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应用

2012-08-15 00:48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文义解释学法律条文

张 伟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江苏泰州225300)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裁判文书(主要是判决书)的改革是一个核心所在,判决文书如何与现代司法理念结合,如何既体现法律的目的,又体现文书的专业性,笔者认为应当将民法解释学的理念引入并加以广泛应用。

1 民法解释学的基本意义及特征

民法解释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两大基本属性。它的解释对象是法律文本,它的目的不仅局限于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还包括将法律文本作为解决案件的准则和依据,同时还具有一大功能,即补充法律漏洞。民法解释学具有关联性、价值取向性、循环性三个基本特征。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条文适用与案件认定事实相一致,这便形成了与具体案件关联性这一特征。它包含了3个层面的意思,一是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二是解释任务是法律条文与待定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三是法律条文对待定案件事实加以诠释并具体适用。

所谓价值取向性,是一种价值判断,此价值判断并非是说脱离法律的独立的价值判断,而是以已经成为法律基础的内在价值判断为依据的,因为人们是利用法律规范法追求某些目的,这些目的是由这些价值判断所决定的[1]。这也是民法解释学所探求和诠释的法律意旨。

关于循环性,是指对法律的理解、诠释,要从理解、诠释具体法律条文开始,才能理解诠释法律全文及其基本原则;与此同时,要理解、诠释具体法律条文,又必须理解、诠释法律全文及基本原则。强调循环性,就是为了防止孤立,片面地诠释法律,防止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

2 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及适用规则

(1)民法解释学方法。民法解释学其实就是方法论的使用、实践,是形式逻辑在法律适用中的体现。在学术界,对民法解释学方法的分类诸多,在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实践中,应根据裁判案件和制作文书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宜恰当的解释法。常用的解释法可以是:

1) 文义解释法。是指依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定义及常使用方式,以解释法律的涵义内容。在使用文义解释法时,一般按法律条文词语通常意义解释,出现特殊意义词语时,应按法律上的特殊意义解释。该解释法在使用时不能超越,大众习惯所共同认可的文义。同一法律或不同法律使用同一概念时,原则上应作同一解释;作不同解释,须有特别理由,该解释法的缺点为由于文字的多意性,容易拘泥于法律条文所用文字意义导致误解或曲解法律本意。

2) 体系解释法。是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诠释其法律目的解释方法。它的功能一是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关联,探求其所要规范意义。二是维护法律体系及概念术语之间的统一性,使法律条文之间,法律条文与各款之间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法律规定。其局限性是容易拘泥于形式而忽视法律的实质目的。应当注意不能以体系解释法作为唯一或主要方法。

3) 立法解释法(即注意解释法)。是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其功能有助于对定义解释增加理解,可以通过立法文件,了解立法者的消极意思,以有助于正确解释法律条文的意义内容。

4)扩张解释法。是指法律条文过于狭窄,不足以体现立法本意,可扩大法律条文文义,以求正确地诠释法律。使用扩张解释法时,必须慎重运用,并要求解释目的不能突破立法本意,而且受法律原则的限制,否则就不是解释法律,而是创造新的法律。

5) 当然解释法。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其立法目的,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更有适用理由,而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运用这种办法的理由依据,在古代称之为“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例如规定禁止折花,砍断花树就当然违反规定。在适用该法时应当特别注意与类推的区别。

6) 社会学解释法。是指将社会学方法适用到法律解释中,着重于案件社会效果的预测评估和目的衡量,在文义解释范围内诠释法律规定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适用社会学解释法,必须以文义解释为基础,在文义解释有多种可能存在时,才能适用。其重点在于对每一种解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加以预测,选择最佳的社会效果。

(2) 民法解释方法适用规则。以上几种解释方法在适用时,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则,不能预先设立裁判目的,后而选择解释法,而应先运用解释方法,再形成目的。

1) 文义解释法是基础,凡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时,首先必须使用文义解释法。

2) 文义解释法能得出唯一结论时,不得运用其他解释法,只有出现多种结果时,才能使用其他解释法。

3) 在立法目的明确时,才能适用目的解释法、扩张解释法、当然解释法。在法理分析时,可运用体系解释法。

4) 上述方法运用后仍不能确定结论时,方可进一步运用社会学解释法。

5) 其他解释法与文义解释法结论相抵触时,在不超越法律条文可能文义的范围内,应以其他解释方法的结果为准。

6) 当多种解释法得出结论相互抵触时,并均能合乎逻辑成立时,应当选出社会效果最佳的结论。

3 解释方法在裁判文书中的具体应用

民法解释学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加以应用,法官对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法律条文使用解释方法作出解释,便形成了裁判解释。裁判解释构成了现代民法解释学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是多种解释方法的综合应用和体现,其性质就是法官解释的结果形成了对个案的判决,解释包含在判决之中,解释也因判决的生效而取得效力。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改革,现时阶段所作规定和改革仅是形式上的统一和变化。但是对裁判文书存在的实质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本院认为”未显改进。在此部分如何适用民法解释学,运用解释方法。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前述归纳总结的不同争议方面,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现作详细分析。

(1) 存在案件事实及证据争议的情况。涉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争议是争议范围的最大集中,同时也是裁判文书中最需作出分析、评判的方面。依照当事人争议不同种类,可以使用不同的解释方法来诠释法院裁判的意见。因《证据规则》的颁布实施,案件事实须由证据来佐证,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便转化为对证据的争议,可分几种情况:一是证据“三性”的争议,二是证据证明力的争议,三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相对于不同类型,在裁判文书应运用不同的解释法。

1) 证据“三性”的争议。《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形式、取得等有较为详细的解释,在分析认定时,宜采用文义解释法,直接判断合法性、真实性。

2) 证据证明力的争议。证据如何证明待证事实,与待征事实的联系,现尚无法律条文可依,这便出现无法律规定的情况。对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在运用解释方法时,宜将目的解释法、当然解释法结合使用。

3) 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证据规则》中对举证责任分配已有一些明确,但未能全部列举。对于此种争议,可以首先采用文义解释法,在出现无明确法律条文时,可综合运用体系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及当然解释法。

在对证据争议适用解释方法时,尤其是运用非文义解释法时,便会出现法官“自由裁量”问题,其内容是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达到认定事实的过程[2]。这个过程也是一个将多种解释法综合运用、综合评析的过程。

(2) 存在法律适用争议的情况。在运用法律时,法院经常性会遇到的情况前面已经列举。针对这4种情况,也宜分别适用不同的解释。

1) 有成文法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出现这方面的争议,往往是对法律条文的争议,在法院裁判时,仅适用文义解释法就可以诠释法院裁判的理由。只有在出现多种解释结果时,才能运用其他解释法。

2) 没有成文法,只有法规、规章的。出现这方面的争议,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宜首先适用文义解释法。由于法规、规章的立法地位低于成文法,所以还应当同时使用体系解释法、目的解释法。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运用法规规章时,应先行合宪性审查,也就是对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宪法、基本法及成文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进行审查,同时应在裁判中作出适当解释。

3) 没有成文法,又没有法规、规章的。在选择法律依据时,法院往往会依据公序良俗和交易习惯。为此,法院地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解释。解释的方法确定,可首先考虑扩张解释法和当然解释法,其次再运用社会学解释法[3]。这些方法的确定,旨在诠释法院裁判的理论渊源和法律渊源,使当事人明白法院的判决意图和依据。

4) 没有成文法,没有法规、规章及没有公序良俗和交易习惯的。这种情况的出现便形成了法理上“法律缺乏”或“法律漏洞”。出现“法律缺乏”时,在裁判文书中宜采用补充方法。具体的补充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依习惯补充,第二种是依法理补充,第三种是依判例补充[4]。依习惯所指为地方习惯,但这个习惯规则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而且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诠释。法理补充和判例补充也应当有适用条件,目标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除这三种补充外,还有一种办法补充即类推。对于类推适用,已有专门规定,这里不加重述。

解决法律缺乏的办法一旦明确,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解释方法的选择宜确定在扩张解释法、当然解释法或限缩解释法之内。在适用的基础、结论以社会学解释法进行归纳总结,其旨是追求社会效果的确良完美,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4]黄建辉.法律漏洞类推适用[M].台湾:蔚理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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