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待献
加强政策创新 促进社区发展
——郑州市出台《关于坚持依靠群众推进社区管理创新的意见》
◎ 姚待献
社区是社会服务管理的重心,社区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郑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工作,把加强社区建设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和增进民生幸福的落脚点和出发点,不断加大政策创新力度,统筹城乡社区发展,努力实现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自治三者有效衔接。日前,郑州市出台了《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靠群众推进社区管理创新的意见》(郑发〔2012〕16号)(以下简称《意见》)。作为郑州市社区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唯一一部综合性社区建设指导文件,《意见》在社区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组织、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政策创新取得了多项新突破。
社区管理创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创新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方面,《意见》提出了以下四方面创新:
一是社区居民自治体系的创新。健全完善群众自治组织体系,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政府依法行政与居民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应出台政策,给予在社区开展工作的楼栋长(楼院长、居民小组长)适当的生活补助。
二是社区服务管理体制的创新。建立和完善以社区(村)党组织为核心、居(村)委会为基础、社会(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采取“一站多居(社)一中心”模式,将街道辖区划分为若干街区,在街区层面建立社会(社区)工作站,将行政工作从社区居民委员会剥离出来,实现行政工作重心下移。
三是农村社区服务体制的创新。积极探索和完善新型农村社区服务管理体制,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发展。加快推进城中村社区、旧城改造社区、合村并城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四类社区”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要及时成立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由乡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依照法定程序任社区领导职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
四是社区工作模式的创新。积极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以社区为单位,按照区域、楼院、单位家属区、户数等划分成若干网格管理责任区,将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自治纳入网格;建立信息发现报告机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实现社区精细化服务管理。以加强社区建设、培育社会组织和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着力点,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不断提升社区服务管理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意见》提出以下三方面创新措施:
一是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服务。积极推进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乡基层的办事机构,依托社会(社区)工作站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大力发展社区公益性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志愿服务、互助服务等公益性服务。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坚持政府鼓励、社会创办、自主运作,建立多渠道的社区服务投入机制。加强社区服务业特色街(区)建设,创新社区服务业发展模式,打造“一刻钟生活圈”。
二是积极推行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强化社区自治功能,积极推行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凡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经审定同意后,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方式,切实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减轻社区工作负担,提高社区工作效率。
三是加快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将社区信息化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建立统一标准、统一软件,覆盖全市城市社区的创新社会管理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市本级社区网络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工作,完善全市社区办公自动化网络,提高社区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针对郑州市新建商住小区社区综合用房移交程序缺失、开发单位不提供社区综合用房等难题,《意见》对社区综合用房建设管理问题提出了以下四方面创新措施:
一是明确了社区综合用房建设的部门职责。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郑州市居住设计规划严格各类居住区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依法核准建设许可和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审查;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要从严监督各类开发居住区按规定交付使用。
二是明确了社区综合用房的规划建设标准。将社区综合用房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独立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开发单位(商)必须同时规划建设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综合用房或者按照每百户4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综合用房,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
三是明确了社区综合用房的移交程序和法律责任。市、县(市)区规划部门在办理新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社区综合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并加强对社区综合用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各县(市)区社区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应当参与社区综合用房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备案等工作。各开发建设主体在交付住房的同时,必须同时将社区管理及配套用房全部移交给当地街道办事处,并办理无偿移交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移交社区综合用房的时间、地点、面积和程序等内容,房管部门要监督开发单位(商)依法执行协议。
四是明确了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激励机制。《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社区服务中心网络。区级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经验收合格的,市财政每个奖补资金40万元;街道(社区)级社区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的,市财政每个奖补资金20万元。积极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应具备办公、管理、服务、活动等多种功能,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经验收合格的,市财政平均每个奖补资金20万元。
《意见》在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促进社会各类主体参与社区建设工作体制方面提出以下创新措施:
一是大力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和为弱势群体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要按照相关注册程序,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帮助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明确了政府购买社区公益服务的激励措施。《意见》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助、公益创投、社会化运作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每年在全市重点扶持100家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平均每个社会组织市财政提供扶持资金5万元。
三是明确了物业企业和驻区单位在社区服务管理中的责任。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驻社区的单位要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参与所在地社区活动。
《意见》建立了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培训管理机制,大幅度提高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待遇,极大地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
一是建立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两年公布一次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每月报酬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20%;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每月报酬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0%;社区居委会委员(党支部委员)每月报酬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标准要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提高,调整起始时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当月,资金来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是明确了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管理制度。全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党支部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各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对在岗全国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各县(市)区要每月给予职称补贴。扩大社区工作者来源渠道,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通过公开、竞争、选聘的方式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加大从优秀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
《意见》提出社区建设要以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积极争取驻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支持,引入民间资本,利用社会力量,实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形成城乡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格局。
一是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将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党员活动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以及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城乡社区建设以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城乡社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5千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社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的社区建设项目给予奖补。
二是明确了社区建设经费保障机制。
市财政按照本市常住城镇人口数量,以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将社区建设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全市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标准将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各县(市)区按照每千户每年3万元的标准,核定社区办公经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社区办公经费。
此外,《意见》还对城乡社区综合创建及领导体制等内容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内容。如提出要认真组织开展居(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及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全市每年建设100个农村社区示范点,经验收合格的,市财政平均每个奖补资金10万元。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性的“星级社区”创建活动,对评为“星级社区”的,市财政每个奖补资金5万元。
《意见》的出台,是坚持群众路线,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城乡基层民主、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社区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决策。《意见》的贯彻实施,将对全市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居民自治管理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有机结合的社会管理新格局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河南省郑州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