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龙山
(荆州教育学院 湖北 荆州 434000)
近几年来,从贵州“瓮安事件”到云南“孟连事件”和重庆出租车罢运再到湖北“石首事件”,以社会信任危机为核心问题的一系列社会失稳现象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认真剖析突发公共事件的成因和事态发展过程,总结经验教训,从苗头抓起,注重心态调整和方法到位,“石首案”就能避免重演。
从石首事件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没有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资讯是导致该事件恶化的根本原因。若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的初期就迅速公布相关信息以及应对方案,一方面能够体现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决心与信心,赢得人们的信任感;另一方面则可以平息公众的情绪与猜测,促使公众积极配合政府及时处理问题,防止事件影响扩大化。
“非典”事件的应对就是另一有力佐证。“非典”在广东首先爆发,但广东省卫生厅在事发后的第四天才向市民报告发病人数、死亡人数、整治措施以及发展态势等情况,虽然能在一定程度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但3天宝贵时间毕竟被白白浪费。“非典”随后在全国蔓延,卫生部新闻办每天下午均对每日疫情进行通报。由于各级政府的信息通畅,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疫情发展的最新信息以及政府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因而人心日渐稳定,政府的公信力也得到了恢复与提升,最终赢得这场斗争的胜利。
在突发事件发生应急过程中,由于突发事件具有后果严重性以及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的特殊特征,故政府可以行使较平时更多、更广泛和更具强制性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对于有效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及时采取强有力的应急措施,尽快消除危险、度过危机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促进政务公开,能有效地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政府紧急权力的滥用,是突发事件中防止政府紧急权力滥用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突发事件的特殊特征是其在极短的时间内大规模地影响公众利益,带来社会灾难,而社会自身的预防与准备程度以及有效的应对机制将是降低灾害的根本因素之一。社会这种应对机制与很多因素相关,而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则是信息的完备程度。另一方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提高公众对政府执法行为的理解和配合,从而提高应急效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条文有:第10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44条第2款“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第44条第4款“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第47条“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第53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第63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9条第1、10款规定: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可以看出,该条例明确认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部分,需重点公布。
(1)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情报机构
突发事件中,一个高效、迅捷、统一的信息情报机构是处理好突发事件的前提,没有准确及时的信息就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近年来我国信息情报机构建设已经有了较大进展,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的信息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在突发事件中信息传播、管理方面的职责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保持其向决策层提供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从而真正发挥信息情报机构在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2)要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相应的法律政策保障
目前我国这一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在保障其有效实施的制度方面还有待加强。应设立完备的新闻发布系统,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其相关部门、人员的地位及其职能范围等,对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公开、信息共享、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保证与相关媒体的有效沟通。
(3)要加强和完善官方网站的建设
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充当了重要角色。虽然我国目前有些地方政府比较重视政府网站的建设,但从全国范围看,各级政府网站的建设并不十分令人满意,因此政府网站的建设一定要经过有关专家的研究和论证,并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网站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做到信息资源的共享,同时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公众能及时全面的掌握最新信息。
(4)必须依法行政
几乎所有的突发公共事件,都由民众的利益受损引起。在处理过程中,首先应当依法保护民众的合法利益,打击违法者,尤其是要依法处理有特殊背景的违法者,这样才能安抚民众。与此同时,政府处置突发事件,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切忌高高在上,仗势欺民。否则,就可能激化矛盾。
(5)领导干部处置突发事件还必须讲究策略和方法
在处置湘西州非法集资事件中,湖南省委就使用了一招“隔山指挥”的妙招。当时事态紧急,省委主要领导不能只呆在办公室指挥,但如果直接到现场,也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作为要挟省委的筹码。在进退维谷之际,省委书记果断决定到湘西州附近的张家界市召开省委常委会进行决策,既巧妙地表达了省委的高度重视,又能避免事件被无限拔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视、网络、手机、报纸等媒体发展迅速并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在汶川大地震中已经得到充分体现。及时传播真实信息,稳定公众情绪,引导社会舆论,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告以实情,解释实情”这是媒体在应当突发事件时的使命和责任。因此,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其传播功能强、影响力大、影响范围广的优势,将有关信息一一如实的报道给公众,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积极作用。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实质上是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中一个方面,在此阶段中的所有政府作为,如政府信息公开均需要一个中立的、有权威的机构依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在现代社会,这一使命只能由独立的司法机关——法院来担当。因此,应该将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责任而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及恶化造成公众利益的损害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意识以及应对能力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社会利益矛盾日趋复杂,信任危机已属不争,这些都随时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这些事件的态度和能力,已经成为检验地方当政者政治责任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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