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从独家走向放开

2012-08-15 00:42由然
中国石油企业 2012年3期
关键词:中联煤层气勘探

□ 文/本刊记者 由然

《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指出,煤层气勘探风险大、投入高、回收期长。国家用于煤层气基础勘探资金少,规定的最低勘探投入标准低,探矿权人投资积极性不高,社会资金参与煤层气勘探存在障碍,融资渠道不畅,勘查程度低。目前,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2734亿立方米,仅为预测资源总量的0.74%,难以满足大规模产能建设需要。

说到煤层气,不得不提到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字。“它曾是一家全行业垄断公司。”据介绍,创立于1996年的中联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原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从事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输送、销售和利用的国家专业公司。当时享有对外合作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等方面享有国家规定的自主决策权。所以,后来外资机构进入中国的煤层气领域基本都是与其合作的。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其独家垄断局面不复存在。2008——2009年,中国石油和中联公司分家,经过股权转让,中国石油带走了50%的煤层气区块,并成立了中国石油煤层气分公司。而中联公司成为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全资股份的煤层气专业公司。

从此,曾一直享有我国煤层气对外专营权的中联公司失去了专营权。

然而,对于独家经营和行业垄断之说,观点不一,说法各异。

有的说:“不存在垄断不垄断的问题,大家都有自己的开采区域,各自在自己的领域内采气就行了。”

有的说:“国家政策很明显,会集中支持中联公司等几家煤层气企业,民营企业要想分一杯羹,最好跟他们合作,开采完了之后按利分成。”

有的建议:“应该充分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民营也好,外方也好,谁能干谁来干,谁能干谁享受优惠。如果一方独霸,打出来的气也只能浪费。从长远来说,对这个产业没好处,对国家也没好处。”

我们注意到,2007年9月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这项修改意味着,从1996年以来一直享有我国煤层气对外专营权的中联公司从此不再独享特权,开始允许出现竞争对手。对于此举,被业内人士看做是打破独家垄断经营的可喜一步。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土资源部共同发文,将拥有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的企业扩至4家,即中联公司、中国石油、中国石化、河南煤层气公司。除了3家央企外,唯一入选的地方企业是河南煤层气公司。据了解,河南煤层气公司能够入选的主要因素是能够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生产安全中“先采气、后采煤”的政策。

股权交割之后,保留在中联公司的区块共27个,其中,对外合作区块14个。时任中联公司总经理的孙茂远曾对媒体表示,煤层气市场的适度开放短时间内不会对中联公司的发展造成影响,反而是一种激励。

但也有不同声音。一家媒体认为,“由独家经营改为数家经营,如果非要说这是打破垄断,那也是打破了一家垄断,变为了数家垄断”。

有舆论对中国煤层气开发表示担忧,认为“只要专营便枉然”。新获得专营权的国有石油或煤炭企业,会按各自获批的煤层气资源与外资展开合作。但从技术角度观察,这样的各自为政只会降低效率、提高成本。

中国煤层气有36.8万亿立方米的资源量,几乎等于中国陆上常规天然气资源量,相当于450亿吨标准煤。这意味着比煤炭更有吸引力的市场亟待开发。如何开放这个领域的市场显然从管理者到企业各方都没有想出一个符合市场规律的办法来。

事实上,打破垄断不意味着必须引进外资。在能源开发的国家战略意识中完全可以实现能源开发的民族资本化。但是,仅以获得专营权的国有石油或煤炭企业进行开发,难免将垄断企业的天然劣根性带入到新的市场中来,并控制这一新的能源领域,最终为垄断行为埋单的只能是消费者。

垄断经营与盲目放开都是中国曾经在能源开发上出现的失误。石油被垄断,民营企业面对“玻璃门”无言以对。而在煤炭开发上,过度的放开引发了煤炭市场爆发出一系列搅动中国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

历史的经验,前车之鉴,应当记取。煤层气经营放开是趋向,但也要稳健、慎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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