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鉴定科学性困境的解决建议

2012-08-15 00:55郭少波付雪峰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物证指纹识别指纹

郭少波,付雪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100038)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指纹有着人各不同、终身基本不变的特性[1],指纹鉴定技术自开创之后便迅速确立了自己在物证当中的重要地位,经过不断完善与改进,指纹鉴定技术被推崇为“证据之首”。

但在近几十年来,指纹证据不断受到了各方面的挑战,如Daubert规则、被法庭裁决无效等,引起了广泛争议,再加上苏格兰场、美国FBI相继爆出的指纹鉴定错案,更是将指纹的科学性推上风口浪尖,而此时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官Louis Pollack作出了一项石破天惊的裁决:指纹鉴定不是科学。美国最高科学机构国家科学院经过2年多的研究于2009年2月18日发布了一个历史性的报告,题为《加强和推进美国法庭科学技术》。文中指出:法庭科学领域某些技术并没有如人们想像的那样完全可靠、毫无瑕疵,其中包括指纹检验技术[2]。对此,笔者对提及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以期能对扭转指纹鉴定的困境有所帮助。

一、指纹鉴定困境的解决建议

从现有的针对指纹鉴定的指责中可以看出,现有的理论基础已不能稳固地支撑这门学科,必须建立新的科学理论,计算出指纹的差错率,从而使其更具科学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突破。

(一)Matlab等计算机软件

将Matlab软件应用于指纹这个新的方向,正值方兴未艾,是新的突破点。孙玉明等已经成功地将Matlab应用于指纹识别,建立了速度快、识别率高的指纹识别系统[3],在将来可以通过比对极为相似但是非同一的指纹,确定其指纹识别时的阈值,这样就将比对识别的“错误底线”降到了最低。这样的识别系统虽说并不是完美的,但相对于过去已经是很大的进步。

(二)构建新的数学模型

在前人建立的数学模型的基础上构建新的数学模型也是一个研究突破方向,通过数学计算量化误差,将会是最为完美的解决方法。目前我国指纹专家刘持平将拓扑学引入指纹模型,认为指纹可以视为一个拓扑图形,将指纹轨迹视为由无数个点所组成,每个点都对应于一个数组(x,y)。在实践中刘持平运用了拓扑学的理论方法,对一枚无中心、无三角,系指尖部位,仅有3个稳定的细节特征的残缺指纹进行了检验认定,并获得了成功[4]。

(三)引入三级特征进行同一认定

以前我国指纹比对主要依赖于二级特征的质量和数量,还没有综合利用汗孔、纹线边缘、细点线、疤痕等更加精细的三级特征来进行鉴定。其实,在人工比对过程中,这些三级特征的利用往往会使指纹的成功匹配变得相对容易。可见三级特征对指纹识别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低质量指纹、残缺指纹等二级特征数量少的指纹识别具有很高的鉴定价值。但对指纹的纹线边沿形态和汗孔特征的应用目前还在摸索阶段,特征的出现率与特定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四)综合侦查情况来进行判断

针对指纹“人各不同”的特性,在鉴定时应该结合其他侦查线索来综合判断,若能得到其他可靠线索来限定嫌疑人范围,那么从概率论上讲,同一认定的概率就将大大提升。因此,徐立根认为一定形式的“自侦自鉴”是“完全必要的”[5]。故而,在讨论指纹科学性的同时,不应该割裂指纹与其他线索的关系,而应从时间、空间上综合考虑证据、线索之间的关系。

(五)寻找指纹生理形成的除基因外的因素

针对“终身不变”的特性论证,有很多指纹学家通过不同年代捺印自己的掌纹或者指纹来进行比较,发现在历经半生之后掌纹和指纹没有变化[6]。如果要使此方法丝毫没有漏洞,就必须在人的一生中时时对指纹进行检测,否则就是将简单枚举归纳推理转变为科学归纳推理,而这恐怕未必容易。而“同卵双胞胎的指纹不同”告诉我们指纹的形成并不完全是基因控制的,也可能会受到某些不确定因子的影响[7]。以前的论证之所以出现漏洞,是因为并没有找到指纹形成过程中的“不确定影响因子”是什么,即应当探索指纹形成过程中除了DNA影响外,还受其他哪种“规律”的影响。找到了这种“规律”,也就找到了打开指纹“人各不同”及“终身不变”这两道大门的钥匙,即可以将简单枚举归纳推理转变为科学归纳推理,而这则有待于皮肤生理学的研究发现。

(六)严格检材保存、鉴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实际指纹鉴定的其他环节则应该从严格审查、规范制度、加强管理、构建一个严密的“证据链”等方面来入手。即:案发后封锁现场,在排除险情后等待技术人员进行第一次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尽量采用无损方法寻找、发现、提取指纹;勘查部门创造合理的物证保管档案及库房,严格管理,物证经手的每一个人都要有档案登记并在原先物证袋外侧套上新的物证带,采用对实验室定期进行防污处理等手段[9],防止物证污染、丢失、混乱,做到“一查到物,物无损失”。另外,鉴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鉴定人资格的审查、考评、授予制度,对鉴定资格、条件无具体规定,采取的是鉴定权主义原则[10],还要加强技术人员及鉴定实验室的审核与评级,每年要对技术人员的鉴定水平、职业道德等进行等级划定,以防止鉴定界的“冤假错鉴定”及“人情鉴定”、“关系鉴定”等。对已登记在案的鉴定实验室每年要进行实验室评估,以保证实验仪器、设备、试剂等条件的充足,从而保证鉴定结果的正确性[10]。

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事物。这就为我们的同一认定奠定了哲学基础,但是前提是我们能够发现、认识和利用客体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和反映性[11]。我们还应该随时关注科技发展前沿,注意利用新的科技成果并将其转化为刑事科学技术上的“生产力”——大力研发无损、方便、快捷的发现、显现、提取、鉴定指纹的技术与方法。

二、对我国指纹鉴定的启示

虽然我国指纹鉴定的司法现状还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差距,但我们应该考虑到自己的国情,做到公平与效率统筹兼顾。可以猜测,Pollack法官在宣布裁决后两个月时又宣布收回裁决,可能就是为了要照顾到这项裁决的影响。在判例法的美国,一旦有此先例,若各法院纷纷效仿,则大大压制了指纹的作用,对日后的司法公正不利。同时,我国人口众多,案件多发,警力不足,经费有限,如果设置太高的制度要求则很可能束缚公检法机关的手脚,让罪犯逍遥法外,放纵犯罪,更不利于社会安定。总而言之,针对现实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制度适应现实,而不是现实适应制度。我们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各项制度、规则等上层建筑也在逐步改进、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便是一例证)。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侦查水平的不断提高,刑事技术能力的不断加强,人们的价值取向逐步趋同于保障人权的层次,等这些都成熟了以后,排除因制度、程序不合理而采集来的“毒树之果”证据也就自然水到渠成了[12]。

此外,针对国内外的各种批评与质疑,我们的认识必须保持一个合理的“度”。在科学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真理,任何科学理论都有自身的局限性,超出这种局限,真理就成了谬误[13]。指纹鉴定等传统鉴定学科不同于其他有精密数学作基础的理论科学,而是一门经验科学[14],现在还是处于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发展的阶段,其理论的演变与诞生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其现在暴露的一些缺点就将其全盘否定。毕竟在过去的近一个世纪里,指纹发挥了其他证据无可取代的作用,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

真理可以分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其实任何“真理”都是有局限性的。面对指纹鉴定理论,我们既不能全盘吸收,固步自封,认为它就是“绝对真理”,因为这样做是唯心的,失去了怀疑精神,失去了明辨是非、去伪存真的基础;同时我们又不能对其一概否认、极端质疑,因为这也是唯心的,极端的怀疑论会导致怀疑一切,使心灵闭塞而不愿探索,或者否认人们对世界的认识能力,否认科学知识的客观性,从而走向反科学[15]。就像医生有可能误诊一样,指纹鉴定出现偏差也是有可能的,但不能因为某个医生有了误诊就断定医学不是科学。同样,不能因为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就从根本上否定指纹鉴定的科学性。

[1]罗亚平,郭威.指纹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2-17.

[2]Committee on Identifying the Needs of the Forensic Sciences Community,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The Nas Report on Forensic Science:Strengthening Forensic Sci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A Path Forward[M],Washington DC:THE NATIONAL ACADEMIESPRESS,2009.

[3]孙玉明.基于Matlab的指纹识别系统的研究与实现[J].电脑知识与技术,2009,(34).

[4]刘持平.拓扑学创新指纹鉴定经典理论[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1).

[5]徐立根.对我国鉴定制度中几个问题的研究[J].刑事技术,2005,(4).

[6]David R.Ashbaugh,Quantitative-Qualitative Friction Ridge Analysis:An Introduction to Basic and Advanced Ridgeology,CRCPress LLC,1999:68.

[7]郭少波,付雪峰,田保中,等.指纹鉴定困境浅析[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2).

[8]王桂强.物证鉴定中的物证污染问题[J].刑事技术,2005,(5).

[9]江璨,周平.探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大众商务,2009,(2).

[10]王桂强.物证鉴定的能力验证[J].刑事技术,2006,(4).

[11]胡卫平.同一认定理论及其逻辑分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5).

[12]冯雅婧.试论刑事诉讼中物证收集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7,(3).

[13]黄维智.鉴定证据与科学——对鉴定证据之反思[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14]林静.笔迹鉴定科学性之探析[J].辽宁警专学报,2008 ,(5).

[15]毛天祥.我们应该如何拿来西方的怀疑精神[J].内蒙古教育,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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