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社会法律责任
——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

2012-08-15 00:50:45齐晋李思进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煤炭企业山西省

齐晋,李思进

(1.太原大学财务会计系,山西太原 030032;2.太原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山西太原 030024)

论我国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社会法律责任
——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

齐晋1,李思进2

(1.太原大学财务会计系,山西太原 030032;2.太原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山西太原 030024)

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作为非再生资源之一的煤炭资源的使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山西煤炭企业为例,我国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及弊端,制定完善社会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社会法律责任监督体系,同时完善企业社会法律责任的评价体系以及制定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综合治理基金,以及制定强制性的企业社会法律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与审计制度,可为我国非再生资源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找到理论基础,为其应履行的社会法律责任找到法律依据。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这些非再生资源,为将来资源枯竭后做好转产准备;妥善安置相关工作人员,为社会的稳定保驾护航。

可持续发展;非再生资源型企业;社会法律责任

快速增长的经济给我们带来效益的同时也附带了诸多问题。虽然我们所在的地球蕴藏着丰富的资源,等待着人们进一步开发,但是资源总有一天会枯竭,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目前我国经济水平保持着10%的年增长率,逐年递增的增长率确实能在为我国带来巨大的财富同时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但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资源的高消耗率以及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即水资源的破坏、煤炭资源的枯竭、气候的变暖、阴霾天气的出现以及频繁的地质灾害会让我们人类付出惨痛的代价。这些社会责任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可回避而需要承担的义务,尤其是作为环境污染大户资源型企业。因此我们应该引以为鉴,促使我国资源型企业在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积极承担自己所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法律责任

1.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基本内容及其内涵

关于可持续发展认识,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得到了认识。马克思主义理论创始者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其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已经提出,即有生命的个人存在以及他们与自然的关系。一方面,他们非常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其与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天人合一”类似。只有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才能得到长久的共存。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指出:人类应该把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看成一个统一过程,即人与地球上的其他存在物(生命体、有机物)都有存在的价值,任何一方不能无辜地剥夺另一方存在权。目前,国际上很多学者都在争相研究这一问题的内涵与价值判断,希望可以找到二者结合的契合点。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要想做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将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资源问题以及环境问题有机结合,使之成为即统一又对立的矛盾体,相互制约,相互发展。

在这个可持续发展链中,处于最基础并且永久不可复制资源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所谓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以及经济条件下,能为人类利用的所有信息、能力以及物质,是创造人类社会财富的基础。其中包括已开发使用的资源以及即将被开发的资源。[1]自然资源种类繁多,具体可以分为消耗型资源(例如矿藏、森林)以及非消耗型资源(例如阳光资源、空气资源)。在消耗型资源中又可以按照其能否再次存在划分为可再生资源(例如森林)以及非再生资源(例如煤炭)。关于非再生资源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笔者认为主要包括:(1)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内容。我国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以经济的发展为核心内容,以经济促进城市的全面发展。(2)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我国非再生资源型企业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因素在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在开采以及关闭时都要考虑到整个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消灭在实施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3)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中的重中之重。因此要求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合理开发使用资源,杜绝浪费资源现象的出现,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4)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环境的保护,环境保护关系到整个世界、国家、民族的生存,是可持续发展中的最终目标。也就是说,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既要符合国际国内可持续发展标准,又要处理好自身长期与近期发展目标。

2.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履行社会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由于非再生资源型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因此要求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这些不可再生资源,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并且为将来资源枯竭后做好转产准备,妥善安置相关工作人员,履行社会法律责任,为社会的稳定保驾护航。关于企业社会法律责任的思想起源于发达的西方国家,由20世纪初期美国的谢尔顿首先提出,即,将企业社会法律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企业社会法律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2]。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履行社会法律责任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生产我国主要消耗型能源的煤炭企业更是如此。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通过研究煤炭企业现状,将社会法律责任广泛的融入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山西省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履行社会法律责任现状分析

如前所述,煤炭是我国最基本的能源之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作为拥有“煤炭之乡”之称的山西省更是如此。

1.山西省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应承担的社会法律责任

(1)经济发展社会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并使用煤炭的国家。自古到今,煤炭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作为国家煤炭主产地的山西省更是不能被忽略的部分。目前,山西省生产的煤炭除供应国内28个省(市、区)外,还远销亚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山西省煤炭出口占全国出口量的51%,煤炭产量和外运量分别达到8.6亿吨、5.8亿吨。同时,煤炭企业的GDP总值也占到了很高的比例。因此煤炭企业为山西省的全面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具体包括:1)山西省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了整个山西省交通运输业发展;2)山西省煤炭企业发展解决了拥有煤炭资源的贫困地区人员温饱、就业问题;3)山西省煤炭企业发展也同时带动了诸如钢铁、电力这些以煤炭为依托企业发展。总之,山西省煤炭企业的发展,不仅为山西省经济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而且已经成为煤炭企业长期首要的社会法律责任。

(2)社会保障法律责任

社会保障是煤炭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关系。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由于煤炭企业属于高危型企业,只有矿工的生命安全得到了保障,煤矿事故得到有效的遏制,煤炭企业才能得到更好发展,社会才能实现安定有序。目前,安全生产问题得到了很多人关注,也得到了政府支持。山西省政府2012年工作目标中明确指出发展经济要先以安全生产为前提,只有实现了安全生产才能更好地发展经济。矿工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山西省煤炭企业主要分布在偏远地区,有着非常庞大的从业人员,由于煤炭企业工作艰苦、劳动强度大,收入水平不高,降低了煤矿从业人员的幸福感。也会阻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只有充分落实煤炭企业安全保障社会法律责任,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全面发展。

(3)能源使用社会法律责任

能源使用是煤炭企业一项特殊的社会法律责任。由于作为我国基本能源之一的煤炭属于不可再生性资源,因此在其使用时应当予以重视。能源使用社会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了能源保护以及能源节约。所谓能源的保护与节约是指我们在开采时要注意避免浪费,要站在国家能源战略起点上有计划进行开采,有效处理好前后期长远利益关系,创造保护和节约煤炭能源的良好环境,不断提高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更大更长远的贡献。如前所述,由于煤炭属于不可再生性资源,同时由于其在我国的能源体系构成中比例较大,因此,应该予以重视并从能源保护以及能源节约两方面来提高煤炭企业的能源使用社会法律责任。

(4)环境保护社会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是煤炭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法律责任。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作为高污染的煤炭企业更应该予以重视。由于煤炭企业一直以来都属于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传统产业,长期以来形成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的现象。由于长期以来山西省煤炭企业一直走的是一条“重生产、轻治理”的粗放型发展道路,因此,需要山西省煤炭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忽视环境保护社会法律责任,要从理念和行为上控制和减少污染,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为子孙后代造福。

2.山西省煤炭企业履行社会法律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1)资源浪费问题

作为非再生资源,煤炭的形成需要长期地质演变,是非常宝贵的资源。因此在短期内的消耗一定会造成资源利用不平衡,最终达不到可持续发展要求。山西省煤炭企业尤为严重。山西省煤炭企业采矿回采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国有重点煤矿98%以上,地方国有煤矿20%,镇煤矿低于10%,这样就会促使我省煤炭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即每采1吨煤,要付出6~8吨煤储量的代价。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采矿方法比较落后,机械化程度不高,高科技含量较低,管理水平落后。资源浪费与可持续发展背道而驰,因此山西省煤炭企业应当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务必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其根本出发点,尽可能地减少浪费,促进并延长煤炭资源的开采年限,促进社会经济长期发展。

(2)安全生产问题

众所周知,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安全是第一保障。由于煤炭企业的自身特点,因此就要求企业必须以保证人的生存需要为前提,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目前,山西省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已经得到了政府、企业、人民的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要求已经初见成效。全省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在2009年比2008年减少1018人、2010年比2009年减少505人的基础上,2011年又减少281人,特别是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086%,已经居于国内领先水平[3],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予以重视。例如,如何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要求落实到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是我们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完善安全生产的领导格局、监管体制、责任体系,才能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社会法律责任,最终实现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

(3)劳资保障问题

所谓劳资保障是指对于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生活保障等问题的保障。众所周知,人是企业发展的必备因素,人的主观能动性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强有力的生命力。同时,如果企业在发展的同时忽略了劳动者的利益保障,那么必然会影响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山西省煤炭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目前,我省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第一,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些中小型煤炭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当劳动者自身出现问题时通常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同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通常找不到任何证据,使自己的维权道路充满荆棘。第二,工资报酬较低问题。由于煤炭企业属于高利润、高风险企业,因此劳动者的报酬应当高于其他行业的劳动者。第三,职业病防范程度较差。由于煤炭企业落后的生产设备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加大了劳动者患职业病的风险。因此,应当对这一问题予以重视,切实履行好煤炭企业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社会法律责任。

(4)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条件之一,煤炭的开发和使用,给我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给我们带来严重的负面问题,即,生态环境的破坏。人类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环境保护为我国煤炭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法律责任,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目前,山西省煤炭企业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征收企业的“三项基金”来解决这一日益严重的问题。所谓“三项基金”主要包括: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及煤炭转产发展基金。“三项基金”的应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好的作用,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易操作等现象。如何处理好环境污染治理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是煤炭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法律责任之一。

三、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履行社会法律责任的建议

1.制定完善社会法律责任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非再生资源型企业的立法并不完善,只是散见于几个条文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样概念性的表述并不会对这些企业形成威慑,同时也加大了执法机关的执法难度,具有不可操作性。同时由于非再生资源型企业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当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一问题,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法可依,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做到非再生资源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 (1)要将非再生资源型企业所应履行的社会法律责任强制性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促进企业履行社会法律责任意识。(2)严格实行非再生资源型企业的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完善企业设立条件,并要求企业在设立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3)严格非再生资源型企业许可证的发放,并在实施过程中予以监督,对于不符条件者给予一定的处罚直至取消许可证书的发放。(4)不断完善税收制度,细化税收政策,以确保企业无偷税漏税行为。也就是说,为了能更好地促进诸如煤炭企业等类似的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履行好自己的社会法律责任,政府应当加快健全相关立法,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从而避免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2.构建完善社会法律责任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责任监督体系的构建是促进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履行好各自社会法律责任的重要保障。加强企业社会法律责任监督,最重要的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法律责任监督体系。从监督的主体来看,笔者将其确立为“三位一体的社会法律责任监督体系”,具体包括:企业内部自我监督、社会舆论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监督以及代表国家的政府监督。所谓三位是指将监督主体按照自己的职责权限进行区分,即企业、国家、社会。所谓一体是指各层次监督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形成的有机整体。由于三种不同的监督主体客观上具有不同的利益关系,为消除利益关系可能对监督效果造成的不良影响,各种监督应当既统一又对立。第一,企业。由于企业是履行社会法律责任的主体,所以其应当从主观上树立社会法律责任意识,把自己的经营实践与社会的基本价值统一起来,履行好自己的社会法律责任,为社会和谐作出自己应该做的事情。首先,增强企业承担社会法律责任的意识。从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实际情况分析,企业经济效益与其履行的社会法律责任并不是背道而驰,而是统一的有机整体。因为在企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是企业声誉,企业声誉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动力,所以企业在履行其社会法律责任时也会给企业带来良好社会声誉,从而有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其次,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由于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也给社会带了众多问题,其中包括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因此需要这些企业提高保护环境意识,拆除高污染生产设备,淘汰落后生产线,为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作出应有贡献。最后,树立履行社会法律责任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灵魂,是企业价值观的核心体现。因此需要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将企业的社会法律责任意识上升到企业文化层面,使企业更好地自觉履行各自的社会法律责任。第二,社会舆论监督。所谓社会舆论是指通过自由表达和传播等方式来实现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从而最终引起社会关注。正是由于其传播的自由性,所以为企业履行社会法律责任起到了较强的监督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加大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其传播媒介积极宣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同时对于企业应履行社会法律责任给予正面引导,最终使缺乏社会法律责任感的企业提高其应履行的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法律责任。第三,政府部门监督。如前所述,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监督。同时,政府和相关法律机构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身份参与监督,对于不履行社会法律责任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强制性监督,使企业养成自觉履行社会法律责任习惯,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完善企业社会法律责任的评价体系

众所周知,一套合理有效的评价体系将会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法律责任。目前,企业社会法律责任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并形成了一场浩浩荡荡的运动。以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为主的企业社会法律责任认定标准得到了很多国家的重视并予以推广。所谓SA8000是指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九方面内容。SA8000是目前世界各国都认可的社会法律责任评价标准,其内容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和广泛适用性,其在我国非再生资源型企业的应用也势必会提高自己在世界竞争中的地位。同时,我们也应该成立专门的CSR(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即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对其予以监管,建立非再生企业的监督、评价、考核、激励、奖惩体系,同时出台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量化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并作为企业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的重要依据,努力与世界接轨,从而提升自己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4.制定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综合治理基金

如前所述,作为国家唯一的煤炭资源试点省份,山西省经过认真研究筹备,于2007年出台了《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第一次提出了“三项基金”征收和使用。“三项基金”出台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山西省煤炭行业的整体利益,从而解决因采煤而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逐步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资源型产业转产,最终解决因采煤引起环境以及的其他社会问题。它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国家能源的整体安全;有利于尽快推进税费改革;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山西省煤炭行业的集中销售;有利于强化山西省煤运系统在销售市场中的中心地位;有利于维护山西省煤炭行业销售的整体利益;有利于调动省、市、县各级政府对煤炭基金征收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税务部门具体落实依法征税的制度;也有利于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改制后管理职能的重建与创新。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来看,“三项基金”的征收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只有将其细化才能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才能在更多的行业企业中予以应用。因此,作为非再生资源型其他类型的企业可以很好地借鉴山西省煤炭企业的经验,制定出适合自己本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通过可持续发展专项治理基金的征收,强化企业应履行的社会法律责任,最终促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

5 、制定强制性的企业社会法律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与审计制度

非再生资源型企业社会法律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对于社会法律责任的履行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尽可能去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与非再生资源型企业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且建立关于非再生资源型企业社会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会计准则,从而促使企业可以更好履行社会法律责任。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于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履行社会法律责任的监督管理,保障企业对外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允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状况,制定出一套适合具有非再生资源型企业特质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审计制度,从而保障社会法律责任的履行。

如前所述,企业社会法律责任的履行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自身发展,更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作为高污染、高消耗、不可替代的非再生生资源型企业。因此,我们需要这些企业履行好自己的社会法律责任,同时各个部门明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薛平.资源论[M].北京:中国地质出版社,2004.

[2]刘俊海.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山西省政府工作报告[R].2012.

[责任编辑:陈新玲]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Law 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Chinese Unregenerative Resources Enterprises——A Case Study of Coal-mining Enterprises in Shanxi Province

QI Jin1,LI Si-jin2
(1.Depts.Finance&Economics,Taiyuan University,Taiyuan 030032,China; 2.School of Chemistry,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aiyuan 030024,China)

Coal,as one of the unregenerative resources,plays a vital rol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This paper makes a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in Chinese unregenerative resource enterprises 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nd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in improv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laws and regulations,which will be beneficial to the human race and the socit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unregenerative resouces enterprises;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law

D913

A

1671-5977(2012)02-0027-05

2012-03-05

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环境保护与低碳经济运行价值分析——关于山西煤炭企业‘三项基金’的提取与使用研究”(201009)

齐晋(1982-),男,山西太原人,法学硕士,太原大学财务会计系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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