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战略与中国法律人才培养——关于国际化复合型中华情法律人才的思考

2012-08-15 00:53:36黄清华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中华情走出去法学

黄清华

一、中国新开放格局与“走出去”战略

当前和未来10年,我国面临一个特珠时期:一个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非常时期,一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一个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关时期,一个推动中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破题时期。①赵秋丽、刘昆: “六中全会吹响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号角” ,《光明日报》,2011年10月20日第一版。

我国的对外开放,已由过去的出口和吸收外资为主转向当前的进口和出口、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这种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格局,一方面,要求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另一方面,要求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区域合作,不断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扩大和深化同各方利益的汇合点,实现互利共赢。

我国的“走出去”战略,理应包括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中华文化“走出去”。没有中华文化同步“走出去”,中国企业“走出去”必然面临曲解、困难和障碍。

中国企业“走出去”, 是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由政府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有序到境外投资合作,发展海外工程承包,扩大农业国际合作,深化国际能源资源互利合作,积极开展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的项目合作,逐步发展我国大型跨国公司和跨国金融机构,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①本段系《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原文。

中华文化“走出去”,主要是指传统优秀文化“走出去”,以海外受众喜闻乐见和乐于接受的形式,在中国企业“走出去”所到之处,发展中医药事业,悬壶济世,演绎中华医药的独特魅力;拓展汉学发展国际空间,展示中华文学艺术作品之美,传递中华文化自强不息、厚德载物、道法自然的文明信息,既和睦邻里、和而不同,又“勇而不猛、泰而安、不言而威”,做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帮手和推手。

中华文化与中国企业同步“走出去”,应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和文化强国战略的主要着力点之一。这是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具体路径。通过中华文化“走出去”,更能培养中华民族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文化强国。

实施“走出去”战略,要求做好海外投资、合作与发展环境研究,强化投资项目的科学评估;提高综合统筹能力,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维护我国海外权益,防范各类风险。①《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面对这样的发展机遇,思考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特殊的意义。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需要国际化复合型中华情法律人才协力

无论是中国企业“走出去”,还是中华文化“走出去”,都需要国际化复合型中华情法律人才保驾护航。 这是我们总结近几年 “试水”“走出去”战略对法律人才需求得出的基本结论。

首先是国际化要求。国际化,要求法律人才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和一定的国际问题意识,熟练掌握相关法律领域的国际法和比较法,有独立从事国际专业活动的能力。

法律人才的国际化要求,主要是源于经济全球一体化。随着全球经济治理和区域合作成为国际社会的主题,相关法律事务的全球化特征越来越显著,贸易与投资领域法律规范趋同化日益明显,进程显著加快,跨国法律事务日益增多,跨国诉讼和仲裁越来越普遍,对国际交往中能熟练运用国际法和外国法,独立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专门人才,有了更多需求。

其次是复合型要求。复合型,要求法律人才对于“走出去”可能涉及到的风险与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信息处理和应用能力,以及跨文化沟通能力。因此,复合型法律人才,除了应当是法律方面的专才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市场、会计、金融、科技和(风险)管理知识,以及流利的外语和熟练的计算机技能。

法律人才的复合型要求,乃是源于“走出去”的复杂性。“走出去”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国家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文化冲突风险往往交织在一起,是一种跨境的多系统风险,涉及多个系统的风险因素,很难将它们截然分开。这就必然要求复合型法律人才,从“三懂型”律师,即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到“四懂型”甚至“五懂型”, 即懂(风险)管理、懂科技。

第三是中华情要求。中华情,要求法律人才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健康心理素质,能经受多元文化的冲击,在做国际人的同时,保持中华民族的优秀人格和国格尊严。

法律人才的中华情要求,是我们多次交了昂贵的“学费”之后领悟出的真谛。在“走出去”的“试水”阶段,我们多倚重欧美律师行的专业服务。大量事实证明,请来的欧美律师也许能满足国际化和复合型的要求,但普遍“对中国国情了解有限,职业水准发挥也受到国籍立场、意识形态等因素影响,案件大多败诉”。①博雅、彭凯雷: “国际舞台上的中国律师——专访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学兵” ,2011年5月31日《香港文汇报》。究其原因,一是国际上知名的欧美律师事务所,与我国企业的交易对手往往有着血脉相连、千丝万缕的关系,能否真心实意代表中方利益办理委托的法律事务,值得关注;二是文化与价值观差异使然,在为中方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肯定不如自己人那样知心、顺心和帖心。因此,投身于“走出去”战略的法律人士最好应具有中华情,这就召唤大量中国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

三、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匮乏影响“走出去”战略实施的成效

近年来,由于“走出去”步伐提速,中国企业成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者。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中国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灾区”。中国商务部报告显示,中国出口商品和外向型企业已连续15年成为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反倾销调查的重点。

“不少企业家都感慨,在对外投资收购过程中,最大的保护神就是律师。”①博雅、彭凯雷: “国际舞台上的中国律师——专访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学兵” ,2011年5月31日《香港文汇报》。中国律师中,极少数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作为先行者,帮助中国企业了解投资地的政策法律环境,对投资目标进行风险调查和商业调查,协助中国企业家完成整个商业交易的谈判。比如,在国际社会关注的吉利汽车收购“沃尔沃”一案中,由于牵扯到不同的法律管辖、繁多的商业条款和具大的文化差异,优秀的中国律师在其中起到了牵线搭桥、风险控制、权益保障的重要作用。

然而,中国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严重不足,以致于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企业“未能得到中国法律服务业的有力支撑和服务”,中国律师行业在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扮演的角色,“不到位、不充分”。一些对外投资项目的损失,显示出防控风险能力较弱, “凸显中国律师对外法律服务的滞后,作用发挥的广度与深度均不足。 ”②详见: “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律师业’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上海要闻》,2011年6月14日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5/node4411/u21ai513466.html。这是来自中国司法部高级官员的观点。

至于中华文化“走出去”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例如,文化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风险控制(legalriskscontrolinoutboundM&Aforculturalenterprises)、国际演出合同(internationalperformancecontract)、国际展览合同(internationalexhibitioncontract)和传统 知 识 的 权属 之 国际 保 护 ( internationalprotection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otraditionalknowledge)等等,中国法律界对这些问题的讨论还十分有限。

面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发展机遇和需求,以中国律师为代表的法律人才如何同步“走出去”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与中国企业(当然包括文化企业)国际化步伐相协调,帮助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与发展中知己知彼、占得先机,这是中国律师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与此同时,中国高等法律教育如何才能培养大批通晓“走出去”主要目的地国法律、了解和熟悉国际经济惯例、贸易与投资规则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确保毕业生既掌握基础知识,又懂得专业知识;既掌握国内法律法规,又熟悉重要领域的国际法和比较法知识,以及国际经贸、外语、管理和科技等方面的知识;既有坚实的理论功底,又有一定的实务操作能力,这是大学法学院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回应的挑战。

四、如何培养中国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

首先,法学教师应当国际化。高等法学院校教师的知识结构应当转型。总的来说,我国法学专业教师民法法系的理论水平可能较高,但普遍欠缺有关英美法的系统知识,法律英语水平普遍较低,国际法律实践能力和交流能力因而受到严重制约。培养出来的硕士、博士绝大多数为理论逻辑型,对国内法律事务实际运作尚且了解不够,要求具有国际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就完全是一种奢谈。为此,应当从中国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出发,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这可以通过开展法学教育国际交流得以实现。建议制定法学教育国际交流的中长期规划,加强交流的计划性,大量选派法学教师到国外进修,或者与国外相关机构共同设立培训机构,实现法学教师的国际化,使培养中国国际化法律人才成为有源之水。

其次,法学教育应当当代化。培养中国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有赖于实现法学教育的当代化。当代法学教育的国际现状总体是,中国学员(含学生、律师和教师等)学习、研究德国、法国和日本等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译文译著,而民法法系国家的学员则学习、研究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原文原著。这直接导致了我国法律人才不能适应国际社会法律活动的需要。

法学教育当代化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学教育的前沿化。一个基本事实是,英美法学教育讲解最新的立法和案例,培养的法律人才活跃于各种国际场合,引领风骚;而我们则习惯于研习故纸堆,设置各种史学课程,堆砌各种史学材料,而忽略了鲜活的生活。培养的学生,不少人成了社会上嘲笑的“考试型人才”;比较好的,只能从事国内法律业务;就是少数佼佼者,也难以指望其今后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

第三,法学教育应当复合化。这可以从教学结构和教学内容两方面来讨论:

教学结构上,应从专业型向通才型发展,从本土化向国际化发展,从内向型向内外兼修型发展,加强西方法律制度、国际贸易、商法、比较法和外语等课程的教学,加强关于WTO规则及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从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发展的培养框架。

教学内容上,加强经济学、管理学和自然科学基础等跨学科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教育, 同时应当相应减少包括各种法律史学在内的史学课程;到了研究生阶段,应当要求选修与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市场 (marketing) 、 会计 (accounting) 、 风险管理 (riskmanagement) 、金融(finance)、环境科学(environmentscience)和生命科学(lifescience)等课程;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建立起适合中国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发展的课程体系。同时,多渠道提供大学生、研究生从事社会实践的机会,增强学生的操作能力。

最后,法科学生素质教育应国际化。不仅培养学生一般的公平正义理念、崇尚法治的精神、缜密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娴熟的法律技能,而且培养学生的国际问题意识、国际人权意识、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适应与应变能力。

通过上述改变,实施“走出去”战略所需的国际化复合型中华情法律人才就会逐渐大量涌现,就有可能为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做到“泰而安”、“不言而威”增添国际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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