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明(西南科技大学体育部 四川 621010)
高等学校课余体育训练是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在教育系统内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的重大基础性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都明确的规定了高等学校应当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工作,体现了学校教育全方位培养人才的重要职能。
1.1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
高等院校教育不仅要传授专业知识,更应该培育学生自立自强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学校业余体育训练不仅要增强学生体质,促进他们正常生长发育,协调发展身体素质,而且要培养他们对体育的兴趣,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课余训练能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的精神,可以培养学生勇于攀登、勇于拼搏的信心和决心,提高学生面对困难和挫折的抗压能力;在体现集体力量的团队项目中,课余训练还可以培养学生相互配合与服从的团队精神,培养学生竞争意识、协作精神等现代社会的品质。
1.2 、提高学生运动成绩的需要。
专业运动员过多时间的训练会使运动员兴奋性不断降低,因而使训练的兴趣下降,身心疲惫和心理压力也会随之增加,这一现象在具有大强度运动特点的训练项目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大量的实践证明,运动训练的运动量大、训练时间长的学生并不一定比训练时间短的学生具有更好的运动成绩,大多数时候反而会因为身体和心理的过度疲劳限制了今后运动水平发展。
1.3 、培养体育后备人才需要。
学校课余体育训练是我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最广大基础,更是学校体育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长期以来,“三级体制”是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主要依靠力量,并发挥着主力军作用,但从现实许多运动员表现来看,“三级体制”培养出来的运动员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比较低,综合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严重制约运动员运动水平的提高,如果部分运动员成为“三级训练”体制中的教练员,而根据个人训练经验指导训练,他们弱的学习能力很可能会成为训练水平提高的重要障碍。
2.1 、加强宏观指导,创新高等院校课余训练的管理体制。
课余体育训练管理体制的创新有两个关键,一是要充实和完善学生体育协会的职能,要淡化教育部门的权力行为,权力下放或转移,强化教育部门的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和法律监督的作用。而学生体育协会则要强化权力,进行组织结构重新调整和设置。二是要加强学校竞技体育法规、条例的建设,如学校竞技体育机构设置及权力划分、学生运动员的招生管理、学生运动员参赛资格、成员学校的义务和责任、竞赛市场开发、竞赛体系形成等各方面的法规等。
2.2 、规范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课余训练的评估体系。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课余体育训练的特点,修订原教育部颁布的《全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评估体系和办法(试行)》和《高等学校课余训练试点工作评估办法》,进一步强化地方教育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国家教育部对体育协会采取定期检查评估的方式,起到督促作用。对检查评估不符合规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必要措施(暂办或停办)。新修改的评估体系和办法应该充分体现现代化管理制度的激励、约束和创新机制。
2.3 、增加经费投入,提高教练员的待遇。
增加训练补助,在职称评定、计算工作量方面充分考虑教练员,将教练员的训练和比赛时间换算成实际的工作量;将教练员的训练成果和比赛成绩作为科研成果,作为评定职称等各方面的重要参考目标;对成绩特别突出者给予特殊政策,可破格晋升职称。通过种种科学合理的方法充分调动教练员进行课余体育训练的积极性。
2.4 、提高管理水平,构建符合课余体育训练特点的管理体系。
明确课余体育训练以学为主,以训为辅,要求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进行形式多样的训练。按照体育与教育的规律,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和生活规律,合理安排训练方法、手段,对具有运动潜能的运动员进行培养,保证有充分的训练时间,处理好学习时间与训练时间的关系,提高训练的质量和效果。同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安排额外的文化课辅导,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进行适当加分,设立专项奖学金,减少他们在学习方面的顾虑及压力,调动学生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全身心投入到课余体育训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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