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韧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 杭州 310025)
某餐饮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被处罚案
张 韧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 杭州 310025)
今年5月中旬,A市统计局在全省开展的住宿餐饮业统计稽查中,对某餐饮企业进行了统计稽查。查前两天,市统计局向该企业传真了《统计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和内容以及稽查组成员等,并要求该企业安排有关统计人员、财务人员,配合做好稽查工作。稽查组到达该企业后,向企业经理和有关人员出示了统计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同时送达了《统计稽查通知书》,由企业经理签收。随后,稽查组组长与企业经理进行交谈,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其他稽查人员到企业财务室开展相关统计数据核查。稽查人员要求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电脑调取企业报税务部门的《利润表》等相关财务报表,与企业统计人员提供的有关统计报表进行数据核对,发现该企业上报统计局的2011年《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号:S104-1表)中的“营业额”填报数是12000千元,与报税务部门2011年财务年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表中“其他业务收入”为0)一致。接着,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2011年的财务总账和明细账,财务人员称无法提供。稽查人员随后要求财务人员打开电脑,查看企业前台的营业电子台账。通过查看电脑中保存的2011年1月至12月各月份的营业收入相关表格(包括人民币收入、菜品类收入、酒水类收入、烟杂类收入、海鲜类收入、果汁类收入、折扣、跑单、签单、银联卡、宴请等科目),认定餐饮企业“营业额”应为“人民币收入”+“签单”+“银联卡”三项,经核算数额应为18606千元。针对此情况,稽查组制作了《数据现场检查(稽查)笔录》并搜集了相关证据,复印了营业执照,同时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上报营业额时是按照税务部门的定额税的金额来估报的,所以造成上报数与实际数的不符,两者相差6606千元,占应报数的35.5%。为此,市统计局认为该企业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经补充立案后,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案件,但其在违法行为的定性上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统计制度规定,住宿餐饮企业的“营业额”,是指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含增值税)和其他收入。全年营业收入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或“利润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该案中,稽查组人员在稽查中将企业“营业额”年报数与报税务部门2011年财务年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核对,发现“一致”,理论上讲是符合制度规定的,稽查可以到此结束。但从深层次看,其实不然,“统计数据来源于会计、财务数据”是指一般情况下的规则,其前提是会计报表的数据必须真实,而经询问,该企业上报的“营业额”是按照税务部门的定额税的金额来估报的。因此,稽查组人员可以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要求餐饮企业提供财务总账和明细账,以验证会计数据在真实性。可偏偏企业无法提供这些账本,此时的会计数据已不能作为统计数据的来源依据。稽查人员也只能通过另外的途径来核实统计数据。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稽查人员通过该企业的电脑查看全年营业电子台账等原始资料,终于认定该企业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事实。该案定性准确。
从上述案情看,该餐饮企业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人员对统计业务不够熟悉,没有真正了解统计的实质,而只是机械抄录会计数据或估算相关统计数据,违反了实事求是、真实可信的统计原则。在当今不少统计单位会计数据失真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做好统计工作,尤其显得重要。
另外,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法》在赋予政府统计机构检查统计资料权力的同时,还赋予其检查有关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权力。因此,统计执法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检查统计资料的同时,认真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会计资料及相关原始凭证,力求核查出的统计数据真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