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尚诚
外贸中的全球经济正义
——从比较优势战略的争议说起
孙尚诚
比较优势理论预设了一个自由与平等的经济正义前提,而自由贸易传统并没有遵循这一正义前提,才造成了“比较优势陷阱”之类的困窘。为了确立比较优势战略的正义前提,需要清楚自由和平等的意蕴。全球经济正义要求的是基于人权的自由和平等。对于强权历史造成的要素持有不平等,强权者必须作出补偿。在达成关于正义补偿的多元重叠共识之前,也许可以先考察两种存在已久的国际贸易现象:一是适度贸易保护,二是后天比较优势。
比较优势;正义前提;自由;平等;正义补偿
关于中国的外贸分工是否应该遵循比较优势战略,国内长久以来颇多争议。综合而言,反对的理由大多基于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地位的担忧。但在论断比较优势战略不适于中国外贸发展时,反对者们也许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1)到底是比较优势分工造成了“比较优势陷阱”和发展中国家的“贫困性增长”,还是另有更深层的原因? (2)即使中国等后进国家的确处于这样一种状况,即按照比较优势分工只能获得短期的、畸形的经济增长,是否就能以此作为主要论据来证明比较优势战略对于后进国家的不适用?如果比较优势原理在使用前已经先被某种人为的经济秩序所扭曲了,那么,是否应该先使得其还原到未被扭曲的状态,再来评判其适用性呢?
在亚当·斯密绝对优势理论的基础上,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是各国选择自己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进行生产和交换,也就是平时所说的“两优择其重,两劣取其轻”。这一理论又经密尔等经济学家不断完善,不但构筑了近现代自由贸易的基础,并且逐渐被用于各种经济分析。当代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赞誉“它是无懈可击的”。直到今天,它仍然对国际贸易,甚至其他经济和非经济领域,都具有一般性指导意义。但也有一些学者对比较优势理论持审慎甚至批评的态度。这种态度在基于对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化增长”和“比较优势陷阱”的焦虑时表现得尤为明显。他们论述说,若发展中国家完全按比较优势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发达国家的比较优势则是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那么,发展中国家虽然能在短期的国际贸易中获得利益,从长期来说,却是处于不利地位。这就形成了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陷阱”。
不可否认,在各国推行比较优势战略的过程中,的确出现了诸多不利于经济健康均衡发展的现象。然而,这些现象是否就构成确据,足以让我们得出“比较优势陷阱”必然为真的逻辑推理呢?换个更直接的问法,也就是自由贸易比较优势分工一定会伤害到穷国吗?
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如果认真对比较优势理论进行剖析,就不难发现,事实上,有一个从李嘉图就开始了的预设前提长期以来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从而出现了两种倾向:或是像很多比较优势理论的赞誉者一样,将这个预设当成了理所当然的事实,而忽视了审察其是否真实存在;或是相反,像上面所说的比较优势理论的批评者一样,因为这个预设并没有真实存在,而将其当成了不可能存在的非事实,进而根本否定比较优势分工的意义。这个应该予以重提的预设就是:关于自由和平等的经济正义是按照比较优势分工的前提和基础。
“在商业完全自由的制度下,各国都必然把它的资本和劳动用在最有利于本国的用途上,这种个体利益的追求很好地和整体的普遍幸福结合在一起。”〔1〕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李嘉图这段话的逻辑推演路线。他先是明确提出“商业完全自由的制度”,然后再陈明比较优势分工的益处。“完全自由”不止是在描述一种自由状态,同时,也指涉了交换主体之间的平等身份——各经济主体之所以能够作出明确的决断和安排,能够完全自由地、不受干预地决定生产要素“最”有利的用途,必然在经济权利上都不是他者的附庸。有了自由和平等的正义权利基础,然后才有现实的比较优势分工以及由此而引向的普遍幸福。李嘉图很清晰地昭明了一点:自由和平等的正义安排是实现全体福利的逻辑前提。换言之,一般幸福和自由、平等的正义安排是不可分离的,自由和平等是一般幸福的逻辑前提,一般幸福是建立在自由和平等交换基础上的结果。然而,一直以来,很多学者在争议比较优势战略的可行性时,似乎常常跳跃了这个必备的前提,至少没有使得这个前提得到应有的重视。
这里或有必要附带提及庸俗经济学等对李嘉图比较优势学说的篡改。庸俗经济学主张先进国家专门生产工业品,后进国家则成为原料出口国。理由是,先进国家生产工业品和后进国家生产原料,各自花费的成本都较低。这种说辞貌似遵循了比较优势分工原则,实则抹去了李嘉图比较优势模型的设置前提——各交换主体之间存在的是自由平等关系。庸俗经济学家先就预设了先进国家与后进国家之间的经济附庸关系,这实际上已经从根基上摧毁了自由平等。这种对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中内含的自由与平等的篡改,使得分工离开了正义前提,自然就引致了遭到抨击的“比较优势陷阱”。
为了避开“比较优势陷阱”,一些学者反对比较优势,提出应转向竞争优势,通过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来全面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为了稳定和长期的贸易利益,必须牺牲一些中短期的比较优势。然而,说到底,这种反对并不是根本意义上的反对,竞争优势也不过是一种后天构筑的比较优势,并不足以凭此而否定比较优势,而只能视为在比较优势没有遵循应有正义前提时的一种局部纠错和改良。
在正义前提缺位时争论比较优势战略的可行性,这并不那么公道。更合理的讨论途径应当是:先考察如何建构比较优势所要求的正义预设,然后再来评判比较优势战略是否可行。
各种批评并不足以摧毁比较优势理论,但必须承认,批评仍然有其意义,至少让拥趸者们懂得:有必要从现实的角度对以这一理论为至高法典的自由贸易传统进行反思。尽管关于自由、平等的正义安排是比较优势的先在预设条件,但甚至从李嘉图本人开始,自由贸易传统似乎就没有遵循这一正义前提,而是反其道行之,将关于自由、平等的正义安排置于功利目标之下。
这种功利目标与正义原则的倒置,也许是功利主义追逐整体“最大幸福”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偏差。传统自由贸易所体现出来的功利主义正义的掣肘就在于:“最大幸福”原则预示着一切道德规范都是流变的手段,正义也必须规范于这一至高原则之下,“这个原则本身就是解决任何实践问题的唯一和完全充分的理由。”〔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义本身在比较优势理论中的先在意义就丧失了。再更进一步说,正义前提的消解似乎不可避免地要使得比较优势理论屹立的理由被质疑。即便作为比较优势理论的原创者,李嘉图预设国际贸易的正义前提之后,在其后的具体经济分析过程中再也没有着力于描述如何对这个正义前提进行确保,没有考察如果“商业完全自由的制度”在现实中不存在怎么办。同时,作为功利主义的经济学家,李嘉图的一般幸福成立的基础是个体对利益的追求,这正是功利主义的典型推演路线。这种推演路线显然认为正义并不是起源于人自然而存的公益心,而只是人们基于自利的理性考虑,正义规则成为了一种“应付人类环境和需要所需要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3〕成为了追求“最大幸福”的副产品。基于这种功利分析和论证,李嘉图自己也不知不觉远离了他的正义预设,不是按照他最初所想的那样,使一般幸福目标服从于先定的自由平等的正义安排,而是发生了一个倒置,按照一般幸福这一最高功利原则来确定相对的正义环境。显然,这就使得自在经济正义转变成了人为正义,即转变成了相对的、过程性和手段性的经济正义。
如此的倒置使得比较优势理论失去了完美存在的根基。不论如何调整和完善,只要不回到正义安排作为预设前提这个起始处,比较优势学说的拥趸者就总要在理论修补中疲于奔命,却永远无从彻底堵上被贸易保护主义批评和攻击的破口。具体而言,这种功利主义经济正义观至少产生了如下两个方面的缺陷:
首先,如伯纳德·威廉姆斯所反对的那样,功利主义忽略了个体福利和平等问题。〔4〕尽管国际贸易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能够使得整体福利最大,但对于参与个体来说,是否每个个体的福利都能够得到细致考虑,这是每个参与个体都热切关注,但功利主义经济正义所无从回答的问题。正因为这个根本性的掣肘,后来的比较优势理论的跟从者不得不面对类似这样的一些问题:一是前面提到的“比较优势陷阱”的困窘;二是基于各国国内收入分配和就业等的考虑,将一个国家作为整体来观察,虽然整体福利增加了,然而国内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就业何以保证平衡?
第二个缺陷在谈论全球经济正义时就显得更为现实和迫切。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自由贸易内含着对自由和平等的原初要求——各经济主体之所以能够完全明智地根据比较优势做出决断和安排,就必须是能够作为普遍的意志表述主体和地位对等的决策主体的谈判者,也就是说,要先具备平等、公正、自由的谈判地位。但是到目前为止,在国际贸易格局中,这种完全 (或者近似完全)的原初平等是缺位的,全球的经济差别和不平等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本事实。 “由于这种巨大的经济不平等,当非洲人和欧洲人在就他们的互动条款进行谈判时,他们在专业技巧和谈判力量上也相差悬殊。”〔5〕从自由贸易理论创建以来,比较优势分工背后所倚靠的平等、自由等正义权利就从来没有被切实和彻底地重视过,更不用提对这种经济正义的保障。迄今为止,自由贸易呼声最高的往往都是在国际贸易中经济地位更为优越、市场竞争力更为强盛的国家和地区。但往往在呼吁自由贸易的同时,这些国家和地区又选择性地在一些领域实施了贸易保护。对于更为落后和贫困的国家、地区来说,贸易政策的选择和制定常常要面对诸多国际压力而作出小心翼翼的权衡与折中。
从理论上来说,自由贸易代表了国际分工与交换的臻境,因而在近现代成为了一种主流方向。尽管贸易保护主义先后有过几次不同程度的复兴,但都并没能改变自由贸易体系成为一种势在必行的全球贸易趋势这一事实。自由贸易为全球经济描绘了一幅美好的图式:交易成本降至最低;国际交换使得商品和服务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消费者得到更大满足;资源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得到最佳配置,等等。但是,这种关于幸福图示的理想描绘能否实现,也许需要对其关于自由与平等的正义基础先作一个彻底而审慎的反思。换言之,如众多贸易保护主义者所批判的那样,国际贸易自由和平等的基础是否已成为事实,需要被质疑,而只要这个基础不存在,自由贸易的全部理论与政策框架就崩塌了。因此,如果想要全球贸易遵循比较优势战略并且获益,势必要先回归到比较优势原则建立的前提假设,也就是先建构真正的自由和平等。
前文提及传统自由贸易将功利与正义倒置造成的两个缺陷,实际上相当于提出了这样一个现实性的问题:自由贸易将自由与平等界定为贸易的先在事实存在。但如果这一事实并不存在呢?如果起点是身份和力量的不平等、不公正,那么,无论以多么合乎正义与公道的程序来弥补,都很难让人想象和相信会存在公道的行为选择与结果。既然历史的和经济的现实决定了这个“自由平等”的前提并不真实,那么,比较优势理论究竟还能否支撑并成就今天的全球贸易格局?此理论的拥趸者们应该辩驳的不是如何将比较优势理论改良成一种新的理论形态,而是如何回到李嘉图的最初预设,即,如何先确立一个自由与平等的正义安排,然后再进行比较优势分工。在这个关于自由与平等的建构性任务付诸现实之前,有必要先探讨全球经济正义指涉的究竟应当是何种平等、怎样的自由。
平等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博格等人力图寻找拥抱平等的理据。博格从人权的角度来论证构建普遍道德的紧迫要求,批评现行的全球经济秩序构成了对人权的大规模违反。①关于这个结论,可参见徐向东在翻译博格的《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一书时写的导读。阿玛蒂亚·森则试图将各种平等观打通,从而提出以“基本能力平等”〔6〕优先,但又结合其他类型平等观的开放式体系。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对平等的质疑,归结起来主要是:平等是否将侵犯权利?平等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譬如,戴维·米勒认为,平等主义不仅是一种政治乌托邦,而且使全球为正义的努力受到损伤。〔7〕但是,米勒本人对正义的三个要求也仍然没有脱离平等的框架:人权;不剥削;正义机会均等。〔8〕
在综合比较关于平等的各种争议之后,可以考虑从人权的角度来阐述平等。这也许最容易为各方所接受,也最具有现实性。这是因为,人权已经在现代社会成为了一个日常事态,并且由此而推衍了将解救贫困作为分配正义要旨的普遍共识。
现代全球正义界定的平等不是要求强国给予弱国慈善和人道援助,而是从权利出发,认为弱国具有如下两种权利:第一,由于弱国的贫困很大程度上是强国“强加的国际秩序的结果”,因此,强国对弱国的贫困与不平等地位“不仅要具有积极责任,如罗尔斯所说的‘援助的义务’,而且具有这样一种消极的责任,即要阻止现行的全球秩序”。〔9〕第二,由于人权优先于道德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公允状态,那么,我们完全可能基于人权的无国界来期待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突破国家界限而成为一种全球事实。这两种权利都是保障人权的分配正义要求,①《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指出:“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够获得充分实现。”而并非强国对弱国的慈善和人道。②在布莱恩·巴里的《全球视野中的人道和正义》中,他认为富国援助穷国是一种人道,富国向穷国让渡资源是正义要求。本文这里强调的是人权以及基于人权的分配正义,因为人道援助过于依赖道德情感的普遍基础及其持续性,而这两点恰恰是道德情感很难具备的。基于以上两种权利,解救全球贫困可能需要作出如下的平等安排:
第一,对于强权历史所造成的要素持有的不平等,强权者必须作出补偿,这种补偿或是直接的补偿计划 (而不是一种打着人道旗号的、可有可无的援助计划),或是对历史上被伤害国家外贸政策与措施的倾斜与让步。
第二,为了简便起见,这里以“我”来指代一个国家或地区。“我”知道“我”与他者的要素禀赋是不同的,但这种差异不会引致“我”成为他者的经济附庸,或是相反。
第三,“我”的选择,不仅仅是考察了“我”在当下或长远的发展,同时也把他者当下和长远的发展等量齐观,各方在话语权和知情权完全对等的前提下一同分享关于发展的计划。
第四,由于“我”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指代,那么“我”的选择不是国内某个或某些利益集团的决定,而是内部所有个体在对每一种选择的成本与收益都清楚明了的基础上,共同达成的选择。
与“平等”是在平视他者基础上的平等一样,自由也是“我”与他者之间基于对相互人权尊重而作出的自由安排,这种共享的自由表现在:
第一,“我”知道“我”在比较优势中处于有利或者不利的地位,但“我”有足够的判断力,可以明晰地估量“我”此时的选择对“我”目前或者长久发展的影响;对于那种为了当下利益而舍弃长远发展的行为,“我”有完全权利来选择或者不选择,换而言之,这个完全权利意味着,“我”不作此种选择,仅仅因为“我”的意愿,而不是任何强权压力直接或间接的结果。
第二,即使“我”有比他者更为强大的实力,足以对经济的命脉作出重大影响,甚至主导了操控权,我也有足够的道德毅力来避免我动用这种强势地位,从而避免其他个体的选择直接或间接受制于我。
第三,同样,由于“我”是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代称,那么,“我”的自由就意味着国内所有公民与法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会在任何他者给予的经济诱惑或者经济压力下被更改。
这种自我与他者之间相互承认、并且相互足量给予的平等与自由就构成了比较优势分工完美进行的全球经济正义前提,由此开始的贸易将在指向效率的同时也指向 (或至少不破坏)公正,而不会出现诸如“比较优势陷阱”之类的困窘。
前面谈到,对于强权历史造成的要素持有不平等,强权者必须做出补偿。这一点也许是在谈论全球经济正义时最难以达成一致的观点,然而又应该是正义的应有之义。正义补偿的方式到底应该如何作出,需要全球的政府及其人民在多元重叠共识的基础上来对话。在这之前,也许可以先来讨论两种存在已久的国际贸易现象,第一种是名声不那么好的贸易保护,第二种是中国学者谈论得比较多的后天比较优势。
当今的贸易保护之所以应该受到批判,是因为现行的保护对象不是应该被保护的穷国,恰恰相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条款反映了富裕国家的大公司为了实现对自己市场的持续且不对称的保护而施加压力,这表现为关税、反倾销税、出口信贷以及对国内产品的巨大补助。这些保护主义措施极大地限制了最穷困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机会。”〔10〕
如果贸易保护的对象能够被确定为、并且仅仅被确定为那些为强权历史所伤害的穷国,那么,保护贸易与比较优势、自由贸易并非势不两立。换言之,从全球经济正义的角度来考量,也许保护贸易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分歧比通常认为的要更小一些。对于被伤害以致陷入贫困中的穷国来说,适度的贸易保护也是一种构建后天比较优势的方式。
从正义的角度来说,完全批驳保护贸易显然并不合适。这可能基于以下几个事实和理由:首先,从经济理性来说,在真正自由和平等的全球贸易市场尚未形成时,任何后进国家畸形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以致国内的经济环境和自然资源环境都受到破坏,不止损伤了后进国家,从长远来说,由于全球的联系正日益打破国家与地区的拘囿,最终也必然会损伤到先进国家的发展。其次,从人类对于贫困和弱者的道德情感来说,允许弱者在权利上得到一些优待,这似乎也早已是一个公认的道德事实。对于全球经济正义的正确方向来说,保护贸易的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最大意义就在于提出了一个关于差别的思考。在现今全球化背景下构建合理的全球经济正义体系,就不能不正视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原初平等问题。第三,如前面一再强调的,从正义所要求的补偿意义来说,既然强权历史对弱者的劣势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弱者就有权利要求补偿。
为了建立全球贸易真实的自由与平等基础,适度的贸易保护并不与比较优势相冲撞,而是构建后者的正义前提所需经历的历程。但需要强调两点:第一,这种贸易保护的“适度”必须得到审慎的考察;第二,基于发达国家应该对强权历史作出的补偿,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应该有相当程度的对相对贫困国家的倾斜。这一点就全球经济正义来说尤为重要。
被强调的第二点有一个隐含和递进的要求:在为比较优势的正义前提作出制度和伦理的安排过程中,有一种倾向应该被严格防范,我们在这里把这种倾向命名为道德倾销。倾销是现代国际贸易的常用概念,意指一国的生产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市场,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倾销的实质是一种基于强势的贸易保护,而不是上面所论述的对弱者和后进国的适度贸易保护。之所以提出“道德倾销”的说法,仍然是基于一种国家之间强弱分布不均的事态。如同各国经济发展历史及现状参差不齐一样,各国能够到达的道德与伦理能力也不同。以劳工福利标准为例,尽管后进国知道并且承认某种劳工福利标准最符合人权界定,但以其目前的实力状况,该国并不能担负起这个伦理责任,这时候,强行迫使该国来执行高标准,事实上也就构成了一种道德倾销。道德倾销这种变相的以强凛弱常常打着权利的旗号,却是强大的道德压迫,使得全球市场中关于自由与平等的正义安排无法确立。
这里要补充说明一点,适度贸易保护只能是一种暂行的手段,当它补偿的作用完成之后,它就应该让位于自由贸易。同样还是从正义的角度考虑,保护贸易较之自由贸易有着更多的不合宜,它不止是要面对诸多众所周知的问题,诸如引发贸易报复、破坏全球化进程等等,还有一个伦理问题需要论辩:保护贸易并非在所有时候都是基于真正的弱势考虑。在贸易战当中,很多时候,保护贸易是一种抵制并打击他者的手段。有时保护贸易还构筑了一种道德压迫,譬如,依照本国的标准给本国某产业或产品以“弱势”判定,要求得到同情和“弱者”权利,等等。
由于资源禀赋不同,也由于历史等原因所造成的现有经济状况的差异,各个国家或地区并不具备原初经济地位的平等;同时,由于强国基于本国利益集团考虑而对全球贸易施加的政策性影响,国家与地区之间也缺乏机会选择的平等。也就是说,在现有的全球先天比较优势分布中,正义前提是缺位的,由此出发的国际分工和交换也就不符合正义逻辑。为了抵达全球经济秩序的正义形态,一种后天的比较优势分布格局就有必要被建构。
一些专家和学者根据中国目前在国际贸易中的状况,提出了“动态比较优势”、 “竞争优势”、“后发优势”、“内生比较优势”等理念,目的都在于寻求一种恰当弥补比较优势学说不足的新理论形态。综合这些理念,不难发现,他们都是立足于在本国范围内,力图通过本国自身努力,使本国在国际分工中具有强竞争力。这些思路无疑对改善本国比较优势地位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基于全球经济正义的视域,也许可以从另一个更为宏观的的角度来考察后天比较优势的构建方式,即从全球经济正义所蕴含的补偿和平等出发,要求强国协助本国来构建新的后天比较优势格局,至少可以要求强国不人为地构成或助长本国的畸形发展①博格指出,有些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和畸形发展是自身有缺陷的国内制度和国内政策等因素造成的,然而,发达国家对这些制度和政策的形成难辞其咎,比如说,现行的强权领导下的全球经济制度;又比如说,大部分发达国家允许他们的公司向发展中国家行贿,甚至从对公司的课税中扣除贿赂,这助长了发展中国家的腐败文化。关于博格的这系列论述,可以参见其论文《关系性的正衣观:对健康结果的责任》。。博格指出,发达国家对于全球贫困“至少有三种道德意义的关联”。〔11〕第一种是历史上的不正义,第二种是对欠发达国家自然资源无补偿的剥夺,第三种是以一个不公正的全球经济秩序来延续和恶化了全球的经济不平等。基于这三种道德错误,从正义应有的补偿之义来说,发达国家显然有无从推卸的义务(而不仅仅是道德)来消除贫困,也有义务使得生产要素的后天分布倾向于更多考虑欠发达国家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建构合乎自由平等之义的全球经济秩序及其相应的制度。
最后,对于正努力从贸易大国转向贸易强国的中国来说,有一个问题是应该考虑的:即使以目前的外贸状况来观察,中国不遵从比较优势战略对本国外贸发展更为合理,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中国在全球贸易中就没有了除此之外的更多义务,譬如作为一个由贸易大国发展到贸易强国而应有的关于自由、平等、权利之类的义务?
经济正义的义务意味着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是自身有义务不做出违反正义的行为,这是一种消极义务;第二是对于施加于自身的不正义行为,有义务提出反对并予以制止,这是一种积极义务。中国在全球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颇为特殊,既在很多地方被发达国家强权所阻碍,又因其贸易大国的地位和日渐发展的经济而成为了发展中国家的强权,具备了足以牵制其他强权的、相当重大的国际事务发言权。这种特殊地位就决定了中国在构建和维护全球经济正义中具有双向义务:一是对贫困与后进国家的维护与补偿,二是阻止强权经济秩序的继续进行。博格对中国提出呼吁:“当你们考虑人类的尊严时,务必也请考虑一下贵国以外那些贫困的、被边缘化的人民。在他们无法发出声音的国际磋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并且,不要与他们的镇压者在‘不干涉别国内政’的错误旗帜下合作。”〔7〕以中国特有的国际经济与政治地位,对上述正义义务的双向坚持将直接决定全球正义被安排的速度。
〔1〕[英]彼罗·斯拉法.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一卷:政治经济学及其赋税原理〔M〕.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62.113.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M〕.商务印书馆,1994,197.
〔3〕[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6.571.
〔4〕〔澳〕J.J.C.斯马特,[英]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M〕.牟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138-139.
〔5〕〔9〕〔11〕[美]涛慕斯·博格.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刘莘等译.译文出版社,2010.448,438,430.
〔6〕〔7〕〔8〕徐向东.全球正义.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154,211,212.
〔10〕[美]托马斯·博格.阐明尊严:施展一种最低限度的全球正义观念〔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2).
F019
A
1004—0633(2012)01—062—06
2011—10—11
孙尚诚,厦门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应用伦理。 福建厦门 361000
(本文责任编辑 王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