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矛盾、村庄秩序与农村老年人自杀

2012-08-15 00:44曾兴华肖立国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秩序矛盾村庄

曾兴华 肖立国

(广西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利益矛盾、村庄秩序与农村老年人自杀

曾兴华 肖立国

(广西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新时期,农村社会发生急剧变革,农村老年人自杀问题的日益凸显,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试从利益矛盾和村庄秩序两个维度解析农村老年人的自杀问题,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预防机制:完善农村老年人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农村利益均衡机制,整合农村利益关系;完善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农村;老年人自杀;利益矛盾;村庄秩序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广大农村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同时各种利益矛盾也大量地凸显出来,农村老年人自杀问题便是这种矛盾激化的表现。

一、新时期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类型分析

目前老年人自杀的主要类型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甘愿型自杀、激愤型自杀、绝望型自杀和孤独型自杀。甘愿型自杀是指老年人心甘情愿的选择自杀,这类自杀类型呈现下降趋势,激愤型自杀是指因某件事情激起了老年人气愤,老年人用自杀方式来反抗,施加道德压力。绝望型自杀是指由于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老年人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对生活悲观失望和绝望引起的自杀行为。孤独型自杀是指由于丧偶或者其他原因长期独居,老年人心理承受不了导致的自杀行为。根据相关调研资料分析,其中甘愿型自杀和激愤型自杀呈现出下降趋势,而绝望型自杀呈上升趋势,孤独型自杀已逐步显现。农村老年人自杀的时间大都选择不被人容易觉察的晚上和凌晨,采用的主要方式包含喝农药、投河(湖、塘)、自缢等。

二、新时期农村老年人自杀的深层次原因

目前,学术界对新时期农村老年人自杀的原因做了诸多的思考,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分析:第一,从对待疾病观念的角度分析。农村老年人步入老年后容易受到各种疾病的困扰,加之农村看病贵、看病难,受“小病不看,大病熬,重病等死”观念的影响,为了不拖累子女,不给子女“添麻烦”,尤其是得知病情严重很难治时,往往会选择远离家庭,寻一个偏僻角落自杀。第二,从家庭成员内部利益纷争导致关系紧张的角度分析。婆媳关系紧张,以及围绕争夺分家产导致的父子不和,子女养老负担分配存在分歧等,都引起家庭成员内部关系紧张,老年人在家庭关系紧张中无所适从。第三,从老年人心理承受的角度分析。老年人步入老年后,社会角色发生转换,特别是随着个人劳动能力丧失、丧偶等一系列的打击后,老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减弱。第四,农村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农村外出打工潮下,作为留守群体的农村老年人,子女外出务工后,孤独感越来越强。第五,从维权无果的角度分析。农村征地、拆迁、林权改革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涉及到家庭集体利益,老年人维权无果情况下,采用自杀方式。笔者认为,以上对当前农村老年人自杀原因的分析,只是停留在表层上,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根源,没有发掘自杀心理和行为产生的现实动因。在自杀过程中,由于自杀主体所处社会环境利益矛盾冲突导致的心理失衡,以及村庄秩序失序带来的心理落差,都是农村老年人自杀行为产生的内在因子。因而,从利益矛盾和村庄秩序两个维度重点分析农村老年人自杀问题似乎更为合理。

1、利益矛盾与农村老年人自杀。对农村老年人来说,在农村利益关系中,其利益矛盾从横向上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农村老年人与农村其他阶层中利益主体存在的由于年龄、劳动力、职业、生产资料占有等自然和社会差异所导致的婆媳利益关系矛盾、父子利益关系矛盾、与他人债务利益关系矛盾等。第二,农村老年人与村庄中的政治经济精英在对同一利益竞争过程中,村庄中的政治精英凭借其政治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掌握着整个村庄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主导村庄的利益分配,农村老年人的合法利益时常有被侵害的可能。同时,改革开放中市场经济不断地冲击着农村经济,农民的利益受损普遍发生。与公社化时期不同,生产队和公社作为一级经济单位,个人利益紧紧依靠于公共利益中,利益分配具有一套完整严格的机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个人掌握住了经济自主权,个人的利益明确化,尤其是经济利益。取消农业税后,围绕农村林权改革、土地国有化、土地经营权改革等产生的利益纠纷不断。以家庭作为基本经济单位后,家庭成员分工更为明确,家庭中的青壮年和孩童正处于成长的调适期,在遭受利益侵害之后,通常是老年人敢于站出来抗争。由于利益分配以及利益维护机制的急剧变革,农民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履行。在走投无路之际,老年人根据自身的生理条件选择自杀,希望通过这种激进方式来唤醒农村利益分配机制的合理化和合法化。紧随着民工潮之后,农村就出现了“空巢化”。由于大部分农村青壮年都外出务工,处理涉及到个人的利益纠纷问题,大部分就落在留守老人身上。农村青年的工作生活重点已经从农村转移到了城市,其个人利益也发生转移。传统意义的个人利益的内容已经发生部分改变,比如祖宅地、祖产等,这部分的利益关注点多在老年人而非年轻人身上。在利益受到侵害过程中,老年人的处理方式也不同,涉及整个家族或家庭的利益时,老年人一般都会寻求年轻人的帮助,一同商量和解决。当涉及到老年人的个人利益而非年轻一代的时候,比如养老金问题,老年人处理方式的选择就狭窄了许多。在协调处理未果的情况下,老年人会在激愤、绝望和孤独中选择自杀。

2、村庄秩序与农村老年人自杀。随着经济社会的分化,村庄中原本相对均衡的状态被打破,村庄中涌现出了一批村庄经济精英,他们利用自己的经济资源和社会关系,构筑了更为宽广的社会关系网络,以满足自己的发展需要。这种不均衡状态的进一步升级,就会导致村庄阶层关系走向冷漠和断链,导致村庄社会关联度低,村庄社会关联的建设功能和保护功能就大打折扣。经济社会分化带来的是村庄中传统文化的一点一点丢失,宗族、宗教、习俗等约束力的下降。在经济理性驱动下,村庄秩序出现动荡,演变出一种无序状态。作为村庄历史发展的见证者,农村老年人历经了从传统“礼治秩序”到现代“法治秩序”的转变。在传统“礼治秩序”下,村庄中的年轻一代保持着对长辈的敬仰和服膺,在这种社会关联度中,农村老年人保持着一定的优越感和自豪感,在农民群体社会格局中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传统意义上的乡土社会中,长幼的自然差别就演变为社会关系的等差序列——“长幼有序”、“差序格局”。老年人凭借身份和地位,很顺利地参与村庄事务的管理。与传统相比,现代村庄秩序与传统秩序很大程度上产生相斥性。在人们的利益分化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传统中的血缘和宗法权威已经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必须是人们在协商和妥协的基础上,通过契约的方式来获取合法性。“法治秩序”就是把传统中的“礼治”转化为“法治”,这种秩序的主导者从老年人转变为新崛起的草根领袖阶层,一般是在经济领域取得重大成就的村庄成员。同时,国家也通过法律的形式,让村庄中的经济精英走上前台,在竞争机制下参与村庄政治经济事务,并使之制度化和常态化。与此相对应的是农村老年人被边缘化,远离村庄政策决策层。农村老年人以往的社会地位和权威受到冲击,既有的社会关系能力无力处理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在挫折和困难面前,如子女养老金负担问题、家庭暴力的等问题,在付诸于法律途径等方式干涉无果的情况下,农村老年人寄希望于通过施加于子女的村庄社会舆论压力,达到期望效果,但是,村庄秩序所呈现出的失序状态,使村庄社会舆论的作用逐渐弱化,这也往往会促使农村老年人选择用自杀的消极方式解决问题。

三、完善农村老年人自杀预防机制的构想

农村老年人自杀问题在社会上引发很多争论,自杀是具有强烈主观愿望和动机的心理行为。自杀的原因可以归结到很多种,扎根于自杀行为的根本动因是围绕利益实现而发生的利益矛盾,以及由于利益矛盾下村庄秩序失范这个大的环境影响,选择从农村利益机制和村庄秩序两个维度分析农村老年人自杀现象,比较合理的剖析了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社会政治内涵。构建农村老年人自杀预防机制,也就必然应从这两条主线入手,妥善处理老年人自杀问题。

1、完善农村老年人的利益表达机制。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一是理顺利益表达渠道,明确各自职责。村、乡镇、县各级有关部门建立受理利益纠纷工作联动机制,把分散的维权部门加以整合,政策上向农村老年人倾斜,建立老年人与基层政府的双向沟通机制,切实维护农村老年人的正当利益。尤其是要发挥村委会的组织职能,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早优先解决老年人的利益受损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强农村普法工作,尤其是加大对农村老年人的法律知识宣传,让农村老年人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利。在利益案件受理过程中,基层司法机关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深入农村走访调研,掌握农村老年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真实情况。三是社会大众媒体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农村老年人自杀事件的报道中,不夸大和歪曲事实真相。同时,要发挥群众喉舌的作用,关注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通过媒体平台来表达农村老年人的利益诉求。

2、建立农村利益均衡机制,整合农村利益关系。当前农村利益结构发生变革,利益平衡已经被打破,如何均衡利益分配机制,合理规范利益关系,是解决农村利益矛盾的关键。一是要充分发挥出村级自治组织和村庄民间组织的力量,村委会要明确自身职能地位,扮演好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在老年人利益矛盾和利益纠纷中,建立和健全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地获取老年人利益受损信息,并提上村委会议事日程,组织村干部进行沟通和调解。二是增强村庄舆论的压力机制。侵害老年人利益的利益主体一般都处于优势地位,强势利益主体拥有的资源多,争取利益的手段也多,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老年人要争取自身合法正当的利益,必须得有特殊的施加压力机制。在现有村庄中,针对子女欠缴养老费问题和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问题,传统中的大众舆论工具可以发挥道德强制作用。村庄内的大众舆论监督适合于村民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高社会关联,则村庄内村民来自各方的约束力强,对老年人利益侵害行为会得到道义上的严厉谴责。三是完善村庄内部的利益协商机制。在利益诉求明确表达的基础上,矛盾各方按照法律的渠道和程序谈判协商,建立合理协商规则,在利益矛盾主体之间达成解决共识,充分发扬以民约、民俗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传统规范,融入现代民主的妥协意识,通过协商谈判,公平有效地解决利益纠纷。

3、完善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市场化下的村庄秩序重组,需要有效地整合各种资源,以往通过宗族习惯、国家强制力控制的秩序获取途径已经逐渐被摒弃。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社会分化所演变出的精英阶层,通常都会选择定居城镇而离开村庄,村庄秩序的重构的现实道路,则只能倚重完善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通过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模式,实现内生性村庄秩序的井然有序,形成较强的社会关联度,村民在村庄社会交往中获取较强的社会关联能力。为此,在村委会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彻落实到位。村委会的功能不等同于历史上的人民公社,村民在民主训练中,要不断增强民主权利意识,推动村委会组织建构到权利本位的回归。同时,要不断地规范民主规则和民主程序,在民主实践中不断提高民主素质,尤其农村老年人,要通过村庄民主协商机制,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利益受损时,在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上倾向于民主途径,而非激进的自杀方式。

4、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当前,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已经受到强烈冲击,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矛盾突出。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发挥集体(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优势,减轻子女养老的负担。一是要巩固当前农村养老制度和医疗制度的成果。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深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政府财政以及集体对老年人给予养老重点补贴,建立老年人专用的个人养老帐户。二是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尤其是要扩大农村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让农村老年人享受更好的治疗条件,并切实降低老年人家庭的医疗费用。三是强化农村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助困工作。农村老年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失去经济来源,急需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把农村老年人列为重点对象,在核实老年人困难情况后,尽量做到人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并适当地提高低保金额,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同时还应尝试将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相结合,并通过后者以减轻前者的资金压力,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养老公益基金中,不断丰富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

责任编辑:陈文兴

C9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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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2)04-0127-03

2012-05-10

曾兴华(1989- ),男,江西会昌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当代中国政治。

肖立国(1962- ),男,广西全州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治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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