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力量和村庄秩序

2012-08-15 00:47:06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弱者秩序暴力

马 跃

(中共淮北市委党校,安徽 淮北 235000)

身体力量和村庄秩序

马 跃

(中共淮北市委党校,安徽 淮北 235000)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深入,遏制了村庄内的豪强势力,减弱了“力”对村庄生活的影响。而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体制改革,不断弱化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影响,“力”重新登上村庄生活的舞台。

身体力量 威慑和欺压结构 忍让 村庄秩序

人与人之间在身体力量方面是天生不平等的,有人高大强壮,有人矮小瘦弱,高大强壮者在某些场合下往往占据明显优势。这种原始的不平等是动物界带来的遗产。与人所拥有的财产相比,这种大小不等的身体力量总是更加直观地和一刻不停地呈现出来。在社会地位、权力和利益分配以及村庄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这种身体力量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多大作用呢?近来读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教师陈柏峰连续出版的三本农村社会学著作(《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皖北李圩村调查》[1];《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2];《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3])后,看到了身体力量的重大作用,看到了多种多样的村庄秩序及其形成机理。陈柏峰在研究村民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在温情脉脉的熟人社会中发现了“力”这一维度,原来,村庄秩序就是这样形成的。

基于身体力量的威慑和欺压结构

作为力量对比的结果,秩序的形成以参与各方不再争斗并共同认可某个界线为标志。在力量对比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秩序总是相对稳定的。事实上有多种秩序,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秩序的形成完全取决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力量对比,或者形成妥协的秩序,或者形成压迫的秩序。

陈柏峰说,家庭力量在村落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决定着村落内资源的分配,决定着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滥用暴力力量还是谨慎小心。“力量实际上构成了影响纠纷解决结果的一个关键性变量。在纠纷解决场合,纠纷当事人通常要估量自己的力量。作为村庄纠纷主要调处人的村干部对这种情形无能为力,只能屈服于强者的淫威,不能主张正义,只好反劝弱者忍气吞声。”[1](P199)

身体力量的不平等,不仅表现在单个人之间,而且表现在联合及延伸的身体力量上。某些联合体规模较大,某些联合体规模较小;有的血缘群体规模大,有的血缘群体规模小;某些个人或集团拥有威力更大的工具或武器。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社会主体拥有的身体力量是大小不同的,因此形成力量的对比。因为身体力量之不平等而形成暴力和屈辱的村庄结构。力量强大的选择暴力,成为侵害者;力量弱小的选择屈辱,成为隐忍者,从而形成平衡和村庄秩序。

作为动物界带来的遗产,这种身体力量上的不平等比经济和政治权力上的不平等更加原始,并且这种基于身体力量的威慑和欺压结构更加难以改变。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土地改革和集体化实现均贫富,建立了一个强大而相对公正的第三方力量主导农村社会,在村庄日常生活中,把身体力量的作用降低到最小限度,但没有消灭身体力量上的不平等。据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董磊明介绍说,即使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干部对力量大的人也还是有所顾忌的[4]。

身体力量是现实的、即时的,总是在现场的。正常情况下,派出所比“混混”更有力量,但是派出所不能总在现场,国家不可能为那些弱势者配备警察,日夜守护[3](P217)。国家没有力量使每个公民得到完全保护,那些力量弱小的只能委曲求全,甚至苟且偷生了。

忍与报:弱者的反应

我们看到,大传统中的中庸,在村庄生活中转化为忍。对弱者来说,忍成为生存智慧和方法。“从村民之间纠纷解决中,可以同时看到两种极端景象:一是广泛的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二是对屈辱的坚韧忍耐。……这样,村庄其实存在均衡的秩序状态,这种均衡建立在力量不对称的基础上,是一种不对称的均衡。”[5]

忍有一定限度。一味忍让,也会被村民看不起。“忍让不是无所作为,可以采取断绝联系的方式,使施害者边缘化。”[1](P217)弱者有其他方式来对付强者,那就是借助其他人的力量,可供借助的力量通常是自己的人际网络。“弱者如果不愿意屈服,就只好求助于村庄外的黑恶势力或灰色力量,而这无疑使村庄生活开始发生质变。”[2](P199)

身体力量的运用,主要靠胆量。人与人之间不仅在于身体力量,更在于胆量之大小。胆量是运用身体力量的决心、意志和勇气,敢于把身体力量运用到什么程度。胆量与人的价值观、性格等因素有关,也与人的所有有关。胆量与所有成反比。所有越少,失去的越少,风险越小,身体越不值钱,胆量越大。一无所有的人,失去的只是锁链,赢得的将是整个世界。一无所有,便无所畏惧[3](P178)。

胆量使那些一无所有的人变成好勇斗狠之人,也能使那些弱者走向疯狂。强者并非可以肆无忌惮地将弱者往死路上逼。是可忍,孰不可忍!无法忍受时,弱者也会作出疯狂的举动。发生在湖北刘庄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刘晓就没有隐忍下去,而是进行了疯狂的报复[2](P102-106)。一般情况下,力量和胆量是相伴随的。若强者得寸进尺,逼得弱者无法生存,或者无法忍受,那么弱者就有可能从胆小怕事者变成不要命的主,反而使强者害怕,强弱关系便颠倒过来。胆量作为一种主观因素,更是可变的。兔子急了咬人;只要逼急了,一个胆小怕事的人也会作出疯狂的举动。

俗话说,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横的,横的怕不要命的。软弱者用妥协的方式解决纷争,以让步和屈服求得和平与安全;强硬者敢于运用身体力量强制对方服从,但并不想违反法律,造成太大麻烦;横暴者在运用身体力量的时候,只要不出人命,可以不顾一切地伤害别人身体或者毁坏别人的财物,即使蹲监坐牢也无所畏惧;不要命的人才是最可怕的,一人拼命,十人难挡。强硬和横暴的人之所以强硬与横暴,是为了活得更好一些;一旦遇到不要命的主,同样感到害怕。在村庄生活中,要想不被人欺负,只有两个途径:一是家族势力大;二是家族势力虽然不大,但出了一个横暴的或者不要命的主。笔者知道有这样的事例,一个家族规模很大,弟兄们不少,但都胆小怕事,反而被一个门户小但胆大心狠的人欺负。

作为第三方的基层政府权力是如何弱化的

当存在第三方,并且第三方强大到有能力压住各方,各方愿意服从第三方时,便形成霸权秩序。按照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元规则,作为最强者的第三方制定游戏规则,协调纷争,带来公共物品和秩序。社会进化到一定阶段,政府便扮演第三方的角色。强国家状态下,暴力由政府垄断,制约其他社会主体对身体力量的运用,依靠政府解决纠纷;弱国家状态下,由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非政府的身体力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甚至形成暴力和屈辱的村庄社会结构。

非政府者也能扮演第三方的角色。当政府变得毫无分量、可有可无的时候,总要有人出来排解纠纷、建立和维护秩序、提供公共物品,族长或者好勇斗狠的“混混”强大到一定程度后,都可以充当第三方。混混更倾向于暴力和强制手段,一旦混混控制局势,国家状态便回复到前国家状态。对身体力量的运用就是暴力和武力,这种力量运用得越多越频繁,村庄生活就越会走向暴力化和武化。

行政力量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是国家暴力的派生形式和象征。行政力量以较温和的第三方的面目出现在公众面前,给社会带来秩序和公共物品。在行政力量的主导下,非政府的各种身体力量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方式运作。

近代以来的乡村治理实现了多次重大转型。至少从太平天国以来,近代社会是一个逐渐武化的社会,恶霸和乡绅地主主导着乡村秩序。共产党通过反奸除霸和土地改革,消灭了地主阶级和农村恶霸势力,乡村行政组织主导着乡村和平与秩序。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以来,乡村行政组织日渐弱化,分量越来越轻,黑色势力和灰色势力在乡村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农村基层正在经历从行政组织主导向混混主导的治理模式转变过程之中。这一变迁过程正如陈柏峰说的那样,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深入,遏制了村庄内的豪强势力,减弱了“力”对村庄生活的影响。而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体制改革,不断弱化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影响,“力”重新登上村庄生活的舞台。农村社会非政府主体的身体力量逐渐强化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政府力量的弱化,那么,作为暴力最强者的代表和第三方的乡村行政组织权力是如何弱化的呢?

一方面,乡村行政组织职能异化,在与民争利的过程中,从第三方变成对方,失去了公平性与公正性,其行政权力理应被上级削弱。改革开放以后,庞大而专门的征收机关负责供应县以上政府组织的费用需求;县以下配备有财政税收机关,但人员太少,乡村两级的工资和运转费用依靠乡村干部自行向农民征收,因此使乡村干部成为农民的对立一方。加之其他一些复杂的原因,乡村行政组织日益变成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基层政权一个引人注目的新角色,是从事经营,成为经济人或者商人。”[6]乡村行政组织不再是超脱于各利益主体之上的、不与民争利的、具有最高权威的、公正廉洁的机关,失去了第三方那种纯洁的身份。

行政组织企业化的倾向虽非乡村组织独有,但因距农民太近,造成群众看得见的恶劣影响,并促使广大农民起而抗争。中央以及各部门不得不削弱乡村行政组织的行政权力,以减少其危害。从199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下文规定,地方各级法院不得参与收取税费工作,也不受理行政机关对农民税务争议的诉讼,但对于农民不满行政机关加重税费负担的,可以受理[3](P235)。公安部门也多次发文不允许警力介入税费收取事务[3](P236)。政法干警从乡村行政工作中的退出,使乡村干部的身体力量严重削弱。许多乡镇干部本是书生,并无多大身体力量,面对耍横的钉子户,只有寻求其他身体力量。“在1990年代的治理性危机背景下,乡村两级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乡村混混也常常被纳入这个共同体之中,帮助乡村干部完成收税等各项任务。”[3](P207)“混混不讲理,不讲法,反而能够高效率地完成税费收缴工作,比那些德行高尚的村干部表现得有能力得多。”[3](P237)

另一方面,在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口号下,基层权力逐渐上收,被上级部门化、零碎化。立法者看来,只有穿上制服的人才能依法行政,才算依法治国。乡村干部的权力逐渐被转移到各部门手中。国家法律由各部门起草,各部门在依法治国的名义下,几乎都建立了延伸到农村基层的专业执法队伍。但各部门在农村基层设立的站所人员太少,几乎每个部门都没有能力独立开展工作,于是这种权力成为难以行使的零碎的权力。各部门,包括派出所,本来想成为某些利益的独占者,因为各自为战,都没有太大分量,不仅难以开展工作,连自身都处于弱势地位[3](P208)。

“依法治国”本希望从行政主导的社会转型为规则主导的法治社会,其结局却形成了权力、金钱、身体暴力共同主导的社会,一个政府和混混或白道黑道共同主导的既有法又无法的半国家状态。我们看到,“没有足够国家力量涉入的社会会成为一个暴力肆虐的无政府社会。暴力对纠纷解决越来越起到重要影响,强势者甚至比社会混乱时期的土豪、劣绅、恶霸表现得更加恶劣。”[5]

人与人之间免不了矛盾和冲突,必须建立一个纠纷解决机制。否则,社会的正常运转就会出现困难。很久以前,人类开始运用规则解决纷争。规则本身无法被收买,且具有相对稳定性,消除了行政官的主观任意性。规则具有较广的覆盖面,随时可以依靠。严格运用规则处理问题,能保障一种相对公平和公正。但是,规则本身是抽象的,必须有一个执行者队伍。一方面,必须打造一个相互尊重的微观社会结构,人人都能做到不以钱、权、力等优势资源欺压别人;另一方面,不论法官、警官还是行政官,作为第三方力量必须在不追求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得到良好的物质保障,必须是公正的、廉洁的、有权威的和敢于负责的。如何打造这支队伍并使之保持权威性、廉洁性和公正性,借以抵制和制约非政府者对身体力量的滥用,这是困扰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的一个重大问题。

[1]陈柏峰.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皖北李圩村调查[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2]陈柏峰.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3]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4]董磊明.村将不村——湖北尚武村调查[M].中国乡村研究(第5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

[5]陈柏峰.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前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6]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012-02-28

马跃,中共淮北市委党校马基教研室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马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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