义的均为相对的,往往因时间、空间的不同而改变其内容。”因此,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何种形式的犯罪构成有组织犯罪在理解上存在差异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且这种差异是有益于我们对不同时空下的犯罪进行比较研究。

第二,刑法学上的有组织犯罪和犯罪学上的有组织犯罪具有不同含义。“刑法学是一门规范学,它是以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展开研究;而犯罪学是一门事实学,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实为依据的,不管这种事实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因此,犯罪学上的概念,既要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否则便无所谓犯罪与否,但又不能等同于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

第三,有组织犯罪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单纯将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静态现象,忽视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只能揭示其表象特征,导致不同的结论。但如果将有组织犯罪作为动态现象考察,就会发现犯罪的‘有组织化’进程由小到大、从组织松散不定型到结构严谨、定型成熟的连续渐变性特点。”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乃至揭示其形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对策都至关重要。

鉴于以上三个因素,给有组织犯罪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不必要的,但它大体应该涵盖如下内容:三人以上,按照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长期地集合在一起,采用恐吓、暴力和贿赂腐蚀等形式获取经济或其他重大利益,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有组织犯罪的原因

对有组织犯罪必须给以严厉的打击已成为各国的共识,但各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实践表明,当打击风暴过去后,有组织犯罪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会出现报复性反弹。各国逐渐认识到仅仅依靠严刑峻法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有组织犯罪的蔓延,必须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干预,使有组织犯罪无法形成。为此目的,“必须加强对有组织犯罪成因的深入研究并针对犯罪成因采取相应的有效对策,使有组织犯罪无法形成或分化瓦解有组织犯罪群体,从根本上铲除容易滋生有组织犯罪的土壤。”分析有组织犯罪的原因必须要明确,有组织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必然具有犯罪的一般原因,如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犯罪人的个体原因,但有组织犯罪所具有的特殊原因才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所在。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能够从现实社会的土壤中滋生并长期存在,且在当代表现出迅速蔓延的趋势,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首领在有组织犯罪中的核心作用。耶鲁大学心理学教授斯坦利·米尔格拉姆的“服从权威实验”(1961年)表明:任何参与试验的个体在进入实验室之后,就变得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了,而这种情势的进程和趋向就有了其自身的决定性要素。该实验结果意味着,孤立的个体一旦陷入特定的情势中,其对于权威者所发出的命令,会产生一种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倾向,尽管这种命令也许是违背其意愿的。因此,在有组织犯罪中最关键的是有一个强有力的首领,他凭借自身的权威力来吸引其他成员,并且凭借这种权威力量使成员去实践自己组织策划的犯罪活动,而成员对其命令会产生一种难以抗拒的服从。因而,犯罪组织即便被瓦解,但只要其首领登高一呼,该组织很快就会死灰复燃,这足以说明在有组织犯罪中首领对其成员的巨大影响。

第二,有组织犯罪中会产生成员个性消失的现象。菲利普·津巴多进行的研究表明:作为一种情势变化趋向的“个性消失”的影响,这是一个丧失自我并融为某集团一分子的社会化进程,它伴随着一长串复杂事件而产生。研究材料显示,当人们的真实身份得以隐藏时他们就会趋于陋习化、攻击化和暴力化。当然,这种真实身份的隐藏可以通过伪装、面罩、制服而获得,也可以借助黑暗产生同样的效应。在有组织犯罪中,成员加入犯罪组织时,一般都要采取特定的入会仪式,如会后要遵循同样的行为规则,这一切大大强化了成员对组织的归属感,使其自我个性迅速消失,而融为犯罪组织的一员。这种隐匿于芸芸众生的自我个性消失之感,再加上周围情形的强烈暗示,最大程度地唤起了隐藏其内心攻击性和暴力性倾向。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个本来不敢犯罪的人在加入犯罪组织后却有了很多极端残忍、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

第三,有组织犯罪会产生能量相乘和罪责扩散效应。行为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几个人若共同实施某种行为,其合力,即产生的行为效果远大于这几个人单独实施行为的总和,似乎是将每个人的能量相乘。这种行为合理的效应被称为“相乘效应”。由于共同行为的“相乘效应”,使得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远大于无组织的许多个体单独作案所造成的后果。有组织犯罪还会导致罪责扩散的效应,当众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时,这些人会感到这起犯罪行为的责任会分散到每个人头上,而自己不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产生不切实际的罪责扩散感。这两种效应使得有组织犯罪表现出极大的破坏性,而其成员却负有较轻的道德谴责感,这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反复实施犯罪,在被捕后却表现理直气壮,毫无悔改之意,而且对其改造的难度也特别大。

第四,犯罪组织与现实社会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在某些领域,已达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程度。当今比较成熟的犯罪组织,虽仍以暴力为其后盾,但表现出越来越强的隐蔽性,有的俨然已成为社会的“合法成员”。有学者指出,“如果集团的性质仅仅是掠夺性质的,那么,该集团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但是,如果对社会的一部分人提供某种服务能够获得相应代价的时候,那么,集团的存在就有可靠的保证。”因此,犯罪组织积极向合法领域渗透,他们通过将非法获利投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纽约黑手党家族牢牢控制了纽约的建筑业。纽约的开发商、承包商和供应商都已接受了这样一个事实,黑手党的“服务”成了提供稳定或可预见性的“不好,而又少不了的”角色。此外,犯罪组织之所以能够在社会上长期存在,很大程度上也在于其满足了某种社会需求,一方面犯罪组织满足了一部分人的非法需求,有组织犯罪大多存在于赌博、卖淫、毒品等领域;另一方面由于公民表达诉求的机制不完善,在某些方面,社会公正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得到实现,也为犯罪组织提供了一定的市场,这一点在当代中国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五,有组织犯罪与腐败紧密联系在一起,现今比较成熟的犯罪组织大多通过腐蚀官员来为自己寻求保护。在美国有一句大家都熟悉的话,叫做:黑手党如果不和官方勾结,一天都存在不了。最初的犯罪组织大多通过赤裸的暴力来谋求经济利益,但随着有组织犯罪的不断成熟,便开始向政治领域进行渗透,为其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寻求政治保护,他们或者通过各种手段收买拉拢官员,或者直接将组织中的成员安排到政府和司法部门中,有些较大的犯罪组织甚至会影响到政治选举,通过扶植政党为自己提供庇护,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犯罪组织和腐败是一对孪生兄弟,尤其是在当代中国,由于对官员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可避免地导致腐败现象滋生,而腐败的滋生为犯罪组织的产生和成长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可以说政治权利、政府官员被腐蚀的程度与有组织犯罪的严重程度成正比关系。在有组织犯罪高度发达的意大利,“黑”与“贪”是意大利之癌,也是战后意大利的独特风格,这正在埋葬意大利的前途。

最后,现代化和全球化促使有组织犯罪在更高更广泛的领域内发展。“任何社会的现代化过程都同时存在着正效应和负效应。而任何一种负效应都有可能在某种特殊的社会条件下转化为犯罪因素”。现代科技的发展,大大拓展了有组织犯罪的手段,使其隐蔽性更强,造成的危害更大。全球化使得犯罪组织获得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市场,本来很多封闭的市场在全球化的浪潮下纷纷对外开放。尤其是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国际交往、区际合作日趋频繁,境外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资金迅速涌入我国,与此相伴随的,境外的犯罪组织尤其是港澳台的犯罪组织也通过各种手段向国内渗透,他们或者直接在内地投资,或者直接在内地发展其分支,或者与内地的犯罪组织相勾结,这也是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迅速增加的重要因素。

三、建议采取的措施

基于前述的原因,我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尤其是以司法控制为手段,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更高形态转化。

第一,对具有初级组织形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严厉打击。刑法修改以后,对原来司法解释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做了较大的修改,这有助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是仍然限定太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有稳定组织结构和领导者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有些犯罪虽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素,但是应该在定其他罪名进行量刑时,对主要罪犯予以重判,以实现司法引导。

第二,对涉黑腐败加大打击力度。犯罪组织通过拉拢、腐蚀政府官员来达到犯罪目的,这种犯罪结合的危害性远大于单纯的腐败,这使得对涉黑腐败官员的查处必须更加及时、彻底。首先是加大对司法系统官员的监督力度,司法系统是和犯罪组织战斗的第一“战线”,司法官员也就成了犯罪组织拉拢、腐蚀的重要对象,有些司法官员甚至堕落为犯罪组织的组织者,如重庆“文强案”。这要求在司法系统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并加强对司法官员的执法监督。其次要加大对行政官员的监督。犯罪组织要发展、进化就必须拉拢行政官员,尤其是经济领域的行政官员,这样才能侵入甚至垄断某些经济行业。这对一个国家的影响是巨大的,必须坚决查处,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反贪部门和打黑部门的合作,在办案时加强部门联动,不给涉黑腐败以可乘之机。

第三,加强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经验表明,单纯的刑罚处罚是无法根除有组织犯罪的,必须要对已经参加了犯罪组织的成员进行教育改造,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参加组织进行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并经过教育改造使他们不再参加此类组织。还要在电视、网络等传媒上加强宣传引导,尤其是加大对有组织犯罪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出版物等进行审查,引导青少年不要以从众心理加入犯罪组织。

结语

有组织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是任何一个国家所不能忽视的,而且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日益呈现出隐蔽性、全球性,使得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更加困难。因此,要充分意识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企图通过一两次运动式的打击风暴,是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犯罪组织的。研究有组织犯罪形成原因,进行干预性治理,或许对于遏制有组织犯罪的蔓延有更大的价值。

猜你喜欢
犯罪
公园里的犯罪
“碰瓷”构成多重犯罪形成震慑力
四种情形拖欠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犯罪
Televisions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的选择
环境犯罪的崛起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恐怖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
打击涉医犯罪切忌“息事宁人”
“犯罪”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