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白燕燕
“行政问责”这个概念走进公众的视野源于2003年非典期间,由于防控非典不利一大批党员干部受到问责处理。人们开始意识到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但违规犯错会受到惩处,而且在工作中的不作为也会受到问责处理。非典事件中行政问责不但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也开了我国官员问责的先河。2003年也被看做是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和研究的元年。
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有效地促进了行政问责制的快速发展。自03年非典之后,中华大地上掀起了一浪接一浪的问责风暴,比较典型的案例有: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09年的躲猫猫事件、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杭州飙车70码事件、10年的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等等,在这些事件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网络舆论监督都在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和导向作用,并对事件的处理结果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加速了我国行政问责机制的发展并快速的扩展到各个领域,同时也使人们开始真正认识到政府应该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权利载体,其权利来源于人民,人民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有询问与监督的权利。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由于受到各种限制,传统媒体能够表达民意的渠道较少,在加之受到各种审批、把关人的限制,民众很难表达出自己真正的想法;公权力部门和民众之间也缺乏行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对话空间,导致了我国的舆论监督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网络媒介的兴起,大大降低了广大人民参与舆论监督的门槛,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和观点,另外,换联网的匿名性、互动性、传播快、渠道多元等特点都为网络民众表达真实的想法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网络媒介出现之前,如果公权力部门的行政人员出现失职、失责等问题,一般都由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追究和处理,即,同体问责制。这就出现了即使教练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也就是古代民众所说的官官相护的问题。而网络媒介的出现,使得广大民众通过网络参政议政成为可能,形成了比较行之有效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了行政问责机制中异体问责的发展。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人民便是国家的主人[1]”。所谓国家正是这样由全体人民组成的共同体,人民把自己的权力交给这个共同体,要求由共同体来实现“公意”,即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保护全体人民的“公共福利”。从这个层面看,人民应该是公权力的主体,一切公权力机构都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网络舆论监督的出现真正实现了还权于民,实现了问责主体的本位回归。
监督主体民本位的回归,也实现了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官场“为上不为下”的行政作风导致了上面的政令得不到有效执行,下面的意见得不到及时反馈,造成了群众对基层干部不满,甚至表现为对地方政府的不满结果!网络舆论监督为广大群众表达想法、反馈意见、发泄情绪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任何网民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出建议,行使自己民主监督的权利,使虚拟的网络变成了现实监督的平台,网络舆论监督真正实现了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有网友戏言:离中央最近的地方是网络。
在网络媒介出现之前,传统媒体在相关事件的报道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把关制度,一般涉及到政府行为的内容都被软化处理,甚至是避而不谈。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网络舆论言论的自由、大胆、宽泛、甚至有些叛逆的模式。不但鼓励了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热情,也加大了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胆量。传统媒体在转载总结网路舆论监督内容的同时,也加大了自己的深度评论及报道,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形成了相互促进发展的良好态势。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这是亘古不变的规律。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的影响还很深,目前我国的腐败现象还处于高发多发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刻不容缓,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群众监督无疑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这就为网络监督权力提供了政治上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实践证明,自网络舆论监督在中国诞生以来,它就自觉地充当起监督权利的工具。
实践证明,保证信息公开是更好的完善网络舆论监督视野下行政问责机制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发生的很多由网络舆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皆是由于信息不公开导致的,由于某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为自己的政治利益着想不公开信息,或者遮遮掩掩,公开信息不全面不及时,导致谣言满天飞,群众反响强烈,引发了群体性激怒行为,甚至上升为现实社会的群体性事件。如:由于信息发布缓慢、不全面、不透明导致的2008年6月28日瓮安暴动事件。相比之下,2011年3月由日本地震引发抢盐风波,由于信息通报及时,各部门反映迅速,部分群众抢购食盐事件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些地方甚至在两天之内出现了由抢盐到退盐的急转。同时,由于信息不公开,使得地方官员“为上不为下”的做法有了可乘之机,使得地方官员在行政过程中,监督主体缺失,促发了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因此,依托网络加大行政职能部门的政务公开力度,是实现全力监督、完善行政问责机制的有利保障。
从目前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来看,已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例,及一些散见于地方政策性文件中关于行政问责制的规定,大多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发布的,法律层面的效力较低,且缺乏统一的规范性的正式法律来调整规定行政问责的问题。由于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的行政问责的法律规范,行政问责制逐渐沦为了紧急危难事件发生后的一种临时公众应对措施,缺乏应有的长效性、稳定性以及规范性。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对行政问责中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全面,对行政人员的责任的追究往往重在追究其行政责任,而忽视对其法律层面责任的追究。以及缺乏对问责主体的保护、激励策略等问题。因此,我国亟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行政问责的主体、对象、程序、具体认定的标准、行政问责的责任以及行政问责中官员复出等都给予具体的规定,并对行政问责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立法。这样才能真正地做到行政问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走向科学化、法制化[2]。
诚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为行政问责机制的发展带来的动力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由于网络媒介的匿名性、隐秘性等特点所导致的网络舆论监督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混乱性、盲目性、偏狭性和情绪性等问题又给网络舆论监督带来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就目前的发展态势和中央政府的重视程度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随之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网络舆论监督必将为行政问责机制的完善发挥巨大的作用。
[1]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1-04.
[2] 肖浩生.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规制.中南民族大学,2009.
(渤海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辽宁锦州 1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