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兽药安全有效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组织开展了部分兽药品种的安全评价工作,并于2012 年10 月31 日发布公告(第1845 号),将质量不可控、毒副作用大、制剂产品生产无原料药合法来源、长期未生产、兽医临床使用量小且已有替代产品、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药材及可归属饲料添加剂管理的109 个品种列入《废止兽药质量标准目录》。
该公告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兽药质量标准目录》的兽药质量标准废止,并停止受理审批该类产品批准文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列入《废止兽药质量标准目录》的兽药产品应停止生产,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自动注销。已生产的兽药产品可按原标准进行检验,并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实施后,日前,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饲料行业管理新规,推进饲料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全面提高监管能力。
通知明确规范饲料原料使用,要求2013 年1 月1 日前,饲料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相关规定管理;1 月1 日起,饲料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应当属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所列品种。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时,还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限制性使用规定。
此外,通知还要求做好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换证换号工作,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饲料生产许可、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许可都做了相关规定。
(摘编自:南方农村报)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给予保险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该《条例》将自2013 年3月1 日起施行。
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规定,将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摘编自:南方农村报)
2012 年11 月23 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做好非洲猪瘟的防范工作,切实加强疫情监测预警等。
通知指出,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家猪和野猪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临床表现为发热,皮肤发绀,淋巴结,肾,胃肠黏膜明显出血。发病率和死亡率达100%,对养猪业危害巨大。该病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在我国被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
近年来,俄罗斯等国家非洲猪瘟疫情不断,并呈继续扩散蔓延态势,对我国威胁不断加大。近日,乌克兰首次发生非洲猪瘟,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官员警告,各国应警惕疫情传入风险。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
动物也有权获得福利,商家在运输动物过程中,密度过高、通风不畅、长时间不提供饮水等行为,将被明令禁止。11 月28 日,记者从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获悉,2013 年农业部将修订《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兽医卫生规范》,届时,动物福利将首次纳入该规范。
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运输关系着动物健康,并最终影响动物产品品质。运输动物时通风不畅、长时间运输不提供饮水等,都是严重影响动物福利的不利因素,再加上运输途中冷热温差,南北气候差异等生活环境的改变,容易使动物产生强烈的应激反应、造成动物免疫力下降而发病。
(摘编自: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