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现状和完善

2012-08-15 00:55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评估

曹 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社区矫正质量评估,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借助科学的测评工具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悔改程度和“守法公民”状态程度进行测量与评价,根据测评结论,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在心理、认知、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特性,与社区服刑人员协商拟定矫正个案,分阶段制定和实施矫正规划,确保达到矫正目标的一系列价值判断活动[1]。矫正效果评估既涉及对具体矫正措施有效性的评价,又涉及对社区服刑人员改善状况的评估,还涉及对矫正机构及矫正工作人员工作成效的评价。它既可以是阶段性的效果评估,也可以是对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总的矫正效果的评估。

一、我国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现状

社区矫正的效果如何,不仅要通过一般性的理论分析、数据计算等方法来判断,更要通过严谨的科学评价来确定。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过程中,为了评估社区矫正的效果,现今已经进行了一些评估研究。

(一)整体社会效果评估的现状

社会效果评估是评估社区矫正整体工作对社会的影响,包括成本效益、重新犯罪率和缓刑、假释的失败率等状况。

1.成本效益。司法部基层司司长王钰2009年在谈到自2003年以来的6年间中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成就时指出,社区矫正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年矫正经费仅为监狱服刑罪犯监管经费的1/10[2]。这个数据应当是一个评估性结论,但没有具体的评估报告和精确的评估结果。相反,一些调研统计数据不支持以上结论。例如在人员配备方面,据统计,第一、第二批试点的18个省市10万左右矫正对象,约投入司法所社区矫正干部10275人,加上专职社工8700余人,两者之间比例接近1∶5。而在社区矫正历史较长、经验相对丰富的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其社区矫正官与犯人的比例约1∶50,两者相差了近10倍。在财政投入方面,以上海市为例,据估算,包括办公用房费用、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司法行政机关人员费用、志愿者劳动折算等在内的矫正对象年人均费用为1655.43元。但这些由市、区、街道三级政府承担的“显性费用”仅是冰山一角。除此之外,为保证矫治效果,上海市各街道办纷纷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高矫正场所的硬件水平,如高价购入先进的心理测评分类软件等。同时,由于在矫治工作中缺少执法权这一重要“抓手”,矫正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感化”的力量来开展工作,在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问题的过程中,社区矫正有意或无意地扮演着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的角色,如有些“中途驿站”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住宿,矫正机构向家庭困难人员发放补助等[3]。这些“隐性费用”并没有被纳入成本统计。

当然,在如此“优厚”的人、财、物支撑下,社区矫正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如2005年北京市司法局委托独立的专业性调查研究机构——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对北京市20名各界人士的访谈调查和对8个城区、4个郊区县区的1025名居民以及18个区县的107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定量调查,对此得出了肯定的结论。

2.重新犯罪率。截至2011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35个地(市)、2683个县(市、区)、36408个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覆盖面达89%,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区、市)已经实现辖区全覆盖。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被控制在较低水平,一直在 0.2%左右[4]。

从具体试点省市来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数最多,现有4.3万人,占监狱在押犯的50%左右和全省刑事判决人数的30%以上,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为0.1%。河北、辽宁、重庆、湖南、黑龙江等地社区服刑人员无重新犯罪情况。根据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统计,2004年上海市社区矫正对象期满后一年内重新犯罪率为0.67%,2005年为0.70%。根据北京市司法局的统计,截至2006年上半年,开展了3年的社区矫正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204人,解除社区矫正人员5819人,试点工作3年来的重新犯罪率均为0.6%[5]。四川省成都市椑县自开展判前调查评估工作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01人,解除矫正148人,3年来重新犯罪仅1人,累计重新犯罪率0.3%,已经解除矫正的至今没有重新犯罪问题[6]。

需要指出的是,重新犯罪率只是矫正效果评估的指标之一,“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其也没有明确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尽可能低的重新犯罪率已然成为各试点地区相互追逐、攀比的目标。有些试点地区不惜采取“一票否决”制,即将重犯率与相应司法局(所)和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评定紧密挂钩,辖区一旦出现重新犯罪,则“一丑遮百俊”。可以想见,这种办法的初衷或许是督促、提高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和矫正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迫使各级司法行政机构和矫正工作人员疲于奔命,对矫正对象或严防死守,或有求必应,以换取“达标”的重新犯罪率。

3.缓刑、假释的失败率。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没有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未能成功度过缓刑、假释监督期限的失败率的统计,但是存在“入口小出口大”的现象。“入口小”是指犯人从上游(监狱或者法院)进入社区矫正阶段的限制较多,这直接导致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规模过小。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权威统计,1999年全国监狱假释罪犯30075人,假释数占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仅为2.13%,同期美国的假释率大约达到85%。“出口大”指社区矫正的“出口”粗放,难以度过缓刑、假释监督期限的失败率极低。目前社区服刑人员中缓刑、假释者所占比例最大。以第一批试点为例,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共50471人,其中缓刑33838人、假释5905人,占总数的78.7%。但惩罚机制的严重不足和分级处遇制度的缺位,使得矫正工作人员难以甄别和确定具体矫治对象的矫治状况和矫治效果,难以检测和保证社区矫正的质量。对于不服从管理、不按照矫正要求进行报告和劳动的上述两种犯罪人,只要不重新犯罪,矫正工作人员就毫无办法,只能听之任之,“挨”到缓刑期或假释期满,解除社区矫正。

为扭转上述局面,部分试点地区立足规范,积极尝试,扩大“入口”,规范“出口”。如北京市经过充分研究论证,一方面修订《关于对监狱、看守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加大了假释面,使进入社区矫正的假释人员逐步增多;另一方面于2008年7月1日出台了《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决定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首次实现了行政考核处罚与刑事惩处的衔接,使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刑罚执行。自规定实施以来,对14名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缓刑罪犯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产生了极大的威慑效应,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7]。

(二)试点地区矫正质量评估现状

自2003年全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部分试点地区一开始就重视矫正质量评估的探索和研究。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矫正效果评估的开展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是有些试点地区制定了分阶段分级矫正规定,坚持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价相结合、日常行为考核与司法奖惩相衔接的原则,以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赎罪为主线,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上海市司法局、公安局制定并实施的《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沪司发法制〔2007〕2号)、《关于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沪司发法制〔2006〕7号)以及《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沪司发法制〔2004〕1号)。具体做法如下: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后进入分级矫正阶段。分级矫正阶段分为一级矫正、二级矫正与三级矫正3种矫正级别。初次分级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不同的矫正级别可相互调整,调整依据是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评估或奖惩情况[8]。为了正确检测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与效果,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上海市矫正办于2006年初确立了“矫正质量评估指标的设计和运用”课题,并在徐汇和卢湾两区进行试点。徐汇区聘请华东师范大学的专家学者专门设计了“社区矫正质量评估阶段性问卷”,运用该“问卷”对全区333名矫正人员进行测试。经测试,问卷调查结果与矫正工作人员的主观评价等级完全吻合的有236名,占71%。卢湾区与上海市社科院法学所联合研发设计了“社区矫正质量效果(初期)评估表”和“社区矫正质量效果(阶段)评估表”两套量表。2006年,卢湾区共对31名矫正人员进行了初期评估,其中有15人接受了阶段评估。统计结果显示,进行阶段评估的15名矫正人员,其阶段评估得分均高于其初期评估得分,表明其接受矫正取得了一定成效[9]。

二是有些试点地区以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为工作平台、以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和计分考核制度为考核标准,依托社区服刑人员再犯风险评估软件系统(CIRAI)开展社区矫正评估。对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思想矫正、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随时考察记载和定期考核计分,做到了把日常行为表现的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把考核结果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级监督和奖惩相结合。如江苏省制定并实施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苏司通〔2008〕9号)及《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浙江省制定的《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浙司〔2004〕204号),等等。江苏省从2009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网络系统软件》。该系统主要包括矫正对象系统登记、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输入、矫正对象填写风险测评问卷、矫正工作人员审核问卷、矫正工作人员定性和综合分析等环节,注重对矫正对象风险情况的定量数据采集和定性综合分析,以求主客观相一致,同时更注重影响矫正对象再犯风险中静态因素与动态因素的区别对待,更好发挥风险缺陷曲线图的作用,为矫正对象的个别化方案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具体做法是:在矫正对象入矫三个月后,要求其在江苏省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网上完成一张调查问卷,然后结合矫正对象三个月来在各方面的表现,由专职社工对其作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估,然后以此作为分类管理的依据之一。三个月后再评估一次,并调整分类。如此循环,直至矫正对象解矫前一个月作出做出考核鉴定。此外,由浙江警院犯罪与矫正技术研究所和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合作研发的社区服刑人员再犯风险评估软件系统(CIRAI)经过两个月试运行,2011年12月在余杭区司法局及其下属20个司法所正式启用。

三是有些试点地区在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和建立计分考核的基础上,十分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干预,引进了心理状态指标测评体系。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表现与心理改善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完善了矫正措施,提高了矫正工作的管理水平,有效激发了社区服刑人员积极矫正的内在动力,而且为建立科学的矫正质量评估办法积累了实践经验。如北京市不仅颁布了《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京社区矫正办〔2003〕6号),而且北京市司法局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合作,综合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制定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并以该评估体系测试结果为基础,对服刑人员落实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措施。《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依据社区服刑人员有无监禁经历和所处刑罚种类、管理难易程度分别设计了三套量表,其中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人员一套,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一套,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一套。每套量表包括他评量表和自评量表两张表格,其中他评量表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填写,重点测评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由30个测评指标构成。自评量表由社区服刑人员填写,主要测评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程度,由60个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测评指标构成。每个指标各有3个等级的计分值。根据两份量表的测评结果,计算测量总分,以分数的高低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类别。具体做法如下:一是在社区服刑人员被纳入社区矫正满一个月后,均须通过《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系统测试评估,确定其管理级别。二是在评估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分别对自评量表和他评量表的分数进行统计、汇总,并根据“指标体系”所确定的分类标准与方法统一评定每名服刑人员的相应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和教育矫正。三是为确保社区矫正的安全有效性,在确定社区服刑人员满六个月后,重新进行管理类别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确认、调整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类别。重新调整管理类别满六个月后,还须根据新的评估结果再次确定、调整其管理类别。四是对解除社区矫正前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结合解矫前教育,进行解矫前综合状态评估,分析确定其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主要表现、法律法规认知程度、再社会化程度及回归社会取向、解矫前的心理和社会需求等情况,为其巩固矫正成果、顺利回归社会提供科学、完整的矫正教育[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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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有些试点地区在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分类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为确保社区矫正质量评估工作规范运行,制定了评估操作办法。如湖南省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效果评估操作办法(试行)》,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评估暂行办法》。其中,湖南省矫正效果评估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评和社区矫正工作者考评两个部分组成。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效果自评共设计50个问题,每个问题各有3个等级的计分值,来反映社区服刑人员临近解矫时,在法纪观念、道德观念、行为特征、心理特征、素质特征、认知水平等方面的状态。社区矫正工作者考评分三步:首先,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情况,根据教育矫正六要素(认罪悔罪、服从监管、行为规范、教育学习、公益劳动和心理健康)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状况进行评估,26个子项内容各有4个等级的分值(自评问卷和教育矫正六要素评估表的原始分值各为100分)。其次,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考核得分进行量化分析,具体计算公式为:矫正阶段考核量化评估得分=日常考核总得分×12÷N(N为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参与考核的月数);然后计算出社区矫正工作者考评分。社区矫正工作者考评分=(教育矫正六要素评估分+矫正阶段考核量化评估分)÷2。最后,根据评估得出的量化结果,教育矫正效果评估总得分=自评得分×20%+社区矫正工作者考评分×80%。在此基础上,划分出教育矫正效果评估等级(A等:80分及以上,教育矫正效果明显,再犯罪可能性低;B等:60—79分,教育矫正效果一般,再犯罪可能较低;C等:60分以下,教育矫正效果较差,有再犯罪可能),并及时载入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二、我国社区矫正质量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

1.评估法律适用依据欠缺。在2012年3月之前,涉及审前调查的法律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等,而且仅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部分试点省市,如江苏省虽在《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中规定了乡镇(街道)司法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调查”作为实施社区矫正职责之一,并制定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但立法层级较低[11]。

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使社区矫正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规范指引。《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但它仍没有就如何开展矫正质量评估作出规定。

2.缺少关于惩罚机制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惩罚措施是社区矫正的主要管理手段。社区矫正强调运用社会力量对犯罪人进行矫正,但社区矫正既不是一项单纯的社会工作,更不是一项慈善工作,而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接受矫正并非犯罪人的权利,而是其义务。当犯罪人出于种种原因拒绝矫正,甚至通过实际行动破坏矫正时,就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轻者应被处以程度更加严厉的社区管控,重者甚至须撤销缓刑和假释,重新收监。但目前缺乏足够的惩罚措施,一是迫使矫正人员只能通过主动帮助矫正对象解决一些具体困难的方式来拉近与矫正对象的个人关系,以取得对方对矫正工作的接受。这不但增加了矫正的社会成本,而且影响矫正效果的真正实现。二是对那些不予配合的矫正对象而言,矫正过程形同虚设,一旦矫正期满,其被放归社会,很容易成为新的安全隐患。

3.缺少关于分级矫正的规定。我国《监狱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了监狱中实行的“分级处遇”制度,但社区矫正中尚缺乏相应的制度,在或长或短的矫正期间,矫正对象的被管控状态和矫正程度持续不变。这样一方面,缺乏制度激励,容易导致矫正对象产生惰怠、麻木甚至抗拒情绪,不利于获得好的矫正效果;另一方面,当矫正期满时,由于缺乏动态的矫正程度标识,矫正人员很难识别、评价其真正的再社会化程度和矫正效果,只能随着矫正期限的到来而终止或许仍有必要的矫正过程。因此,分级矫正制度的缺位使得矫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虽然《办法》第21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但是没有操作细则。

(二)评估不规范,标准不统一

1.评估标准不统一,没有形成体系。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已开始了社区矫正质量评估标准和体系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然而,这些研究和实践有的只是移植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形态,对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基本指标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权重与赋分)并没有构建完整、具体、量化的科学标准,更没有形成统一的衡量标准体系。对于矫正质量进行评估的仅有上海(徐汇区、卢湾区)、湖南(雨花区、岳麓区)等。不仅如此,已开展地区标准不一,各行其是。如上海徐汇区聘请华东师范大学的专家学者专门设计了“社区矫正质量评估阶段性问卷”,卢湾区则与上海市社科院法学所联合研发设计了“社区矫正质量效果(初期)评估表”和“社区矫正质量效果(阶段)评估表”两套量表,同一个城市使用的量表都不一样。江苏省目前使用的风险评估网络系统软件选取的42个预测因子中没有心理测试方面的内容,北京市的《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则引入了心理状态测评指标。

2.评估方法不够先进。除了常用的绝对值、百分数精算等方法外,没有使用国际社会发展起来的一些新的先进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的科学性不足。当然我们无法效仿国外专家一再提到的利用元分析法,也称综合分析法(MetalAnalysis)。这一统计方法是对已有的评估文献再进行分析评估,以此得出关于某个项目效果的结论。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我们国家没有开放的犯罪系统数据库,也没有可以共享的文献资料库,研究工作缺少横向联系和借鉴[12]。

(三)评估主体不够专业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晚,现在还处于学习摸索阶段。由于过去从未接触或从事过与评估有关的工作,一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能理解社会矫正评估研究的内容和作用,甚至意识不到评估研究的必要性。一些学者谈起评估来也是一头雾水。有些学者知道评估是一种应用型的研究,但具体如何操作完全不明就里,更别说阅读评估报告了。这和我们国家的学科分类有关。大部分研究社区矫正的专家来自文科或法科,对关于技术层面的术语都感到陌生。从实践来看,目前开展矫正评估工作的主体是乡镇(街道)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专职工作人员,在人员结构和素质上均达不到理想的工作要求。从形成的评估报告质量看,评估主体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造成报告偏离主题、内容不全、方法机械、综合分析片面等。

(四)缓刑、假释率偏低

国外的缓刑评估研究表明,缓刑在减少累犯行为、节省社会资源等方面有明显效果。在缓刑失败率中,技术违规行为的发生占很大比率。如果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恰当处理缓刑犯的技术违规行为,就可以大大降低缓刑失败率。同时国外的研究表明,假释在减少重新犯罪方面有显著的效果,对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高、初次犯罪的罪犯以及女性罪犯,适用假释的效果更好,且很多假释犯的重新犯罪行为并不是很严重的犯罪。

国内的研究也表明,对犯罪人宣告缓刑,可以使他们避免进入监狱受到负面影响,并减少资源耗费。假释为罪犯提供了一个从完全没有自由到完全享有自由的生活状态的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对犯罪人进行必要的管束和监督,对他们遇到的多方面的困难给予有效的帮助,可以大大降低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假释的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缺乏操作性,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因怕担责任而驳回了大量案件。民众对社区矫正缺乏认同,特别是社区矫正组织和机制的不健全,对缓刑和假释犯缺乏有效监管,从而导致审判机关不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缓刑,有的地方甚至自行规定了缓刑使用率,以至缓刑使用数量逐渐萎缩,而假释率就更低。2003年全国的假释率是1.41%,2004年全国的假释率是1.29%,最低的省份是0.02%。我国无法和欧美国家平均40%以上的假释率相比,即使在13个亚太国家中也处于倒数第四的位置。

三、我国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完善

(一)加强对我国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理论研究

应该说,通过社区矫正近8年的试点实践,作为质量评估体系的“元素”已经有了,现在需要的是研究、总结、完善、创新。其中要抓住五个环节:一是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概念,二是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基本功能和定位,三是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基本指标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权重与赋分),四是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评估标准及评估方式,五是评估体系的基本规范。为了体现公平和照顾到各地的差异,评估体系应明确规定一些全国统一的指标和标准,同时,一些指标和标准也要给各省、市、自治区有一个上下幅度,留出空间。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评估体系应简明扼要,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实用管用。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慎对待国外社区矫正结论。国外关于社区矫正有很多研究结论,但这些研究结论能否被我国借鉴要审慎对待。因为,这些结论中有的与我们的经验性判断相一致,有的则与我们的经验性判断不一致。如结论中所表明的“为了减少累犯,必须给犯人提供某种形式的人性服务”的观点与上海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帮困解难”模式,将监督管理教育融合于帮助服务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有相通之处。另外报告还指出要求犯人频繁地报告并不是有效的方式,这和我国学者王顺安教授在调查中发现的“思想汇报普遍是内容大量重复且互相抄袭,根本起不到思想汇报的作用”亦有相似之处[15]。但国外的评估研究认为,生活技能教育、少年犯罪人社区监督等没有效果,而国内的研究和实践普遍认为,生活技能教育是有效果的,对少年犯罪人的社区监督也是有作用的。故究竟在我国进行这类活动是否有效果,要根据我国的情况决定,而不能照搬外国的结论,更不能根据外国的评估结果否定在中国社区矫正中开展这类工作的重要性,应当科学地确定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指标。

2.进行多方面的科学评估。不仅要对社区矫正的整体工作进行评估,更要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制度、具体做法等进行评估,不仅要对我国整体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评估,也要对不同行政区域、不同类型地区(例如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等)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评估,以便为不同方面的决策等提供较为可靠的参考资料。除了常用的百分数精算等方法外,也应考虑试用在国际社会发展起来的一些新的先进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如采用超级分析法进行评估等。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办法》只在第21条笼统地规定“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但并没有分类管理和分级矫正的具体细则。分级矫正制度是根据矫正对象的被矫正程度而适用不同严厉程度管控措施的动态制度,是一种灵活而又有效的矫正工具,主要是通过矫正对象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格来判定其所需的管控级别的矫正程度。在社区矫正中,不同罪犯在不同的阶段表现为不同的人格特征,只有根据这些动态的人格特征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才能使针对具体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有的放矢,准确地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实现成功的再社会化。级别越低,则说明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越高,矫正必要性越大;相反,级别越高,则说明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越低,矫正效果越明显,矫正过程也就越接近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分级矫正也是一种对矫正效果的测评制度,当处遇级别达到最高一级时,则说明矫正对象的矫正过程已经顺利完成。通过一套科学的分级矫正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对矫正节奏进行控制,更重要的是,可以对矫正对象作出较为科学的甄别,从而有效地控制矫正效果,保证矫正质量。所以,应该将上海市试点的《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的经验推广到全国,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根据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间和矫正表现,依据矫正效果评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管理教育措施,分阶段分级矫正。

《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但没有就开展矫正质量评估作出规定。而矫正质量评估对增强社区的安全性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都有着重要作用,故需要在将来法律或法规中明确规定有关社区矫正科学评估、优化社区矫正配置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益的内容。另外,需要制定《社区矫正技术评估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技术评估师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应明确其资格考试、认定登记、业务范围、评估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等。

(三)培训专业评估人员

评估过程的科学性、评估结果的可靠性等,往往与评估者的受教育程度、受训练情况和与被评估对象的关系有密切的联系。缺乏有关教育背景、不具备评估方面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固然不可能得出科学的评估结论。缺乏客观的态度和中立的背景,同样不可能得出公正的评估结论。因此,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可靠、公正,一方面应加强培训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专职工作人员,培养和造就一批富有经验的评估主体队伍,另一方面应当聘请与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利害关系、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社区矫正的效果进行评估。

(四)扩大缓刑和假释的使用率

国外的评估研究表明,缓刑和假释在减少重新犯罪、节省社会资源等方面有显著效果。在中国法律中,尽管从来没有规定缓刑和假释的数量指标,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社区矫正制度和工作系统,缺乏对判处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有效的管理,法院出于担心缓刑或假释犯重新犯罪,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引起社会公众的责怪的考虑,往往不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缓刑,尤其是假释,以致这两种制度的积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法院的“后顾之忧”。在立法对缓刑和假释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基础上,有望进一步扩大缓刑和假释的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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