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婷
核心价值观建设与社会心态调适
□冯婷
社会心态是弥散、浮动于社会或群体中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基调性的社会心理体验和行为反应倾向,是社会心理对当下之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即时回应。现实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是特定社会心态的客观根源,而社会中通行的核心价值观,则是从社会成员客观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到社会心态的中介转换器。怨恨、疑忌、冷漠、暴戾、投机、浮躁、焦虑、迷茫、自我弱势想象等社会心态的蔓延,既显露了我国社会制度、结构层面的失衡与裂痕,也表征了核心价值观某种程度的缺席。要重塑核心价值观,并使其真正为社会成员所普遍接受认同,这种价值观必须最大程度地反映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共通的利益。在今天这个越来越分化、越来越多元的时代中,这种共同、共通利益的现实基础,也即在分化中维系着整合、在彼此的殊异中保留着一致的共同社会存在形态,就是人们所共同持有的公民身份。
核心价值观;社会心态;公民身份
社会心态是弥散、浮动于社会或群体中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基调性的社会心理体验和行为反应倾向,是社会心理对当下之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即时回应。
作为普遍性、代表性、基调性的社会心理体验和行为反应倾向,社会心态一方面不能脱离个体心态而独立存在,它必然镶嵌、渗透并活动于个体心态中;另一方面,它又不是个体心态的简单集合,不能还原为个体心态,而具有超越于个体的整体结构和功能,并影响制约着个体心态的走向动态。而作为对当下之现实社会生活的即时性的心理反应,社会心态往往在社会急剧变迁的时期成为凸现的社会现象,它一方面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变化的“晴雨表”,从而可以作为我们把握社会变迁的一个视角和维度,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活跃的社会心理能量,社会心态反过来又影响着社会变迁,因而,对于社会心态的把握和调适也是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引导社会变迁的重要一环。
二
社会心态是特定社会或群体对于当下不断变动中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之即时性的社会心理反应,因此,这种现实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无疑是特定社会心态的客观根源,但是,社会心态不是现实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直接镜像,从社会成员的现实社会存在即他们实际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到社会心态,要经过一个中介转换,这个中介转换器就是他们所持的价值观,特别是社会中通行的核心价值观。
众所周知,在“应然”与“实然”两个世界中,价值观属于“应然”的世界,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过程和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和文化传统下形成的关于世界与社会“应该”怎样,人的生活“应该”怎样,人“应该”追求什么等等的看法、观点。而所谓核心价值观,则是一个社会中居统治地位、起支配作用的核心理念,也是一个社会必须普遍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有人认为,一种价值观是否占据核心地位,有四个标准维度:在地位上,决定着一个社会价值观念的性质和结构方式,展现着社会价值观念的总体特征,维护着价值观念的统一性;在作用上,规定其他价值观念的产生消亡,规范其他价值观念的存在方式,引导其他价值观念的发展方向,保持社会价值观念结构体的稳定性;在内容上,能够真实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正确把握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反映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的发展趋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在表现形式上,更稳定、更系统,更能吻合或包容其他社会价值观念,更能得到社会制度的支持,更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①阮青:《“核心价值”与“非核心价值观念”关系之我见》,2012年1月9日《北京日报》。不可否认,现代社会是多元社会,多元价值观的并存是基本常态,但是只要是在一个存在核心价值观并通行生效的正常社会中,那么,价值多元就不会变成价值紊乱,价值歧异也不必然是价值冲突。而且,即使在不同价值观的引导下人们追求的目标相互冲突,这种冲突也会受到他们共同接受的核心价值观的约束规范。而那些与核心价值观完全不相容的价值观,则根本不能堂而皇之地存在。换言之,在一个存在有活力的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中,社会成员个体的价值观以及由特定社会成员构成的各类社会亚群体的价值观都将受到核心价值观的调节整塑,从而维持整个社会价值的基本整合。
而通过对社会成员个体的以及由特定社会成员构成的各类社会亚群体的价值观的调节整塑,核心价值观必然进一步对社会心态产生制约整塑作用。从逻辑上讲,作为关于世界与社会“应该”怎样,人的生活“应该”怎样,人“应该”追求什么等等的看法、观点,价值观必然影响制约人们对于作为“事实是怎样”的现实社会、现实生活的体验、感受以及相应的行为反应倾向。对于社会个体成员来说,由于每个人的追求和理想不尽相同,他们对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群体)、群体与群体乃至人类与自然环境、今日与历史及未来的关系应该怎样的看法不尽相同,因此,即使他们实际所处的社会环境、实际拥有的生活境遇彼此相同,他们各人的生活体验、感受、情感和行为反应倾向也会不尽相同。因此,只要这些社会成员的个人价值观以及由特定社会成员构成的社会亚群体的价值观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通行的核心价值观的引导调节,则其心态也就不可能脱离这种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制约,而在由个体、亚群体的心态经过复杂的相互作用、影响、渗透、融合而汇聚整合成具有整体结构和效应的社会心态的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通行的核心价值观的过滤、引导、规范和整塑。
因此,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的状况与这个社会的社会心态的状况密切相关。在一个存在有活力的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中,核心价值观是从社会成员的现实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到社会心态的中介转换器。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或社会中,由于这个中介转换器的不同,即使社会成员所置身于其中的现实社会关系、所面对的实际社会生活基本类似或相同,其社会心态也常常迥然有别。举例来说,在欧洲传统的贵族制社会中和在现代社会中,同样面对社会不平等,但由于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观不同,他们的社会心态也就相当不同。在贵族制社会中,正如托克维尔所描绘的那样:“人民从未奢想享有非分的社会地位,也决没有想过自己能与首领平等,觉得自己直接受首领的恩惠,根本不去争取自己的权利。……由于贵族根本没有想过有谁要剥夺他们自认为合法的特权,而奴隶又认为他们的卑下地位是不可更改的自然秩序所使然,所以人们以为在命运如此悬殊的两个阶级之间可以建立起某种相互照顾的关系。因此,社会上虽有不平等和苦难,但双方的心灵都没有堕落。”①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0页。也就是说,在这样的贵族制社会中,尽管人与人之间在身份地位上存在巨大的不平等,但是由于“上帝”或“天命”的习传信仰使得每一个人都觉得自己在既定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是天经地义地“安置好的”,他们并不认为自己“应该”与处于其他位置上的人“平等”,因而也就不太会与别人进行攀比。所以,在那样的社会中,虽然在客观上人们的身份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社会心态上,“怨恨”情绪却并不普遍。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同样面对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人们的社会心态却迥然不同了。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一方面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不胫而走,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应该生活得跟别人一样好,一样风光,但另一方面,事实上却总有人看到别人比自己生活得更好、更风光;人人都觉得自己有“权利”与别人相比,然而“事实上又不能相比”。②舍勒:《道德建构中的怨恨》,《舍勒全集(上)》,刘小枫选编,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06页。于是怨恨,作为一种如舍勒、尼采等所说的现代性社会情感或心态,就在“平等的价值理念”和“不平等的现实社会结构”的紧张中产生了。
三
上述分析表明,在一个存在着有活力的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中,人们的动机、欲望、追求以及与之联系的对于现实生活境遇的体验、感受、情绪、行为反应倾向等等,都不仅受到各自价值观的引导、制约,而且还要受到他们共同认可接受的核心价值准则的直接和间接的规范调节,也就是说,社会心态会受到共同标准的调节整塑。自现代社会理论诞生以来,从孔德到涂尔干,从帕森斯到哈贝马斯,面对日益分化日益多元的现代世界,一代代的思想者之所以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对于社会核心价值共识的共同关注,究其原因,事实上多少都与核心价值观的这种功能作用有关。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过去了,中国社会无论在制度(体制)层面、结构层面,还是在社会心理层面,都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社会心理层面的变化既包括较稳定、较深层次的思维模式、价值取向等的转化,也包括社会心态的波动起伏。而特别引人注目、惹人关切的是,近年来,一些不理性、不健康、妨碍社会和谐、干扰人们正常生活的消极社会心态正在越来越凸现,甚至已隐隐然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心态的主色调。举其典型而言,这些心态包括怨恨、疑忌(不信任)、冷漠、暴戾、投机、浮躁、焦虑、迷茫以及弱势心态等。号称中国“第一政论媒体”的《人民论坛》自2007年以来多次以“特别策划”的形式表达对形形色色的负面社会心态的关注。③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社会转型下的心态难题——人民论坛系列特别策划回顾》,载《人民论坛》2011年6月(下),总第331期。而自2011年4月21日起,更有《人民日报》在前后一个月的时间中连发了《希望杜绝一切非理性言行是不现实的》、《用公平正义消解“弱势心态”》、《执政者当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心态培育”,执政者的一道考题》、《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等五篇讨论当前我国社会心态问题的系列评论文章。为什么各种消极负面的社会心态在今天成为凸现的社会现象,甚至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心态的主色调?原因固然与现实“社会生态”即现实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中的客观问题密切相关,也就是跟我国社会之制度层面、结构层面的变迁中出现和存在的问题有关,但同时也与社会心理变迁之另一个层面、特别是我国社会核心价值观所存在的问题紧密交织在一起。
如上所述,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社会中居统治地位、起支配作用的核心理念,也是一个社会必须普遍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一个社会要有相对健康良好的社会心态,社会成员至少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接受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规范和约束:第一,什么是应该、可以、以及可能追求到的正当目标?由此形成对社会成员的欲望约束。有了这种约束,社会成员就不太会轻易屈服于各种诱惑而放纵自己的欲望,更不会在这些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充满怨愤,就觉得自己是受剥夺的“弱势”。第二,什么是实现正当目标应该、可以采用的正当手段?由此形成社会基本的规则意识。有了这种规则意识,就不太会产生“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的浮躁、投机、蛮横、暴戾。第三,在以正当手段追求正当目标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或群体、群体与群体等)的关系问题,什么是认识、理解和处理这种关系应持的正当理念和态度?由此形成基本的人伦意识和社会情感。有了这种意识和情感,就相对不太容易产生嫉恨、疑忌、冷漠等情感,即使有了,也相对容易得到化解与克服。而在与上述三个方面相关的心态都相对平和理性的情况下,人们对于未来也会持相对理性的期待,从而也就会少却一些焦虑和迷茫。但是,我国社会目前的状况恰恰是,在所有上述三个方面,社会核心价值观似乎都未能施加十分有效的引导、规范和约束。当今中国社会既缺乏“正当目标”、“正当手段”的基本共识,也缺乏“正当关系”的基本共识。有学者在讨论当代浙江人应当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观时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价值观应该包含三种基本要素,即竞争性价值观、规范性价值观和超越性价值观,但当今浙江社会的现实情况是,超越性价值观基本缺失、规范性价值观相对缺乏,只有“追求成就的动机、热情和意志,敢试敢闯敢冒的精神,即竞争性价值观念”,从传统主义的束缚中摆脱了出来。①陈立旭:《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价值观》,《观察与思考》,2012年第4期。这里所说的虽然是浙江,但笔者以为,这基本上也是中国社会整体的情态。而在失去了超越性价值观对人生目标的引导,脱离了规范性价值观对竞争手段、行为方式的约束的情况下,所谓“竞争性价值观”就很容易滑向“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式的急功近利,甚或“弱肉强食”、“赢者通吃”式的狂暴冷酷,由此催生的社会心态,也就往往只能是消极负面甚至乖张的,而不可能是健康平和理性的。事实上,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就有社会心理学者围绕着中国社会价值观和越轨行为进行过一项有趣的调查,其中有两个问题,其一是:你是否同意“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其二是:你是否同意“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调查结果是:第一题,表示同意者为43.3%,反对者为40.9%,表示“不清楚”者为15.8%;第二题,表示同意者为49.0%,反对者36%,表示不清楚者为15%。②乐国安主编:《当代中国社会越轨行为》,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220页。
四
怨恨、疑忌、冷漠、暴戾、投机、浮躁、焦虑、迷茫以及自我弱势想象等社会心态的蔓延,既显露了我国社会制度层面、结构层面存在的失衡与裂痕,也表征了我国社会价值观方面存在的问题,更明确地说,表征了我国社会核心价值观某种程度的缺席。因此,要想遏止社会心态的继续恶化,消除不良社会心态,培育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我们必须双管齐下,既要通过进一步的制度改革,调整优化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要顺应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结构的变化,重塑社会核心价值观。
需要说明的是,说当今我国社会核心价值观在某种程度上缺席,主要并不是指我们缺乏对某些美好的价值理念的正式表达,或宣传——实际上在这方面我们花的工夫是相当不少的——而是这种表达或宣传常常仅仅停留在文本、口号中,而没有真正进入人们的心灵,从而对人们缺乏内在的有效性。缺席,乃是核心价值观在人们心灵上的缺席,就像涂尔干说“失范”,并不是指缺乏外在的道德规范,而是指作为道德精神力量的集体意识在人们心灵中的不在场,或者说,这些规范只剩下物质性的外壳。③王小章:《经典社会理论与现代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162页。我们上面也曾提到,有人认为,核心价值观有四个标准维度,实际上,前两个维度说明的是核心价值观的地位功能,对于核心价值观本身而言,后两者才是关键。真正的核心价值观必须是广大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支持和接受的价值观,同时也只有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接受,真正进入每个社会成员的心灵,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生效,才能真正起到引导、规范、调节和约束社会心态的作用。而要核心价值观真正为社会成员所普遍接受认同,成为共识价值观,成为被自觉践行的价值观,则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本身首先必须符合某些基本要求,如必须正确把握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反映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的发展趋势,反映我国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切合我国有活力的文化传统,符合全球化时代的世界基本潮流等等,而最重要的,则是,这种价值观必须要能够切实地、最大程度地反映全体社会成员之共同、共通的利益。
共同、共通的利益源于特定社会结构下社会成员共同或类似的社会生活或存在形态。在传统社会,由于社会分工程度低、社会流动性小等原因,社会成员的生存形态基本类似,成员之间的同质性高,从而也就比较容易在相对显著的共同利益关系之上形成基本的价值共识或道德操守。但是,在现代化进程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以及相应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分化重组中,某些传统的道德因素“不可补救地动摇了……祖先留给我们的那些对自身责任的传统解释已经丧失了自己的现实基础,它们相互之间的纽带已经松弛了”,①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67页。因此,我们必须顺应这种变化了社会结构和相应的利益关系重塑人们心中基本的或者说核心的价值共识。
问题是,在今天这个越来越分化、越来越多元的时代中,什么是共同、共通利益的现实基础,也即在分化中维系着整合、在彼此的殊异中保留着一致和认同的共同社会存在形态?笔者认为,这个共同的基本社会存在形态,就是职业、阶层、教育程度、性别等等都可能互不相同的人们所共同持有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因此,核心价值观要想真正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接受,真正进入人们的心灵,进而,就本文的主题而言,真正起到引导、规范、调节和约束社会心态的作用,它就必须联系于人们共同的公民身份,必须建基在与这种公民身份相联系的“公民权责”之上。
不妨再以“怨恨”这种社会心态为例。前文曾指出,作为一种典型的现代性社会情感或心态,“怨恨”产生于平等的价值理念和不平等的现实社会结构之间的紧张。但是,在今天西方发达国家中,“怨恨”这种情绪虽然不能说已经完全消失,但至少可以说得到了很好的控制。而这种控制,则与西方社会中逐步发展成熟起来的建基于公民身份之上的公民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的价值共识密切相关。这种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价值理念,由于融合了形式性平等(如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所说的civil rights和political rights)和实质性平等(如马歇尔所说的social rights),既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整体之实质性的“底线公平”,也肯定了个体、群体的自由和与之相联的差异,因此,这种公民权利体系和观念共识,对于社会下层来说,一方面通过实质性的底线平等,保障了其具有基本尊严的生活,从而一定程度缓解了可能产生的怨恨,另一方面,则也使他们认识到并承认,平等乃是建基在公民身份之上的公民权利和相应义务上的平等,而不是所有人之间的无差异,因而,它在赋予追求平等之正当性的同时,也给了这种追求以限制和约束,从而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那种追求“普世无差异”之平等状态的激情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怨恨;而对于社会上层来说,这种权利体系和观念共识则使他们在“公民身份”的基础上走出特权意识,不再从特权者的立场高高在上地看待自己与社会下层成员的关系,而是从平等的公民的立场来理解这种关系,进而也能容忍、接受、承认下层基于公民身份而提出的平等诉求的正当性,而不致产生对对方的负面的、敌意的情感。换言之,建基在共同的公民身份之上的横跨不同阶层的权利和义务共识,作为现代社会的“集体意识”,约束、调节了处于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的欲求,也规范了他们之间的情感,防范了敌意和怨恨的泛滥。对此,笔者以为,在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健康良好的社会心态的努力中,是可以有所借鉴的。□
(责任编辑:熊觉)
C913
A
1007-9092(2012)05-0107-06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同时,就在论述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章节中,又指出,要“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此后,在“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在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先后重申,要加强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这些重要文件多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和健康良好的社会心态的培育放在一起阐述,清楚表明了这两者之间的密切相关性。那么,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或者说核心价值观①需要指出的是,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既是紧密联系、内在一致的,但在形式上又是区别的。核心价值体系是一个社会之核心价值的基本内容框架,而核心价值观则是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和最高抽象,是一个社会中居统治地位、起支配作用的核心理念和基本价值准则,它集中表达出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也引领核心价值体系的建构。不过,就其都是关于“应然”的理念表达而言,当其为社会成员所认同接受后,其对社会成员的心态、行为的引导、规范、约束作用是一致的。与社会心态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一
要说明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心态的关系,先必须明确一下“社会心态”这个概念的确切所指。尽管社会学、心理学、哲学、历史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分别从各自的立场、角度对“社会心态”作出过各种界定,但到今天为止,“社会心态”依然是一个一方面被普遍使用、另一方面又意义含混的概念。社会心理学者杨宜音曾经将学界对于“社会心态”概念的使用方式概括为三类,即(1)社会心态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条件下,一定地域内人们普遍具有的社会心理的总和。(2)社会心态是在一定的思想和心理支配下的社会各种群体主观上的情绪、情感、态度等心理状态和社会心境状态,通过言论、行为、习俗、舆论表现出来,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变化的“晴雨表”,具有时代性和相对稳定性。(3)与个体心态不同,社会心态是指社会群体的心智状态,它是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以整体面貌出现的主体状态,具有群众性、整体性、客观性、实践性和历史性。杨宜音自己则在个体与宏观社会之心理关系的分析框架下,将社会心态界定为“一段时间内弥散在整个社会或社会群体/类别中的宏观社会心境状态,是整个社会的情绪基调、社会共识和社会价值观的总和。”并认为“社会心态的实质是个人与社会相互建构的最为宏观的心理关系”。①杨宜音:《个体与宏观社会的心理关系:社会心态概念的界定》,《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4期。应该说,杨宜音从个体与社会心理互构的角度来分析界定社会心态,对于我们理解社会心态的形成、实质、社会心态与个体心态及其他社会心理现象的关系,是很有启发价值的。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她的界定将“社会价值观”也纳入“社会心态”的范畴。②这也体现在后来她与王俊秀共同主编的《2011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中,在该书前言中,他们将“价值观及信仰”看作是“深层、稳定的社会心态”。见王俊秀、杨宜音主编:《2011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也许,从其自身研究的需要和目的出发,对社会心态做出这样的界定本身无可非议,并且,作如此理解的也不止一人,就拿杨宜音所概括的对社会心态的前述三种用法为例,第一和第三种用法在这一点上实际上和杨宜音并无二致。但是,将价值观与信仰包含在社会心态之中,显然与一般大众和传媒对“社会心态”这一概念的日常使用有出入,同时也与近来官方使用这一词汇时的所指不尽相同。比如说,人们一般会把“自由”、“民主”、“正义”、“平等”乃至“人的全面发展”等等视作价值观,但是一般不会将它们理解为“社会心态”。因此,我们不妨将杨宜音等所理解的“社会心态”看作是广义的社会心态,③周晓虹:《文化、价值观与社会心态》,载李培林、李强、马戎主编:《社会学与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37页。而狭义的、更严格意义上的、同时也是更切合社会大众和媒体对这一概念的日常使用的社会心态,应该是比“价值观”更贴近日常生活体验和行为、从而也是更加动态的社会心理层面。前苏联的许多社会心理学者曾将社会心理的内容划分为互有差异又相互影响的两个层次,一是“心理特质”,即“一种比较稳定的构成”,包括社会或民族性格、风俗、习惯、传统爱好等,二是作为“比较活动的动态构成”的“情感和思想状况”,包括需要、利益、心境等。④安德列耶娃:《社会心理学》,蒋春雨等译,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68页。前者乃是一个社会或民族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乃至自然环境的影响作用下逐步生长形成的深层次的思维模式、价值取向、行为定势等,后者则是人们对当下不断变化着的现实社会生活的即时性的社会心理体验和反应,实际上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狭义的社会心态。因此,我们可以将社会心态界定为:
冯婷,女,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社会学文化学教研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研究——“我们的价值观”专题研究”之“核心价值观建设与社会心态调适”的课题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