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伯中
(湖州市公安局,浙江 湖州 313000)
没有公开就没有公信力
——谈深化警务公开
□金伯中
(湖州市公安局,浙江 湖州 313000)
没有公开就没有公信力。深化警务公开,推行阳光警务,这是深入实施“警务广场”战略,构建民意导向型警务新模式的又一重大举措。深化警务公开,必须深化认识、扩展平台、拓宽内容、规范流程、加强领导。
公信力;警务公开;“警务广场”战略;湖州市公安局
湖州市公安局近期出台了《深化警务公开实施办法》,明确了下一阶段全市公安机关深化警务公开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没有公开就没有公信力。深化警务公开,推行阳光警务,这是深入实施“警务广场”战略,构建民意导向型警务新模式的又一重大举措。笔者结合湖州实际,就如何深化警务公开谈一些认识。
深化警务公开,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警务运行、更广泛地参与警务活动、更直接地监督公安执法。这几年,我们在警务公开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大多是表层的东西,如照片上上墙、法律归归拢、文件登登报,这样就算公开了,深层次的东西不多,服务不够便利,接受监督不够主动,在执法办案等实质性问题上还没有大的突破。这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民主诉求和愿望严重不适应,与实施“警务广场”战略,构建民意导向型警务新模式的要求严重不协调。这其中固然有技术上的原因,但更多的是理念和认识上的原因,是应该不应该公开、想不想公开、敢不敢公开的问题。只有在理念和认识上有大的突破,警务公开才会有大的突破。
(一)警务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列宁曾经说:“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很可笑的。”民主政治的基本涵义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天经地义,公开是不可推卸的义务,决不是可有可无的恩赐。要推进警务民主化,从公安工作层面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就必须大力推进警务公开。最近有两件事给我们以强烈的信号,一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中央各部门公开“三公”经费,充分说明了中央深化政务公开的坚定决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5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法院应该受理,为深化政务公开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公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势不可挡。要么跟着走,要么就被推着走,我们别无选择。对此,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敏感性。有两句很形象的话,一句是“公开有压力、不公开无力”,另一句是“公开有风险、不公开危险”。的确,公开会引来“围观”,带来挑剔,造成压力和风险,但是如果不公开,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就难以树立,最终损害的是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警务公开,以巨大的勇气和决心来深化警务公开。
(二)警务公开是民意导向的内在要求。民意导向警务,民之所愿即是公安所求。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前提,没有警务公开,老百姓不知情,民主监督就会变成一句空话,民意导向型警务新模式也会缺了很重要的一环。因此,深化警务公开,推行阳光警务,建立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不仅是实施“警务广场”战略,构建民意导向型警务新模式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警务民主化的内在要求和题中之义,而且是当前深化“警务广场”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亟待突破的重点难点问题,躲不开、绕不过,必须迎难而上,攻坚克难,以深化警务公开来推进警务民主化。
(三)警务公开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当前整个社会越来越开放,社会公众的知情诉求、参与诉求、监督诉求比以往更为强烈、更为迫切,对警务公开的呼声很大,要求很高,一般层次和层面的警务公开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遮遮掩掩、雾里看花,只会适得其反,使得人民群众不得不从其他非正规途径获取信息。这在一方面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议论和猜疑,甚至有人会散布谣言误导公众,导致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隔阂,影响警民关系。因此,我们的选择只能是深化警务公开,不隐瞒、不保留,原原本本、真真实实,只有这样的态度和行动,才能让公众享有更充分的知情权,也才能更好地回应公众的关切、满足公众的需要。
(四)深化警务公开是警民关系的粘合剂。从经济学角度看,信任是所有交易的前提,没有信任就难以发生交易,难以形成市场;从社会学角度看,信任是社会的粘合剂,信任的水平反映了社会凝聚力的程度;从政治学角度看,信任是社会合作的基础,没有信任,人与人之间、群体之间、组织之间、国家之间就不会有共识,社会冲突就会接连不断。流言止于真相,疑惑化于阳光,信任源自公开。在一个信息像空气和水一样重要的时代,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与警务公开的程度息息相关,而且警务公开与执法公信力是成正比的,越公开透明,质疑就越少,执法就越有公信力。我们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让老百姓信任我们,首先我们自己要发自内心地信任群众,对老百姓公开透明,坦诚相待,这样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建立起和谐的警民关系。
(五)深化警务公开是公正廉洁执法的保护器。
保护什么?就是保护公正廉洁执法。靠什么来保护?就是公开。我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让阳光照亮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每个角落,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公正廉洁执法,不仅要实实在在地做到,而且要通过公开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地感受到。依托公开,把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裸露于阳光的照耀下,让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权力及其运作“洞若观火”,潜规则就会“见光死”,私心杂念就有了“紧箍咒”,再大的人情也只能“撞南墙”,为防止“暗箱操作”、防止滥用权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确保权力真正为人民的权利服务。同时,这也是保护我们广大公安民警,减少民警犯错误的机会。
这几年,湖州市公安局搭建了“警务广场”这个制度性的大平台,让群众把话说出来、把怨气发泄出来,让公安执法活动裸露于阳光下、接受群众的监督,这使得我们在警务公开的平台上有了很好的基础,也是湖州公安的特色和优势所在。在《深化警务公开实施办法》中,湖州市公安局进一步扩展和完善平台,整合了“警务广场”实体平台、虚拟平台、手机短信平台、社区警务等途径和渠道,努力形成一个全方位的公开平台。就当下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扩展和完善“警务e广场”。
信息化条件下,互联网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一个技术手段、硬件设施已经升级到“2.0版”的时代,警务公开有了更为广阔的平台、更多的实现方式,我们在满足需求、改善服务、决策公开、接受监督等方面具备了更多优势和条件,应该而且完全可以更有作为。2009年10月,湖州市公安局就设立了“警务e广场”,大幅提升网站的警民互动功能,建设网络版的湖州公安日报和每日治安要情,成为了湖州公安的一大亮点和品牌。我们要进一步改造升级,抓紧建立完善“警务e广场”网上警务公开体系,开发运用网上办事大厅、办证办事查询系统和行政、刑事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实时链接96110警务民生热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优化网上“警务信息公开、办证办事服务、实时互动交流、群众监督评议”一体化功能,推行警务公开网上自助式、一站式服务,实现警务信息随时可申请、可查询、可定格、可复制,开辟警务公开的网上新天地。
群众看我们警务公开是真公开还是搞形式、走过场,主要是看我们能不能公开“真材实料”,是不是把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落实到实际行动上。以往,我们很大的一个问题是“公开的不关心、关心的不公开”,而这次我们确定了机构职能、警务决策、办证办事、执法办案、干部人事管理、内部事务、基层警务、重大突发案(事)件等八大方面的公开,基本囊括了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在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很大的突破,充分表明了将警务公开进行到底的态度和决心。这其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是执法办案公开。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执法问题,最担心的是执法不公正、不廉洁。为此,我们把公开执法办案的过程和结果作为深化警务公开的突破口。对执法办案,以往老百姓基本上就了解个开头,知道案子立了,或者人抓了,接下来过程进展怎么样,欲知后事如何,就没有下文了。我们推进执法办案公开,重点是公开行政、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强制措施、鉴定以及办案进度、查处结果等,与案(事)件相关的交通、治安视频资料以及110接处警录音录像资料等。对于涉及公众比较关注、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案件,则实行公开质证、公开处理。当前我们要在群众最关注的几类案件上有所突破,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了,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什么措施了,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怎么样的,都要及时、准确地告诉老百姓。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比较大的,我们就公开处理,把证据都摊到桌面上来,让老百姓看到我们是动真格的。
警务公开的政策性、法律性、时效性、保密性都很强,不是说简单地公开一下就完事了。要做到高质量的公开,就必须规范公开流程,明确公开的范围、形式、程序、处理和答复流程,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创造条件让公众了解、监督警务工作。根据公开种类的不同,我们在《深化警务公开实施办法》中分别确定了不同的公开程序和流程。从以往实践来看,有四个环节比较突出。
其一是统一发布。就是谁来发布的问题?湖州市公安局以及各县区公安局都已经成立了警察公共关系机构,它的定位是面向社会、面向公众、面向媒体,是公安机关统一对外的综合性职能机构。这样的定位决定了我们警务公开的统一发布单位就是警察公共关系机构。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都是警察公共关系一个口子对外。
其二是严格审查。就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不可以公开?公安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且公安执法办案属于侦查环节,不能作出定论,一旦信息发布不当,很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我们既要防止不当扩大保密范围损害公民知情权,又要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先保密审查、后公开发布”的程序。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益,可研究探索采取类似银行、电信公司查询信用卡、手机账号的办法,给每个案件确定一个流水号,只有当事人知晓,这样既可以让当事人随时查询,又可以保密。
其三是注重时效。就是什么时候公开?法律上有句谚语,“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应当公开的信息姗姗来迟,就失去了公开的意义。属于主动公开的,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更新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需延长回复期限的,应当经纪委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突发性事件,则要以快制快。网络时代最大的特点是传播速度非常快,借助微博等新型媒介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后,一两个小时之内全世界都会知道,时效就要以小时为单位,甚至是争分夺秒,而不是工作日。按照网络舆论传播“黄金4小时”原则,事件发生后,4小时之内就要发布信息,并且视事态的进展随时跟踪发布相关信息,把事实真相公开,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
其四是及时回应。就是公开之后怎么办?警务公开,除了提供服务,很重要的是接受监督。老百姓的监督是必须及时作出回应的,不然公开就变成了作秀。我们要结合民意研判与响应工作,建立完善群众批评监督的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工作机制,有错改错,有疑答疑,开放包容,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不能让群众感到“说了白说”。
警务公开是一项长期性、常态化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湖州市公安局及其各县区公安局都成立了深化警务公开领导小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机构,切实担负起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的职能。各警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警务公开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年度综合考评,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激励、评先评优挂钩,制订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确保警务公开各项任务的落实。对警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始终是督促我们工作的强大压力和动力。我们要主动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警风警纪监督员、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团体、各类媒体对警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评议,广泛及时地收集和反馈群众对警务公开的意见建议,让民意时时刻刻监督我们,让我们时时刻刻不能懈怠。
起步就是进步。我们相信,深化警务公开必定对加强公安自身建设、加快警务民主化进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深化警务公开,我们充满期待。
D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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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2)01-0009-03
2011-11-28
金伯中,中共浙江省湖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本刊编委。
(责任编辑:蒋国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