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正义面临的挑战及其维护

2012-08-15 00:45周云红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国际法主权正义

周云红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正义面临的挑战及其维护

周云红

国际正义具有相对性和复杂性。国际法在制衡民族国家权力与利益、维护国际秩序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面对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要建构国际正义,就需要克服国际法自身的局限性,克服主权原则的挑战,并不断完善和充分发挥国际法的功能和作用。

全球化;国际正义;国际法;民族国家;利益

作为以民族国家间的关系为主要调节对象的正义,随着20世纪以来国际领域民族自决、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观念的形成,基本具备了跨国家正义的相对稳定的和明确的国际正义概念范畴。在当今世界,国际正义是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基础和必要保障,是国际政治领域追求的目标之一,也应该是我们衡量国际政治行为的原则之一。

一、国际正义的概念特质

作为一个跨越道德、政治和社会领域的概念,正义在民族国家内部体现为社会整体结构的特点与法的特质以及资源在社会成员间的配置。由于有着大体一致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条件,社会成员比较容易形成相对一致的正义观,因而对正义的认知差距不大。但是在国际领域,对正义的认知主要是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体现出来的,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利益需求,正义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从这一点上看,国际正义具有相对性和复杂性。基于当今世界全球化的趋势,有必要构建一种全球正义。全球化的正义应当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的实现必须以全球政治的同质化、全球经济利益的一致化、全球价值的同一化为存在前提。

从这点上,国际正义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在国际政治经济领域,所有国家,不管大小、强弱,都应该被平等、公正地对待;经济上,平等的享有资源市场;政治上,都拥有在国际事务中参与对话、讨论以及在国际社会中表达自己意见的平等权利。在国际事务和国际关系中,正义体现为合理的公正的国际秩序,体现为经济领域的互利、资源的公正分配、对文化平等的确认、政治及军事上的某种必要的平衡等。对于国际正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正义的标准是变化的,具有历史性

国际领域内现在的正义内涵和标准与以前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还将不断变化。例如,威尔逊在他的十四点计划中提出民族自决,虽然得到了很多人的拥护,但受到的批评也不少。基辛格就认为威尔逊的十四点计划当中,不加挑剔的就接纳民族自决原则,没有考虑到权利关系以及各个不同族群不顾一切只想解决宿仇积怨所带来的动荡效应。就现实而言,现在民族自决也被当成是搞分裂的工具。到底是民族自决的应有权利还是分裂国家的可耻行为,每个国家自己都依照自己的利益来解释,不同的版本就成为当然的存在。也就是说,一个清晰的、一致的受到普遍承认的民族自决的国际准则是不存在的。

(二)正义是相对的

例如主权平等的原则,理论上是合理的,但现实中根本行不通。像在联合国大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权会议中,主权是平等的,但在安理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经合组织、世贸组织中,主权国家权利的不平等是非常明显的。前者是法律上的、话语上的平等,而后者是实质上的不平等。

(三)正义永远和利益联系在一起

尽管我们说正义是道德范畴的概念,但终归脱不了和利益的关联。因为正义在私人领域是和个人的主观认定相联系的,在国际政治领域也和民族国家的主观认定相连,没有权威的公共裁决者的存在,正义与否的主观性是很强的。即使我们有一个基于共同利益的正义概念,其内涵的持久性也是问题。

尽管正义是一个道德色彩和理想色彩非常浓的概念范畴,但是在国际领域,却是被用来作为构建国际秩序的基础。至于这个基础,从根本上看是因为,在世界范围内民族国家之间尽管存在竞争和冲突,但是更存在彼此间的实在的共同需求或利益。这是基础的基础,或曰是国际法及国际秩序能够赖以存在的基础。正义虽然是第二性的,但也不是凭空存在的。从意识层面看,当某种秩序一旦建立以后,也需要有一种意识观念来维系。这种观念虽然不具有完全的强制力,但是至少具有部分的维系作用。也就是说,建立和维系国际秩序,有双重的基础:实在的是共同的需求和正义道德观念意识。但我们不能否定和回避的事实就是,由于正义本身和全球正义主体的复杂性,尽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民族国家、国际组织或者跨国公司、个人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契约、规则、法律或者默认的规范,但是构建适用所有主体的普遍的全球正义,在当前形势下显得相对遥远和渺茫。

二、全球化浪潮对国际正义建构的冲击

在当前全球化的国际形势下,国际正义及其维护更是呈现出相当的复杂性。一方面,全球化促进了国际间的信息、生产要素、资源等的沟通,给世界各国带来了新的机遇,有利于人类的文明发展和进步,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和表现。另一方面,以市场经济全球扩散为核心的全球化,也造成了国际间资源配置的不平等,削弱了民族国家的主导力,使得国家间、地区间的不平等加剧。在这种形势下,构建和维护国际正义既是必需的,也是困难的。

目前看来,全球化浪潮对国际正义建构的冲击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冲突

正如前面所述,国内正义是一个国家特定历史文化背景和阶级机构、发展水平的产物,也存在相对性。当正义超出民族国家的范畴,不同文化的冲突和价值观念的差别就凸显出来。由于缺乏共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标准,在对同一问题的认定上必然存在冲突。就目前全球化下的现实来看,国际领域的主导的价值观念往往就是强势者的价值观念。

(二)民族国家利益的冲突

不同国家由于发展水平不同,在世界体系中的位置不同,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当全球化将它们置于一个共同的游戏中时,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会成为它们最为核心的任务。发达国家作为强势者必然要求主导这一体系,保障自己的既有利益和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则力图突破对自己不利的国际经济和政治体系,争取更多的利益和发展空间。

(三)市场体制与政治机制的冲突

全球化实际上是以资本为核心的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它遵循效率优先原则,要求以产出为最终追求目标,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效率最大化。从这个角度看,全球化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畴,需要构建起一种共同的规则和支撑这一规则的价值认定。然而,目前国际领域的主要构建单位仍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事实,以及国家间交往的政治机制,与全球化的本质诉求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四)国际领域的调控缺位

为维护国内正义,政府可以承担调控的职能,通过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税收等,实现资源的再分配,缓解分配带来的冲突,纠正市场缺陷,实现公平正义。但是在国际领域,没有这样的协调机制存在,导致全球化带来的不公平分配难以消解,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合作协调水平严重不对称,世界范围内的再分配无法制度化,维护公平正义的机制是软弱的。

当然,正是因为以上因素的存在,全球化对国际正义的需求也是紧迫的。在全球化浪潮不可逆转的形势下,各国只有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通过平等交往,主动促成共同的价值观和正义共识的达成,发挥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在国际领域的积极作用,才能真正达到逐步促进国际正义、构建和谐的国际关系的目标。

三、维护国际正义要克服的挑战

要保证国际社会交往的持续性,建立相对稳定的秩序,就必须在国际社会维护正义。而要促使各个民族国家按照正义原则行事,在道义的约制之外,必须有某种相对稳定的有形的制度化规范,这就是国际法。法是对利益关系的规范,是对正义基础的维护。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是不同的主体为了谋求最大程度的共同利益、避免冲突和无政府状态,而一致同意的行为规范。国际法调整的范畴主要还是民族国家,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国家独立行使主权的调控。

(一)克服国际法自身局限

摩根索早就指出,主权国家要想在其相互关系中保持起码的和平和秩序,就必须通过某些法则来制约这些关系。国际法在维持国际正义方面的作用,一直以来就存在争议。争议来自国际法理论上的平等性与现实中的不平等性的矛盾,而矛盾的直接原因与国际法自身的局限密不可分。

一方面,国际法已经广为民族国家接受认可,但却没有与国内法同等的效力。作为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具备法律需要的程序要件的国际规范,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明确规定了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备了法律所需要确定的内容。其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即使是美英这种霸权倾向严重的国家,也不敢公然反对国际法。自19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是作为对国家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交往的行为规范而不断发展的,各国的议会和政府也都通过各种形式表示愿意承担国际法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能够得到各国的遵守。但是,尽管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地位平等,可就像公民在国内法面前面临的境况一样,这只是法律进入的平等,是一个基准的原则性的平等。而一旦当你进入以后,在这个法制体系内的地位和话语权肯定是有着巨大的差别的。当这种差别表现出来时,是利益问题,而背后赖以支撑的则是实力。在这一点上摩根索的理论是很实际的。

另一方面国际法的分散的特点,以及民族国家的主权最高的性质,决定了国际法在调节和制约国际舞台上的权力斗争的有限性。因此,有一些人对国际法持怀疑的态度。19世纪英国的法理学者奥斯汀就认为,由于在主权国家之上不可能存在一个能制定和执行国际法规则的主权政治权威,所以国际法不是法律,而仅仅只是国际道德。摩根索在《国家间的政治》中,指出了国际法分散性的特点,认为在立法上,国际法的创立是基于必要性和同意,这必然使得国际领域的一些有必要规范的事情得不到规范,而且在已有规范的问题上模糊不清,最终导致其主体在解释和遵从上的随意性,从而大大削弱其约束力。在司法上,由于缺乏强制性的司法权力、多层次的司法裁决机构和惯例法原则,使司法职能也呈现分散的性质。最后在执行上,国际法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各国政府的机构和工具,而各国政府是否执行则取决于各国自己的切身利益和自己的实力。立法、司法和执行方面明显的不明确性、模糊性特质导致了国际法效力的有限性。

而发生在国际关系领域的一些事实也进一步加深了世人对国际法效力有限性的认识。最典型的就是美国在冷战以后发动的三次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现在仍未真正结束的伊拉克战争。在这三次尤其是伊拉克战争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一是联合国授权的国际干预行动,二是“自卫”,而美国和其盟国超越了这一规定,擅自发动战争。其理论支持就是美国自己提出的“先发制人”理论和“预防性自卫”理论,这种置国际法于不顾的行为实际上开了一个非常危险的先例。正是基于国际法的以上性质,国际法在维护国际正义方面也表现出有限性的特征。

(二)克服主权原则的挑战

国际领域的法与正义面对的尴尬远远超过民族国家内部的情况,国际法与国际正义都面对主权原则的挑战。国际法效力有限性和国际正义相对性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主权原则,在于附于主权上的民族国家利益以及背后的国家实力。

首先,基于民族国家利益对主权至上、主权有限以及人权高于主权等主权观点的理解、执行以至曲解都能限制国际法的效力,影响国际正义。一方面,由于不存在一个超越民族国家主权的世界政府,民族国家仍然是国际领域活动的主体,国际法在涉及民族国家利益尤其是大国利益时,效力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在国际政治结构中现实上的不平等也造成某些大国利用国际法侵害别国主权和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些都会侵害国际正义。

其次,相比较主权,利益是更为直接的诱因。摩根索说主权不是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限制一个国家行为自由的大量法律义务并不影响该国的主权。但是,国际法在不影响到某一国的主权(前提是主权国家的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力的本质不受限制)的同时,未必不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主权国家缔结国际条约,形成国际法,是基于利益考虑,虽然不能说是权宜之计,但是事实上就是一种博弈行为。当一个具有足够实力的国家,其利益的实现受到国际法的限制时,它必然要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来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就会冲击国际法,违背国际正义。

最后,国际法毕竟不是同国内法具有同等性质的法律规范,为了能最大限度的规范主权国家,把主权国家都拉拢到这个框架中来,不得不含混,而各个主权国家为了能名正言顺地最大限度的获取利益,也需要这个不太严谨的法制体系。原因和结果具有统一性。在一个强有力的世界政府不太可能存在的境况下,一切超越或游离于国际法的行为都会成为可能,这样势必造成国际正义的无力。在这一点上看,用研究国内法和正义的视角审视国际法和国际正义是不够科学的。

四、国际法在维护国际正义的功能

到目前为止,国际法确实在维护国际正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现阶段,我们甚至可以说,符合国际法的标准以及国际政治生活中的一般原则的制度与行为,基本上就具有正义的性质。

(一)国际法通过建立规范的秩序为国际正义提供一种制度性环境保障

法律的目的就是创设一种正义的秩序。国际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国际间交往的无序状态,通过一定的规则规范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行为,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为国际范围内的行为主体基本都能接受的正义的国际秩序。

在健全的法制环境中,秩序和正义是共生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法是对利益关系的一种反映,正是由于不同主体的各种利益之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和冲突,因此法律才成为必要。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和利导机制,必须对各种利益做出合理与非合理、合法与非法的界定,并尽可能公正地平衡各种关系,所以说,法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的相互竞合的产物。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之一,无非就是对国际社会诸成员或说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平衡,即是对国际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一种反映。通过国际法的建立,可以规范国际范围内的利益关系,限制冲突,建立相对稳定的国际秩序。缺乏秩序,谁也很难谋取长久的稳定的利益。秩序也满足了各国实际的安全需要和心理需要,是所有国家进行沟通和对话的一个基础性的框架。在秩序的范围内,在国际法的规范下,才能保证民族国家在相对正义的国际环境中行动。概括地说,国际法为国际行为主体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使其按照既定的行为模式公正行事。

(二)国际法通过利益协调为国际正义提供规范保证

在国际范围内,秩序是正义的前提条件。国际法是对共同需要的反映,国际法的基石是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包括实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国际地位、话语权等多个方面。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相互依赖的程度不断增强,利益的冲突也必然加剧,需要规范的内容也随之越来越多。只有在相对稳定的交往模式下,在特定的明确的规则下,各国的交往与利益才可能是可预期的。同时,只有在相对稳定的国际秩序中,国际主体才可能依据国际法来判断正义与否。

(三)国际法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在维护国际正义方面的作用

国际法本身是对国际间交往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规范,是对国际交往正义性的规定。国际正义不仅要求程序正义,同时也包括内容正义。而国际正义本身的道德属性与相对性,造成其在实现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性。所以,需要国际法来保障。只有有了秩序,才能谈及正义。当然,国际社会结构的复杂性,使得某些情况下国际法与国际正义相冲突也存在,也就是说二者并不总是一致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是判别正义与否的标准之一,是维护国际正义的有力工具。在国际正义难以规范的领域,国际法更有力。

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国际正义是必需的,它们在建立国际秩序、规范民族国家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当前全球化加剧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为了共同利益而结合的团体,这些共同利益使他们之间发生广泛的交往,而文化、经济结构或政治制度的不同本身并不影响国际社会法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因素之一的存在。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不断增强,需要规范的领域不断扩展,国际正义的意识与国际法都会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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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胡爱敏)

周云红,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师,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邮政编码 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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