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安 康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文/ 安 康
编者按: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公布数据显示,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3.5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女55(干部)或50岁(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人均余命高达13.5(男)、18.5(女干部)或23.5年(女工人)。最美不过夕阳红。职工退休后被原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返聘,发挥余热,渐渐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然而,这一退休返聘群体的工伤认定问题在实践中也日益显现。本期选用一则真实案例,期望能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和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马某,女,1958年6月18日出生,某市食品公司工人,2008年7月1日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批退休。马某退休后受聘为某美食城有限公司主管。2010年8月12日,马某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2011年2月,马某丈夫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马某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
马某丈夫不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其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条例第十八条有关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第二款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尤其“事实劳动关系”的表述显然没有将退休职工排除在外。法律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劳动法律法规也未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与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因此,马某虽已被审批退休,但其仍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仍可以以劳动者身份参与劳动,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此外,条例第十七条亦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要求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认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证明和死亡证明等材料,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未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因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予受理并给予工伤认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申报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马某在事发时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了退休待遇,申请人也未能提供马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关系终止。因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是正确的。
本案是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本案主要涉及以下2个焦点问题。
1.劳动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来说,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与之建立的劳动关系都是雇用关系。雇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雇用关系包含了用人单位用工、家庭雇工等。狭义的雇用关系因用工主体不同分为用人单位用工,即劳动关系;家庭雇工,即雇用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雇用关系由民法调整。因此,劳动法虽然调整法定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劳动用工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成立有2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主体合格;劳动者主体合格。用人单位主体合格,即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劳动者主体合格,则指劳动者应满足劳动法规定的年满16周岁以上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年龄内的劳动者。同样,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能涵盖的劳动者也应同时具备以上2个法定要件。
2.现行法律对劳动者就业年龄及权利的规定问题。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但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年龄。不过,对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者就业的年龄上限问题,早在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就有明确规定且沿用至今,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也作出了规定,只是对上限年龄人员继续自愿提供劳动的行为没有禁止。换一个角度来考虑,如果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就业年龄上限未作出明确规定,将会出现企业职工可以随时申请退休或到龄不愿意退休的混乱局面,也会出现一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企业为超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现行参保规定对已经办理了退休的人员、超过法定年龄人员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的矛盾局面。
(作者单位:中国工伤保险网)
(本栏目责任编辑:赵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